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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毓 5月1日『立法歷程文字……邏輯清清楚楚,公立私立大學二者……立法者有意為不同之處理。』
2018/05/15 23:25 瀏覽1,374|回應1推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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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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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gu.edu.tw/~secretary/word/index/index-news/index-new-178.doc
第178期 高教簡訊摘要
2005.01.05)
【本期主題】◆ 從大學法修法談國內大學教育的改革
高等教育司司長/陳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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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yuanyustatement/posts/1765258413539193
元毓
5月1日 1:14

此種似是而非的說法,少數自甘墮落的法律人硬坳大學法第九條「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人選有審查權」的謬論,根本完全忽視大學法修法歷程,才會出現這種錯誤解讀。

82年舊大學法第九條規定:「大學或獨立學院置校長或院長一人,綜理校(院)務;國立者,由教育部聘任...」

92年舊大學法第七條規定校長之聘任:「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到後來94年修法改為:「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從「由教育部聘任」到「擇聘之」改為「經公開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聘任之」,修法歷程尚顯然立法者有意不斷限縮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的審查權限。從最早的「全由教育部決定」改為「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就是把原本教育部內部執行的項目,強迫外包給學校組成的遴選委員會決定之。

為何?體現大學自主嘛!第一條開宗明義:「...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來看,就是把相當程度的產權內容,劃撥給大學自由使用。

再者,同樣第九條規定「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若真如部分法律人宣稱的「聘任時教育部有審查權」,試問那又何須特別立法再加入此段文字?

此段文字的存在,恰恰證明聘任時無審查權,才需要聘期屆滿一年前明文規定教育部有權進行評鑑,作為續聘之「參考」。注意,只是「作為大學是否續聘之參考」,而非「作為教育部之參考」。顯見教育部依然無權「審查而拒絕聘任」!

反觀私立大學,最早民國36年舊大學法第八條規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呈報教育部備案...」

但從61年舊大學法則修改為:「...私立者,由董事會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此後私立大學一直是「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從「無審查權」到「有審查權」,立法文字進化歷程清清楚楚。

再者,國家財源密切與否和「大學自主」完全是兩回事。

立法歷程文字變化使用與立法者邏輯清清楚楚,連非法律人都看出公立私立大學二者之校長遴選方式,立法者有意為不同之處理。法律人偏偏可以為了政治目的硬坳。還硬扯案由其實完全無關的大法官釋憲文,在在只是彰顯台灣案例法教育的失敗,連最基本的case law application都用錯,我這種在美國法學院待過的真是看不下去。

最好笑的是這群硬坳的法律人,特別是由台大某劉姓教授帶頭的,當年服貿協議、貨貿協議這種開放人民自由的法律都能硬坳成「需要嚴格憲法審查」;而面對今日這種明明教育部擅自擴權、曲解法律的惡行,卻自甘為犬服其勞,有夠禮義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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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139666
管中閔案 政院: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有核准權
2018-05-13 14:16中央社 台北13日電

前副總統呂秀蓮今天說,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只有聘任而無核准權,應依法聘用管中閔為台大校長。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回應說,公立大學校長的聘用權在教育部,自然有准駁的權力。

教育部日前駁回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結果,台大校務會議昨天做成結論,要求依法「儘速發聘」。

呂秀蓮和前行政院長張善政今天發布聲明,建請教育部依法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呂秀蓮表示,依據大學法,公立大學校長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再由教育部聘任,台大下屆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管中閔之後,教育部只有聘任而無核准之權,私立大學校長則需經教育部核准後才聘任,兩者流程略有不同。

對於呂秀蓮與張善政共同發出聲明挺台大一事,徐國勇下午告訴中央社記者,私立大學都需要教育部「核准」才能聘用,拿教育部大筆預算的公立大學,若沒有聘用同意權,一報即准,顯然不合理。

徐國勇表示,私立大學董事會對校長有聘用權,所以規定教育部有核准權來作為監督;公立大學校長的聘用權本來就在教育部,教育部自然有准駁之權,當然不用再賦予核准權。

徐國勇說,呂秀蓮的法律見解未能深入全貌,也未就公私立大學聘任權進行深入了解,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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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79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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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 2018-05-18 06:50〈投輸,就重整校務會議 — 誰反法治?〉
2018/05/28 07:58 推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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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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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147243
批校務會議缺專業法律 台大法律人連署籲重啟校長遴選
2018-05-17 13:51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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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ites.google.com/site/restartelection/home

臺大法律學院教授及校友呼籲:

重啟校長遴選、重建校務會議正當程序、建立臺大學術與法治典範

我們是目前任教於臺大法律學院,以及畢業於臺大法律學院目前任教於其他大學法律相關院系所或研究機構的學者。……

連署發起人:
林鈺雄(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莊世同(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陳忠五(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陳昭如(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薛智仁(臺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謝銘洋(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顏厥安(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劉靜怡(臺大國發所教授)
王明禮(中央大學產經所副教授)
何賴傑(政大法學院教授)
李立如(中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李佳玟(成大法律學系教授)
林佳和(政大法學院副教授)
林昱梅(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邱文聰(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姜世明(政大法學院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涂予尹(淡江大學公行系助理教授)
張嘉尹(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昭華(台科大專利所教授)
陳麗娟(淡江歐研所教授)
楊淑文(政大法學院教授)
楊雲驊(政大法學院教授)
廖大穎(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鍾芳樺(輔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蘇彥圖(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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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E%97%E9%88%BA%E9%9B%84
林鈺雄(1964年-),臺灣臺北縣人,刑事法學者,現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刑事訴訟法名師,舊時在補習班所著《刑事訴訟法》(使用筆名慧巽)一書曾為考生人手一冊之必備「聖典」。 在德國跟隨克勞斯•羅可辛(Claus Roxin)學習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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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torm.mg/article/438931
石之瑜觀點:投輸,就重整校務會議 — 誰反法治?
石之瑜  2018-05-18 06:50

自詡為龍頭的法律學系的教授,指責台大校務會議沒有法律專家,把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弄成烏賊戰。什麼是簡單的法律問題?就是考試的時候猜對出題的人,根據這個人的教科書內容寫答案,其他別人的觀點通通不用管,就是簡單的法律問題。

這就像殖民地長官或皇帝說了一個方向,力爭上游的殖民地人或臣民,當然用最簡單的方式理解、完成,至於昨天或明天是不是做了完全相反的事,換了一個自己的朋友是不是照樣?都不用管。

要找一個法條就為了對付一個指定的對象,是最簡單不過的法律問題。因為,不必考慮到底這個法條,要不要對別人一體適用,有沒有牴觸別的法律,對社會造成的法律動盪有多大?如果只是針對這個人,別人都先不去管,就叫做歧視,歧視是政治決定,就像皇帝與殖民主子的決定。

以前在所謂國家總動員時期,政府就可以寫一個行政命令,明寫著不受憲法拘束!這就是把政治問題簡單化成一個命令,不管法律的原理、位階、特別法的效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倫理。這群龍頭法律學者憧憬的,就是這個簡單的境界。

教育部自己都不願意這麼簡單化,龍頭法學家強調教育部不聘了,結果教育部反而不敢講清楚,怕負責。所以,教育部就把問題變成一個台大本身的問題,強調自己沒有作行政處分,而是讓台大要想想有沒有違法。但這還是不簡單,因為說不出台大違了什麼法。

20180513-身陷台大校長遴選風波的管中閔與媒體茶敘,在記者會中他全程態度嚴謹,訴求理性面對,他認為蔡英文總統應了解整件風波背後有一隻黑手。(陳明仁攝)
身陷台大校長遴選風波的管中閔訴求理性面對,不過,一群「龍頭法律學者」顯然不想放過他。(陳明仁攝)

教育部是先決定了管中閔不適合,然後找法律,教育部請的法學家,甚至包括總統最信任的那一位,他也找不到法律理由來說不聘任。教育部最後主張的,就是台大違反利益迴避的重大瑕疵。龍頭法學家認為這就夠了,其他什麼不必再問,因為出題的人不要聽其他的答案。

一不必問,其他公立大學校長在同樣情況下如何處理的問題;二不必問,是不是重大瑕疵的決定權,是在遴委會;三不必問,遴委會已經決定,所謂瑕疵並不足夠重大;四不必問,校務會議也認為,自己沒有權力決定遴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

這就像是考律師執照的考生,猜到了誰出題,那天塌了都不必問,照著這位出題老師販售的參考書背出答案就好。然而,在真實世界裡,出題的教育部不肯負責怎麼辦?教育部要台大自己研究教育部的意見,然後重選一次。

所以,龍頭法學家只能主張擱置校務會議的決議,重啟遴選。這就愈來愈不單純了。到底是要誰來擱置校務會議的決議?主詞是代理校長嗎?行政會議嗎?要用哪一法律給他們這樣的權力呢?

而遴選委員會已經決議認定,利益迴避的說法不清不楚,不應該影響遴選結果,重啟遴選程序當然是要否決遴選委員會的遴選決定。那重組遴選會是誰重組?重組以後決議算不算?龍頭法學家到底是憑什麼呢?

投票結果不滿意就重來,在這兩年裡不知道發生多少次。台大遴委會遭遇同樣命運果然不意外,現在連校務會議都面臨同樣命運 — 龍頭法學家竟號召校友,一起要求重組一個讓他們參與,以確保正義的校務會議。所以到最後,就不是法律問題了。根據他們自己的說法,他們要追求的,叫做實體正義。

所謂實體正義,就是擺脫法律條文的糾纏,回歸自然素樸的正義,也就是太陽花案主角即使帶頭入侵行政院,政府不應該訴諸簡單、明確的法律加以判刑,而要從實體正義角度,判決他們無罪的更高理由。

實體正義就是政治意志的體現,在政治意志的指導下,所有問題的方向清楚,這時候,任何問題又都可以成為簡單的法律問題,像國家總動員可以不受憲法拘束的那種行政命令那樣!找到可以用的條文就夠了,其他不用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就算這在封建時代,或在共產極權的統治之下,都早就是常情常理。中共再專制,一條紅線畫出來,就像一刀切下來,誰也別跨過去。我們呢?我們畫得出一條一體適用的紅線嗎?

就連自詡為龍頭的這些最有地位、資源、出題資格的法學家,都覺得可以針對一個人,叫大家集思廣益專門給他一個人畫一圈紅線,不要波及其他人。這叫做歧視法學!法律本不簡單,在他們眼裡變得簡單,是因為他們的政治使命很清楚,每次只是為對付一個人用的。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中山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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