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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Sun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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孬種要拍胸膛大聲說自己是勇士
魏揚他媽媽是這樣把魏揚教養長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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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21084/4526318
太陽花占政院 魏揚等6人改判有罪
2020-04-29 00:15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太陽花學運成員六年前占領行政院,學運領袖魏揚等十人一審被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魏揚等六人從無罪逆轉,改依煽惑他人犯罪判二月至四月不等徒刑,共十六人遭判有罪。高院指出,魏揚等人行為已逾越和平理性,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可上訴。
江宜樺:正義遲來但不會不來
行政院前院長江宜樺表示,「正義經常遲來,但不會不來」;前總統馬英九對結果感到欣慰,也認同江的說法;台北市警局對判決結果表示尊重。
魏揚:汙辱當晚參與行動的人
被改判有罪的魏揚聽判後表示,判決結果是汙辱當天晚上所有參與行動的人。義務律師團召集人尤伯祥指出,對判決結果失望但不意外,法官思維仍停留在戒嚴時期,不了解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意義,該判決是「台灣司法的恥辱」,他將對過時條文聲請釋憲。
行政院表示,尊重司法,但也支持當事人持續透過司法捍衛個人權益。
高院:民主法治沒必要占政院
高院指出,當時行政院政策要簽署服貿協議,縱使立法院審查通過協議的程序有重大瑕疵,應可循正常管道救濟,但魏揚等人以「癱瘓行政運作」、「拿下行政院」、「圍住警察」等口號和臉書文字,呼籲民眾仿效占領立法院的方式來侵入行政院、妨害公務,已超越和平理性的界線。
法官在判決理由寫道: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自由民主制度是基本憲法秩序,案件發生時,立法院沒有全然喪失監督行政權的功能,反對方的立委仍可透過黨團協商解決爭議,或透過釋憲解決問題,或者藉由總統、立委選舉由人民決定是否支持服貿協議,沒有必要「占領行政院」。
依煽惑他人犯罪判刑 可上訴
高院改判有罪主要是針對煽惑他人犯罪部分,包括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都有罪,其中,許順治遭控拿油壓剪破壞拒馬,並侵入行政院吆喝「進來坐」,一審毀損公物部分判刑四月,煽惑罪部分無罪;高院昨駁回毀損公物部分上訴,但煽惑罪部分改判二月徒刑,應執行五月徒刑。
本案在一審時,有十一人因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等罪名被判有罪;其中一人未上訴外,其餘十人均上訴;檢方則針對魏揚等人上訴;在高院審理的十七名被告中,陳建斌、黃國陽、陳威丞、謝昇佑、吳崇道、劉建明、許哲榕和林唐聿八人因惡意阻攔衝撞、推擠員警,或出言辱警,甚至「蓋布袋」偷襲警察,被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三月至五月定讞;「沙漠野百合」發言人許立被控煽惑罪,因罪證不足,無罪確定。
李冠伶被控破壞拒馬,一、二審均依毀損公物罪判刑四月,與其他因煽惑他人犯罪被判刑者,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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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1091/4524221
【重磅快評】太陽花攻佔政院有罪 回歸司法本質
2020-04-28 12:07 聯合報 / 主筆室
不同於攻佔立院無罪定讞,高等法院判決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院有罪,逆轉一審的判決。可以想見,這在當今已是政壇當紅炸子雞的「覺青界」一定會掀起波瀾。但回歸到整起事件的本質,判決有罪,才是回歸司法正義的作為。
太陽花學運是因「反服貿」而起,正當性來自於反對者認為立法院的處理程序有瑕疵,因此發起此「公民不服從」運動。後來高院對攻佔立法院的無罪判決,理由大致也是奠基於此,認定學運人士的做法有其正當性,而且不以「公民不服從」為之,就無從阻擋違法濫權。
但是是真的是如此嗎?首先,民主國家有既定的選舉,而且政黨輪替一般來說也是常態,任何有爭議的法案,都可能透過民主的程序得到解決。當年太陽花的重要人物,許多早已進入體制內成為立委、政黨要角,而且是執政者的一環。退一萬步言,即使當時服貿過關,民進黨也可輕易在完全執政後廢止,有什麼「不得不以公民不服從手段」的問題?
其次,所謂的公民不服從,除了基本訴求,在實踐上大概都會強調兩個重點:第一是非暴力,第二是不逃避司法懲處。但從太陽花學運來看,不管是在立法院或者行政院,都完全不符合這兩個要件。尤其是攻佔行政院,還爆發大規模警民衝突,這何來的「非暴力」?
更可笑的是,「公民不服從」的主張者不會主張自己無罪,但從佔領立法院到攻佔行政院,發起人和參與者都一再宣稱自己無罪,甚至要求相關行政首長撤告;都走不通的,就抗辯說自己只是「路人」不是「發起人」,是「維持秩序」不是「聚眾滋事」。幾乎已經是為了免罪而遠離抗爭初衷了,這還能算是「公民不服從」嗎?
當然,太陽花學運的運動者得到一定的社會支持,也堪稱是成功的社會運動,民進黨甚至因此取得了政黨輪替的基礎。但政治主張是否成功是另一回事,司法正義是否要維持又是另一回事。既然各項罪嫌的舉證都十分完備,作為一個法治國家,除了回歸法律的判決,其實沒有第二個選擇。司法機關要做的,就只是針對舉證做出判斷,認定其是否符合違法的要件。至於政治宣達、臧否公共政策這種事情,就大可不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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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29000041-260407
太陽花是公民不服從?黃士修:孬種
00:18 2020/04/29 中時電子報 丁世傑
對於高等法院針對323太陽花攻佔行政院案做出二審判決,主要成員等6人從無罪逆轉改判有期徒刑,黃士修表示,任何想以「公民不服從」為其辯護的人,他都有資格笑他們是孬種。「公民不服從」是給有意志主動承擔違法後果的勇士勳章,不是你們這些上了法庭就退縮的懦夫所能玷汙的。
高等法院針對323太陽花攻佔行政院案做出二審判決,主要成員等6人從無罪逆轉改判有期徒刑,民進黨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今天表示,法院以「煽惑罪」等罪責判決青年學子有罪,已明顯違背國民期待,脫離民主價值常軌,民進黨高度遺憾。
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在臉書表示:323攻佔行政院不是「和平示威」,太陽花運動更不是「公民不服從」;如果太陽花算公民不服從,那所有非法暴行都可以自稱公民不服從。在群眾運動期間,這一切都沒有辦法好好討論,只有在運動激情過後,才有可能在法庭之中慢慢地釐清,冷靜地論辯。自古以來,正義經常遲到,但希望不是不來。
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則在臉書指出,任何想以「公民不服從」為其辯護的人,他都有資格笑他們是孬種。
黃士修引印度甘地名言,1922年3月18日甘地第一次受審,他承認違抗法律,並要求法庭處他最重的刑罰。他對那位英國法官說:「我不要求寬大處理,也不提出任何行為作為減輕罪名的理由。所以我現在欣然請求判處可以加給我的最高的處罰,並願意服刑。」
黃士修表示,違法必須受罰,這是公民不服從的代價,也是他與那些勇於違法、怯於受罰的太陽花學運領袖,關鍵的不同,黃士修強調,他願意親身示範民主與法治的基本原則。
黃士修最後說,「公民不服從」是給有意志主動承擔違法後果的勇士勳章,不是你們這些上了法庭就退縮的懦夫所能玷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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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429000509-260102
判決關鍵 法官只能依法不能造法
04:10 2020/04/29 中國時報 林偉信
太陽花學運人士攻占立法院及行政院,口口聲聲主張「公民不服從」、「造反有理」,公然挑釁公權力,高院改判魏揚等人有罪,理由中明確指出,所謂公民不服從僅止於學理上的討論,台灣法律並無此概念,法官判決只能依據法律不能造法,無法用公民抗爭判決無罪。
高院表示,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民抗爭型態,在台灣只是學理上的討論,且定義不一,要件分歧,並非成熟的法律概念,法界有所爭議。如果在有爭議的情形下援用,將削弱刑法預防犯罪的效果,有害刑事司法制度。
合議庭指出,當年服貿爭議爆發後,立法院並未全然喪失監督行政權的功能,立委仍得依法執行審查法律案、預算案等職權,服貿協議送交由立法院院會存查,反對的立委仍得透過黨團協商解決此爭議,很難認定國會的代議政治已失靈。
法官表示,反對服貿協議的人也可透過聲請釋憲解決此一爭議,或藉由總統與立委大選,由人民決定是否支持該協議,不是一定須採取「占領行政院」的手段,不能用人民抵抗權做為阻卻違法的理由。
高院強調,司法是法律執行者不是創造者,法官職司審判必須依據法律,不得無中生有創造法律,否則侵害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的民主憲政原則,尤其司法無民意基礎,但有極大裁量權,為確保民主法治不被司法違法干擾,職司審判者應嚴守分際,謹慎用法。
因為法官不得逾越權限,不能憑個人好惡或對弱者同情裁判,否則無公平正義可言,法官只能依據法律不能造法,也不能為維護社會上一部分人的政治理念而犧牲法律的安定性,魏揚等人的行為已踰越言論自由界線,應受非難,負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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