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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14:22聯合報即時報導〈范世平:我非常討厭王炳忠 但檢調要拿出鐵一般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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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Yang  20小時
台獨的都沒事,統一就被捉!這叫民主叫自由嗎?跟大陸越來越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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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1704/2883408
范世平:我非常討厭王炳忠 但檢調要拿出鐵一般的證據
2017-12-19 14:22聯合報 記者王寓中╱即時報導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因疑涉違反「國家安全法」,今天清晨6時許遭檢警搜索住處,引發社會關注。台灣師範大學政治所教授范世平今天在臉書貼文表示,雖然統派團體近年太囂張跋扈,許多人對此會拍手稱快,但他提醒,國安案件最困難的就是事實認定,除非有一槍斃命的鐵証,否則倉促出手「必遭致非議與批評。」

范世平表示,他真的非常、非常、非常討厭王炳忠(因為真的很討厭,所以講3次),也與王爭辯過,但是對於王炳忠被搜索,他希望檢調能拿出鐵一般的證據。

范世平表示,雖然他不認為大家會同情王炳忠,也不會認為這是民進黨搞白色恐怖,因為王的言論太誇張,統派團體近年太囂張跋扈,中共對台更是文攻武嚇,然而當許多人拍手稱快時,檢調單位更應如履薄冰。

范世平說,國安案件最困難的就是事實認定除非有一槍斃命的鐵証,否則若倉促出手,勢必遭致非議與批評,蔡政府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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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立邦 2021-04-28 18:17〈王炳忠涉共諜案無罪理由曝光 北院:主張統一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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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涉共諜案無罪理由曝光 北院:主張統一受憲法保障
羅立邦  2021-04-28 18:17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及王父王進步,被控與陸生周泓旭在台發展組織涉共諜案、違反《國安法》,台北地院28日一審宣判全部無罪。法院認為,王炳忠等人主張統一的政治理念、活動行為及言論受到《憲法》保障,且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王炳忠等人對國安造成明顯且立即危害,難以使用《國安法》處罰。

檢方日前起訴王炳忠等人涉嫌收取國台辦資金,成立《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學會」、「台大中華復興社」等社群,為中共在台發展組織,再由陸生周泓旭為窗口彙報回中國,檢方也懷疑王炳忠等人執行「星火T計畫」涉嫌滲透軍方。

不過法院認為,依相關事證難以認定這些社群為中共發展組織,也無證據證明王炳忠等人提供軍方資料給周泓旭,且未能認定王炳忠受到中共指示發展組織,是否在周泓旭協助下收取中共資金發展組織,亦還有疑問。

國安法有違憲疑慮?法官這樣說

判決理由認為,王炳忠等人主張統一的政治理念,為《憲法》保障的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之行為,在多元化的言論自由市場中,應由國人判斷取捨,且無法認定王炳忠等人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做出明顯且立即危險之行為周泓旭也未著手實行犯罪行為

判決理由指出,《國安法》限制人民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的結社、言論《憲法》權利,在國家社會安定且沒有發生危險時,以高強度刑罰做為限制,顯然過度侵害人民《憲法》權利,不符合比例原則,有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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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2017/12/22〈台北律師公會針對「王炳忠等人遭拘提、搜索案」 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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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ba.org.tw/news_paper_detail.html?id=2327
2017/12/22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台北律師公會針對「王炳忠等人遭拘提、搜索案」 之聲明

    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及其他三位人士,於106年12月19日遭調查局人員會同警員至住家進行搜索及拘提,引發法律上的諸多爭議。依據當事人的直播內容、事後陳述,以及負責本件偵查工作的法務部調查局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發布的新聞稿,本會認為本案此部分偵查程序,再次突顯刑事訴訟法制的設計不良,導致實務上長期存在檢察官「有意規避保障被告權利的規定而以證人身分進行傳喚」、「剝奪律師搜索在場權」等積弊並不當限制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正當程序保障的執業權利,實應盡速匯集各界意見進行法制及實務面的修正。

    對此,本會特再聲明如下:

一、依據台北地檢署的說明,王炳忠等人均是其他被告所涉及「國家安全法」案件之證人,因偵辦案件需要,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由檢察官開立拘票。惟王炳忠等人目前既然未被檢察官認定涉及犯罪,僅是提供證據協助國家調查的第三人,理應在居住安寧與人身自由方面受到嚴密保障,不應任意課以強制處分。檢察官本次動用實務上並非常見的「拘提證人」,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二、檢察官本次大動作對王炳忠等人進行搜索及拘提,甚至在地檢署內等候訊問、拘束人身自由長達18小時,程度已接近對刑事犯罪被告所發動的強制處分。但該等當事人直到檢察官深夜同意無保請回時,都只具有證人身分,無怪乎外界質疑本次檢察官是否又故意以證人身分傳喚、拘提當事人到案說明,讓當事人無法行使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到場等基本權利。此種實務上不時發生、疑似企圖規避法律保障刑事被告人權相關規定的辦案手法,再再導致律師無法在檢警調執行搜索或訊問時在場,提供人身自由遭拘束的當事人適時法律上協助,已嚴重侵害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正當程序保障的執業權利。

三、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及台北地檢署的說明,調查局人員係在案發當日,同時持證人通知書及傳票至王炳忠等人住家要求到案說明,其中林姓民眾拒絕配合,調查局人員再依據檢察官指示出示拘票執行拘提。過去實務上亦不乏出現類似同時出示傳票及拘票的辦案方式,惟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只有在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始得予以拘提,法律上顯然應有適度的「合法傳喚」期間作為緩衝機制,不能容許檢警調同時手持通知書、傳票及拘票,在證人拒絕配合前二者之命令時,立即出示「備用」的拘票、轉換進入強制拘提程序。此等拘提程序,架空刑事訴訟法第178條以「合法傳喚」作為拘提前提的要件,違反刑事訴訟法及正當法律程序,實有立即停止此類辦案手法的必要。

    本會期盼司法機關在偵辦包括國家安全事件在內的所有刑事案件時,均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維護證人與被告的人身自由、居住安寧,以及被告委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以落實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另現行刑事訴訟法制亦有必要就上開問題儘速進行修正調整,以避免再有檢警調人員利用法制的闕漏不當侵害人民權益。

       新聞聯絡人:台北律師公會理事翁國彥律師 02-23913808分機125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新聞稿.pdf
法務部調查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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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珍 2017-12-22 06:20〈王炳忠不是英雄,院檢調卻真成了狗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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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天微亮六點半對「證人」進行搜索然後對「證人」即傳即拘,這是什麼國安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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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torm.mg/article/375751
夏珍專欄:王炳忠不是英雄,院檢調卻真成了狗熊
夏珍  2017-12-22 06:20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及黨秘書陳斯俊等人,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十九日遭到搜索、訊問長達十八、九個小時,於二十日凌晨全部無保請回;事後四人舉行記者會,控訴「無情、恐怖的暴力對待」後,部份人士宣布將投入明年選舉。

如果不是檢調「拂曉出擊」,不要說新黨青年軍宣布參選,就算新黨舉黨投入大選,能引起的迴響大概還是極有限的,畢竟這是一個在民意市場佔有率漸趨沒落的政黨;即使因為檢調大動作,相對得到社會多數聲援,但距離他們企圖從政還遠得很,只要沒有被褫奪公權,宣布或實際參選,都屬其應有的公民權利,但能否當選,還是得看民意的支持。新黨青年軍要靠「指控綠色恐怖」步上從政之路,或許想得太簡單了,沒經歷過「白色恐怖」的年輕世代,太輕易就拽著「綠色恐怖」喊冤,就個人而言或許表露其心中真實的恐懼,但與現實民意氣候落差仍大,未必能爭得同情,遑論選票。

新黨青年軍參選不必討論,檢調脫格才是問題

值得討論的不是新黨青年軍有意參選,而是檢調為什麼會有如此脫格的舉措?就像搜索前「傳票」、「拘票」、「搜索票」三票齊發,在新黨舉行記者會前後台北地方法院、北檢和調查局分別發出新聞稿或澄清稿,只能以四個字形容:愈描愈黑!如果攸關國家安全的「大案」都是這麼一個偵辦方法,豈不讓人笑掉大牙?

首先,地院針對一篇評論文章〈台北地院踹共〉,發出五百五十字的聲明,重點有三:第一,此案簽發的是「第三人搜索票」,不是對證人進行搜索;第二,傳票和拘票是檢察官發出,和地院無關;第三,至於如何搜索、搜索時間(並未載明准予夜間搜索)、及後續偵查作為,也地院無關。簡單講,這份聲明一推六二五,該「踹共」的是檢察官,不是地院。

這份聲明貌似四平八穩,還列舉刑訴法:「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地院認為調查局所提事證符合上述要求,但到底是何事證?涉及「偵查不公開及國家機密案件」,故而無法說明。就算如此,搜索是侵入式調查,尤其被搜索者既非被告又非犯罪嫌疑人,根據上述法條,得「相當理由可信」第三人的處所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應扣押之物件,那是哪一個被告、哪一個犯罪嫌疑人、哪一樁國安案件?如果是周泓旭案,周案今年三月發生,九個月後搜索「第三人」,這是哪招?

哪條法律規範偵查中案件,律師不得在場?

這一年多來為了馬英九相關案件,發新聞稿成習的地檢署,當然沒閑著,也發出新聞稿,強調的是,其一,根據刑訴法,審判中的辯護人(律師)於搜索或扣押時得在場,但無偵查中之辯護人得在場的規定;其二,同法明文規定強制搜索及「搜索應保守秘密」,所以制止當事人「直播」,於法有據;其三,呼應北院說法,王炳忠是以「第三人」身份被搜索。

如果這就是檢察官對法條的詮釋,那的確非常嚇人,根據刑訴法,固無偵查中案件律師「得」在場之規定,但也沒有「不得」在場的禁止規範啊,同樣根據刑訴法:「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所謂「隨時」難道還排除搜索之時嗎?當然,北檢可以說檢調在此案中搜索的不是「犯罪嫌疑人」,傳票與拘票都是「證人」,那麼在王炳忠尚未從證人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能搜索嗎?北院說了不是搜索「證人」而是「第三人」,照這個辦案方式,未來檢調輕易以不是被告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第三人」即搜索之,那又談何維護當事人權益?

最重要的,法律條文的目的不只是方便公權力偵辦,還有維護當事人權益的人權核心,為了辦案時效,搜索或可不等律師到場,卻不意味阻擋律師在場是為常態,除了維護被搜索人的權益外,某種程度也是避免搜索未來在論罪上的爭議。

偵查不公開是限縮執法者,而非禁止當事人喊冤

犯罪嫌疑人都有其人權,何況證人或所謂的第三人。包括「偵查不公開」其立法意旨也在保護當事人權益(及名譽),包括法務部長邱太三以「偵查不公開」,認為強制搜索與排除直播都沒有問題,被律師陳長文譏之以「他只要閉嘴就好」,原因很簡單,「偵查不公開」的所有規範都是衝著執法人員而來,為的是保護當事人。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二條:「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第三條:「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這也是為什麼媒體報導偵辦中案件,不論報導多詳盡,沒有觸犯「偵查不公開」之虞,誠如陳長文之言,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閉嘴就好。

那麼他們閉嘴了嗎?北檢偵辦「三中案」已經被前總統馬英九一狀告上法院,就是因為太多北檢表示、北檢透露…的種種新聞,北檢為此特別聲請所有媒體報導與北檢無關,話還沒涼,王炳忠等人才無保請回,媒體又爆出〈炳忠遭搜查 ─ 危及國安 驚爆黨政高層收錢賣情報〉,又是哪一號執法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否則媒體豈又有如此「驚爆」之內幕,北檢可以稍稍放心,因為爆料內容換了一個說法,不是「北檢透露」而是「知情人士指出」,這個「知情人士」,若是檢調就是違反偵查不公開,若是黨政人士那就是政治風向,總不可能被搜索當事人自己指出吧?!但不論何者,有案就得辦,但不能封鎖人民喊冤的權利。

院檢調三路齊發,吹破司法改革的大法螺

搜索王炳忠等人的七十二小時內,院檢調各自發出聲明和澄清,釋疑了嗎?沒有,北檢二十一日晚間舉行記者會說明,唉,早上院方的聲明稿的第一點才說,檢方是聲請「對第三人搜索」而非「證人」,晚上北檢記者會就強調,「是以證人身分搜索及訊問王炳忠」,就法律文字而言,證人可謂第三人,第三人不一定是證人,但不論是不是,院檢不要統一口徑嗎?同樣的,對即傳即拘之「證人」逕行搜索,這就是北檢認知中「符合比例原則」的作法嗎?這已經值得做深度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看看到底有多少案件屬證人被搜索者,國民有作證的義務,這個義務不包括被搜索吧?能怪民眾對司法如此沒有信心嗎?

再則,北檢強調是為釐清周生(泓旭)共諜案,因為是國家安全案,所以符合比例原則,國家安全確實非同小可,看看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周士榆的解釋:「本案待證內容為周姓被告涉案的相關犯罪事實,但這與台灣高等法院目前正在審理周的犯罪事實不同。」所以是周案都判了竟還有未竟調查之犯罪事實嗎?還是判了押了繼續再羅織?王炳忠等人有多大的能耐危害國家安全,尚不得而知,可以確信,僅僅就檢方以他字案之證人搞出這麼大一個動靜,嚴重損及國人對司法的信心,以及吹破蔡英文總統侈談司法改革之法螺,大概都比他住處搜出的人民幣帳冊和所謂的組織圖,來得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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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 6:36 • 王炳忠的直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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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 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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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新聞深喉嚨 王炳忠"證人"從搜索被拘到請回 18.5hrs沒涉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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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AT2FVqY0fI
2017.12.20新聞深喉嚨 王炳忠"證人"從搜索被拘到請回 18.5hrs沒涉程序瑕疵? 
新聞深喉嚨
串流直播日期: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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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聯合報社論〈只准州官濫抓,不許百姓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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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表示,直播是法律上不允許的』----- 法務部長邱太三是個不要臉的王八蛋

我很討厭王炳忠
但是邱太三的程度也太遜了~~~ ^_____^

邱太三你要是不敢再說一次『直播是法律上不允許的』你就是個孬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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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38/2888899
聯合報社論/只准州官濫抓,不許百姓直播?
2017-12-21 23:51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遭檢調強制拘提引發軒然大波,輿論同聲指責執法程序不當,侵害人權。令人意外的是,法務部長邱太三非僅未就此檢討,反而指責王炳忠在搜索中進行「臉書直播」是「法律所不允許」,因為這洩漏了法律偵查中的秘密。作為法務部長,邱太三理應主持國家法治正義,並且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他卻完全不檢討屬下的濫權行為,反稱他們的作為「合法」。這種態度,反而值得檢討。

綜觀這次事件,檢調在程序上至少有三項作法引發濫權之爭。第一,是把「證人」當成「嫌犯」,北檢和調查局發出的傳喚通知,都列明新黨這四人為「證人」;但檢調的拂曉出擊行動,卻宛如逮捕犯人的陣仗和粗暴。第二,在四人報到前,檢調即持搜索票強行進入其住所,並查扣各種資料和電腦,這不僅濫權,且完全混淆證人與嫌犯之分際。第三,檢調拒絕王炳忠之律師進場,理由是「被告才有委任律師的資格」;這是刻意遊走法律漏洞,剝奪當事者人權。

相對於警調清晨登門逮人的大動作,王炳忠啟動臉書直播,將警調的作為公開在鏡頭之前,其實只是一個小市民本能的「自保」反應。此舉,至少可避免自己無聲無息地被粗暴帶走,甚至在不透明的審訊運作下被入罪。就算再不苟同新黨主張的人,也必須承認:臉書直播也算是一種「公民不服從」,這比起三年前太陽花占領立法院的行動,簡直太溫和了。

事實上,若非透過王炳忠這次的現場實境直播,一般人恐怕還不知道,台灣民主政治雖已政黨輪替了三次,但政府執行公權力仍然如此粗暴,執政黨對付反對黨人士仍可以如此肆無忌憚,一般人民清晨起來發現住家遭警調包圍的噩夢依然存在。然而,對於執法人員不遵守程序正義,對於下屬人員的便宜行事,邱太三彷彿視而不見,卻反而譴責王炳忠的臉書直播是踰法行為。民眾倒是很想知道,以邱太三之見,這是違反了哪個法令、哪項條文?

證人傳喚作為,卻演成嫌犯逮捕行動,我們認為這應非蔡總統授意,也未必知情。而根據民進黨立委的說法,則認為是某些國安人員主導,才會有檢調如此劃一的舉動。姑且不論邱太三事前是否知情,他事後的反應,卻是甚為可議,一味袒護自己的屬下,卻忽視了法務部長的職責是在維護國家法制的持平運作。

進一步看,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是指為了維護偵查程序的順利及事實的發現,並維護被告或嫌疑人等的名譽,參與偵查之檢、警、調、辯護人等執行公權力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根據司法院和行政院合作制訂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更在第二條陳明,這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而訂。亦即,邱太三認為王炳忠臉書直播觸犯「偵查不公開」原則,完全弄錯了這項原則的主體;事實上,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是檢警調等執法人員,而不是王炳忠。何況,檢調強行請鎖匠破屋逮人上銬,甚至對新黨一次株連就是四人,這都已遠遠超乎「無罪推定原則」,讓他們的聲譽受損。當邱太三稱檢調「一切依法辦案」時,他心中的司法天平已經歪斜了。

相對於邱太三的說法,民進黨內畢竟還有一些反省之聲。例如,駐日代表謝長廷認為檢調必須就此公開說明,以澄清外界對「綠色恐怖」的疑慮。同日立院在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時,綠委蔡易餘也主動要求刪除爭議條款,政府不能以「重大資通安全事件」為由,任意派員進入非公務機關檢查。否則,以邱太三的施政邏輯,「只准州官濫權,不許百姓直播」,這樣的政府也配稱民主法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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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23:34 施威全〈新黨黨工涉諜案/兩岸政府都該收斂血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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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黨工涉諜案/兩岸政府都該收斂血滴子
2017-12-20 23:34聯合報 施威全/陸委會主委辦公室前主任(彰縣鹿港)

王炳忠等人被搜、被傳,調查局發布了細心斟酌的新聞稿,稱之為「王姓民眾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字裡玄機透露了官署一開始對此案的定位。諷刺的是,今日檢方用來整治王炳忠等人的「國家安全法」,民進黨在野時強力反對,卅年前謝長廷等人更為此發動遊行抗爭,街頭濺血。

當年民進黨反對國安法,批判該法是戒嚴體制殘留的尾巴,以國家安全為名,當權者遂行擴權。今日國安法成為官方限制人民權利的利器,握有統治權力的民進黨卻噤聲,唯有謝長廷呼籲檢調注意程序正義,其對法治與人權的主張卅年來不變。

國家安全是缺乏明確定義的政治名詞,放到法律條文裡,就成了有權者得以自行裁斷是非且定義流動的合法化基礎,口稱國家安全,常只是捍衛政權、便利行政權侵犯民權而已。美國在九一一事件後,以遏止恐怖主義為名火速通過的愛國者法案,便是經典例子。

在該法案授權下,許多人未經審判而被長期監禁,布希政權更藉以壓制美國反戰聲浪。反戰人士、曾任媒體記者與國會助理的蘇珊.林道爾被捕是當時知名案例,她的罪名是「擔任外國政府的非正式工作人員」,經過近五年漫長官司,面對輿論壓力,官方撤回對她告訴。在此案中,國家安全這個藉口成為行政權的血滴子,效力強猛,威嚇異議,使用起來相當便利。

在台灣、在中國大陸,國家安全不正也成為政權取用自如的血滴子?林道爾的罪名和這次王炳忠等人涉及的國安法多麼相似;中國大陸控訴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的罪名,與其相比也不遑多讓。這三個案例都可以看到國安單位刻意把小案作大,把涉案者的言行上綱到國安層次。而其背後都有法律基礎,王炳忠犯的是國安法,李明哲犯的是大陸刑法裡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他們頭上同樣帶著國家安全這個血滴子。

王炳忠與李明哲政治立場相左,但他們之所以「犯案」,都源自於其與掌權當局相異的政治主張以及情感認同,這是典型的政治案件,兩岸當局當細緻因應。兩岸政府不該把王、李等人當成自動送上門的俎肉,見獵心喜而磨刀霍霍。若不收斂血滴子,形勢反噬,鮮血淋漓的就不只是王、李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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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你要是不敢再說一次『直播是法律上不允許的』你就是個孬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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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你要是不敢再說一次『直播是法律上不允許的』你就是個孬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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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討厭王炳忠,但是邱太三的程度也太遜了~~~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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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表示,直播是法律上不允許的』----- 法務部長邱太三是個不要臉的王八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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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ouing Kuo
邱太三你會不會太無恥,你好意思說偵查不公開!
為何「綠色媒體」爆料從王炳忠家搜到帳冊跟人民幣,請問這是誰洩的密,不是偵查不公開嗎?
這根本是綠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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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jib.gov.tw/news/Details?Module=1&id=324
今(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本局國安站處理王姓民眾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下稱本案),有關搜索等情,說明如下:
發布日期 106-12-19 19:01:19 更新日期 106-12-20 15:17:44  公共事務室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局執行人員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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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torm.mg/article/375098
王炳忠直播檢調搜索,邱太三說話了
杜兆倫  2017-12-20 18:25

台北地檢署昨(19)日搜索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住處時,王炳忠以手機直播過程,對此,法務部長邱太三20日表示,王炳忠的直播行為是「法律上不允許」,涉及偵查不公開,與錄影存證不同;至於中國國台辦譴責台灣司法迫害,邱太三回應:「他們要指責我們前,可能要先看看自己吧!」

「直播在法律上不允許」

王炳忠住處昨天遭到檢調搜索,王炳忠持手機直播整個過程,邱太三表示,直播是法律上不允許的,因為涉及偵查不公開,直播時會把相關的訊息對外洩露,跟攝影不一樣,因為攝影只是保全當下的證據,不會被外界知悉,但是直播會直接被外界知道,會違反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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