轟動一時的「南迴搞軌案」,儘管一審判決李泰安無期徒刑,但案子宣判後,幾天下來,輿論反應不佳,普遍認為法院判罪的證據力實在難以服人。
我們同意這些批評。事實上,若以迄今為止,仍糾纏不清的蘇建和殺人案為例,幾十年了,到底蘇建和殺人與否,始終因當時檢警提供的證據不足,法院定罪的說服力有爭議,導致幾十年下來,有罪?無罪?反反覆覆,被害人家屬固然痛苦極了,蘇建和等人又何嘗不付出了人生寶貴的歲月做代價呢!
這教訓,在搞軌案上,似乎並沒發揮多少「提醒」檢方與法院的作用,我們覺得十分可惜。檢方洋洋灑灑的起訴書裡,多項證據難以接受檢測。法院若要接受檢方說法,就該一一挑戰檢方,讓檢方的證據力能說服法院。僅僅這樣還不夠,還必須要能說服民眾與輿論。
倒不是民眾與輿論的法律見解,一定高過於法院。這並非重點,畢竟民眾與輿論當中,既有一般見解同時也有法界高手在內,確實有些觀點不怎樣,但有些觀點恐怕適足以駁倒法院判決。重點是,若法院的判決引發了輿論不同見解之爭,難保日後的上訴,二審三審不會繼續陷入爭議。而又由於一審就這樣接受了檢方看法,在證據力不足,僅靠經驗法則推論出有罪認定的話,日後會不會再出現一個「蘇建和案」呢?我們深信,這才是輿論念茲在茲,期期以為草率的關鍵因素吧。
南迴搞軌案從一開始,檢方蒐證過程,便疑點重重。起訴後,院方顯然無力在證據項目上挑戰檢方。但今天的環境,已大不同於當年「蘇建和案」的時代背景,媒體既然能在整個過程中,「全部參與」案情的報導,質疑檢院雙方在證據力上的不足,並援引法界人士的不同觀點做對照,請問:日後翻案的機率高不高?幾可斷言,這案子絕不容易輕易了斷。
無罪推定,是法治社會很重要的前提。檢方可以起訴嫌犯,但法院則是靠推翻檢方控訴之證據,來確保人權的尊嚴。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就是證據一旦有瑕疵,法院寧可站在維護人權的角度,推定嫌犯無罪。這就是程序正義的精髓,法官沒有個人好惡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