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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jiau 的部落格 2016/06/28 11:00:20 〈從邏輯及仲裁程序看“南海仲裁案”仲裁法庭的自我矛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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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邏輯及仲裁程序看 “南海仲裁案” 仲裁法庭的自我矛盾處
stevejiau 的部落格  2016/06/28 11:00:20

菲律賓於2013年1月,單方面就中菲南海爭端,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國際仲裁。根據各方的推測,仲裁案的結果將於近日出爐,雖然大陸始終堅持不接受、不參與的嚴正立場,並明確指出仲裁庭對該案明顯沒有管轄權。但仲裁庭如果做出對大陸不利的判決,在這由西方主導的媒體世界,大陸將會面臨新一波的壓力。事實上,這整個事件就是由某些有心國家所主導的假借法律之名的政治事件。

首先,菲律賓知道大陸並不同意及參與仲裁,於是急於在時任庭長的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安排下成立仲裁法庭。除德國籍法官為菲律賓方指派,其餘4人均由柳井法官代為指派,包括斯里蘭卡籍法官、法國籍法官、荷蘭籍教授、 波蘭籍法官。其中 波蘭籍法官是柳井代中國指派的中方仲裁員,斯里蘭卡法官則是柳井指任的首席仲裁員。從這法官組合就可看出某些有心國家的企圖,法國曾經是南海爭端的直接參與國,曾經佔領過西沙及南沙的九座小島,並宣稱擁有主權,而荷蘭在西班牙之前,也曾殖民菲律賓。這些直接、間接的參與國不但都沒有利益迴避,而且仲裁庭也沒有安排中、南美洲或中東地區的國家參與仲裁,使得歐洲籍的仲裁員比例過高。更可笑的是柳井俊二於2013年底任期界滿,繼任者為俄國籍法官,此時大陸媒體也報導那位斯里蘭卡籍主審法官的太太是菲律賓人,他根本不適合當首席仲裁員,於是俄國籍的庭長將其撤換,改派迦納籍的法官當任首席仲裁員。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轄權和可受理性裁決》(下稱《裁決》),認定菲律賓所提全部訴求均構成中菲兩國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裁定對菲律賓部分訴求擁有管轄權,並將其餘訴求的管轄權問題保留至案件實體階段一併審理。因為這是由菲律賓單方面就中菲南海爭端,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國際仲裁,根據《公約》的規定,仲裁庭必須查明其自身對提交其審理的事項具有管轄權,且在程序上,當事方必須先就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如果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那麼也不應當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菲律賓共提出15項仲裁請求,請求仲裁庭裁決,我們就看看仲裁庭是如何看待這15項仲裁請求。

菲律賓提出的第1、2項仲裁請求是有關“九段線”及“歷史性權利”的。從邏輯關點來說,“九段線”就是一海域劃界線,質疑“九段線”就是質疑海域劃界線,而中國已依據《公約》第298條對於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而不受公約的規定管轄。至於“歷史性權利” 在《公約》締結前就已存在,雖然其性質和範圍問題尚無定論,但可以肯定的是,它是建立在一般國際法基礎上的。許多學者也認為 “歷史性權利”是一國際法上的問題,海洋仲裁庭對此議題沒有管轄權。

菲律賓提出的第3、4、6、7項都是對海洋地形的判定,在《裁決》中,仲裁庭對何謂“爭端”是定義為“對於法律或事實觀點的分歧,是雙方在法律觀點或利益上的衝突” (dispute is a disagreement on a point of law or fact, a conflict of legal views or of interests between two persons. ) (《裁決》第149段) 。  仲裁庭也明確指出爭端的存在,“必須顯示一方的主張被另一方有針對性地反對” ( It must be shown that the claim of one party is positively opposed by the other) (《裁決》第149段及第159段) 。仲裁庭同時也指出“某一當事方的單方面主張不足以證明爭端的存在” ( A mere assertion by one party that a dispute exists is not sufficient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a dispute) ) (《裁決》第149段) 。

菲律賓提出的第3、4、6、7項仲裁請求如下:

(3) 黃岩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4) 美濟礁, 仁愛礁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 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6)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7) 赤瓜礁, 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要認定該訴求構時成中菲之間的“爭端”,仲裁庭必須基於事實證明,菲律賓在提起仲裁前曾向中國提出過上述主張,而中國就此提出過反對。但是,仲裁庭並沒有證明這一點。同時仲裁庭不但沒有證明雙方曾就此議題充分交換過意見,仲裁庭還承認雙方幾乎沒有對此議題交換意見。(The Parties appear to have only rarely exchanged views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specific individual features) ) (《裁決》第169段)

基本上中方認為菲律賓所提仲裁請求是有關主權事項,仲裁庭並無管轄權。但仲裁庭認為各事項無關主權,並接受菲方的建議,可在假設黃岩島及南沙群島都屬於中國的情況下來認定各島礁的屬性。(It is entirely possible to approach the Philippines’ Submissions from the premise—as the Philippines suggests—that China is correct in its asser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Scarborough Shoal and the Spratlys.) (《裁決》第153段) 。 但事實上菲律賓從未在假設黃岩島及南沙群島都屬於中國的情況下與中國進行意見交換。

菲律賓提出的第5、8、9及13項都是與經濟海域是否重疊有關,菲律賓主張南沙群島沒有任何島礁可擁有200海浬經濟水域,但事實是否如此就看仲裁庭的良知了。

從中國發佈的各項文件及對菲律賓的外交照會中,均顯示中方對中菲南海爭端的一貫看法就是這是“領土及主權爭議”,中方從未對個別島礁的屬性是“島”,是“礁”,還是“低潮高地”與菲方有過“爭端”更別說對這些“爭端”充分交換過意見。

依照《公約》如果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那麼也不應當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但仲裁庭並未查證該“爭端”是否存在,也未依照《公約》第283條的規定完成查證,“在程序上,當事方必須先就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 ,就採信菲律賓單方面的說法,認定“爭端”存在,並擁有管轄權。更可笑的是對菲律賓提出那不知所云的第15項仲裁請求,“ (15) 中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 , 仲裁庭不但沒有駁回,還指示菲方修改內容,等到實體審查時再一併審議。仲裁庭的立場實在是值得懷疑的。

綜上所述,仲裁庭在邏輯及仲裁程序上都有缺失,仲裁庭對本案應無管轄權,但仲裁庭仍然介入,很明顯的這是一個政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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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2 下午 08:49:56 宋燕輝〈仲裁案讓美日自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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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燕輝》仲裁案讓美日自陷矛盾
2016/9/12 下午 08:49:56  宋燕輝

9月11日,中國大陸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接受央視訪問時表示:「仲裁案這一頁已經翻過去了」。他也指出,北京不承認、不接受南海仲裁案的立場獲得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

此被西方媒體稱為「世紀之審」的南海仲裁案,或被北京譏為「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仲裁或鬧劇」,真的已被翻過?仲裁庭於7月12日所公布之裁決書真的是「一張廢紙」?

仲裁案公布當天,美、日、澳3國外交部門隨即發布聲明,要求本案兩造遵守仲裁結果。上周在寮國永珍召開的第11屆東亞峰會,美國總統歐巴馬與日本首相安倍再度呼籲中國大陸遵守仲裁結果。

但在此之前,俄國總統在出席於杭州召開之G-20峰會時卻公開表態,支持中國大陸不接受裁決的立場。

南海仲裁結果出爐後,聯合國祕書長辦公室發言人公開聲明本案與聯合國不相干,不予認可。此外,包括印度、德國、法國、義大利、英國、歐盟、和東協在內的國家或組織,也採取不贊同仲裁結果對中國大陸具有約束力的立場。以美國為首的國家集團對此發展感到相當失望。

美國、日本,以及澳洲強力表態要求中國大陸遵守南海仲裁案結果,此包括仲裁庭所做無一南沙群島之海洋地物可被視為「全權島嶼」的認定。

基此,南沙群島當中沒有任何一個海洋地物有權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主張劃設兩百浬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依此,美、日、澳三國面臨一個矛盾或雙重標準的法律問題。

如果日本支持仲裁案結果,堅持要求中國大陸遵守仲裁庭所作南沙群島無一高潮地物可以主張專屬經濟海域此一見解的話,日本如何說服世界各國支持比太平島更小、自然與經濟條件更差的沖之鳥可被視為「全權島嶼」,因而有權主張專屬經濟海域?

同樣的,澳洲主張在南印度洋與珊瑚其屬海上地物(赫爾德島、麥當勞島,以及美利戌礁)有權劃設專屬經濟海域的主張與仲裁庭見解相違。

美國主張位於太平洋上屬於美國之海洋地物(此包括中途島、貝克島、豪蘭島、金曼礁等)有權劃設專屬經濟海域。倘若美國堅持要求中國大陸遵守仲裁庭所作南沙群島無一高潮地物可以主張專屬經濟海域此一見解的話,美國必須修改或放棄自己的主張和實踐。

中途島只有50位居民,是否構成「一個穩定人類社群」?其生活所需是依賴自己生產或靠外來運補?如果面積只有0.012平方公里、且無人居住、無淡水、無可耕農地或土壤的金曼礁有權主張專屬經濟海域的話,美國如何能夠要求台灣接受太平島是礁岩,而不是「全權島嶼」的主張?

如果美國與日本基於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之解釋,允許主張遠距洋中地物有權主張劃設專屬經濟海域,大陸外交部副部長與之前王毅部長所稱南海仲裁案這一頁已經翻過的說法可能要被打一個大問號。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歐美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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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jiau 2016/08/09〈太平島當然是島 --- 聯合國國際法庭的判例打臉南海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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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島當然是島 --- 聯合國國際法庭的判例打臉南海仲裁庭
stevejiau 的部落格  2016/08/09 09:43:23


太平島當然是島 --- 聯合國國際法庭的判例打臉南海仲裁庭
 
歷時三年半的“南海仲裁案”終於在7月12日出爐了,正如各界事先的推測,仲裁法庭做出對大陸不利的判決,而且是一超出各界事先的預期,菲律賓百分之百全贏的判決。大陸從一開始就堅持不接受、不參與的嚴正立場,並明確指出仲裁庭對該案明顯沒有管轄權,但我們台灣從一開始並沒有打預防針,這一結果對台灣人民可說是一嚴重打擊,尤其是被那視為台灣保護神的 “盟邦” 出賣,這種感受並不好過。
 
事實上,這整個事件就是由某些有心國家所主導的假借法律之名的政治事件。這一結果證明了國際政治的險惡,及國家的自身利益遠超過公理正義,同時也再次驗證了中國流傳千年的古諺 --- 有錢能使鬼推磨。根據菲律賓的報導, 菲律賓在仲裁案共花了3000萬美元,其中律師淨收取了700萬美元,又根據英文版新華網的報導,PCA共收了316萬美元(285萬歐元) ,其中包括五位仲裁員的報酬及PCA提供秘書服務的費用,[PCA提供秘書服務收取了2,000歐元(2,218美元)的註冊費,辦公室及設備日租金1750歐元(1,940美元),聽證會的房間日租金1000歐元(1109美元),兩次聼證會共舉行了七天] 。 由此看來,仲裁員的報酬是蠻優渥的,然而菲方共花了3000萬美元,剩下的近2000萬又花到那兒去了? 當然,菲律賓聘請所謂的 “專家證人” 出庭作證是要花錢的。

這位出庭作證證明太平島是礁的所謂 “專家證人”是 Clive H.  Schofield,  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Australia, 過去在其著作中指南沙至少有12個島 --- 太平島,中業島、西月島、北子島、南子島、南威島、鴻庥島、馬歡島、敦謙沙洲、南鑰島、景宏島及安波沙洲應歸類於島嶼,並可擁有經濟海域及大陸棚,但在仲裁庭作證時確說南沙沒有一個是 “島”。演雙簧當然也得事先套好劇本,仲裁庭當然會問他為何改變立場,他當然否認他改變了立場,他在仲裁庭的陳述是說之前的判斷是根據不全面的資料得出,事實上他在庭上的證詞根本不合邏輯, 過去以有限 (不完全) 的資料就可認定為島,現在有更多的資料,照理說只能更完善他先前的看法,但他卻改認定為 “礁” ,這只有兩種可能,一是過去的資料是錯的,另一是他的觀點改變了,他不承認過去的論述是錯誤的, 也不承認他的觀點改變了, 而海洋公約也沒變, 這在邏輯上是不通的。 依據筆者對他證詞的分析, 事實上在字裏行間, 他已承認他的觀點改變了, 他在聽證會第四天的證詞第51頁21~ 26行說
In my writings, I have referred to Article 121(3) as "ambiguous". By that, I mean that it is subject to interpretation……….他說, 他不知任何法庭是否提供過這解釋 (他作證時並無任何法庭提供過這解釋), 如果有他會遵循, 在第52頁1~ 5行又說to identify objective factors -- like those mentioned by Mr.  Reichler -- that can be used to differentiate or distinguish between "islands" capable of generating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 and "rocks" which may not.  這就已改變了他自己先前的interpretation, 他先前interpret 太平島是一擁有經濟海域及大陸棚的島,現在加入了菲方律師自己增加的構成 “島” 必須擁有的必要條件,(聽證會第四天的證詞第13頁16~ 25行)” 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擁有充分的水源、不依賴于外來資源就能自給自足、擁有可耕作的土壤、是否有原住民或新住民而形成一社區”,這是很明顯的改變了他的觀點,至於他為什麼會改變, 反正你知我知, 就不必再說了。

海洋公約對島嶼的定義如下:
 
Article 121
 
Regime of islands
 
1. An island is a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surrounded by water, which is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
 
2. 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3, the territorial sea, the contiguous zon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an island ar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to other land territory.
 
3. Rocks which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

筆者認為依據公約,對島 “island”的定義是  “a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而字典對land的解釋是指 “擁有土壤可以耕作,有植物覆蓋的土地”,這也是許多學者都主張南沙群島至少有12個島的主要理由。因為上述這12個島都有天然植物覆蓋,其他如楊信沙洲、雙黃沙洲、染青沙洲也是常年出水,但因沒有植物覆蓋所以並沒有被認為是島。

事實上聯合國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12年在尼加拉瓜與哥倫比亞(NICARAGUA v. COLOMBIA) 海洋劃界案的判例中,就是對 “島” 採取這較寬鬆的認定,在該案例中哥倫比亞擁有的Alburquerque Cays, East‑Southeast Cays, Roncador, Serrana, 都被國際法庭認為是 “島”。雖然判決書中並沒有文字直接陳述上述各沙洲為 “島”,僅含蓄的在判決書第180 節中述說, “決定這些小島的準確地位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它們可能產生的領海之外的相關水域會與San Andrés, Providencia  and Santa Catalina 三個島所產生的經濟海域及大陸棚重疊”  (it is not necessary to determine the precise status of the smaller islands, since any entitlement to maritime spaces which they might generate within the relevant area (outside the territorial sea) would entirely overlap with the entitlement to a continental shelf and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generated by the islands of San Andrés, Providencia and Santa Catalina.) 。 但國際法庭在決定海洋劃界時卻將Alburquerque Cays的兩個小沙洲定為海洋劃界的基點,這就明確承認該沙洲是擁有經濟海域及大陸棚的 “島” 。

海洋劃界時必須採行公平原則,一般都會採用加權作法,而加權的基準是看 “相關海岸線的長度” (lengths of the relevant coasts) 。在本案例中國際法庭認定尼加拉瓜的相關海岸線長度為531 km,而哥倫比亞相關海岸線長度為65 km,其比例大約為1:8.2,國際法庭也因此作出1:3的加權比例來決定最終的海洋劃界。在判決書第152 節中明確指出,哥倫比亞相關海岸線長度65 km中,包含Alburquerque Cays, East‑Southeast Cays,  Roncador and Serrana  (The Court also considers that the coasts of Alburquerque Cays, East‑Southeast Cays, Roncador and Serrana must be considered part of the relevant coast. Taken together, these add a further 7 km to the relevant Colombian coast, giving a total length of approximately 65 km.) 。這就更明確的認定這四個沙洲是擁有經濟海域及大陸棚的 “島” ,因為在判決書第150節中明確指出,一海岸要被認定為海洋劃界時的相關海岸,該海岸 “必須產生投射區域且該投射區域與另一國相關海岸產生的投射區域相重疊” (in order for a coast to be regarded as relevant for the purpose of a delimitation, it “must generate projections which overlap with projections from the coast of the other Party”) 。此一原則已在2009年羅馬尼亞與烏克蘭黑海洋劃界案中就確立了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p. 97, para. 99) 。

尼加拉瓜與哥倫比亞海洋劃界相關海域簡圖

尼加拉瓜主張的海洋劃界簡圖

哥倫比亞主張的海洋劃界簡圖

尼加拉瓜主張的相關海岸線及相關海域

哥倫比亞主張的相關海岸線及相關海域

國際法庭認定的相關海岸線

國際法庭認定的相關海域

國際法庭訂定的海域中線

國際法庭訂定加權後的海域界線

國際法庭訂定簡化後的海域界線

國際法庭裁定的經濟海域界線

尼加拉瓜與哥倫比亞海洋劃界案相關島嶼位置圖

Alburquerque Cays 衛星照片

Alburquerque Cays 是由南北兩個沙洲所組成,中間相隔約386 公尺,北沙洲 (North Cay) 南北長350公尺,東西寬125公尺,沙洲上駐有30名哥國海岸巡防隊員,南沙洲 (South Cay)  比較小,大約180公尺x 70公尺,上面有一住民。
 
Alburquerque Cays照片

San Andrés衛星照片

San Andrés面積26平方公里,人口大約有70,000人。
 
Providencia and Santa Catalina衛星照片

Providencia and Santa Catalina面積17.5平方公里,人口大約有5,000人,Providencia北方的小島就是Santa Catalina。
 
Roncador Bank衛星照片

Roncado Cay是一400公尺x150 公尺的小沙洲。

East‑Southeast Cays衛星照片

Serrana Bank衛星照片

Serrana Bank一共有六個小沙洲,Southwest Cay是當中最大的一個,大約500公尺x 200公尺。

這幾個小沙洲都比太平島小很多,但國際法庭在該案例中認定這幾個小沙洲為 “島” ,可擁有經濟海域及大陸棚。

Quitasueno Bank衛星照片

在本案中Quitasueno Bank是否可被視作海洋劃界的基點也被提出討論。國際法庭最終裁定,該淺灘只有一處常年出水,且面積非常小,大約只有1平方公尺,其他五處都是 “低潮高地”,明顯只是一 “ Rock ” , 且五處 “低潮高地” 中也只有兩處位於該 “ Rock ”的12海浬範圍內,該二 “低潮高地” 依法可作為該 “ Rock ” 的領海基點。

Corn Islands衛星照片

Great Corn Island面積9.6平方公里,Little Corn Island面積3平方公里,兩個島上共有人口大約7,400人,這兩個島距尼加拉瓜本土大約26海浬。

Roca Tyra衛星照片

Roca Tyra是一非常小的島,距尼加拉瓜本土大約9海浬,在其12海浬領海範圍內,所以也可以當作尼加拉瓜的海洋劃界的基點。

Miskitos Cays衛星照片

Miskitos Cays的面積相當大,大約有12平方公里,距尼加拉瓜本土大約20海浬,為一自然保護區,衛星照片顯示上面有一些像似度假別墅的高腳屋。

近期照片顯示上面的高腳屋似乎比先前增加了。

Edinburgh Reef衛星照片

Edinburgh Reef距尼加拉瓜本土超過20海浬,衛星照片上看不到任何建築物,也沒有任何人煙的跡象,國際法庭應該是將其認定為 “島”,否則理論上不應該被認定為海洋劃界的基點。

本案例共有法官15人,其中13人為國際法庭所任命,他們是領聯合國的薪水,剩下兩位是由訴訟方所指派的訴訟方代表,很巧的這兩位代表Thomas A. Mensah  和Jean-Pierre Cot也正式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員,他們應當知道這麼小的沙洲都被認定為 “島”,然而卻在南海仲裁案中否定太平島是 “島”,這真是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更可笑的是他們兩位在尼加拉瓜與哥倫比亞海洋劃界案中分別代表敵對的雙方,然而卻在 “不同意見書” 中對本案表達一相同的 “不同意見” ,他們都認為加勒比海周邊國家眾多,情勢複雜,本案的判決將可能影響周邊第三國的利益。在南海仲裁案中,他們怎麼不想他們的裁定會影響周邊第三國甚至南海以外他國的利益。

另外還可一提的就是南海仲裁案的五位仲裁員中有兩位Jean-Pierre Cot和Alfred H.A. Soons,在其發表的學術著作中主張 “島嶼的地位與主權” 是不可分割的。他們認為島嶼本身並沒有領海、經濟海域及大陸棚,擁有領海、經濟海域及大陸棚的是島嶼的擁有者,這就如同刀械本身不會傷人,會傷人的是刀械的擁有者,如果不提刀械的擁有者,只討論刀械是否為兇器,這是沒有意義的。但是在南海仲裁案中,他們卻主張 “島嶼與主權” 可以分開討論,可以不看主權,只看島嶼的地位。這又是一個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的例子。這些仲裁員及“專家證人” ,在南海仲裁案中會改變其先前的學術立場,這一點是很值得玩味及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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