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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1 陳長文〈請馬總統打開最高法院的牢籠〉
2015/09/21 16:21 瀏覽461|回應0推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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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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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921000419-260109
天堂不撤守 - 請馬總統打開最高法院的牢籠
2015年09月21日 04:10 
陳長文

筆者任教法學院40多年,最高法院的見解很少是法律新鮮人於課堂上的正面教材。為何令法律人感動又擲地有聲的判決寥寥無幾?

最高法院院長將於10月退休。在此人事更迭的時候,筆者想提出對最高法院改革的幾點期許。這得從若干「個案」談起。

首先,26年前(1989)的鄧元貞案,大法官第242號解釋推翻了最高法院的一則判決,使得許多已在大陸結婚,卻因兩岸戰禍生離死別,來台後重婚而組成的新家庭,免於遭宣告婚姻無效的命運。

當時大法官這樣說:「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甚或音訊全無,生死莫卜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有不得已之因素存在,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也就是說,規定重婚無效的法律本身雖不違憲,但最高法院於特定個案下的「法律適用結果」違反了憲法精神。

然而,2011年最高法院適用理應違憲而無效的《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卻以程序理由駁回一則上訴,讓一段40年的婚姻冰消瓦解。完全沒有考慮大法官釋字242號的解釋精神。

兩案相距22年,解嚴20多年後的2011年乃至今天,最高法院選擇適用《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而非聲請釋憲的決定,著實令人氣餒。

要知道,最高法院不僅是法官審判時的指引,更是人民個案救濟的最後防線,其重要性不下於大法官會議。最高法院若能強化適用法律時的憲法意識,當能減少人民聲請釋憲再審的痛苦!這些都是最高法院每一位法官該有的期許,也是社會對最高法院的期盼。

令人遺憾的是,最高法院一直存在見解未能與時俱進的問題。舉例來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2774號判決援用了70年前的判例(27年上字第1191號),認為未經認許的外國公司屬於「非法人團體」,不得提起自訴。於動盪的1930年代,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的「尊嚴」,「外國」公司若未經「我國」認許,或許有限制其權利的必要。但到了超國界經貿活動超過想像頻繁的今天,這個77年前的古董判例顯已不合時宜;此外,同一個最高法院(民事庭)早從50年台上字第2719號民事判例到103年度台抗字第924號民事裁定,始終允許未經認許的外國公司得提起民事訴訟。這樣既欠缺國際觀,又疏於透過知識管理達到一致見解的最高法院,真的該再多多加油。

再者,最高法院的決議(甚至是判決)見解,對全國的法院具有「事實上拘束力」。簡單來說,最高法院「適用」法律的方法,決定了法律的真正面貌。尤其在「行政恣意」、「立法怠惰」的政治現實下,法院(特別是最高)的見解應該走在時代的前沿,以回應社會、保障人權。

此外,法官審判適用的是法律,而非判例,判例只是法官審判的參考,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因此,最高法院不可僅以「判決違背判例要旨」為由,廢棄原審的裁判,各級法院法官也毋須受判例的束縛,進而達到「判例歸零」的效果。事實上,民刑判例多如牛毛,由最高法院一一檢討也非實際。若能判例歸零,一則「去蕪」,讓法官決定如何廢棄不合時宜的判例,減少將判例生搬硬套的「恐龍判決」。二則,法官可以「存菁」,仍舊援引好的判例作為裁判依據。

準此,最高法院也應帶頭「落實」合議制的優點,讓最高法院的判決,包括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展現深層法學對話的實況。

一個好的最高法院院長若能虛懷若谷,聆聽司法改革的建議,當能促進法律見解的開明進步。司法雖具有被動的性質,但也不應遺忘自身的積極面與使命:藉由判決補行政、立法之不足,推動社會的進步。在人民普遍對司法失去信心的此時,期盼最高法院能迅速有效的做出合時宜、符正義的判決,去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重振年輕法律人對正義的嚮往。

最後,改革雖非一人得以完成,但最高法院院長確實扮演重要角色,掌握充沛行政資源的同時,其法律見解及改革作為,必能引領、鼓舞全國法官甚至法律人,促進審判文化的改變。因此,期盼馬總統提名有前瞻思維的人選掌理最高法院。

總之,實施法治近30載,最高法院需要打開過時制度的牢籠,讓法官的思維遨翔,促進法治升級。(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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