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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本局國安站處理王姓民眾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下稱本案),有關搜索等情,說明如下:
發布日期 106-12-19 19:01:19 更新日期 106-12-20 15:17:44 公共事務室
一、本案自立案調查到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均全力配合檢察官指揮,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本局執行人員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今(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本局國安站處理王姓民眾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下稱本案),有關搜索等情,說明如下:
一、本案自立案調查到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均全力配合檢察官指揮,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本局執行人員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本局執行人員於律師要求進入搜索現場時,經請示承辦檢察官後,依據上述規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師於搜索期間進入搜索現場。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局執行人員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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