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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駿 • 6:41 am
台灣大法官的法學思想進步是可喜可賀之事,如果沒有失效期限的問題了,立法修改也緩不濟急,就是要法官造法了?不知屆時,我們的法官夠不夠力?有沒有這種思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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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室 > 朱駿 • 7:25 am
法官不能造法,但積極的司法權可以改正立法與行政權的過度或不足,是憲政發展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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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駿 > 主筆室 • 8:14 am
打攪您的清境,實在抱歉。據我的理解,民主先進國家的法官確實有透過判決造法的情況,如果不然,台灣法官不審案子,審而不做出明確判決,台灣大法官的解釋等於白做了。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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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026000714-260109
社論 - 為大法官保障人民翻案權喝采
2014年10月26日 04:09
本報訊
大法官面前挑戰法令違憲成功的人有福了!即使大法官沒有宣告違憲法令立即失效,而只是預告定期失效的期間,聲請解釋成功的當事人從此也確定可有回到法院中得到翻案救濟的機會!
大法官日前作成一號新的憲法解釋(釋字725),對於近年來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時,因為經常給予定期失效的期間,以致常有聲請釋憲的當事人不能回到法院中得到應得的翻案救濟,形成釋憲機制保障個案人權上一項絕大的遺憾,終於提供了出路。大法官不允許法院只是因為大法官預告了違憲法令失效的期間,而拒絕對於成功獲得法令違憲解釋的當事人,聲請法院提供翻案救濟的機會。
陳新民大法官提供的意見書形容,在很大的程度上,此項解釋解決了「長達30餘年的憲政難題,勇於開創釋憲聲請人提起救濟之新機,乃功德無量之新舉。」用李震山大法官的話語,此事大法官解釋不適用當事人問題,已累積不少民怨,本項解釋只是在消弭業已形成的社會不正義。
本案源於先後4位成功挑戰違憲法令的聲請人,在得到大法官解釋之後,法院卻都以大法官業已預告法令失效的期間為由,拒絕受理聲請人翻案的請求。
4位聲請人的挫折感完全不難想見。其中不止一個例子源自於不能得到冤獄賠償的問題。法院先是根據《冤獄賠償法》不許冤獄的受害人得到賠償,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大法官一方面確認《冤獄賠償法》否定賠償的規定違憲,一方面要求違憲的立法應該至遲在兩年內修正,否則失效。可是當當事人回頭請法院根據大法官解釋改判理賠的時候,法院竟又再拒絕。理由是違憲的法律還沒有失效。這是明知違憲,也不肯保障受害人獲得冤獄賠償的權利了!這樣的法院,目無憲法、目無冤獄受害人權益的程度,豈能不予人顢頇而又匠氣十足,不知社會正義為何物的觀感?
令人不解,最高行政法院竟還將拒絕翻案的判決選為判例,不論是出於跟大法官鬥氣的心理,還是企圖少辦幾個再審案件,都極不可取,有愧行政法院根據憲法設立保障人民不受政府違法侵犯的天職。大法官這次一併宣告這項判例違憲,值得鼓掌。
湯德宗大法官特別提醒,不該忽略的是,當事人尋求翻案救濟是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蘇永欽與羅昌發兩位大法官則更強調,當事人聲請釋憲挑戰法律違憲,不啻也是在推行法治公益。鼓勵都來不及,法院怎麼忍心拒絕翻案救濟?
現行的司法制度與實務慣將大法官與法院的職務分割,本身就是形成當事人尋求正義困難的深層原因。在35年前無罪卻遭受羈押近3年的當事人,聲請冤獄賠償,兩審失利,聲請大法官解釋,回頭聲請再審失利,現在一息尚存,二次請求釋憲得直,竟還要再回頭聲請再審,若真能如願,冤獄賠償的官司竟然要打個六審才能得到正義,正義也未免太昂貴了。而要是又再踫到顢頇的法官呢?簡直不敢設想。
不要小看、也不要以為這事似乎不是經常出現的司法不公不義的情狀。以為是不常出現,短時間之中就一連出現了4件,請求翻案踫壁卻不知道可以聲請釋憲,或視司法如畏途的升斗小良,還不知有多少。此中可以發現,真正的關鍵還不在大法官正確地釋憲,而是法院的司法態度:在法院名銜不是大法官的法官們是不是也懂得正確地適用憲法做出裁判。如果法官早能態度正確,根本不需要大法官解釋。
像釋字725號這樣一個解釋,大法官做得出來,沒有理由法官做不出來。唯一的差別,就是懂不懂得法官的天職是要捧著司法良知,努力實現由憲法交付保障當事人獲得社會正義!做不到的,就會成為法匠、恐龍。有人懷疑,法官不肯翻案,是不是覺得大法官的解釋讓法院有失顏面之故,我們不以為法官應該如此本位主義而置憲法與當事人權益於不顧。法官真要與大法官比個高下的志氣,何妨用判決與大法官的解釋比一比誰更懂得保障人民的憲法權益,最好是善用憲法裁判,讓大法官的解釋根本無用武之地!
我們為大法官這項新的解釋喝采,也對法官們改採正確的司法態度具有高度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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