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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極少數人所主張的他們自己的大幸福不能要求整個社會為他們付出很大的代價,應另訂《同性伴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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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lassic-blog.udn.com/GolfNut/9852752?raid=6096182#rep6096182
極少數人所主張的他們自己的大幸福不能要求整個社會為他們付出很大的代價~~~ ^@@^
回應文章:GolfNut 的部落格》文章創作》淺談所謂同性婚姻 —— 兼答『廖玉蕙/何時雲開月來?』
發表時間:2013/12/18 02:03

心理性向這事頗為難解,生理變性變不出真女人真男人,他們自己遺憾,我也遺憾,更深一層的是染色體絕對沒法變,所以假男人假女人衹是自己爽,別人很尷尬,然而他們好像絕大多數單身,所以社會問題到此為止,

同性相愛事情就很複雜,女女相愛我看沒事,女女相愛而要性愛,那也沒事,女女相愛而要長期共同生活,沒問題,女女相愛而要定下社會名份,沒問題,但是那不能叫婚姻,不能叫嫁娶,那衹能叫同性伴侶,婚姻法家事法什麼的不應納入同性伴侶,應該專立一部同性伴侶法來專門規範並保障之,以申人權,至於同性家庭要有小孩,在女女家庭比較好辦,如果其中一女以自己的卵去受孕自己生,那麼此女可以取得小孩的監護權,為當然之母,小孩稱之為媽,小孩從母姓,另一女則可給予養母身份,但小孩稱之為阿姨,這是大概的狀況,

但在男男之間,事情就麻煩得多,男男相愛我看沒事,男男相愛而要性愛,那就事情大條,那就是容易搞上AIDS,害己又害社會,情況就有些像吸毒,吸毒哪裡是人權?!有些國家連運送毒品都是唯一死刑,祇因為連運送毒品也是在高度危害社會,當然男男性交沒那麼嚴重,不過也夠糟糕了,所以還是等AIDS有了疫苗再說為妥,男男相愛而要長期共同生活,沒問題,男男相愛而要定下社會名份,沒問題,同性伴侶法為他們服務,至於男男家庭要有小孩,兩男之一可以找女人生小孩,如此則為父,另一則為養父,

這樣的同性家庭比較可以接受,但小孩是否高興?這是大問題。小孩沒有選擇,在家庭裡不是沒有爸就是沒有媽,而且兩性父母對小孩的人格成長極重要,而且小孩以後所存身的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成員男歡女愛的社會,同性家庭裡的小孩恐怕比單親家庭裡的小孩在成長上更艱難,同性伴侶要成家,沒問題,但最好另訂同性伴侶法,同性家庭要有小孩,我很遲疑,

我想我夠開放了,但極少數人所主張的他們自己的大幸福不能要求整個社會為他們付出很大的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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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lassic-blog.udn.com/GolfNut/9852752?raid=6096194#rep6096194
另訂《同性伴侶法》
回應文章:GolfNut 的部落格》文章創作》淺談所謂同性婚姻 —— 兼答『廖玉蕙/何時雲開月來?』
發表時間:2013/12/18 02:30

關於另訂《同性伴侶法》這個想法,大約一個月前兩方大遊行對陣那時候我在聯網哇新聞上說過,衹說了兩三句,現在發揮一下,總之把兩個同性相愛者有社會名份的結合放進既有的《婚姻法》或《家庭法》衹能是一件蠢事,我不知道這些立法者和人權活動家為什麼那麼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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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的老婆媳婦,女兒的老婆??女兒的老公女婿,兒子的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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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0966/2489176
同婚釋憲效應擴大 大學校長、教官臉書反同遭投訴
2017-05-27 17:23聯合報 記者周宗禎╱即時報導

同性婚姻大法官釋憲後續效應,中華醫事科大校長曾信超、台灣首府大學鄭姓教官各自在臉書貼文反同,反對與支持留言仍持續增加,有網友質疑身為大學校長、教官不應有這種違反人權的言論。曾信超表示,這是他個人看法、不代表學校;台首大則以教官個人在臉書屬私領域意見,校方尊重。

大法官日前釋憲認定現行民法婚姻章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宣告「民法」只准異性結婚條文違憲,引發贊成、反對同姓婚姻民眾熱議,不同領域意見領袖也紛紛發表看法。

中華醫大校長曾信超、台首大教官在臉書發表反對意見,雖都表明是個人看法,仍遭網友投訴認為在教育界工作不該選邊站,質疑「發表這種言論者是否適合在校園任教?」

曾信超昨在臉書貼文:「同婚合法後??兒子的老婆媳婦,女兒的老婆??女兒的老公女婿,兒子的老公??姐姐的老公姐夫,姐姐的老婆??哥哥的老婆嫂子,哥哥的老公??弟弟的老婆弟媳,弟弟的老公??妹妹的老公妹夫,妹妹的老婆??懇求答案?這是從根本毀壞了長久以來的倫常!毀壞了『創造宇宙繼起生命』的意義!」

貼文發表後許多網友留言支持,曾信超也在留言中舉例法國雖同婚合法,但去年底已有20萬人上街頭要求廢除同婚法,「因為社會付出的代價太大了,台灣還以為自己很進步,卻是「家庭全瓦解」;曾信超強調贊成特例存在,男男女女可以去愛、共同生活,但不能鼓勵。

另台首大教官也在臉書引用圖文指「身體的肛門是拿來大便用的,不是拿來性交用的,如果你使用錯誤,需要的是修正行為,而不是修正民法」;校方轉述教官看法「尊重同性戀,但反對他們影響跟我有關的民法,每個人都有表達個人意見的權利,這就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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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651764
風傳媒報導 2017年05月24日 22:18〈「同性婚不是普世人權」兩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釋憲解釋僭越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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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torm.mg/article/272091
「同性婚不是普世人權」兩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釋憲解釋僭越立法權
風傳媒報導 2017年05月24日 22:18 風傳媒

大法官會議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就民法不允許同性二人婚姻,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意旨,但大法官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強調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要變更婚姻制度的定義,涉及社會文化價值觀之變動,應該由立法院或由全民公投的民主程序決定,對大法官做出違憲結論,他認為是「邏輯謬誤,無法認同」,而釋憲也降低持不同意見者繼續對話與彼此進一步了解及包容之可能性,他感到「至為遺憾」。

全體大法官中,除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之外,黃虹霞也提出部份不同意見書,認為在法務部表態要提《伴侶法》,立法院又有多個法案版本時,大法官不宜對如何保護同性二人永久結合關係的立法形式過度表態,以免僭越立法院權。另黃瑞明則因為妻子是提案修《民法》的立委尤美女,故聲明迴避不參與解釋。

吳陳鐶:同性婚姻涉文化價值觀 應立法院決定或全民公投

吳陳鐶在不同意見書中,首先主張不該受理台北市政府的聲請釋憲案(大法官會議係併祁家威案審理),因為大法官會議不是各行政機關的「法律諮詢機關」;對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是否違憲,他強調,婚姻是一種制度,是國家社會及文化價值觀的反映,他歷數大法官過去的多號解釋說明「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結合」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因而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是否變更涉及社會文化價值觀的變動,不能一味仿效他國,「應由代表全國民意之中央立法機關經由立法程序之間接民主程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之直接民主程序決定」。

至於要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合的同性別二人,應否保障其自由權,他認為,應屬不同層次的問題。首先,婚姻自由或結婚自由不是憲法列舉的人民自由或權利現行民法婚姻從結婚離婚到財產等都是以一男一女為限,維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與憲法並無牴觸,至於所謂婚姻不限一夫一妻也該受到保障則是反客為主,倒果為因,以此得出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有立法重大瑕疵的結論,更是邏輯謬誤。

吳陳鐶並列舉其他各國情況,和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強調,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權,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更以「男女」而非「人人」或「任何人」規範結婚權之問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定國際法並不要求各國一定須允許同性別之二人結婚,歐洲人權公約則規定男女才有婚姻權,美洲人權公約規定男女才能結婚,日本憲法明定婚姻基於兩性之合意而成立…全球只有少數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

更重要的,對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為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為了維繫人倫秩序,健全家庭制度、繁衍後代、養育子女等社會功能,目的正當,因此,他認為並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黃虹霞:同性婚和異性婚就是不一樣 釋憲僭越立法權

至於是否承認「同性伴侶」,他也舉世界各國的例子,認為並未形成共識,就這個涉及國家社會及文化價值觀變動之重大歧異議題,釋憲機關並未較立法機關有能力作成更正確之判斷,且立法院就此議題已有許多不同內容之議案在審議中,民主程序並未失靈,因此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我國應否立法予以保障與以何種名稱稱之、以何種方式規範仍屬立法形成之範疇,大法官估泏多數意見的解釋,無疑阻礙人民就此深具社會與文化意涵議題透過民主程序審議及辯論之機會,且降低持不同意見者繼續對話,與彼此進一步了解及包容的可能性。

黃虹霞則部份不同意見書中述明,她同意相同性別之二人有權自主決定永久結合關係,且法律應給予適當保護,但不同意解釋文中對相同性別兩人之永久結合關是否就是「婚姻自由」的論述,此外,大法官是釋憲者,而不是制憲者,無權也不宜為「婚姻」重下定義,而解釋文既要尊重立法形式(修法或專法),又透過釋憲重新定義現行法律對婚姻的定義,豈不是越權限制立法權,而自陷矛盾?

黃虹霞強調,「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是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完整意涵,她確信同性永久結合關係和異現行憲法保障的傳統異性婚姻有本質上的差異,台灣社會也還不到要重新定義婚姻的地步,大法官的職責只要判斷對同性別的結合關係是否保護已足,在法務部表態要制定伴侶法,而立法院也有多民法修法版本,大法官不宜就立法形式過度表態,以免招來踰越釋憲權、僭越立法權之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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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兩國均規定同性伴侶不得共同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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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1123005629-262104
我見我思:彭蕙仙》拿出「同」理心
2016/11/23 下午 07:43:27  彭蕙仙

婚姻是不是基本人權?「歐洲人權法院」已3度裁判指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除了修改《民法》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辦法可以實際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又不至於給固有的婚姻與家庭帶來過大的衝擊呢?有的。例如法務部計畫提出的《同性伴侶法》,德國與法國等就是以這樣的立法精神,保障同性伴侶的日常生活、手術同意書的簽署、醫院探病權、臨終和遺產繼承權等;值得注意的是,德法兩國均規定同性伴侶不得共同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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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19 聯合報報導〈確立權利義務關係 法部決推「同性伴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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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8375/1064884
確立權利義務關係 法部決推「同性伴侶法」
2015-07-19 02:38:53 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上月底以五票對四票,判決同性婚姻適用於全美各州;法務部鑑於世界司法潮流及民意逐漸改變,決定制定「同性伴侶法」,保障同性戀者法律權益。

法務部部長羅瑩雪表示,先立同性伴侶法,待民意適應再制定同性婚姻法,還是一步到位,直接制定同性婚姻法,將上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I-voting)讓民眾票選,作為未來立法參考。

「同性伴侶」指兩人是「雷同」夫妻關係,彼此間互負並享有如同夫妻間的繼承、扶養等權利及生活費用負擔、忠貞義務,至於同性伴侶能否收養子女仍待討論;「同性婚姻」指的是雙方關係等同於「完全」的夫妻關係。

法務部指出,政策上先定調制定「同性伴侶法」專法保障同性戀者,未來如果I-voting票選結果是要直接立同性婚姻法,法務部將分批作民調,視民調結果,也不排除就直接定「同性婚姻法」,目前已積極蒐集國外立法例,研議分析可行性。

法界人士指出,包括美國等廿一個國家已陸續承認同性伴侶的婚姻合法化;英法兩國皆先採行訂定同性伴侶制度的法律,經長時間適應,再朝同性婚姻合法化方向努力。

法國一九九九年通過民事伴侶結合法,施行十四年後,總統歐蘭德提出同性婚姻法時,法國國內引發重大抗爭,同年五月,國會通過同性婚姻法,但反對聲浪至今仍未平息。英國於二○○四年通過民事伴侶關係法,二○一三年七月通過同性婚姻法。

法務部認為,國外多採漸進式立法,我國亦不應躁進,宜先制定同性伴侶法,以減少制度變革所產生的衝擊及社會成本;對同性伴侶制定專法,至少可以保障同性伴侶間的醫療同意權、家屬權、扶養權、以遺囑指定將遺產遺贈給同性伴侶的財產權益等。

據了解,法務部前年委託學術構民調,百分之五十三點七的受訪者同意同性者可結婚,百分之六十一點一受訪民眾贊同同性結婚者可收養小孩,百分之六十七點九的受訪民眾認為同性結婚家庭收養的小孩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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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3 鐘重發/教師(彰縣北斗)〈同性婚姻 不符合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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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9146075.shtml
同性婚姻 不符合家庭制度
【2014/12/23 聯合報】【聯合報╱鐘重發/教師(彰縣北斗)】 2014.12.23 02:04 am

人類是生物的一種,需符合會生長、繁殖、死亡等生物的基本特質。人類社會所有的制度設計與法律規範,不只是在滿足個體基本需求,更需有助於群體生存延續。「家庭」,即是人類為符合生物「繁殖」的基本設計。

同性伴侶的結合無法自然生育子代,因此同性伴侶基本上是不符合「家庭」制度的。廿二日立法院審議的「婚姻平權修訂案」爭議極大,支持修法者藉憲法需保障人權的基本自由為題,強調個體對其婚姻與家庭亦有「自由選擇權」,不應由現今法律限定,所以極力提倡在家屬法中增修婚姻平權法規。

筆者非常榮幸擁有並尊重人類的理性與自由意識,不過對同性伴侶要組成「家庭」的訴求卻無法贊同。同性伴侶的團體該不是為了擁有「生育」而結合,若是為了組成「家庭」後可合法收養子女,那麼筆者站在被收養子女對等權的觀點,完全無法接受同性伴侶收養小孩—到底誰有權在未經孩子同意下,將一個孩子分派給同性伴侶家庭呢?

除了收養小孩外,同性伴侶的結合,若是在於爭取「性自由」、遺產稅、贈與稅、受益人、法定代理人等權益,則與家屬法是否提修已無關聯了。關起門來的性,縱使有法也難管得到,只要辦事的兩造沒有對不起人,關起門來做的,旁人哪能看得到、管得著呢?而同性伴侶的稅制、受益人與法定代理人的權益,另行在其他法規中增訂同性伴侶確保權益即可,哪有需要提修家屬法呢?畢竟「家庭」是人類生育繁衍的基本單位,明顯與同性伴侶的組合是不相干的同性伴侶的權利與保障,在戶政法規上增修,是不是爭議較小且易行呢?

「家庭」是人類生育子女的基本設計,收養子女是夫妻生育權的延伸,被收養的稚子沒有說不的權力,讓無法生育的夫妻收養已那麼情非得已了,更何況是讓同性伴侶收養子女呢?懇請同性伴侶別把手摸進子女收養的議題,因為被收養的孩子是沒有對等的權力的。放下不該爭取的吧!那麼應該會有更多的人站出來,積極的為同性伴侶爭取該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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