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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法官.例一】2015-6-17, 19:07:02 聯合報即時報導〈罵邱毅「世界最禿垃圾」 「善意評論」無罪〉
2015/06/19 06:30 瀏覽622|回應1推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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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貓
albert8888
tin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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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毅或許是垃圾,不過這個法官確實是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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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2/999826
罵邱毅「世界最禿垃圾」 「善意評論」無罪
2015-06-17 19:07:02 聯合報 記者王燕華╱即時報導

宜蘭縣31歲賴姓男子在前立委「邱毅談天論地話縱橫」臉書上留言「政治核廢料」、「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邱毅覺得受到侮辱提告。承審法官認為賴男符合「善意評論」原則,所評論之事可受公評,判決無罪。

賴男去年5月在個人臉書網頁轉貼標題為「台灣邱毅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文章,接著又轉貼到「談天論地話縱橫」臉書網頁,並留言「政治核廢料」、「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遭邱毅提告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並求償50萬元。

他坦承沒有先查證該篇文章是否為真就直接轉貼,表示當時邱毅把台北捷運殺人事件歸咎在學運上,他很憤慨,且邱毅還在大陸電視台政論節目上公開指責學運分子,讓他懷疑是否邱真的有加入共產黨轉貼文章只是想瞭解此事真偽,且只限定好友才看得到,而留「政治核廢料」等語,是看到作家九把刀對邱毅發表政治垃圾的言論。

承審法官認為,被告留言是針對邱毅將台北捷運殺人事件與太陽花學運連結一事所為的「個人意見評論」,應以是不是出於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的「合理評論原則」論斷。被告言詞雖稍嫌聳動、誇張,然尚未達情緒性謾罵,仍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圍。至於賴男未查證就轉貼文章,法官認為有合理懷疑,應推定為善意而不具誹謗故意。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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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618000545-260106
司法核廢料 邱毅嗆法官
2015年06月18日 04:10 
簡榮輝/宜蘭報導

宜蘭縣賴姓男子去年因不滿前立委邱毅將鄭捷殺人事件歸咎於太陽花學運,在臉書抨擊邱毅是「政治核廢料」、「全世界最禿的垃圾」而遭邱毅控告誹謗,並附帶民事求償50萬元。宜蘭地院認為賴男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善意評論」,昨日判決無罪,同時駁回50萬元民事求償,全案可上訴。

邱毅表示,他不相信會有如此昏庸無能的法官;因為,如果這種判決邏輯可以成立的話,那麼,當他收到判決書之後,只要一確定法官名字,就要罵這位做出恐龍判決的法官是「司法垃圾」、「司法核廢料」!他強調,罵人垃圾難道不必被判有罪嗎?如果網友可以在網路上漫罵卻不必負責,台灣還能談什麼公道?

延續九把刀言論

賴男去年5月底瀏覽大陸網站「習總日記」時,發現一篇「台灣邱毅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文章,隨後轉貼至「邱毅談天論地縱橫」臉書專頁。

當時,邱毅剛好於臉書上發表一篇鄭捷殺人案與太陽花學運有關的言論,賴男竟在底下留言辱罵邱毅是「政治核廢料」、「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賴男遭邱毅依《刑法》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提告。

賴男庭訊辯稱,轉貼大陸網站文章是想與人討論文章內容;且他是先看到作家九把刀對邱毅發表「政治垃圾」的言論,才進一步說邱毅是「政治核廢料」、「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

轉貼非故意誹謗

他強調,寫這些話都有前提,也就是「必須邱毅真的是垃圾才構成」,不認為自己有誹謗及公然侮辱的問題。

法官採信賴男確實是針對「邱毅文章」而發表評論,並非是單純針對「個人」謾罵;另法理上若牽涉公共事務,個人名譽權應退讓於言論自由,且賴男轉貼的大陸文章,也不具誹謗故意。

法官舉例,法院判決即為可受公評之事,像近期常有法院判決結果與民眾期待有落差,因而被冠上「恐龍法官」。邱毅也曾於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前立委洪奇昌無罪時,主觀評論「三個混蛋的合議庭法官」;尤其,邱毅曾任3屆立委,以打扁、爆料受到支持者愛戴,更應以最大容忍接受監督的義務。

籲容忍民眾監督

法官認為,鄭捷案與太陽花學運都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邱毅發表的網路文章將兩者連結,本來就可能招致反對者批評、嘲諷。

法官表示,儘管賴男言詞稍嫌聳動,但未達情緒性謾罵,也可增加民眾的關注程度,所以認定賴男是「善意評論」。(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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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法官.例二】2015-7-2 中時短評〈讓警察大膽用槍〉
2015/07/02 22:19 推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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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8888
tina2008
公孫刀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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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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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702000601-260109
短 評 - 讓警察大膽用槍
2015年07月02日 04:10 
主筆室

小時候,我們常玩官兵捉強盜或警察抓小偷的遊戲,當賊的到處跑,想辦法躲藏不被官兵抓到。

現實社會裡,當警察、當官兵的有槍、有武器,但賊不一定會躲起來,還可能開槍反擊抵抗,結果警察為了自保,開槍不小心把賊打死了,卻落得跟賊一樣的下場,被法官判刑、賠錢,人生毀了。

桃園楊梅分局葉姓員警執勤抓通緝犯,對方開車逃逸,葉員朝腿部連開3槍,通緝犯負傷開車跑了,沒想到傷重死亡,檢察官和一、二審法官根據監視器畫面認為葉開槍沒有急迫性,判他6月徒刑。

假設時間倒帶,葉員遲疑沒有開那3槍,通緝犯順利開車門離開,員警奮勇攀在前方擋風玻璃,或是乾脆束手讓通緝犯開車加速逃逸,結局可能是員警被車撞死進了忠烈祠;通緝犯撞上其他無辜路人,社會付出慘痛代價。相信誰也不願見此答案。

「再給我選擇一次,我也不開了!」幾年前刑事局1名警官因開槍追歹徒被判賠百萬元後有感而發,也是大多數員警的心聲。他們曾在生死之間,猶豫是否要開槍,因為開槍有寫不完的報告,還要面對司法嚴格的檢驗,但如果不能在瞬間反制,就是等死。

台灣講法治和人權,警察使用槍械有相關規定,員警依用槍要領大膽使用槍枝,並朝非致命部位射擊,豈能事先料想會造成死亡之後果,法院事後以最高注意標準作為判斷依據,殊不知生死一瞬,就算受有精良訓練的特勤幹員,也不能夠達成此最高標準的要求,法律反成為扼殺執法者的凶器。

希望本案不會造成警察執勤時的寒蟬效應,畢竟警察不應該成為帶槍的弱勢團體,唯有支持員警大膽和正確使用槍械,才能捍衛社會正義及保障民眾安全。(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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