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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總統普丁的惡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增修憲法「不得連任」的原義就是只能當大法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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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9939/1935010
許宗力:我是「再任」大法官 不違憲
2016-09-02 02:47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總統府昨天公布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提名許宗力、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及黃昭元等七人為大法官,其中,前大法官許宗力、最高法院法官蔡烱燉並被提名為司法院正副院長。總統咨文已於昨天下午送至立法院,將由立委行使同意權。

由於許宗力曾任大法官,這次又被提名為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長,有人認為已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不得連任」的規定。他特別表示,自己並非「連任」,而是「再任」,既然考慮後決定接受總統提名,就表示確信並不違憲;但近一周來質疑違憲聲浪一波波襲來,讓他感到沮喪,「如果大家無論如何一定要禁止再任,我的建議,就修憲吧,同時修法規定年齡上限(例如七十歲)」。

許宗力表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他自二○一一年九月卸任大法官迄今已將近五年,既非連任,再任間隔也超過四年,並無違憲疑慮,「既然憲法是規定不得連任,怎能超越文義,強解釋成也包括禁止再任,一生只能任職一次?」

不過,對於記者提問,是否願意等待立法院就此疑義聲請釋憲後,再進行行使同意權的審查?許宗力表示,如果立法院願意聲請釋憲,大法官作成解釋就可「一槌定音」,「這是非常好的解決方式,我會尊重立法院的決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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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 發表於 2016/09/02 01:33:28 # 2樓

好文!法官與行政官不同,中立守法至關重要。「再任」就是實際的「連任」!!!曲解,誤導的有俄羅斯總統普丁的惡例。如果一個大法官是「走法律邊緣,文字漏洞」的混混,能當大法官?如果對資格是否合法有爭議,這個人資格絕對有問題?全民反對,讓空心菜再一次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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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Wang • 台北市  10小時

會狡辯的人適合當大法官?增修憲法「不得連任」的原義就是只能當大法官一次,當初誰會料到有人當了一次大法官隔了幾年之後又回鍋當大法官的?而且國內外找不到有人當兩次大法官的,這也說明全世界的國家都不允許當兩次大法官的。如果許宗力的狡辯能成立,那李登輝、陳水扁和馬英九都可以再來選總統了,因為憲法說只能連任一次,但沒說不准卸任之後隔幾年之後再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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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1/1935099
【即時短評】許宗力開大門 引發了無限遐想?
2016-09-02 00:06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http://udn.com/news/story/9939/1935015
看問題/「再任」大門一開 傷的是司法
2016-09-02 02:47 聯合報 本報記者 王宏舜

總統蔡英文提名前大法官許宗力為司法院院長,許「再任」大法官是否違憲爭議不斷,許宗力自認不違憲,並支持立法院聲請釋憲,但司法如皇后的貞操,對司法院長一職更應採最高標準,當司法院長人選的合憲性還需要釋憲解決時,正已證明其不適任,即使執政黨憑國會優勢通過,都已對當事人及司法造成難以公平的傷害。

許宗力在國內公法學界的地位無人否認,他的法學涵養豐富、過去擔任大法官時的論述精彩,在學界、實務界都擁有好評。但他這次回任大法官引發的爭議,不在他個人學識、能力,而在制度。許宗力是很傑出,但國家沒有其他人才可選擇了嗎?為何非他不可?

更令人擔憂的是,大法官若能再任,將給現任者「無限遐想」,此例一開,大法官將淪逢迎當權者的角色。連許宗力都不否認,很短時間內就再任,可能影響審判獨立。未來的大法官在任期屆滿前,難道不會想著往後還有沒有機會再任、而在解釋上迎合可能的掌權者?當大法官可「再任」大門一開,等於給了有心人未來作解釋時一大誘因,有幾人還能無所顧忌、揮灑所才?

「不能連任的制度設計就是要避免揣摩上意」有年輕女法官感嘆,從許宗力過去曾寫下的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都可以看見他的長才,但現在該捍衛的不是許宗力,而是價值選擇。曾是許宗力學生的檢察官也不贊同許再任,如果許破例,未來就會有「迎向執政黨」的大法官出現,大法官中立性不再存在,對國家是更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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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14:34聯合報即時報導〈反對許宗力任大法官 基隆23名法官聲明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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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1/2034004
反對許宗力任大法官 基隆23名法官聲明指違憲
2016-10-19 14:34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總統蔡英文9月提名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宗力「再任」大法官,基隆地院法官陳志祥今天再度提聲明反對提名,指許任大法官有違憲之虞,除陳志祥外,地院22名法官也認同聲明內容。

聲明書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許宗力於92年10月1日擔任大法官8年,至100年10月1日卸任,今提名再任大法官顯然有違憲之虞。

聲明內容表示,許宗力任期屆滿卸任後,僅間隔5年又要再任,當然是違背憲法。他認為,總統任期和大法官任期有別,憲法明文規定不容曲解,「若間隔5年可以再任,那間隔5天是否可以再任?」

陳志祥表示,他不認識許宗力,彼此沒有任何淵源和恩怨,基隆地院共有法官32人,扣除院長、庭長等職務有行政色彩,較為不便詢問是否同意聲明外,其餘27名法官中,有22人同意聲明,其中有18人簽名聯署,另外4人口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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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21 下午 09:02:03 林騰鷂〈司法人事 一場憲政道德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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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0921006090-262105
林騰鷂》司法人事 一場憲政道德災難
2016/9/21 下午 09:02:03  林騰鷂

立法院針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人事同意權時程,兩度邀各黨團協商未果後,立法院民進黨團乃對已付委的總統咨文提出復議,擬於下次院會表決後,直接進入審查程序。此一作法,恐會影響政黨和諧,並釀成憲政與司改災難!

有關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人事案之爭議源於蔡英文總統。蔡總統原規畫謝文定、許宗力,出任司法院正副院長,但因許曾任大法官,蔡總統在幕僚提醒恐有違憲爭議後,乃提名謝文定、林錦芳。不過,因特定人士與團體的反對,導致蔡總統撤回謝、林之提名咨文,並改提許宗力、蔡炯墩,但因許宗力再回鍋的爭議,引起學界和法界的質疑。

由於許宗力曾任大法官並未滿8年,又逕自引用當時的國大代表彭錦鵬的論點,認為自己的「再」任,並不違憲,被法界認為是汲汲營營、缺乏憲政道德的行為。因為國大代表成千上百,只引用個別國大代表在報章之見解,而毫未提及當時提案修憲「立案原則」的作法,過於牽強。

特別是當時提案修憲「立案原則」的第三項,規定得非常明白,即「大法官任期9年(現行為8年),又得連任,除年齡之外,並無明確之準則。大法官所做成之解釋,有時被懷疑為投主政者所好,以謀自身之連任,誠屬憾事。查先進國家釋憲機關若非終身職(如美國之聯邦最高法院)即賦予較長之任期,並規定不得連任(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任期12年,不得連任,義大利任期9年,不得連任)。德國、義大利之制則兼顧大法官之身分保障及釋憲之公信力,甚具參考採用之價值。」

又就法律論理邏輯上來看,民選行政首長之連任規定,如《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一項:「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縣市政府首長、鄉鎮首長也是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均有分屆次之規定,是與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並不得連任」之規定,有很大的不同。

因為民選行政首長有分屆次,可隔一屆後再連任,但大法官不分屆次,如何能計算跳屆次連任、再任?另民選行政首長是選舉產生之公職,隔一屆後再連任,尚無問題,而大法官「不分屆次,並不得連任」之規定,則深具確保釋憲之公信力,及使司法不被特定政治勢力壟斷之意義。

由於各界對司法院大法官不得連任之規定爭議頗多,應不可容認許宗力前大法官片面釋憲,而產生憲政道德災難。立法院在對司法院院長及大法官提名人行使同意權時,應可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以釐清大法官連任、再任之爭議。

(作者為律師、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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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541192
劉幸義 2016年09月13日 07:10〈任何一種再任,都是違憲違法 - 誤解德語產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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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torm.mg/article/164044
劉幸義觀點:任何一種再任,都是違憲違法 - 誤解德語產生困擾
劉幸義 2016年09月13日 07:10

為了能夠與社會大眾溝通,「再任」的意義,在本文之前,都是採用司法院長提名爭議後,許宗力教授所使用、大家也用來討論的意義。看本文時,為了避免讀者產生用語錯亂的困惑,必須先拋開既有的「再任」觀念。因為語言與文字係人為符號,這些符號的意義內涵是由人所賦予的,而且有約定俗成的性質。

我們知道,選擇特定人來擔任特定職務時,通常有多方面且多種考慮或審查的可能性:例如1.該職位有政治性質的(議員、縣市長等),也有無關政治(人民團體)或不應涉入政治因素的(大法官、政府內的獨立機構);2.選擇權人可能是一人(機關首長、理事長)、一些人(委員會)或全體人民(縣、市、全國選民);3.也可能是二道以上的關卡(提名權與同意權分屬不同機關);4.也有經過一定的考試及格或其他法定要件,才取得擔任特定職位的資格(參審制度的法律外行人擔任法官)…等等,不一而足。

就時間上間隔的角度觀察:曾經擔任特定的職位,任期屆滿或其他原因卸任後,再度擔任同一職位,可分為二類:1.直接銜接繼續擔任、2.過一段期間(例如一任期後)再度擔任,無論那一種都是再任。只不過第一種情形有特定的名稱「連任」,因為政治上的選舉,為社會大眾所熟悉。

關於連任與再任,相當多人引用德國憲政制度來說明,並對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進入比較法的層次。比較法學的關鍵點之一,就是外國語文的問題。使用不同語文的人,彼此之間可能有不同的思維模式與表達方式。不瞭解這些,翻譯可能會不當,甚至錯誤,進而影響到理解與溝通。

德國的法律制度與德文翻譯問題方面,筆者回憶就讀大學時代,年輕企(圖)盛,開始著手蒐集資料編纂德華法律詞典。多年後在德國由慕尼黑大學補助,出版德華 (1984年) 與華德 (1986年) 法律經濟詞典各一本,係歷史上首見的此類雙語詞典。雖然今天來看,自認為內容不是很理想,但所花的功夫,在整體法學的基本知識方面,奠定全面性的良好基礎。個人研究重點雖在法理學與刑法,對其他法律領域的基礎知識也因此不會過於陌生,法律用語方面也有跨法律領域的整合能力。

再看與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再任」議題相關的,是德國禁止憲法法官的再任制度。德國憲法法院法第四條第二項條文使用 Wiederwahl 一字,為複合字,由 wieder 與 Wahl 二字合組而成;在本議題的意義關聯下,可翻譯為 wieder(再度)、Wahl(選任),也就是「再任」的意思。如上述,就時間上是否有間隔,德國區分為二種再任:1. anschließende Wiederwahl 時間直接銜接、接續的再任,可譯為連任2. spätere Wiederwahl 時間有間隔之後的再任,可考慮譯為嗣後再任。或筆者另以不同的思維方式:離開該職位後,再度回頭擔任,稱為回任。此一名詞雖以空間變化(離開、回來)為主軸,在四維(四度空間)思考下,也與時間變化(離開與回來之間有一段時間經過、間隔)有必然連結。依此,雖有任期,但沒有離開而繼續擔任同一職位,就是連任。

將上述德文二個名詞分別譯為連任與再任,並不精確,論述時也難免引起誤解。事實上任何一種再任,德國憲法法院法都禁止。也就是說,當前大法官再任爭議,台灣一般所用的再任,與連任係屬二個平行的不同概念,因而對於再度任職情形就說:「是再任,不是連任」。德國憲法法院法的再任,則是上位概念,包括二種不同時間間隔的再任:1.連任、2.回任。

與我國任期制度相近者,例如西班牙與波蘭,筆者曾到二國憲法法院(分別於2013年與2015年),拜訪已認識十多年與三十多年,目前仍現任的憲法法官,談論憲法法院制度。關於再任議題,最近幾天收到電郵的回覆是:不可能再任。在此,有事實面與法律面雙重觀察。客觀年齡上不可能,因為擔任此項重大職務,在知識、閱歷與智慧的要求,遠比一般職務更多更高,等到任期屆滿時,尤其是超過七十歲後任期才屆滿所在多有,事實上也不會出現尋求再任的問題。不過此議題重點還是在學理、憲政部分,法律制度上是否設計為禁止再任。

迄今筆者在反面、消極的論證(參見風傳媒2016年09月07、08日),提出無法經由解釋方法從憲法條文得到再(回)任不違憲的結論。至於涉及法律漏洞問題,是否有漏洞?尚須經過一定的判斷方法,這些漏洞的判斷與填補方法,與解釋方法之間有密切的關聯性。另外,有問到不同解釋方法之間的1.適用順序與2.效力位階問題,那是二十多年來在大學部二年級所開設的法學方法論課程講授,且歷年來一再作為期末考的題目。

憲法條文與憲法原則中,相當多源自政治學的研究。期待主張不違憲、合憲者,無論以解釋或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或由憲政思想與原理,提出正面、積極的論證。筆者迄今尚未見到具說服力的正面論證,自己目前也想不出,因此傾向不合憲的結論。等待看完後續可能出現的正面論證,並做綜合判斷後,就會有個人最終定論。另外,有些肯定再(回)任的主張,繼續推論會得到令人難以想像的結論,例如間隔二年、四年或八年及「補位」的說法。大法官的「個別」(?)位置,是否以後要編號?

提名司法院長所引發的爭議,許宗力案遠比謝文定案的不良後果更嚴重。前者可能涉及建立違憲制度,一再沿用下去。後者則僅是個案的相關人選,是否適任的問題。允許大法官再任,形成憲政慣例或制度,極可能貽笑法治國家;在此,不能說貽笑國際,因為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確實也有一些阿里不達的國家。當然,我們不希望台灣成為這類的國家。

*作者為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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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羅慎平:『許宗力就是被權力欲沖昏了頭,想效法俄羅斯總統普丁的作法。』『許宗力說,不服氣的話,就用修憲的方式來解決,這又是鬼話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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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慎平 •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 6小時

許宗力你就乾脆一點,說我就是要「再任」大法官兼司法院院長和大法官會議主席,我就是喜歡權力,又有蔡英文力挺,憲政原理只是寫在課本上,騙騙小孩子的東西,說穿了,只是一個「屁」!要不然你們想怎麼樣?不服氣?來咬我呀!

許宗力就是被權力欲沖昏了頭,想效法俄羅斯總統普丁的作法。俄羅斯憲法規定,每屆總統最多連任一次。2008年11月,修改憲法,將總統任期從4年延長至6年。普丁由1999年出任總理,2000年首次當選總統,2004年成功連任,2008年卸任總統後,他出任俄羅斯總理,確立半總統制,繼續掌握國家實權。普丁2012年第三次當選總統,任期至2018年;若再當選連任,則任期可至2024年,總計代表他將可能執政25年。普丁生於1952年,今年64歲,如果任其可至2024年,屆時他72歲。若是健康體能良好,可能還會像過去一樣,再度出任總理,繼續掌握國家實權。俄羅斯憲法也沒有規定普丁不能「再任」,但是他卻創下一個惡例!許宗力你也想要像普丁一樣,為了自己的權力慾望,創下一個憲政惡例嗎?你跟許多人批評蔣介石獨裁,一再連任第一至五任中華民國總統,有甚麼不一樣?他也有「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依據,不是嗎?

許宗力說,不服氣的話,就用修憲的方式來解決,這又是鬼話連篇。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以目前立法院113席立法委員來看,要四分之三出席(85席)才能開議,換句話說,只要有29席立委不出席,會議就開不成,想要修憲,門都沒有!更何況過去每一次修憲,都使得社會動盪不安,政黨惡鬥激化,族群關係嚴重撕裂,殷鑑不遠,許宗力你那麼快就忘了? 提出修憲的說法,無異是包藏禍心,以不可能做到的事來要求別人去做,不是愚蠢,就是狡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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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我是「再任」大法官 不違憲
2016-09-02 02:47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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