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每事報*
市長:SCFtw2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其他【*每事報*】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下賤的檢察官和法官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2018-10-05大法官不受理監察院黨產案聲請釋憲。反對的大法官嘆:無力回天。監委將再聲請釋憲。
 瀏覽1,332|回應2推薦5

SCFtw2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5)

雇貓
albert8888
tina2008
SCFtw2
公孫刀湯㊣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05696
監察院黨產案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2018-10-05 16:26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監察院質疑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反憲法民主國、法治國原則,聲請釋憲。但監察院是否具備聲請釋憲資格,大法官7月10日開應否受理的說明會,除請監委仉桂美、劉德勳和調查官陳先成代表聲請人說明意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也代表相關機關出席,雙方交鋒。大法官今天決議不受理。

大法官認為,憲法並未賦予監察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依我國憲政體制,宣告法律違憲並一般性失效的法律違憲審查權,這是「專屬司法院」行使。

各機關或人民聲請司法院解釋,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對此並無明文規定,而應依大審法相關規定逐案認定,大法官認為非如監察院所稱,本於調查權即當然有所謂法令違憲審查權,並即可據以聲請解釋法律違憲。

監察院主張制憲前五五憲草原規定擬將法律違憲聲請權專屬監察院行使,雖有直接聲請解釋法律違憲的特殊地位,但五五憲草規定已於制憲過程中刪除。

大法官認為,聲請解釋不當黨產條例違憲部分,不符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聲請要件,應不受理,因此規定除涉及聲請人民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或聲請機關的相關權力外,亦與釋憲權的定位與範圍有關,原則上應一體適用於所有聲請人民或機關,司法院不宜對於不同人民或機關給予「從寬或從嚴」例外,本件聲請不符合監察院「行使職權」。

聲請釋憲部分涉及不當黨產條例是否違憲的爭議,屬社會矚目重大事件,司法院認為應否受理聲請案,仍應先審查是否符合大審法所定聲請要件,不因是重大政治事件而就受理,無視程序瑕疵。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05864
拒受理監院聲請釋憲 反對的大法官嘆:無力回天
2018-10-05 17:41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決議不受理監察院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案聲請釋憲,但包括湯德宗、黃璽君、吳陳鐶、林俊益和張瓊文5名大法官則提出不同意見湯德宗的在不同意書中感嘆,今年是釋憲70周年的歷史時刻,面對人民大眾不滿各項「改革立法」卻無力回天,鬱苦地競相聲請釋憲,「我輩大法官何忍全面緊縮釋憲聲請之門,緘默不語?!」。

湯並引文天祥之語「讀聖賢書,所為何事?」,認為雖未能智周萬物,道濟天下,只希望盡忠職守,明辨是非,為法治社會長留元氣,俯仰無愧。

不同意意見書分三大部分來討論,包括「不受理決議之商榷」、「解釋文及理由書試擬」、「釋憲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

大法官不受理監院聲請的理由是,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不符合「行使職權」要件,也不符合「適用法律」的要件,應不予受理。但湯德宗認為如此解釋、適用大審法所定聲請要件,嚴重悖離相關解釋先例所確立的「程序審查慣例」,並違反「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難以令人信服。

以往,監察院聲請解釋法律或命令有無違憲之案件,司法院在聲請程序皆從寬審查。但湯德宗認為,沒想到本件大多數的大法官突一改程序審查慣例,從嚴解釋、審查聲請程序要件;準此見解,今後監察院將不得「單純」行使調查權,且除就其所主管的極少數法律(如監察法),從而於行使職權時得「適用」以為裁罰者外,難再以「法律有違憲疑義」為由,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

湯德宗也表示,之前大法官相關解釋先例無一能符合如今日從嚴解釋後的程序要件,本件不受理決議已徹底推翻了司法院之前相關解釋所確立的程序審查慣例。

========================================
https://www.storm.mg/article/527888
監察院為黨產條例聲請釋憲 大法官審查一年多後決議不受理
朱冠諭  2018-10-05 17:47

監察院去年認為黨產條例違反「憲法民主國、法治國原則」,聲請釋憲。經過一年多的審查,大法官認定,憲法並未賦予監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決議不受理監察院的釋憲聲請。

《不當黨產條例》實施後,去年3月監委仉桂美、劉德勳提案,經全體監委同意後認為該條例「採用違法手段追求正義,正義不會因而實現」,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也有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將全案函送司法院,盼聲請大法官釋憲。

而經過1年多的審查,大法官5日做出不受理的決議,直指宣告法律違憲的權力為司法院專屬,監察院並沒有此權力,且就算法律違憲,監察院也不具專屬聲請權。

此外,監察院主張在調查黨產條例時,發現法律有違憲之虞,依法具有「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大法官認為,這個主張已逾越監察院的憲法職權範圍,甚至侵害立法權。

大法官強調,本件釋憲案若逕予受理,將造成監察權與立法權間之權力不平衡,甚至破壞五權分立憲政體制。不過,湯德宗等5位大法官對於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監院的釋憲聲請,則提出不同意見書,他們表示「大法官會議應開大門、走大路,以平常心受理黨產案釋憲聲請,才是確保司法尊嚴的絕佳時機」。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05994
監委將就大法官封殺黨產釋憲 再聲請釋憲
2018-10-05 18:56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即時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決定不受理監察院提出的黨產條例決議案。依據會議決議不受理理由,形同監察院未來再提出其他釋憲聲請,大法官也不會受理。原先提案調查的監委劉德勳、仉桂美,對此發表措辭強烈的聲明稿,批評此舉嚴重侵害監察權,逾越權力分立界限,形同踐踏五權憲法、踐踏自己的尊嚴,喪失維護憲法的功能,應予譴責。

監委也表示,將對本次會議的侵犯監察權部分,聲請釋憲。

聲明如下:

『一、世界各國監察制度係以廣泛調查權行使,作為監察工作之核心職權,並非僅為工具性權力,而是世界各國監察制度的核心基礎,在我國五權憲法結構下,作為最高監察機關具有保障人權功能,與其他各權相較,明定於憲法第95條與第96條,具有特別意義,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認為「行使調查權」該當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行使職權」,司法院大法官歷年解釋所承認,並為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大法官林紀東等法學碩儒向來所贊同,從無爭議。然此次破天荒毀棄長期以來之憲政規範,踐踏五權憲法,背離機關忠誠義務

二、司法院大法官效忠對象是中華民國憲法而非其他任何黨派與個人,憲法第90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與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監察院作為最高監察機關發見「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咨請司法院解釋,此即五權憲法的真正意涵,司法院大法官違反憲法、大審法與憲政慣例,背離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所定憲法忠誠義務值此釋憲70週年,自行踐踏司法院大法官尊嚴,社會自有公評。

三、為確保五權憲法基本架構,就此次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侵害監察權部分聲請釋憲。』

.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868520
 回應文章
2018-10-07 00:19 王健壯〈監委得不到大法官的關愛眼神〉
推薦3


SCFtw2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3)

albert8888
SCFtw2
公孫刀湯㊣

.

後代人書寫了權力者趙構的門下狗秦檜的無恥言行
後代人也會書寫權力者蔡英文的門下狗許宗力的無恥言行
哈哈哈哈哈~~~

======================================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3407958
王健壯/監委得不到大法官的關愛眼神
2018-10-07 00:19聯合報 王健壯(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大法官終於決定不受理監察院有關黨產條例的釋憲聲請,這份僅有四千多字的不受理決議,大法官花了五百多天才寫成,每天八個字,比王文興寫小說還要字斟句酌。

這樣的形容雖嫌誇張,但多數大法官確實像提出不同意見書的湯德宗大法官所說,「用洪荒之力決議不受理」,從決議文的幾項書寫策略,即可看出大法官想方設法要證明監院聲請案不具正當性的端倪。

其一,凸顯監院聲請案的謬誤。監委的聲請書雖然寫得義正詞嚴,卻天外飛來一筆提到五五憲草曾將違憲聲請權專屬監院那段歷史,大法官逮著監委小辮子,左一句「五五憲草規定已於制憲過程中刪除」,右一句「顯見制憲者無意賦予聲請人有法律違憲之專屬聲請權」,就凸顯了監委不知今夕何夕的荒謬。但監委在聲請書中僅說「監察院具有法令違憲審查權之發動權」,大法官卻痛批監委宣稱擁有違憲審查權,略掉「發動權」三個字,這不是大法官栽贓就是冤枉了監委。

其二,選擇性的遵循先例。大法官在決議理由中,對「大法官並無均予受理監院釋憲聲請之憲政慣例」,著墨最多。其中最特殊之處是,大法官以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立院全面改選為分界點,認為在此之前,因「立法院功能尚未成熟」與「憲政體制猶在發展中」,所以大法官才從寬受理監院聲請,但在此之後,因「立院逐漸發揮功能」與「憲政運作漸入常軌」,大法官對監院聲請改採逐案認定。

但問題是,在八十一年十二月之前的歷任大法官,難道當時即已有決議或默契,決定放寬對監院的聲請審查?現任大法官是從文獻檔案得知有這樣的不成文慣例?或者祇是事後的合理化解釋?況且,監委在國會改選前多提聲請,在改選後少提聲請,難道也都是他們視立院功能強弱而有的自覺性作為?這種認知未免太過後設。

而且,決議理由中雖然列舉了幾項先例,但大法官的策略卻是有利於不受理的先例多所強調,有利於受理的一筆帶過。例如,一五一號解釋是因監院聲請而作成,而一五一號的聲請程序要件,同樣是接受人民書狀,同樣是行使調查權處理,與這次監院聲請,要件完全相同,結果卻完全不同,大法官可因時勢不同而如此毀棄先例?

其三,差別性處理聲請案。六○三號解釋是因立委聲請而作成,但當時卻有大法官認為聲請案不符合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的程序要件,許宗力卻以大法官一向有「另作合目的性法律補充的慣例」,主張應予受理。許宗力當年對賴清德等立委如此用心良苦,何以監委卻得不到他的關愛眼神?

另外,過去大法官因考慮權力分際,一向不受理同性婚姻聲請案,但在七四八號解釋中,大法官卻說「本院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勉力決議受理」。但何以對黨產條例聲請案,卻又認為「斷無僅因聲請案具憲法價值或屬重大政治或社會事件,即予受理」?況且,監院衹有釋憲啟動權,會不會侵犯立法權,大法官說了才算。

大法官說了算,不受理監院聲請案,這是來自法律神殿的宣告;但窮盡洪荒之力的那些大法官,哪天落入凡塵後,會不會覺得這份不受理決議,充滿了太多書寫策略,背負了太多「理性的負擔」,或者說太多政治的負擔?

.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870430
2018-10-05陳淳文/台大公共事務所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合聘研究員〈釋憲不理 大法官的新美德?〉
推薦4


SCFtw2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4)

albert8888
公孫刀湯㊣
tina2008
SCFtw2

.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3406492
釋憲不理 大法官的新美德?
2018-10-05 23:46聯合報 陳淳文/台大公共事務所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合聘研究員

過去行政法院曾被譏為「駁回法院」與「敗訴法院」,多數人民告政府的案件,總是被駁回。隨著法治意識與保障人權理念的提升,以及行政訴訟相關法制之修正調整,前述譏諷正逐步淡去中。不料,近年大法官竟勇於將前述惡名發揚光大。

法院可以程序理由駁回案件,也可進入實體審查後判人民敗訴。前者可稱為「真正不理」,法院根本不管爭議本身的是非對錯;後者姑且稱之為「部分不理」,法院至少還會檢視爭議內容,只是對於兩造主張與論述,未必全部予以理睬並回應而已。

一旦案件進入實體審查,「法官不語」意謂:「法官應在判決書中充分說理,在法庭外靜默無言。」要是在判決書中理由不備,說理不詳;或更甚者是法院根本不受理案件,對於爭議實體法院根本未置一詞,如此一來,已由「法官不語」進階為「法官不理」。面對法官不理,法院拒絕正義,人民除了自力救濟,走上革命之途外,難道還有其他出路嗎?

關閉司法審查之門,就是撤守法治底線,讓民主體制淪為多數暴力的禁臠。各類反對新政府改革措施的意見,最終都來到大法官門口。令人驚訝的是:現任大法官竟一改過去堅持守護憲法秩序與保障人民權利的可貴傳統,開始採取「法官不理」的態度。國民黨所提之黨產條例聲請案立法院少數黨連署之前瞻基礎建設條例案地方政府及各地人民針對軍公教年改條例所提的釋憲案,再到監察院針對黨產條例所提的釋憲案大法官全部不受理。

不論所涉案件在憲法上的重要性,不論案件牽連人數有多廣,影響權利有多大,也不論提出聲請的是人民,是政黨,是地方政府,是立法院少數黨,還是監察院,大法官皆以極為牽強的理由,推翻前輩大法官所創立的受理慣例,無所顧忌地展現「法官不理」的倨傲態度。

吾人不禁要問:大法官為何有如此重大轉變?是「不得連任」讓他們真的從此不再瞻前顧後;是「可以再任」點燃了他們重新關懷執政者的熱情;還是精湛的專業能力讓他們懂得避開憲政地雷?畢竟「不說不理」永遠比「勉強硬拗」容易得多了。

更重要的是,現行制度也誘使他們不理:躲在不受理決議之後,外人不知該決議是誰主筆?是誰投票支持?人民咎責無門,他們安然在位,無所畏懼。有關同婚的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不就是大法官屢屢不受理,歷時卅年的人權奮鬥史嗎?大法官在同婚案中宣稱:「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六○一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一旦要挑戰執政黨所支持之法案時,大法官就忘了憲法職責,也就無法再勉力受理了嗎?

大法官的勇氣與美德不容易自然而生,需要制度配合。在不受理案中,唯有要求透明公開,讓人民清楚知道是哪個小組承辦?是誰主筆?是誰投票支持?有何不同意見?大法官才不會把「法官不語」的美德進化為「法官不理」。

.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86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