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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的臺東地檢署】夏珍2022-03-25 06:20〈搜索聲押律師,張靜親歷令人絕望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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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哪一個香蕉共和國? ^@@^

https://www.ttc.moj.gov.tw/

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

臺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

臺東地檢署檢察長蔡宗熙
檢察長的話
司法即正義,司法機關因人民為實現正義、追求正義的渴求而設置。檢察機關不應須臾遠離人民的情感,檢察官更應與人民呼吸相同的空氣,感受同樣的憂悲苦惱,並以人民對實現正義的期待,自我期許,嚴正、適切並且寬和並濟的執法,呼應人民理性的須要,維護公眾利益,並於個案中具體的實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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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torm.mg/article/4255012
夏珍專欄:搜索聲押律師,張靜親歷令人絕望的司法改革

夏珍 2022-03-25 06:20

「失望未到最後關頭,絕不輕言絕望」,說來諷刺,五年前律師張靜因為「陪審制」無法進入討論議程,聲言「完全絕望」,而退出蔡英文總統召集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五年後,竟以微罪遭到檢察官搜索聲押,創下解嚴後絕無僅有的案例,儘管最終台東地方法院以檢方「違反拘提程序」駁回,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張靜,絕對不會料到、也不會希望他五年前「完全絕望」的「預言」,竟說得又早又準確,台灣的司法,還在繼續向下探底。

抓捕律師,台灣司法向北京靠攏?

張靜的處境在民主化後的台灣,是極其特殊的案例,可堪比擬的就是北檢重啟偵辦三中案,竟赴國民黨委託律師的事務所要求交出資料,引發「假調閱真扣押」爭議,或許因為倒楣的是國民黨辯護律師,幾無聲援者,結果「下一個就是你」,張靜肯定沒想到,下一個竟是他!

七年前,中國「七0九維權律師大抓捕」事件,迄今用以對照兩岸民主與法治巨大落差,可幸的是檢察官濫權但法官腦袋還清楚,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否則,張靜可能就是「台灣民主法治向北京趨近」的經典案例,可笑的是台灣不是因為專制向北京靠攏,而是因為司法官腦袋缺法條多馬屁,而倒退回政治干預司法的年代,權力者還不領情,總統府即聲明張靜遭搜索聲押和總統論文無關,「政治臆測大可不必。」

張靜是「揭發」蔡英文總統「論文門」的彭文正的辯護律師,彭文正與蔡英文互為原告與被告,總統論文是否造假不奇特,真正的「司法奇案」是彭文正因為被控「誹謗」遭到「通緝」,「誹謗罪」是刑度兩年以下可易科罰金(三萬以下)的微罪,因微罪被通緝,彭文正是民主台灣第一人張靜的「妨害秘密罪」亦屬三年以下可易科罰金(三十萬以下)的輕罪,檢察官搜索律師事務所已經夠誇張,竟還聲請羈押,幸好沒准,否則張靜就成為司法奇案第二人。

提交證物成為被告的理由,訴訟的憲法保障何在?

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律師犯法當然也與庶民同罪,但是,不論是三中案律所「被調閱」、或者張靜「被搜索」,他們都不是犯嫌,而是被告辯護律師,如果代表公訴方的主體檢察官動輒搜索律所,打官司還能聘請律師嗎?聘請律師還有用嗎?簡單講,檢察官濫權搜索律所就是侵犯憲法保障的律師辯護權。

根據台東地檢署的說明,張靜是辯護案件衍生而成「被告」,同案從辯護律師轉身變成被告,要找到第二例,大概也不容易;此外,張靜之所以成為妨害秘密罪被告的理由,是他們提送給檢察官的監視器翻拍照片─ 證物 ─有未經同意的畫面,首先,營業場所有監視錄影器屬常態,刻意不裝或裝了沒用特定時間就壞掉的案例才是非常態;

第二,被告或被告律師提交的證物,送到檢察官手裡竟轉而成為犯罪證據,這是哪一門法律規範?若此案成立,被告還有權利提交足堪自我防禦的證物嗎?

第三,妨害秘密是告訴乃論除非散布才屬公訴罪張靜和他的當事人,提給檢察官的監視器翻拍照片,是做為證據用,既無散布又何來妨害秘密?

第四,東檢呼籲近半年曾往張靜辯護當事人美體沙龍店的民眾主動連繫證明張靜並未散布翻拍的內容,難以理解的是,此案發生在二0二0年,東檢要這半年前往的民眾主動連繫,意欲何為?羅織新案?還是要不要簡單一點,規定台東轄內沙龍按摩業者,都不能裝設監視器?那麼未來若有犯罪情事,缺乏第一時間或第一現場的佐證,東檢肯負責嗎?

第五,本案案情仍不明確,檢察官辦案的第一原則就是無罪推定東檢堂而皇之公布張靜當事人的店面地址,有沒有洩露個資或影響業者營生之嫌?若因為造成的營業損失,東檢能負責嗎?

第六,如果該沙龍確有足堪拍到民眾隱私的監視錄影器該搜索的地點應該是沙龍,而非律師事務所。

傳喚既不明示身份亦隱晦案由,是檢察陋習

台東地方法院以「程序理由」駁回東檢的聲押,因為檢方傳票並未載明是以何身份傳喚張靜,檢方既未述明是以「被告」身份傳喚張靜,就無法認定拘票核發符合法定程序;東檢則以傳喚身份並非刑訴法「明示」的「法定事項」,且警詢時即已「告知」,既否定自己的傳票拘票不符合法定程序,甚至質疑法院有誤解刑訴法之虞;審核連對拘、傳的「法定程序」都有這麼大的認知落差,民眾如何相信司法?

最重要的,檢察官顯然忽略刑訴法的修立法意旨在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 包括原告與被告的防禦權,而非檢方的方便,而「法定程序」就是保障人權的基本,東檢會「漏列」被傳喚人的身份,絕非「低級錯誤」,絕大可能是經年「陋習」,多數民眾都有相同的經驗,收到的傳票除了身份不確知是證人還是被告,甚至連案由都莫名所以,簡單講,傳票送達,驚嚇先行,就這一點而言,東檢倒是遵行「平等原則」,連對待在野法曹都如此輕忽,遑論市井小民,莫怪張靜會感嘆,司法改革不夠,已經到了必須革命的地步。(相關報導:張靜觀點: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更多文章)  https://www.storm.mg/article/4240819

東檢搜索聲押張靜,是不是為了總統論文門嚇阻之用,確實不宜多做揣測,但從通緝彭文正到搜索張靜聲押未果唯一作用就是給蔡英文找麻煩,讓更多人相信論文門果然有問題,否則何至一而再發生如此荒唐的司法怪現象?可笑復可嘆的是,這些都是蔡英文倡議主導司法改革後的「成果」,蔡英文創造了一批怪異司法官,讓她司改不但失敗,甚至可能就是摧毀司法公信力的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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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3220154.aspx
律師張靜涉妨害秘密法官裁定無保釋回 檢擬抗告

2022/3/22 13:44(3/22 14:46 更新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2日電)台東檢警以律師張靜涉偷拍昨日予以拘提偵訊後,向法院聲押;張靜否認偷拍,且指控檢察官拘提程序有瑕疵。法院今天裁定無保釋回。檢方表示,程序皆合法,研議抗告。

台東地檢署偵辦一起傷害案時,發現張靜疑裝設監視器偷拍前往按摩客人。台東地檢署昨天由主任檢察官、承辦檢察官帶領台東縣警察局刑警大隊人員搜索張靜律師事務所及他女友經營的美容美體沙龍店。偵訊後,以張靜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押。台東地方法院今天中午裁定張靜無保釋回。

張靜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他協助女朋友開設髮廊按摩店,後來與客戶發生糾紛他是女友的辯護律師,為了釐清客戶在房間內4小時的按摩發生何事,要為女友辯護,於是向保全拿當時的監視影像,這是保全提供給他的監視影像,並非他偷拍,是保全系統錄的。

張靜說,當初將房子租給女友經營髮廊,擔心有人會謠稱經營的是黑店,因此裝設監視器自保,還有萬一有客戶人稱遭按摩的人性侵、性騷擾,那就需要調帶子看真相,所以請保全裝設監視器,這是自保、防盜。

他表示,另一方面檢察官、警方的偵辦程序違法,沒有先以「被告」身分傳喚他未到就直接拘提他;再者檢察官也沒說明以何種身分拘提他,拘票及拘提的合法性有疑慮,應立即釋放,法官認為他有理因此當庭無保釋回。

對此,台東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這起案件是檢察官羅佾德受理偵辦另案時,發現黃姓被告張姓辯護人所提出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中有被害人私密內容)疑似未經被害人同意於按摩及更衣過程偷拍取得。

經檢察官指揮台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及偵三隊、台東警分局偵查隊及馬蘭派出所密切蒐證後,為持續清查有無其他被害人,並查扣相關電磁紀錄,昨日上午10時許搜索按摩店及張姓被告所經營事務所。

地檢署經執行搜索查扣相關電磁紀錄等資料,並傳訊相關證人、其他被害人等多人,以及黃姓、張姓被告到庭偵訊。但因張姓被告拒不到庭,遂另發拘票飭警執行拘提。

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定被告2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秘密罪嫌重大,且被告2人在偵訊過程中有串證、勾串證人之虞;黃姓被告並無固定住所,也有逃亡之虞,今日凌晨2時許訊問完畢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訊

有關張靜的指控,新聞稿回應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有關傳票應記載事項,並未明示傳票應予附註欄特別註記「本件被傳人係」何身分,僅制式表格為提醒當事人所為標示,並非法定事項

再者,警詢時即已告知張姓被告為犯罪嫌疑人,也告知張姓被告嗣後將由檢察官進行傳喚並記明筆錄,且警詢後送達傳票予張姓被告時,也經張姓被告當場親自簽收並未質疑。

而前揭刑事傳票注意事項第一點也載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等語,另張姓被告為執業律師,對法定程序素有專業,無誤解的可能。

因張姓被告接收傳票後拒不按時到庭,遂核發拘票飭警執行拘提到署偵訊,此案係依法執行傳票、拘提程序。嗣後法院以刑事傳票漏載「本件被傳人係」何身分為由釋回,恐有誤解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之虞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表示,將立即研議是否提起抗告。(編輯:戴光育)1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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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童溫層專訪李震華律師。臺東地檢署聲押張靜律師被駁回並裁定不得抗告,地檢竟打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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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台東地方法院狠打臉的台東地檢署,輸了面子更輸了裡子,對不能抗告的案子提抗告?羈押不成直接起訴,證明羈押聲請根本沒有必要!|童溫層(首播版)|2022.03.25
觀看次數:27,167次  於 20 小時前首播  本日專訪李震華律師,一起聲援張靜律師!台東地檢署被法院打臉,聲請羈押被駁回,並裁定不得抗告,台東地檢竟打算抗告,難道不識字!? 還是沒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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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新聞 2022/03/22 23:58〈台東地檢濫行搜索逮捕?法院裁定釋放彭文正律師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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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imes.hinet.net/news/23820077
台東地檢濫行搜索逮捕?法院裁定釋放彭文正律師張靜
報新聞 2022/03/22 23:58
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資深媒體人彭文正的辯護律師張靜昨(21)日遭台東地檢署指揮台東縣警局搜索,並將張靜帶回警訊,台東地檢署今日凌晨向法院聲押。法院於聲押裁判前,就先以提審有據而先裁定放人。司法界人士及團體譴責警方大動作搜索恐違比例原則、檢察官行為涉違法逮捕拘禁,嚴重侵害律師的人身自由。

台灣陪審團協會今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台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提字第2號裁定認定台東地檢署在傳票中未載明檢察官是以何身份傳喚張靜,不符法定傳喚、拘提與聲押程序,將張靜予以釋放。陪審團協會強調,律師的獨立性不容侵害,台東地檢署的行為已違反保障律師獨立的國家責任,嚴重傷害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民間司改會也譴責,台東地檢署在欠缺「相當理由」法定要件下,針對「非被告或非犯罪嫌疑人」的張靜經營的事務所發動強制搜索。應追究台東地檢署與承辦檢察官的責任,且法務部部長應就此公開向社會道歉。

彭文正的另一位辯護律師李震華指出,張靜昨天遭受的「查水錶」手法粗糙異常,張靜在被搜索後,中午已配合警方前往台東縣警局應訊,做完筆錄警察拿出事前備好的傳票要移送張去地檢署前,張靜只是要求先回事務所收拾東西交代助理後續,警方就馬上拿出預備好的拘票直接逮捕張靜移送。李震華質疑:「檢察官『一次性預開搜索票、傳票及拘票』手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權的違反法治做法?」

李震華並指出,張靜被送到地檢署後,也並非像檢方所稱的「漏夜偵訊」,而是被關在拘留室空等近5小時,直到深夜10點30分才開始訊問,到隔天凌晨才聲請羈押,聲押理由還稱張靜「居無定所」,但張靜明明在台北、台東都有固定住居所檢方又說有證人還沒問怕串供,但案子是2年前發生的,立案偵查也超過半年了,還沒問完證人「是檢方失職,豈可作為聲押理由」:「可見整個過程是故意整人,真的很不民主法治!」李震華呼籲,司法單位應先檢討、改善侵害人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預開拘票」的手法,持續深化台灣自由民主的法治化工程。

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張靜應予釋放,且該裁定不得抗告。台東地院指出,傳票並無載明「檢察官是以何身份傳喚聲請人」,且難依卷內資料判斷,究竟檢察官是以何身份傳喚張靜;另外,刑事訴訟法第75條所謂的拘提,是以「被告」合法傳喚為前提,檢察官未經以「被告」身份傳喚,而認爲張靜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所以拘提他,實在難認檢察官核發拘票符合法定程序。

台東地院認定,核發拘票的合法性既有疑義,則員警持拘票拘提張靜,其拘提的合法性即有疑義,執行機關所為拘提程序,其程序違背法律。

社團法人台北市文明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張凱鈞表示,檢察官核發拘票不符法定程序,員警拘提張靜是不合法的,司法、執法機關竟公然不法,這讓他想起當年檢察官侯寬仁一手造成的太極門冤案,五人無辜飽受牢獄之災,受害人雖獲冤獄賠償,但委屈與羞辱卻讓他們終身受苦,國稅局錯誤及行政法院錯判的太極門1992年稅單,至今未得到平反。不得不令人懷疑,稅案只是政府用來剝奪信仰、自由人權的藉口?

張凱鈞強烈譴責,太極門假案遭受到的不公仍未完全解決,在21世紀的今天,民主台灣竟然還會發生地檢署不合法核發拘票及拘提律師,難道是想押人取供嗎?簡直是不可思議地胡作非為,政府口口聲聲的司法改革是改假的?

照片來源:記者邱璽臣攝、翻攝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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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湘全(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2022-03-23 06:40〈搜索張靜律師事務所之憲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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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torm.mg/article/4253057
鄧湘全觀點:搜索張靜律師事務所之憲法爭議
鄧湘全 2022-03-23 06:40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彭文正涉嫌誹謗總統蔡英文,張靜律師擔任該案辯護人,其律師事務所於3月21日遭台東地檢署搜索,律師本人也被強制拘提。不過,台東地方法院無保釋放張靜律師,並經提審認定檢察官拘提不合法定程序,相關拘提及搜索之事件,引發法律界譁然。

為搜尋探索證據,檢察官在偵查案件之必要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進行搜索,但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觀諸新聞報導及台東地檢署的新聞稿內容,本案有幾點令人質疑之處:第一、張靜律師是總統為告訴人之對造被告的辯護人;第二、涉犯個資法及妨害秘密等罪之非屬重罪搜索;第三、搜索場所是律師事務所;第四、拘提律師程序之適法性;第五、張靜律師擔任黃姓被告之辯護人而被轉成被告。

基本上,司法機關搜索律師事務所一事,向來在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都極為忌諱,除涉及本案當事人與律師間的秘密通訊權與訴訟權之外,也擔心動輒有侵害其他案件當事人的隱私權、訴訟權之疑慮。例如:檢察官為了辦案,是否會不擇手段,藉由以A案搜索事務所為由來偵查B案之情形?若檢察官為了調查被告,進而搜索替被告辯護的律師事務所,輕則破壞個案被告與律師間的秘密通訊權,重則讓民眾受刑事追訴時,不敢再相信律師,損害原本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此,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就給予律師事務所有「拒絕扣押權」,美國對於律師事務所的搜索,也有較嚴謹的規範。

台灣自戒嚴時期以來,向來不如美日一般重視律師,在228事件中,湯德章律師遭國民政府軍隊嚴刑逼供,要求提出證據未果後而公開處死。即使在政黨輪替後,地檢署也曾在幾年前,為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案時,前往受國民黨委任的律師事務所,要求律師提出資料,揚言不配合就要搜索事務所,迫使事務所「自願」提出資料給檢察官。因此,曾有學者認為應仿效美國法提出修法建議,台灣至少要採取美國的提出命令優先原則,或是法院指派的律師公會人員在場,然而迄今沒見到修法的影子。

回到本件張靜律師的拘搜案,台東地檢署表示是偵查個資法及妨害秘密等案,才需要搜索,但是這些罪名均屬輕罪,從刑事訴訟法之小憲法觀點而言,以大砲搜索來打小鳥案件,有此必要嗎?本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都值得商榷。況且,似乎是因為張靜律師擔任另外一個案件的辯護人,檢察官認為辯護人也涉嫌該案犯罪,所以辯護人同時變成被告。但是,對於辯護人變成被告這件事,應該非常嚴謹而且要相當慎重其事,否則辯護權的實施會受到嚴重影響。

細究本案,台東地檢署拘提張靜律師,經聲請提審後,台東地方法院111年提字第2號裁定「張靜應予釋放」,明顯認定台東地檢署的拘提合法性有疑。搜索律師事務所,從憲法層次來說,某程度會侵害律師的當事人的憲法上訴訟權利,本件搜索的必要性,實在值得檢討。本件被搜索之律師,目前為總統提告之被告的辯護人,無論從情理法來看,承辦檢察官的拘提搜索,都應該比一般案件來得謹慎,以免落人口實。(相關報導:張靜觀點: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更多文章)https://www.storm.mg/article/4240819

身為一名律師,為了保障在野法曹對於政府的監督,維護民眾的訴訟權,本人認為應藉由此事件加以深思,仿效先進國家前述實務做法,避免政府假借個案偵辦之名,實際上行政治打擊之實,而戕害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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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8:14 聯合報主筆室〈【重磅快評】查彭文正律師水表 檢方那來這種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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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快評】查彭文正律師水表 檢方那來這種勇氣?
2022-03-22 18:14 聯合報 / 主筆室

台東檢警搜索媒體人彭文正的律師張靜住處,帶回偵訊後移送台東地檢署複訊,檢方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張聲請法院提審,院方裁定當庭釋放,理由是「檢察官拘提程序違法,傳喚時也未註明『被告』身分,核發拘票合法性有疑義」;張靜說檢方查水表,檢方說過度聯想,但張是法律人,又是總統提告誹謗的彭文正辯護律師,身分不免敏感,檢方如此草率,不是故意,就是另有考量,怎不會給人聯想呢?

台東檢警大動作拘提彭文正的律師張靜,偵訊到凌晨以張涉妨害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重大,本案尚有證人未到案,張無固定住所,且與相關證人都認識,有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若是換作一般人,恐怕難以招架檢警凌厲攻勢,未料張靜也聲請提審,與檢方展開法律攻防,檢方敗筆顯露,院方只能裁定當庭釋放。

張靜是彭文正的律師,檢方這次對付張靜的行動,魯莽粗糙的程度令人想起檢方去年也以同樣的規格對付過彭文正。

去年台北地院開庭審理彭文正被蔡總統提告的誹謗案,當時人在美國的彭文正委由律師聲明表示,因返台要集中隔離14天,他擔心身陷危險,無法出庭,公訴檢察官質疑彭滯留、藏匿、逃亡美國,聲請法院下命拘提,法官審理後對彭發布通緝,通緝時效要到2035年3月19日為止。算一下,通緝期滿,蔡英文已卸任總統11年了。

同樣的彭文正,他提出總統蔡英文的博士論文不存在一案,因審理法官張詠惠未開庭即以「顯無理由」駁回,彭認為判決侵害自身名譽及人格,對張提告並求償200萬,台北地院開庭,雖然被告是「自己人」,但承審法官仍同意彭在美國進行視訊陳述。令人納悶的是,為何同一個法院,同一個彭文正,卻有兩種待遇,若不是檢方拿大砲打小鳥,會有這種情況嗎?  

檢方聲稱張靜涉嫌長期偷拍前往美容沙龍消費的民眾,閃電搜索約談,還打定主意要聲押,如果張惡性重大,這當然是大案,但對方是律師,檢方自當慎重程序,不要被人抓到把柄。但令人驚訝的是,法官明指拘票未寫明傳喚身分是「被告」,拘提的合法性有疑義。檢方逮捕程序犯這種低級錯誤,連這種刑事訴訟法ABC都不顧就要押人,姑不論聲押有無符合必要性比例原則,民眾更好奇的是檢方是那來的勇氣做這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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