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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立法怠惰還是司法越權?
2020-06-01 22:57 聯合報 / 蕭白雪
繼大法官釋字七四八號解釋宣告禁止同婚違憲後,這次大法官不令人意外地再次對通姦罪明快作出違憲的歷史性解釋,這些在台灣社會爭論多年無解的老問題,修法喊了幾十年都沒下文,最後都靠大法官出手,是國會立委們怠於行使職權?還是司法權的積極主動性漸成習慣,未來透過司法決定國家政策方向,或許也不令人驚訝了。
不管是宣告通姦罪違憲,還是三年前宣告禁止同婚違憲,大法官們在討論過程中都不免觸及,這些究竟是國會立法選擇,還是大法官應介入的憲法詮釋範圍?
就如同十八年前的大法官們在五五四號解釋中,一致認為通姦罪該不該除罪,是屬於立法選擇權限;但是當今大法官顯然認為司法權應扮演更主動角色;從過去消極立法者角色,轉化為更積極扮演主動形塑憲政秩序。可預期的是,未來大法官引導立法,甚至司法造法的情況,可能越來越常見。
司法權該是被動受理或主動引領,各有不同支持者。過去大法官多數基於對權力分立及尊重民意考量,多採尊重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但在關於社會弱勢的事項上,較願意主動發揮伸張社會正義的角色,包括對勞工、原住民、身障者等,過去大法官確已曾作過多號保護弱勢的解釋。
不過,昔日被視為被動、應該謙抑的司法權,一旦轉為積極,甚至當新任大法官變更昔日大法官解釋見解也成為日常,如果大法官對於爭議事件都採取積極的態度,對國家社會的影響力勢必越來越大;當司法造法被認為合憲,未來即使行政或立法部門有意見,只要大法官一聲令下,各方都只能配合,但司法權是否過度擴權或越權,甚至為政治所用,能不令人憂心?
如同大法官釋字七九一號解釋中,對於推翻釋字五五四號解釋的理由所言,憲法對婚姻關係中的個人性自主權等評價應與時俱進。以此標準檢視國會立法及相關法令主管部門,過去這些年為何總對這些跟不上時代的法令視而不見?
尤其可議的是,大法官們宣告通姦罪違憲的同時,對刑事訴訟法可單獨對配偶撤告條文,也作出違憲且立即失效的解釋。身為首席大法官的司法院長,難道忘了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主管,尤其刑事訴訟法該項規定早被視為比通姦罪更該修法刪除,卻遲遲不見司法院付諸行動。司法行政權的怠惰,難道只為彰顯司法權的法力無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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