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每事報*
市長:SCFtw2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其他【*每事報*】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法''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黃士修 2016年04月16日 06:50 〈讓藍綠風向大亂的肯亞事件〉
 瀏覽1,057|回應2推薦6

SCFtw2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6)

公孫刀湯㊣
albert8888
SCFtw2
tina2008
雇貓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

http://www.storm.mg/article/103617
黃士修觀點:讓藍綠風向大亂的肯亞事件 
黃士修 2016年04月16日 06:50


這次的肯亞事件,不但掀起了朝野的激烈攻防,更顯得社會大眾嚴重缺乏國際外交和司法人權的認知,有些公眾人物還出來刷存在感誤導視聽。本文希望釐清一些概念。

一、管轄權問題

首先回到涉嫌電信詐騙案的台灣人還在肯亞的時間點,這時要討論的是管轄權競合的問題,基本原則是:屬地主義優先於屬人主義受害者所屬國優先於加害者所屬國。台灣人在肯亞透過電信網路詐騙大陸人,犯罪行為地在肯亞,犯罪結果地在大陸。故肯亞有第一順位管轄權,大陸有第二順位管轄權。

如果主張「一中原則」,台灣才有辦法在法理上主張犯罪結果地在中華民國領土,與大陸享有同樣順位的管轄權。如果不承認「一中原則」,台灣只能根據加害者所屬國的立場,主張第三順位的管轄權。但無論是何者,我方的立場都非常薄弱,因為肯亞跟台灣沒有邦交,跟大陸才有邦交。

當肯亞判決那些台灣人沒有違反電信法之後,接下來就是審理詐欺罪的部分。有一說肯亞沒有詐欺罪,乃是誤傳,肯亞刑法第27章290條以下就是詐欺罪。但由於受害者皆不在肯亞,肯亞不打算審理,又根據肯亞的移民法規,優先遣返地是原出發地,就把人交給陸方了。

二、審判權問題

現在,人已經在陸方手上。綠營批評馬政府的兩岸政策失敗,強烈要求把人直接還回來。肯亞事件的確突顯了兩岸問題,只是跟綠營想的正好相反。

因為犯罪結果地在大陸,必須依《中華民國憲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承認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之領土,才能夠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3、4條。如果主張台灣中國一邊一國,沒有「一中原則」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我方連呼籲陸方把人還回來受審的資格都沒有。

其實於法於理,陸方都有權把人帶走,而我方也有權要求把人還回來,只是這個要求沒有強制力。例如2011年菲律賓詐騙案,馬政府交涉了四個多月才成功。但我方在政治上又一定要做這個呼籲,不能逕行放棄應主張之權利。

三、馬洪蔡的立場

在這次事件中,馬英九和洪秀柱的立場是同調的,希望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來解決問題,呼籲北京當局尊重我方,爭取將人引渡回台受審。基於保護國民的立場,這是絕對必要的聲明。

肯亞事件的交涉能不能成功,坦白說取決於陸方。我方頂多只能提出陸方在主動通報和互相協商上的缺失,希望陸方不要破壞既有的兩岸合作機制。但依照近來的兩岸關係變化,以及這段時間陸方的回應,可以看出陸方在此事件的立場上非常強硬。

最好笑的是蔡英文,連「九二共識」都不承認的她,竟然說出「如果,臺灣人民涉及海外犯罪問題,應該押解回臺灣依法審判」這種話。那麼,她便是要求一般人民也享有領事裁判權,虧她還是LSE的法學博士。

四、回台受審問題

另一個爭議的點在於:有些人主張,我國人民在境外犯下詐欺罪,又不是重刑,故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引渡回台也無法起訴。

這個問題其實在2011年菲律賓詐騙案就吵過,當時主張領域外犯罪無法起訴最力的是呂秀蓮。呂秀蓮支持台獨,雖然不符合法理現實,至少她的邏輯是一致的。刑法實務見解則是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之領土,故該案可以審理。

類似的實例還有2013年的柬埔寨詐騙案、2015年又一起菲律賓詐騙案,皆是台灣詐騙集團在境外詐騙大陸人,成功引渡回台受審。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021號刑事判決也告訴我們,即便詐欺的犯罪行為地在越南,只要犯罪結果地在大陸,就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予以處罰。

五、詐欺罪判刑問題

將嫌犯引渡回台受審,可能有起訴後蒐證不易,最後導致判決過輕,甚至無罪開釋的情況。解決蒐證問題的關鍵,同樣在於兩岸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共同合作,兼顧受害者和加害者之司法權益。

大陸的詐欺罪刑責很重,台灣則相對輕微,這是事實。但是當我們先入為主地判定「此罪在我國政府的司法體系下判得不夠重」,就得小心自己是否以報復的心態,將正義無限上綱。

即使在法律專業的考量之下,評估目前的刑責的確過輕,司法體系也不能違反法律,憑自由心證判處重刑。責任在司法體系怠惰,無法伸張正義嗎?不,責任應該在立法體系身上,立委修訂法律,司法體系才能執行。在修訂之前,我們仍然必須按照現有的法律行事。

永遠要記得,十惡不赦的犯人也有受司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得被判處超過相應罪行的刑責。將詐欺犯留在大陸判處重刑,或許大快人心,但他們是中華民國公民,就應該受到中華民國的法律保障。

如果爭取引渡回台受審不成,至少希望能夠合作調查,待查明真相、判決確定後,再爭取引渡回台服刑,也算是好結局。而這一切都有賴於政府透過兩岸管道交涉,不是立委諸公在國會藉機作秀就可以成事。

這就是法,和現實。

*作者為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

.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467488
 回應文章
2016-04-20 07:15 聯合晚報 記者黃國樑╱即時報導〈肯亞案 人民日報:有什麼理由把人送回台灣?〉
推薦1


SCFtw2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SCFtw2

.

http://udn.com/news/story/1/1641175
肯亞案 人民日報:有什麼理由把人送回台灣?
2016-04-20 07:15 聯合晚報 記者黃國樑╱即時報導

我方專案小組今天搭機登陸,協商將肯亞電信詐騙案我方嫌疑人遣送回台,但人民日報海外版今天以一篇二千餘字長文,表明台灣無理由將人遣返的立場。文中指出,肯亞案台灣一開始就沒有參與偵辦,大陸偵辦了兩年才收網,根據法庭便利和屬地原則,不但大陸有優先的司法管轄權,且唯有在大陸審訊,才有可能將罪嫌繩之以法,有什麼理由把人送到台灣?

這篇文章以「真相不辯自明綠營鼓譟沒用,且看台灣電信詐騙鬧劇如何收場」為題,「鼓譟沒用」的表達,已顯示不擬讓犯人回台的態度。

文章說,沸沸揚揚的「欺詐犯之爭」,最終還是朝著兩岸協商的方向演進了。但人們好奇的是,在民進黨準執政、綠營「反中」大合唱的情境下,協商會否受到掣肘?

它認為,對於此案島內「藍綠政客」一開始說大陸「強行擄人」,純屬「迫害妄想症」的條件反射。而台灣的這些主張,文章認為是受了陳水扁時代的力推「台灣同心圓」史觀的影響,「以為自己就是世界的中心」,大陸得無條件配合服從。它表示,兩岸共打與司法互助協議是規定,當「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利益等特殊情況,視情況決定遣返。絕不是一方抓到對岸的罪嫌,就必須主動送回去,也「不是你要我放人,我就得放」。

文章還引用法務部新聞稿「自己錯還要怪別人」當小標題表明,大陸此次從來沒主張把罪嫌帶回台灣,是台灣要來搶人,要大陸怎麼合作?而綠營「立委」把大陸當敵人看待,無端指責、粗魯謾罵,從一開始就放棄了協商,卻又反過來指責大陸不配合,這是何等霸道的邏輯?

它說,以台灣目前懲治犯罪的成效,大陸若繼續任由罪犯回台灣逍遙,怎對得起家破人亡的受害者?最後,文章說,「沒有互信如何協商」,今天台灣的法務部、陸委會、刑事局赴陸協商,希望就兩岸打擊第三地的詐騙集團,建立具體明確的合作機制。大陸方面當然也希望建立更健全的合作機制。但兩岸所有的協議都是建立在「九二共識」的互信基礎之上,此次事件中民進黨籍的「立法院長」蘇嘉全甚至公開說,「台灣和中國畢竟是兩個國家」,要求「全國」動起來去救人,台灣當權者持這樣赤裸裸的「兩國論」,難道不會妨礙兩岸協商?

它表示,如今民進黨尚未明確承認「九二共識」,而綠營反中鼓譟未歇,大陸不得不「考慮一個月後的變數」。島內一些政客需了解,耍嘴皮子罵人誰都會,能把事辦好才是真本事。

.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469542
2016-04-16 08:40 聯合晚報 記者程平╱即時報導〈徐國勇批羅瑩雪 核終戰神轟徐:多念點法律〉
推薦2


SCFtw2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2)

albert8888
SCFtw2

.

http://udn.com/news/story/1/1633214
徐國勇批羅瑩雪 核終戰神轟徐:多念點法律
2016-04-16 08:40 聯合晚報 記者程平╱即時報導

民進黨立委徐國勇為了「肯亞案」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但核終戰神黃士修在臉書PO文反指徐國勇是法學博士,還當過律師,卻犯了一堆法律上的錯誤,專家開講個屁。

黃士修指,徐國勇提到「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也提到「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的概念。他知道台灣和大陸有重疊的管轄權,問題在於管轄權的優先選擇。

結果徐竟然採取「以原就被」原則,這只適用於國內訴訟,可見徐完全沒有國際法的概念。當涉及跨國訴訟時,屬地優先於屬人,徐國勇還在胡扯什麼「這是全世界所有訴訟法的慣例」。

黃士修並指,退一百萬步,真的讓徐用「以原就被」原則(民事訴訟法第1條)好了。肯亞事件中的嫌犯住所地在台灣,但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故應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嫌犯的居所地在肯亞!

但徐國勇卻接著說「被告是台灣的民眾啊,當然就應該要台灣優先啊」,莫名其妙變成屬人主義了。徐不只不懂國際法,連民事訴訟法都搞錯了,法律概念亂七八糟。

黃士修表示,徐國勇說「犯罪行為地在第三國」、「第三國又有詐欺罪又判無罪」。徐到底有沒有看新聞啊?肯亞判無罪的部分是就嫌犯是否違反電信法,根本不是詐欺罪啊!

黃也點出,徐國勇後面則提到「兩岸關係規定,台灣人民在中國犯罪,像這種詐欺罪,我們回來還是可以處罰的」、「這個沒有刑法裡面所謂在國外犯罪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才可以處罰這個規定」。

這點沒錯,但關鍵的前提是「兩岸同屬一中」,大陸地區才算是中華民國的領土。現在是怎麼樣?民進黨立委也要逼蔡英文準總統轉向了是吧?算了,反正同樣是法學博士的蔡英文自己也搞不懂,不承認「九二共識」還想向對岸要人,我真的不知道她的博士學位是怎麼拿的。

黃士修批評,非法律專業人士,不懂而胡說八道,叫做無知。法律專業人士,連自己本行的基礎知識都搞不清楚而胡說八道,叫做無恥。請徐國勇和蔡英文一起回去多念點法律,好嗎?

.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467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