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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聚寶老謀深算 借箭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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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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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
莫問名
小白兔(雞兔同籠)
丁妹妹
古董
寧靜姐

專案人員:被老頭兒打敗 李聚寶老謀深算 借箭計成

「被一個老頭打敗了!」偵辦南迴鐵路怪客案的專案小組人員說。專案小組始終懷疑李泰安之父李聚寶應該知情,而且老謀深算。

李聚寶在李泰安赴高雄地檢署前,對李泰安獻了一計三國演義孔明的「草船借箭」。專案小組對「草船借箭」的看法認為,專案小組從未發箭,箭全是媒體四處亂射

媒體廿四小時守著報導李泰安,每天挖專案小組的偵辦進度及內幕,並再去問李聚寶、李泰安父子相關問題,甚至還請李泰安上節目,一再地發箭,專案小組看著「媒體也在積極辦案」,將一件件正在調查中的案子及證人曝光,給了李氏父子不停「接箭」的機會,真是又氣又急又無奈

專案小組指出,范氏嬌兒、陳氏紅琛之死,這其中都有蹊蹺,李聚寶父子全都住在一起,家中發生什麼事,以李聚寶的沈穩、理智及觀察力,不相信李聚寶對家中所發生的事情全都不知道或不懷疑,專案小組真的被老謀深算的李聚寶打敗了

李聚寶外,專案小組也被法律打敗,以人證的證詞比對李泰安的說法,李泰安說謊程度非常高,但法律卻非要罪證確鑿的「有罪」聲押,而不採「涉嫌重大」來裁定羈押,以突破嫌疑人的心防,讓專案小組深深覺得合議庭根據的法律條文「過於」保護涉嫌人的人權,如此警方以後怎麼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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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鐵路出軌案,27日高雄地檢署聲押李泰安,遭高雄地院以沒有管轄權駁回,即轉向矚託屏東地檢署向屏東地院聲押李泰安,但法官仍以罪嫌不足,當庭釋回李泰安,可謂在這場「大鬥法」兩度敗陣,但雄檢不服,已即時向高雄高分院提出抗告。

據了解,南迴鐵路出軌案專案小組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碧霞,就檢警鍥而不捨偵辦這起社會矚目案件,好不容易掌握到8、9點重要相關事證及依還有「搞軌」共犯在逃等重大事由,向法官聲押李泰安,以利後續偵辦沒想到,先遭高雄地院以無管轄區駁回,後來屏東地院法官也依罪嫌不足,將李泰安當庭釋回,令她與專案小組深感無奈!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表示,關於李泰安一案,已正式向高雄高分院提出抗告,若抗告成立,將逕行拘捕李泰安到案展開後續偵查動作,一旦抗告不成立,則繼續補強蒐證偵辦

涉及南迴鐵路出軌案的被告李泰安,26日日晚間專案小組主任檢察官高碧霞複訊調查後,根據法研所及重新化驗陳氏紅琛遺體內臟結果,有毒藥物、酒精成份反應,確定陳氏遭他殺之嫌,並依還有「搞軌」共犯1人在逃,及李泰安涉有湮滅證據、逃亡、串證之虞,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李泰安

但李泰安律師吳漢成認為,被告李泰安居住地在台東,但案件犯罪地在屏東,即高雄地院提出抗告

今天凌晨4時許,法官召開合議庭後指出,移轉偵查與移轉管轄不同,高雄地檢署雖依最高檢察署檢察長將該案從屏東地檢署移轉偵查,但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土地或事務的管轄而行使審判職權的情形不同,法院並不因檢察署移轉偵查而當然取得管轄權

法官認為,被告有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之權,若以被告被傳喚後予以強制逮捕方式而主張其所在地在高雄,據以主張為管轄法院,無異「創造管轄權」,有違憲法規定以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因此,駁回檢方聲請

主任檢察官高碧霞就根據先前與專案小組研議腹案,轉向矚託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向屏東地院聲押,並指示在地檢署待命的專案小組,於清晨5時許將李泰安押送到屏東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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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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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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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一切都是間接證據

尤其是汙點證人的話,起出的榔頭,上面沒有李泰安的指紋。

李雙全是跑不掉是主嫌,可是李泰安卻一點兒直接證據都沒有,全是檢方推測。

站在人權的立場,沒有直接證據是要以無罪推論的。何況,高檢是綠綠的。羈押李泰安那麼久的目的是盼望李泰安自己認罪。

我不能說他們兄弟完全無關,也許無關,也許有關。但是沒有證據,連毒物都是間接認定,也說不出事什麼毒物,讓民眾不能信服。至於當初的驗屍,我也認為有問題。驗屍要有很多經驗,現在誰有楊日松的功力?

輿論大多數不支持如此判刑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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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證據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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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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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日前收看東森一個節目
他們邀請醫生與各位專家來談搞軌案
其實多數人覺得證據不足
那是因為多數人的專業不足的原故
在經驗老道的醫生與各位專家與警察的解釋之下
顯然證據會說話
而且我覺得李老頭應該也有涉案
因為事發當時    李老頭與李雙全還跑去找一名台東法院退休的法官(現為律師)
以重金禮聘要退休法官動用關係去阻止檢警開棺驗屍
加上葬儀社與醫護人員(有公信力三大醫院:台大成大...)所提供的線索
當檢方決定要開棺屍時
李雙全就自殺了
總之    他們一家子都有問題     這是無庸置疑的



金剛經云:""一切法得成於忍"。
又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恆久平衡即中庸,中庸之道致和平..."常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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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595&aid=2238507
搞軌案,勢必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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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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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妹妹

搞軌案,勢必難了

轟動一時的「南迴搞軌案」,儘管一審判決李泰安無期徒刑,但案子宣判後,幾天下來,輿論反應不佳,普遍認為法院判罪的證據力實在難以服人。

我們同意這些批評。事實上,若以迄今為止,仍糾纏不清的蘇建和殺人案為例,幾十年了,到底蘇建和殺人與否,始終因當時檢警提供的證據不足,法院定罪的說服力有爭議,導致幾十年下來,有罪?無罪?反反覆覆,被害人家屬固然痛苦極了,蘇建和等人又何嘗不付出了人生寶貴的歲月做代價呢!

這教訓,在搞軌案上,似乎並沒發揮多少「提醒」檢方與法院的作用,我們覺得十分可惜。檢方洋洋灑灑的起訴書裡,多項證據難以接受檢測。法院若要接受檢方說法,就該一一挑戰檢方,讓檢方的證據力能說服法院。僅僅這樣還不夠,還必須要能說服民眾與輿論。

倒不是民眾與輿論的法律見解,一定高過於法院。這並非重點,畢竟民眾與輿論當中,既有一般見解同時也有法界高手在內,確實有些觀點不怎樣,但有些觀點恐怕適足以駁倒法院判決。重點是,若法院的判決引發了輿論不同見解之爭,難保日後的上訴,二審三審不會繼續陷入爭議。而又由於一審就這樣接受了檢方看法,在證據力不足,僅靠經驗法則推論出有罪認定的話,日後會不會再出現一個「蘇建和案」呢?我們深信,這才是輿論念茲在茲,期期以為草率的關鍵因素吧。

南迴搞軌案從一開始,檢方蒐證過程,便疑點重重。起訴後,院方顯然無力在證據項目上挑戰檢方。但今天的環境,已大不同於當年「蘇建和案」的時代背景,媒體既然能在整個過程中,「全部參與」案情的報導,質疑檢院雙方在證據力上的不足,並援引法界人士的不同觀點做對照,請問:日後翻案的機率高不高?幾可斷言,這案子絕不容易輕易了斷。

無罪推定,是法治社會很重要的前提。檢方可以起訴嫌犯,但法院則是靠推翻檢方控訴之證據,來確保人權的尊嚴。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就是證據一旦有瑕疵,法院寧可站在維護人權的角度,推定嫌犯無罪。這就是程序正義的精髓,法官沒有個人好惡的空間。

【2007/05/2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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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泰安‧辛普森‧陳義雄──當然應當有「一棒子打死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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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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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李泰安‧辛普森‧陳義雄──當然應當有「一棒子打死的證據」

屏東地院判搞軌案被告李泰安無期徒刑。各界質疑:倘為有罪,以本案之惡性重大,不判死刑實嫌太輕;如今判處無期徒刑,是否顯示法庭亦判得有點心虛?檢察官則稱:「不能每個案子都期待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

檢察官的說法,不啻承認本案確實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但是,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如何判得下去?

退一步說,司法實務認為,如果缺乏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若能證明犯罪,仍然可採為有罪判決的基礎。因此,本案檢方和法官手中若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則值得推究的是:有無蒐集且論證了足資證明犯罪的「一棒子打死的間接證據」?但答案也是:沒有。

先看死因。如果陳氏確為中毒而死,以今日的科學技術,若謂檢驗不出來,恐怕無人能信。毒物確定了,方能就來源、取得者等等資料,來推斷行凶者。如今,法院在判決書犯罪事實裡,認定在「汙點證人黃福來與李雙全未實行的第一次計畫」中,李雙全打算使用的是FM2迷昏陳氏,再注射蛇毒粉末使其死亡,判決書對這一部分說得明明白白;但是,判決書在判定「李泰安與李雙全共謀且付諸實行的第二次計畫」中,卻僅說李雙全買了「意妥明」供迷昏之用,至於致命毒物卻成了「不詳毒物」,語焉不詳,含混帶過。此處出現的問題是:法院對「未實行的犯罪計畫」中的毒物認定得斬釘截鐵,卻對「已實行的犯罪計畫」反而弄不清楚,寧不怪哉?而究竟是何毒物都不知道,又如何斷定李雙全曾經取得並對陳氏注射過「不詳毒物」?又如何進一步認定李泰安是共犯?

至於檢察官送請台大醫院、醫學院、三總及成大醫學院等各個單位所作的檢驗報告,其檢驗基礎均為陳氏「枋寮醫院的病歷」。亦即,這些單位所「檢驗」者不是實際檢體,竟只是病歷書面報告而已。所以,這些單位的報告用語,只是「推論」非外傷性肺出血致死,或「較有可能」以外力供給藥物等;既然一概未實際化驗,也難怪毒物部分只能說是「不詳」。

再看犯罪工具。判決書裡指出的犯罪工具,是汙點證人黃福來就「黃福來與李雙全未實行的第一次計畫」所預備者;計畫犯罪地點為「南迴鐵路枋起十一公里又八百九十公尺」處,埋藏地點以及黃福來引導警方起出地點均在該處;而「李泰安與李雙全共謀且付諸實行的第二次計畫」,其地點則為「南迴鐵路枋起十公里又八百零六公尺」處,兩者相差一公里多。李泰安是否先跑一公里去黃所指的地點取出工具,用完之後再跑一公里路送回原點?這類問題,判決書全部沒有交代,則所謂間接證據云云,恐怕也禁不起推敲。

最可質疑的是犯罪行為部分。陳氏送到枋寮醫院時無外傷,初到加護病房亦很穩定。那麼,李雙全究竟在何時及如何給陳氏注射「不詳毒物」?判決書完全沒有人證、物證,僅憑李雙全有跟著官員進入加護病房、未隨之退出,及有一段時間護士不在場,即「認定」李雙全利用此時下手。這又如何採認為間接證據?

社會大眾無人否定檢警偵辦本案的辛勞,甚至有不少人相信李氏兄弟犯案的說法。但是,以證據定罪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礎,審判絕對必須建立在證據之上。以外國案例言,辛普森殺妻案正因證據被推翻,而判決無罪;以本國案例言,蘇建和案纏訟至今已成司法悲劇,三一九槍擊案一口咬定陳義雄犯案亦成司法醜聞。搞軌案未來的審判,應該釐清所有疑點,不能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2007/05/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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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不是冤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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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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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案子都是保險公司告的,所以不要貪圖保險公司的理賠保費就不會故意犯罪。
*************
陳氏紅琛中何毒 判決書說不清

搞軌案宣判,合議庭法官認定李泰安、李雙全兄弟共謀害陳氏紅琛;但判決書未明確交代陳氏紅琛死因。

合議庭認定,陳氏紅琛是被李雙全注射「不明毒液」,造成凝血功能喪失大出血致死;下毒關鍵時刻,是在送醫次日凌晨零時四十五分到五十分的「致命五分鐘」。但李泰安的辯護律師吳漢成認為,這樣的認定,沒有物證和人證,只有檢方「合理懷疑的推論」。

如果陳氏紅琛被下毒,到底有幾種毒?從判決書看,確定的只有「意妥明」,但意妥明只會造成意識模糊不致奪命。

判決書指出,李雙全早於九十四年就計畫製造事故,再注射毒物殺害陳氏紅琛詐領保險金。曾與黃福來謀議,用FM2把陳氏迷昏,再注射蛇毒;但黃福來臨陣害怕而放棄,使計畫無法實現。

李雙全回頭找胞兄李泰安,九十五年初決定用意妥明迷昏陳氏,向游姓盤商郵購卅顆,並在出發坐火車前,餵食陳氏造成她昏迷意識不清。至於注射何種毒物使陳氏死亡,李雙全已死亡,李泰安不認罪,至今難認定。

判決書指出火車翻車後,陳氏於當晚十一時廿二分送到枋寮醫院診治,零時四十五分意識仍清楚,五十分時心跳遽降,五十二分意識喪失、大出血,急救無效死亡。

檢方認定陳氏遽死,是有人從陳氏注射點滴的輸送管注入「不明出血性毒物」;枋寮醫院加護病房護士指證,當時李雙全多次進出加護病房。

檢方佐以台大、成大及三軍總醫院鑑定,「外傷不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依毒物檢驗報告判讀,無法排除化學品(含藥、毒物)中毒的可能性」,進一步推出是李雙全所為的結論。但到底是何種毒物,檢察官根據黃福來的供詞判斷是蛇毒;不過判決書只說明三醫院都無法確認是何種毒物。

【2007/05/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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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軌案/5/23日宣判 有罪無罪 李泰安命運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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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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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案情撲朔、死因離奇的南迴搞軌案,即將在23日宣判,嫌犯李泰安是判處重刑還是無罪開釋?不僅牽動李家一家人的清白,也吸引社會大眾的關注,在這場大審判中,也檢方還有律師大鬥法,李泰安是否會被定罪?他的命運就在雙方激烈的攻防戰中擺盪。

李泰安有罪嗎?在陳氏紅琛傷重不治、李雙全上吊身亡之後,死無對証的情況下,李泰安是不是搞軌翻車害死弟媳的惡人?法官自會參著檢方與李泰安律師的主張,誰能有利舉證就可以在攻防戰上佔上風,在檢方掌握的事証中,除了黃福來的自白之外,也採用若干推論起訴李泰安,像是搜出作案工具,以及兩次翻車陳氏紅琛都是在火車上等。

此外,陳氏旅遊險高達3千萬元,這些疑點,檢方都推論成證據斷定李氏兄弟就是搞軌兇手。高雄檢方高碧霞:「李雙全我認定他就是共犯,陳氏紅琛確定是死於他殺。」

如果法官採用檢方說法,很可能引用起訴書中求處死刑的內容做出重刑判決,當然李泰安委託律師吳漢成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強調,汙點證人是受到脅迫作偽證,其他如作案工具沒指紋、兩次翻車是巧合、高額保險是個人習慣、陳氏致命蛇毒也沒有被驗出,檢方光靠汙點證人根本不能構人於罪。

吳漢成:「我們都知道所謂的共犯就是黃福來嘛!大概只有李泰安不知道,所以黃福來的供詞是怎樣,我們也會在法庭上提出我們的看法。」吳漢成條理分明,為李家下活棋找出路,這也是李泰安有恃無恐不認罪的主因。

法官如果認同律師的論述,李泰安也可能當庭釋放重獲自由,也因為有罪無罪一線之間,攻防激烈的搞軌案才能轟動社會,李泰安的下場究竟是什麼?23日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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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想法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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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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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很簡單的科學。一個人再怎麼設計也無法讓長長的火車某一節如遇料的出軌翻車。

現在高檢和屏檢,憑一個污點證人,扣押李泰山這麼九就是逼他自我認罪。因為其他的證據不足,只有告自白認罪。檢方羈押李泰安的時間久到令人起疑!

這就是司檢欺負無權無勢的小國民。讓李泰安全家家破人亡。

想當年王迎先被栽贓搶奪銀行,王迎先受不了刑求,於認罪後,押解經過新店溪某橋跳水自殺。王迎先死後,李師科自認是搶銀行者,因為要濟貧。

蘇建合案,李昌鈺推翻當出簡調的採證後的推理,認為台灣刑事鍵定力很差。

搞軌案在檢方提不出證據,且亂製造許多旁證時後,我們支持李聚寶和李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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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家子大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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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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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李老先生    他活到這把年紀了    我主觀上就覺得他不是一個好人

常言道   相由心生

三十歲以前的面相是爹媽給的

三十歲以後的則是自己造業造做的

我也很同情陳氏還有在她之前的另一位越南新娘

總之   如果老天有眼    希望不要放過他們李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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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595&aid=2191664
搞軌案/證人大翻供? 李聚寶激動下跪 吳春芳跟著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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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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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鐵路搞軌案,原本所有的證據跟證人的供詞幾乎全部指向李泰安、李雙全兄弟,結果今天卻有周刊報導有多名證人大翻供,讓李泰安一家對於這起案件的結果露出了一線曙光,這也讓李泰安的父親李聚寶和太太吳春芳激動的當場下跪。

原本還平靜的看著周刊的報導,李泰安的父親李聚寶卻突然站起來當場下跪,一旁的吳春芳也趕緊跟著下跪。這突如其來的舉動,嚇壞了在場的記者,大家趕緊將李聚寶攙扶起來。

對於周刊報導有多位南迴搞軌案的證人大翻供,坦承編造案情或是被逼迫做偽證,李聚寶情緒激動。

不忍公公情緒太過激動,一旁的吳春芳趕緊攙扶李聚寶坐下,談到這些日子來的辛酸,吳春芳難過的頻頻拭淚。

坐在門外陪孩子做功課,吳春芳一邊還忙著用電話和律師聯絡案情的相關細節,貼在李家門外由李聚寶親自寫的對聯,能夠得到公正的審判,或許就是李家人現在最大的心願。

證人翻供 搞軌案大逆轉!?

更新日期:2007/04/18 22:09

轟動全台的南迴搞軌案,嫌犯李泰安被求處死刑,而5月23日就要宣判,不過現在卻傳出相關證人一一翻供的情況,法醫說,檢察官高碧霞要求她將陳氏紅琛的死因由多重性創傷改為中毒而死,汙點證人黃福來也說,檢警逼他作偽證,這件百年奇案,出現了大翻案的情況,李泰安能否定罪,還有很大變數。5月23日,李泰安就要面臨死刑宣判,不過現在卻露出曙光,相關證人一一翻供,第二,是曾經打檢舉電話,指稱李泰安就是搞軌案主嫌的曾維芳、黎氏翠夫妻,不過他們隨後也坦承,情節都是自己編的,另外就是法醫尹莘玲在法庭上說,根本驗不出陳氏紅琛毒物反應,可是檢察官高碧霞要求他將死因改為藥物中毒。

除了前面三大翻案之外,還有就是轉為汙點證人的黃福來,檢警對他做了10次筆錄,卻只移送後5次對李泰安不利的部分,黃福來還帶檢警去找破壞鐵軌的工具,不過上頭不但沒有李泰安的DNA,竟然還只驗出警方的,實在有點奇怪。

多項跡證都顯示,起訴的依據有瑕疵,不過負責偵辦的屏東地檢署,則認為偵辦沒有問題,百年奇案即將宣判,證人翻供、證據薄弱,接下來就要考驗法官的智慧,決定李泰安究竟有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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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軌案法醫 爆檢察官逼改陳氏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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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軌案法醫 爆檢察官逼改陳氏死因

南迴鐵路搞軌案昨天開庭審理,解剖陳氏紅琛遺體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尹莘玲當庭爆料,指承辦該案的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碧霞當初要求她將陳氏死因改為「藥物中毒」,但她堅持依專業判斷。

高碧霞昨晚說:「我絕對沒有要尹法醫更改陳氏紅琛解剖報告的死因。」法醫報告提到「多重創傷」,但當時檢警查出陳氏坐在未翻覆的第二節車廂,所以才請尹法醫重新檢視,但尹法醫很堅持自己的看法,她才改向國內各大醫院求助,當時根本還不知道陳氏中蛇毒。

合議庭昨天傳訊去年三月廿三日到台東殯儀館解剖陳氏屍體的法醫尹莘玲出庭作證。她說,高碧霞曾在去年四月十四日打電話給她,請她配合在鑑定報告書上說陳氏死因係「藥物中毒」,她未同意;同月十七日檢方以傳票傳她,高碧霞把門關起來,再次要她配合,同時還打電話給法醫研究所林組長,她仍未同意。她說是以法醫專業之醫德做出應有判定,至於陳氏紅琛真正死因,她真的不知道。合議庭諭令本月廿三日言詞辯論。

公訴主任檢察官蔡榮龍、檢察官王光傑庭訊時拿出腹部解剖照片給她過目,詢問這種狀況是否如她所寫腹部大量出血。她回答看起來不像。檢方再提出胸部解剖照片,她說血液中有看到紅血球。檢方回應,陳氏死者大量輸血,這些血已是他人血液。

她反駁,當初依專業判定陳氏有肝臟挫傷出血、胸腔內出血、腦部有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等現象。檢察官追問她當時其出血量有多少,她說因當時沒有量血器無法判斷。

高碧霞說,法醫報告只是辦案參考,並非照單全收,法醫的報告把胸腔與腹腔搞錯,且沒提到清晰可見的針孔,也沒說明挫傷面積多大,及是什麼原因造成大量溶血;她不想讓同屬法務部單位的法醫研究所出錯,才和尹法醫溝通。

她表示,去年三月收到法醫報告時,檢警已查出陳氏紅琛坐在未翻覆的二車,且陳氏身上無外傷,不可能是多重創傷導致死亡,打電話和尹法醫聯繫,直接在辦公室內溝通。

當時,她出示尚未曝光的查證資料,說明陳氏並無外傷,且體內的藥物意妥明不足以致死,希望尹法醫重新檢視這份報告,起碼要說明挫傷面積多少,且要提及大量溶血的原因,與傷勢的關連性;但因事涉破案關鍵核心,所以希望這些查證資料暫時不要曝光。

「那時根本不知道陳氏的死亡與蛇毒有關。」高碧霞說,他們認為陳氏可能死於中毒,決定請台大、成大、榮總、三總等醫院協助鑑定,這些報告均認為「多重創傷致死」的因素極低。

【2007/03/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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