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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05696
監察院黨產案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2018-10-05 16:26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監察院質疑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反憲法民主國、法治國原則,聲請釋憲。但監察院是否具備聲請釋憲資格,大法官7月10日開應否受理的說明會,除請監委仉桂美、劉德勳和調查官陳先成代表聲請人說明意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也代表相關機關出席,雙方交鋒。大法官今天決議不受理。
大法官認為,憲法並未賦予監察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依我國憲政體制,宣告法律違憲並一般性失效的法律違憲審查權,這是「專屬司法院」行使。
各機關或人民聲請司法院解釋,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對此並無明文規定,而應依大審法相關規定逐案認定,大法官認為非如監察院所稱,本於調查權即當然有所謂法令違憲審查權,並即可據以聲請解釋法律違憲。
監察院主張制憲前五五憲草原規定擬將法律違憲聲請權專屬監察院行使,雖有直接聲請解釋法律違憲的特殊地位,但五五憲草規定已於制憲過程中刪除。
大法官認為,聲請解釋不當黨產條例違憲部分,不符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聲請要件,應不受理,因此規定除涉及聲請人民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或聲請機關的相關權力外,亦與釋憲權的定位與範圍有關,原則上應一體適用於所有聲請人民或機關,司法院不宜對於不同人民或機關給予「從寬或從嚴」例外,本件聲請不符合監察院「行使職權」。
聲請釋憲部分涉及不當黨產條例是否違憲的爭議,屬社會矚目重大事件,司法院認為應否受理聲請案,仍應先審查是否符合大審法所定聲請要件,不因是重大政治事件而就受理,無視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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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05864
拒受理監院聲請釋憲 反對的大法官嘆:無力回天
2018-10-05 17:41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決議不受理監察院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案聲請釋憲,但包括湯德宗、黃璽君、吳陳鐶、林俊益和張瓊文5名大法官則提出不同意見。湯德宗的在不同意書中感嘆,今年是釋憲70周年的歷史時刻,面對人民大眾不滿各項「改革立法」卻無力回天,鬱苦地競相聲請釋憲,「我輩大法官何忍全面緊縮釋憲聲請之門,緘默不語?!」。
湯並引文天祥之語「讀聖賢書,所為何事?」,認為雖未能智周萬物,道濟天下,只希望盡忠職守,明辨是非,為法治社會長留元氣,俯仰無愧。
不同意意見書分三大部分來討論,包括「不受理決議之商榷」、「解釋文及理由書試擬」、「釋憲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
大法官不受理監院聲請的理由是,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不符合「行使職權」要件,也不符合「適用法律」的要件,應不予受理。但湯德宗認為如此解釋、適用大審法所定聲請要件,嚴重悖離相關解釋先例所確立的「程序審查慣例」,並違反「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難以令人信服。
以往,監察院聲請解釋法律或命令有無違憲之案件,司法院在聲請程序皆從寬審查。但湯德宗認為,沒想到本件大多數的大法官突一改程序審查慣例,從嚴解釋、審查聲請程序要件;準此見解,今後監察院將不得「單純」行使調查權,且除就其所主管的極少數法律(如監察法),從而於行使職權時得「適用」以為裁罰者外,難再以「法律有違憲疑義」為由,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
湯德宗也表示,之前大法官相關解釋先例無一能符合如今日從嚴解釋後的程序要件,本件不受理決議已徹底推翻了司法院之前相關解釋所確立的程序審查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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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torm.mg/article/527888
監察院為黨產條例聲請釋憲 大法官審查一年多後決議不受理
朱冠諭 2018-10-05 17:47
監察院去年認為黨產條例違反「憲法民主國、法治國原則」,聲請釋憲。經過一年多的審查,大法官認定,憲法並未賦予監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決議不受理監察院的釋憲聲請。
《不當黨產條例》實施後,去年3月監委仉桂美、劉德勳提案,經全體監委同意後認為該條例「採用違法手段追求正義,正義不會因而實現」,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也有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將全案函送司法院,盼聲請大法官釋憲。
而經過1年多的審查,大法官5日做出不受理的決議,直指宣告法律違憲的權力為司法院專屬,監察院並沒有此權力,且就算法律違憲,監察院也不具專屬聲請權。
此外,監察院主張在調查黨產條例時,發現法律有違憲之虞,依法具有「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大法官認為,這個主張已逾越監察院的憲法職權範圍,甚至侵害立法權。
大法官強調,本件釋憲案若逕予受理,將造成監察權與立法權間之權力不平衡,甚至破壞五權分立憲政體制。不過,湯德宗等5位大法官對於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監院的釋憲聲請,則提出不同意見書,他們表示「大法官會議應開大門、走大路,以平常心受理黨產案釋憲聲請,才是確保司法尊嚴的絕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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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05994
監委將就大法官封殺黨產釋憲 再聲請釋憲
2018-10-05 18:56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即時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決定不受理監察院提出的黨產條例決議案。依據會議決議不受理理由,形同監察院未來再提出其他釋憲聲請,大法官也不會受理。原先提案調查的監委劉德勳、仉桂美,對此發表措辭強烈的聲明稿,批評此舉嚴重侵害監察權,逾越權力分立界限,形同踐踏五權憲法、踐踏自己的尊嚴,喪失維護憲法的功能,應予譴責。
監委也表示,將對本次會議的侵犯監察權部分,聲請釋憲。
聲明如下:
『一、世界各國監察制度係以廣泛調查權行使,作為監察工作之核心職權,並非僅為工具性權力,而是世界各國監察制度的核心基礎,在我國五權憲法結構下,作為最高監察機關具有保障人權功能,與其他各權相較,明定於憲法第95條與第96條,具有特別意義,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認為「行使調查權」該當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行使職權」,司法院大法官歷年解釋所承認,並為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大法官林紀東等法學碩儒向來所贊同,從無爭議。然此次破天荒毀棄長期以來之憲政規範,踐踏五權憲法,背離機關忠誠義務。
二、司法院大法官效忠對象是中華民國憲法而非其他任何黨派與個人,憲法第90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與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監察院作為最高監察機關發見「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咨請司法院解釋,此即五權憲法的真正意涵,司法院大法官違反憲法、大審法與憲政慣例,背離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所定憲法忠誠義務,值此釋憲70週年,自行踐踏司法院大法官尊嚴,社會自有公評。
三、為確保五權憲法基本架構,就此次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侵害監察權部分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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