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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政治+社會【鍘王案】2013-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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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2中時社論〈偵辦中案件不是不能公開嗎〉現在看來,循著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路徑追訴黃世銘的刑責,真是太不尋常了,大概只能用政治思考才能找到真正的答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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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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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4)

albert8888
雇貓
SCFtw2
tina2008

.

xSCFtw2  • 6:01 am

這一篇寫得帥。

一眾藍綠喬家小鬼圍殺鍾馗,北檢檢察長楊治宇趁機指揮走狗張介欽捅鍾馗一刀,直入心臟,藉以報恩。

辦張顯耀案的也是北檢,黃謀信當門神,然而小鬼放話恐怖極了,這個檢察長楊治宇是個什麼玩藝兒?

把天下第一地檢署交給這個爛人主持,這是哪一個蠢人的決策?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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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912000938-260109
社論 - 偵辦中案件不是不能公開嗎
2014年09月12日 04:10
本報訊

上個星期才為了張顯耀案,討論檢調公然且大規模違反偵查不公開問題,現在,狼又出現了!

檢調單位發布消息,偵破假投資真詐騙案,假藉投資馬來西亞博弈事業名義,短短3年向5000名會員吸金20億。依據掌握的情資,懷疑出現資金移往香港,捲款離台的可能,因而搜索嫌犯4處宅第,查扣數以億計的現金、名車、名牌皮包上百件,以及吸金的「教戰手冊」。雖然檢方仍在偵訊中,嫌疑人的姓名、所謂的案情,及鉅細靡遺的故事情節,完整出現在所有媒體的報導中,檢調毫不遮掩違法行徑。

檢調機關自信滿滿地宣布偵破牽涉廣泛的吸金詐騙案件,對於誰是嫌犯,如何犯案,描繪歷歷,卻還只是偵查階段,還不到達可以起訴的程度,我們不禁要問:不是偵查不公開嗎?就不能等到起訴的時候再公開發布消息嗎?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試問急著在搜索扣押當日即大肆公布尚未確實查清的案情,是為了維護什麼公共利益?又是為了保護什麼合法權益?

檢警調查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普遍而嚴重,已經成了常態,社會也習以為常。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而吃官司、丟官,看起來完全不足以產生警惕教訓的作用。張顯耀去職事件,檢方偵辦涉嫌洩密,對外放消息加油添醋,造成政治風暴,就是將偵查不公開原則視若無睹的明顯例證。現在看來,循著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路徑追訴黃世銘的刑責,真是太不尋常了,大概只能用政治思考才能找到真正的答案了吧!如果真要把偵查不公開當做一回事,檢調部門的首長,就不能避免回答下面的問題。

首先,檢調單位公開發布偵破詐騙案的消息,有沒有經過合法的內部授權程序?是基於什麼法定的理由授權?有沒有標準作業流程,應該由那一層級的長官授權?可以公開發布消息的範圍是什麼?什麼時候可以指名道姓、什麼時候不可以?誰說了算?這次公開發布消息,又是由誰做的決定、誰下的指示?

更重要的,黃世銘違反偵查不公開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張顯耀案與旺騰吸金案要不要依例追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刑事責任?

檢調單位能夠偵破重大的吸金詐騙案件,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大眾權益,當然是件好事,但是身為執法人員,執法辦案,最要緊的就是依法而不能違法,用違法的方法執法,就會根本動搖執法的正當性,從而使得執法者的信用或是公信力喪失!如果還沒有起訴,甚至事後還不能定罪,現在就忙著發布消息,博取社會掌聲,算不算也是一種詐術呢?

就以此次發布消息來說,有什麼必要一定要搶在起訴之前就大張旗鼓、大吹大擂呢?有什麼必要於此時就公開嫌犯的具體姓名呢?又有什麼必要在此時就宣布受害人幾乎都是上流社會高級知識分子,包括教授、醫生、銀行家和退休公務員,刻意放出足以引發社會討論的話題呢?檢調對於受害人有哪些都查清楚了嗎?說受害人幾乎都是上流社會高級知識分子,正確嗎?刻意區分社會階級意識、製造街譚巷議的心態可取嗎?此中清楚地透露出一種沾沾自喜,案情尚未真正水落石出就急於向社會邀功的惡劣習性。

若以此次發布消息的隨意性來看,其實也可以清楚的知道,檢調機關是如何地不把偵查不公開的誡命放在心上。想開記者會就開記者會,想放什麼消息就放什麼消息,毫無規矩可言。反正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也不會有什麼後果,因為會追訴洩密刑事責任的都是自己人。如果不是像黃世銘那樣六親不認,踩了自己人的腳趾頭,違反偵查不公開又有什麼了不起?

如果要讓社會相信,追究黃世銘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洩密責任是真的為了信守偵查不公開的法律要求,而不是為了政治考量或者是為了黃世銘偵辦檢方自己人而加以報復,那麼現在就應該一樣地重視張顯耀案與旺騰吸金案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法務部應該告訴大家,什麼時候才會把偵查不公開真正當一回事,什麼時候才會認真追究檢調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洩密責任,也如同當時偵辦黃世銘洩密案時一樣的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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