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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哪一個香蕉共和國? ^@@^
https://www.ttc.moj.gov.tw/
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
臺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
臺東地檢署檢察長蔡宗熙
檢察長的話
司法即正義,司法機關因人民為實現正義、追求正義的渴求而設置。檢察機關不應須臾遠離人民的情感,檢察官更應與人民呼吸相同的空氣,感受同樣的憂悲苦惱,並以人民對實現正義的期待,自我期許,嚴正、適切並且寬和並濟的執法,呼應人民理性的須要,維護公眾利益,並於個案中具體的實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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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torm.mg/article/4255012
夏珍專欄:搜索聲押律師,張靜親歷令人絕望的司法改革
夏珍 2022-03-25 06:20
「失望未到最後關頭,絕不輕言絕望」,說來諷刺,五年前律師張靜因為「陪審制」無法進入討論議程,聲言「完全絕望」,而退出蔡英文總統召集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五年後,竟以微罪遭到檢察官搜索聲押,創下解嚴後絕無僅有的案例,儘管最終台東地方法院以檢方「違反拘提程序」駁回,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張靜,絕對不會料到、也不會希望他五年前「完全絕望」的「預言」,竟說得又早又準確,台灣的司法,還在繼續向下探底。
抓捕律師,台灣司法向北京靠攏?
張靜的處境在民主化後的台灣,是極其特殊的案例,可堪比擬的就是北檢重啟偵辦三中案,竟赴國民黨委託律師的事務所要求交出資料,引發「假調閱真扣押」爭議,或許因為倒楣的是國民黨辯護律師,幾無聲援者,結果「下一個就是你」,張靜肯定沒想到,下一個竟是他!
七年前,中國「七0九維權律師大抓捕」事件,迄今用以對照兩岸民主與法治巨大落差,可幸的是檢察官濫權但法官腦袋還清楚,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否則,張靜可能就是「台灣民主法治向北京趨近」的經典案例,可笑的是台灣不是因為專制向北京靠攏,而是因為司法官腦袋缺法條多馬屁,而倒退回政治干預司法的年代,權力者還不領情,總統府即聲明張靜遭搜索聲押和總統論文無關,「政治臆測大可不必。」
張靜是「揭發」蔡英文總統「論文門」的彭文正的辯護律師,彭文正與蔡英文互為原告與被告,總統論文是否造假不奇特,真正的「司法奇案」是彭文正因為被控「誹謗」遭到「通緝」,「誹謗罪」是刑度兩年以下可易科罰金(三萬以下)的微罪,因微罪被通緝,彭文正是民主台灣第一人;張靜的「妨害秘密罪」亦屬三年以下可易科罰金(三十萬以下)的輕罪,檢察官搜索律師事務所已經夠誇張,竟還聲請羈押,幸好沒准,否則張靜就成為司法奇案第二人。
提交證物成為被告的理由,訴訟的憲法保障何在?
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律師犯法當然也與庶民同罪,但是,不論是三中案律所「被調閱」、或者張靜「被搜索」,他們都不是犯嫌,而是被告辯護律師,如果代表公訴方的主體檢察官動輒搜索律所,打官司還能聘請律師嗎?聘請律師還有用嗎?簡單講,檢察官濫權搜索律所就是侵犯憲法保障的律師辯護權。
根據台東地檢署的說明,張靜是辯護案件衍生而成「被告」,同案從辯護律師轉身變成被告,要找到第二例,大概也不容易;此外,張靜之所以成為妨害秘密罪被告的理由,是他們提送給檢察官的監視器翻拍照片─ 證物 ─有未經同意的畫面,首先,營業場所有監視錄影器屬常態,刻意不裝或裝了沒用特定時間就壞掉的案例才是非常態;
第二,被告或被告律師提交的證物,送到檢察官手裡竟轉而成為犯罪證據,這是哪一門法律規範?若此案成立,被告還有權利提交足堪自我防禦的證物嗎?
第三,妨害秘密是告訴乃論,除非散布才屬公訴罪,張靜和他的當事人,提給檢察官的監視器翻拍照片,是做為證據用,既無散布又何來妨害秘密?
第四,東檢呼籲近半年曾往張靜辯護當事人美體沙龍店的民眾主動連繫,證明張靜並未散布翻拍的內容,難以理解的是,此案發生在二0二0年,東檢要這半年前往的民眾主動連繫,意欲何為?羅織新案?還是要不要簡單一點,規定台東轄內沙龍按摩業者,都不能裝設監視器?那麼未來若有犯罪情事,缺乏第一時間或第一現場的佐證,東檢肯負責嗎?
第五,本案案情仍不明確,檢察官辦案的第一原則就是無罪推定,東檢堂而皇之公布張靜當事人的店面地址,有沒有洩露個資或影響業者營生之嫌?若因為造成的營業損失,東檢能負責嗎?
第六,如果該沙龍確有足堪拍到民眾隱私的監視錄影器,該搜索的地點應該是沙龍,而非律師事務所。
傳喚既不明示身份亦隱晦案由,是檢察陋習
台東地方法院以「程序理由」駁回東檢的聲押,因為檢方傳票並未載明是以何身份傳喚張靜,檢方既未述明是以「被告」身份傳喚張靜,就無法認定拘票核發符合法定程序;東檢則以傳喚身份並非刑訴法「明示」的「法定事項」,且警詢時即已「告知」,既否定自己的傳票拘票不符合法定程序,甚至質疑法院有誤解刑訴法之虞;審核連對拘、傳的「法定程序」都有這麼大的認知落差,民眾如何相信司法?
最重要的,檢察官顯然忽略刑訴法的修立法意旨在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 包括原告與被告的防禦權,而非檢方的方便,而「法定程序」就是保障人權的基本,東檢會「漏列」被傳喚人的身份,絕非「低級錯誤」,絕大可能是經年「陋習」,多數民眾都有相同的經驗,收到的傳票除了身份不確知是證人還是被告,甚至連案由都莫名所以,簡單講,傳票送達,驚嚇先行,就這一點而言,東檢倒是遵行「平等原則」,連對待在野法曹都如此輕忽,遑論市井小民,莫怪張靜會感嘆,司法改革不夠,已經到了必須革命的地步。(相關報導:張靜觀點: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更多文章) https://www.storm.mg/article/4240819
東檢搜索聲押張靜,是不是為了總統論文門嚇阻之用,確實不宜多做揣測,但從通緝彭文正到搜索張靜聲押未果,唯一作用就是給蔡英文找麻煩,讓更多人相信論文門果然有問題,否則何至一而再發生如此荒唐的司法怪現象?可笑復可嘆的是,這些都是蔡英文倡議主導司法改革後的「成果」,蔡英文創造了一批怪異司法官,讓她司改不但失敗,甚至可能就是摧毀司法公信力的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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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3220154.aspx
律師張靜涉妨害秘密法官裁定無保釋回 檢擬抗告
2022/3/22 13:44(3/22 14:46 更新)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2日電)台東檢警以律師張靜涉偷拍昨日予以拘提偵訊後,向法院聲押;張靜否認偷拍,且指控檢察官拘提程序有瑕疵。法院今天裁定無保釋回。檢方表示,程序皆合法,研議抗告。
台東地檢署偵辦一起傷害案時,發現張靜疑裝設監視器偷拍前往按摩客人。台東地檢署昨天由主任檢察官、承辦檢察官帶領台東縣警察局刑警大隊人員搜索張靜律師事務所及他女友經營的美容美體沙龍店。偵訊後,以張靜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押。台東地方法院今天中午裁定張靜無保釋回。
張靜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他協助女朋友開設髮廊按摩店,後來與客戶發生糾紛,他是女友的辯護律師,為了釐清客戶在房間內4小時的按摩發生何事,要為女友辯護,於是向保全拿當時的監視影像,這是保全提供給他的監視影像,並非他偷拍,是保全系統錄的。
張靜說,當初將房子租給女友經營髮廊,擔心有人會謠稱經營的是黑店,因此裝設監視器自保,還有萬一有客戶人稱遭按摩的人性侵、性騷擾,那就需要調帶子看真相,所以請保全裝設監視器,這是自保、防盜。
他表示,另一方面檢察官、警方的偵辦程序違法,沒有先以「被告」身分傳喚他未到就直接拘提他;再者檢察官也沒說明以何種身分拘提他,拘票及拘提的合法性有疑慮,應立即釋放,法官認為他有理因此當庭無保釋回。
對此,台東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這起案件是檢察官羅佾德受理偵辦另案時,發現黃姓被告及張姓辯護人所提出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中有被害人私密內容)疑似未經被害人同意於按摩及更衣過程偷拍取得。
經檢察官指揮台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及偵三隊、台東警分局偵查隊及馬蘭派出所密切蒐證後,為持續清查有無其他被害人,並查扣相關電磁紀錄,昨日上午10時許搜索按摩店及張姓被告所經營事務所。
地檢署經執行搜索查扣相關電磁紀錄等資料,並傳訊相關證人、其他被害人等多人,以及黃姓、張姓被告到庭偵訊。但因張姓被告拒不到庭,遂另發拘票飭警執行拘提。
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定被告2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秘密等罪嫌重大,且被告2人在偵訊過程中有串證、勾串證人之虞;黃姓被告並無固定住所,也有逃亡之虞,今日凌晨2時許訊問完畢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訊。
有關張靜的指控,新聞稿回應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有關傳票應記載事項,並未明示傳票應予附註欄特別註記「本件被傳人係」何身分,僅制式表格為提醒當事人所為標示,並非法定事項。
再者,警詢時即已告知張姓被告為犯罪嫌疑人,也告知張姓被告嗣後將由檢察官進行傳喚並記明筆錄,且警詢後送達傳票予張姓被告時,也經張姓被告當場親自簽收並未質疑。
而前揭刑事傳票注意事項第一點也載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等語,另張姓被告為執業律師,對法定程序素有專業,無誤解的可能。
因張姓被告接收傳票後拒不按時到庭,遂核發拘票飭警執行拘提到署偵訊,此案係依法執行傳票、拘提程序。嗣後法院以刑事傳票漏載「本件被傳人係」何身分為由釋回,恐有誤解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之虞。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表示,將立即研議是否提起抗告。(編輯:戴光育)1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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