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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14:22聯合報即時報導〈范世平:我非常討厭王炳忠 但檢調要拿出鐵一般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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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貓
tina2008
albert8888
公孫刀湯㊣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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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Yang  20小時
台獨的都沒事,統一就被捉!這叫民主叫自由嗎?跟大陸越來越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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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1704/2883408
范世平:我非常討厭王炳忠 但檢調要拿出鐵一般的證據
2017-12-19 14:22聯合報 記者王寓中╱即時報導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因疑涉違反「國家安全法」,今天清晨6時許遭檢警搜索住處,引發社會關注。台灣師範大學政治所教授范世平今天在臉書貼文表示,雖然統派團體近年太囂張跋扈,許多人對此會拍手稱快,但他提醒,國安案件最困難的就是事實認定,除非有一槍斃命的鐵証,否則倉促出手「必遭致非議與批評。」

范世平表示,他真的非常、非常、非常討厭王炳忠(因為真的很討厭,所以講3次),也與王爭辯過,但是對於王炳忠被搜索,他希望檢調能拿出鐵一般的證據。

范世平表示,雖然他不認為大家會同情王炳忠,也不會認為這是民進黨搞白色恐怖,因為王的言論太誇張,統派團體近年太囂張跋扈,中共對台更是文攻武嚇,然而當許多人拍手稱快時,檢調單位更應如履薄冰。

范世平說,國安案件最困難的就是事實認定除非有一槍斃命的鐵証,否則若倉促出手,勢必遭致非議與批評,蔡政府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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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本局國安站處理王姓民眾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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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jib.gov.tw/news/Details?Module=1&id=324
今(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本局國安站處理王姓民眾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下稱本案),有關搜索等情,說明如下:
發布日期 106-12-19 19:01:19 更新日期 106-12-20 15:17:44  公共事務室

一、本案自立案調查到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均全力配合檢察官指揮,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本局執行人員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今(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本局國安站處理王姓民眾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下稱本案),有關搜索等情,說明如下:

一、本案自立案調查到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均全力配合檢察官指揮,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本局執行人員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本局執行人員於律師要求進入搜索現場時,經請示承辦檢察官後,依據上述規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師於搜索期間進入搜索現場。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局執行人員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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