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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餅刁民自訴行政院長殺人未遂】2014-8-1 中時社論〈江宜樺出庭的嚴重後遺症〉
2014/08/17 14:55 瀏覽2,779|回應4推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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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2008
albert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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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 7:00 am

一、法官不識大體,屈從刁民淫威。

二、江教授不識大體,把閣揆愈做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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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 9:15 am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太陽花學運期間警方驅離攻占行政院群眾自訴案,前天傳喚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後,承審法官林呈樵遭網友指稱曾在臉書貼文支持學運,並質疑他的立場;林呈樵昨天吃驚地說:「我的臉書是不公開的!」強調一切依法處理,針對他個人部分,不便回應。

外傳林呈樵在臉書公開表態支持學生並發表評論,後來刪除評論並關閉臉書,對此,林呈樵昨天說「我不回答」;記者再三詢問他「有或沒有」?他多次說「我選擇不回答」。至於這件自訴案是否會進入實質審理程序,他表示必須待合議庭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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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01001970-260109
社論 - 江宜樺出庭的嚴重後遺症
2014年08月01日 04:09
編輯部

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等5人因警察驅離太陽花運動中攻占行政院辦公大樓的群眾造成23人受傷事件,遭台北地院以涉嫌殺人未遂罪嫌傳訊。江揆等人坦然出庭,庭訊長達近8個半小時。法官不排除再次傳訊江揆等人,但若認定不成立,則會駁回自訴。

本案是閣揆首次因涉嫌刑事犯罪,以被告身分接受法院傳喚出庭。轄區中正一分局為避免學生和民眾前來抗議而發生衝突事件,出動了200多名警力維安,約百名學生和民眾到場表示支持狀告江揆,所幸沒有發生衝突。

324政院驅離行動,造成中研院副研究員黃銘崇等23人受傷,在太陽花運動律師團操作下,共提出6件刑事案件自訴案,均在北院分由不同法官審理中,其中一案自訴對象包括馬英九總統,但因《憲法》明定,現任總統任期內非因內亂外患罪不受刑事追訴,因而暫免出庭,但已留下他卸任後可能必須面對司法訴訟案件的伏筆。

本案創下許多歷史首次,雖已彰顯法官追求真實及社會正義的勇於任事態度,及江揆等人尊重司法的豁然大度,但同時也留下憲政、司法、與政治的6大疑慮,恐怕後患無窮。社會若不以為意,坐視形成司法及政治運作慣例,則政治與司法亂局的死結將愈綁愈緊,國家終將沉淪。

我們必須面對的第一個嚴肅問題是,行政院長可否因行政一體而一併論罪?本案是閣揆因公務員執行公務而成為刑事自訴案件被告的首次,且一事6案。其背後動機至為明顯,顯然與企圖延續太陽花運動政治張力、造成未來行政及警政首長面對群眾抗爭事件時心生忌憚,並藉機癱瘓政府運作有關。

尤其後者,未來每一個案子不開3、5、7次庭是不可能結案的,太陽花運動相關案件幾十個庭開下來,將把行政院長陷在法院中,癱瘓政府的目的就已經達到。如果有樣學樣,凡是公務員違法事項,一概自訴行政院長或各級首長,要他們跑立法院之餘,連法院也跑不完,政府癱瘓指日可待。每一個受訴的法官,都自顧自開庭,傳政府首長來問問再決定要不要受理,政府還能運作?台灣能受得了嗎?

第二、按照自訴人行政一體的邏輯,行政首長可以從媒體上看到公務員執勤時有違法的可能,不立刻下令阻止就是共犯,就應該論罪。這個邏輯和美麗島案件首謀者要為所有人的行為負刑責,不是一樣的荒謬嗎?檢察官如果也採取這樣的方法論罪,那還得了?自訴人所為,不是在證明白色恐怖時代的論罪邏輯有理,不怕檢方有樣學樣嗎?

第三、群眾強占政府辦公場所,只要人多,因為驅離可能傷人,警察就不可以驅離,那麼不管是立法院、行政院、甚至法院,只要有千百群眾呼嘯而來,坐著不走,就不可驅離,台灣無政府狀態,指日可待。勞工比照聚眾占領企業總部、學生占領校舍、債權人占領債務人居所,警察都不可以執法驅離,社會又要如何運作?

第四、自訴人強調,只要是和平集會,不管場所合不合法都不得強制驅離,翻牆強入霸占政府辦公場所,叫做和平集會嗎?強行進入政府機關霸占,說是和平不能驅離,那闖入而霸占民宅呢?闖入而霸占學校呢?一排人坐著手勾手用力抗拒警察,能叫做和平嗎?警察執法當然不可以故意打人,但是絕不可能因為怕有人受傷就一概不得執行驅離,如果說這是國家暴力,那是無政府主義者的道理,任何一個要有政府存在的國家,都會有暴力行為的存在,這只是一個執行程序是否合法、時機是否適當、及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問題,而非警察該不該執法的問題。

第五、在提告事實和被告相同下,未併案一起審,讓自訴人有「玩」選法官的訴訟策略空間,且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法院分案顯然值得檢討。

第六、過去,前總統李登輝、總統馬英九及五院院長經常是自訴案被告的常客,但法院幾乎沒有傳喚他們出庭,因為這類自訴案一看就知道與他們無關。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害者可提告訴或自訴,為避免濫訴,訴訟法已規定法官「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本件自訴案法官第一次開庭就急著傳訊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日後若是民眾不滿國家政策動輒自訴元首及首長,法官依樣畫葫蘆傳訊被告,自訴豈不成為濫訴的工具?

流血衝突固然令人遺憾,但沒有任何國家能忍受行政中樞被群眾攻占;江宜樺身為行政院長,下令警方將非法占據者驅離並沒有錯,流血事件是警方執法有無過當的問題。如果江宜樺因為下令驅離就成為殺人罪被告,豈不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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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侵犯行政權,江教授恭敬地接受了】2014-10-7 中央社台北7日電〈服貿直接生效 江宜樺:會引風波〉
2014/10/24 09:21 推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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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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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SCFtw2 發言於2014-10-08 01:19:23

立法權侵犯行政權
江教授恭敬地接受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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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984331.shtml
服貿直接生效 江宜樺:會引風波
【2014/10/07 中央社】【中央社╱台北7日電】 2014.10.07 08:00 pm

行政院長江宜樺今天說,立法院朝野協商已決議,服貿要先開公聽會再審查。若行政部門片面宣布服貿生效,相信在立院會引起更大風波。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慶忠下午在立法院質詢時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表示,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立法院各委員會逾3個月未完成審查者,視為已經審查。如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立法院一直沒有進度,行政院有沒有解套方式?

江宜樺答詢表示,他知道有部分立委主張行政院可以直接宣布服貿生效。如果去年沒有發生立法院的爭執及朝野協商作成決議的話,行政部門絕對有百分之百的依據這麼做。但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已經決議先舉辦公聽會再審查服貿,行政部門就必須要尊重。

他說,在立法院的決議沒被新的決議取代前,行政部門若片面宣布服貿生效,相信在立法院會引起更大的風波,這不是主張行政部門自行宣布生效的立委所樂見的。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去年6月21日簽訂,去年6月25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決議,服貿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表決,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表決,不得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

去年8月5日,朝野黨團同意服貿審查要開20場公聽會,並邀各產業公會及工會代表參加後,才可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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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餅刁民自訴行政院長殺人未遂.臺北地院法官林呈樵濫權傳訊行政院長】2014-8-17 李復甸〈法官濫權 自甘墮落〉
2014/08/17 16:05 推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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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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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呆丸  •  8:18 am

把行政院長當被告身分傳喚出庭的台北地院法官一定是綠營的支持者(從他的臉書發言就可以清楚他的政治傾向),雖然江揆最後必然無罪定讞的,但整個訴訟過程江揆自然會被綠營極盡羞辱,而這才是整起事件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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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ao Tai Wu  •  9:24 am

本篇文章一語中的.
綠營律師惡意訴訟的主要目的, 在於未來發生類似事件時, 讓政府首長投鼠忌器.
但法官竟配合傳喚行政院長, 不僅濫權, 更是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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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  1:59 pm

馬江二人最近天天對全世界說:我就是軟柿子,快來捏我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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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17000335-260109
法官濫權 自甘墮落
2014年08月17日 04:10
李復甸(作者為中國文化大法律研究所教授)

《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權訴請司法機關救濟。惟訴訟權如何行使,應由法律規定;法律於符合《憲法》第23條意旨之範圍內,對於人民訴訟權之實施亦得為合理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26條明文規定,對於自訴案件,非有必要,不得先傳訊被告。目的便在保障人民不被濫訴,不受司法程序無理之干擾。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1點更詳細規定,法院受理自訴案件時,應詳加審核自訴之提起,自訴人是否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訴狀有無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犯罪事實有無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審核結果認有欠缺時,如能補正,應裁定命自訴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實務上,被害人不循向檢察官告發而以自訴提出,經常是利用訴訟手段隱含其他目的,藉司法特權以行。立法為保護人民不受自訴案件之騷擾,特於刑訴327及331條規定,自訴人及其代理人一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法律對自訴案件兩造的態度雖是平等的,但是惡意不受推定,是以先要求自訴人或其代理人到場,必須充分舉證犯罪之合理懷疑,作為要求被告到庭之前提。

閣揆遭傳喚無法理解

3月24日群眾攻占行政院辦公大樓,警察為維護官署安全,執行驅離,事甚顯然。自訴人應先對殺人未遂之被害身分與被告符合殺人未遂該當要件,詳加說明。因部屬執行公權力,而主張行政院長涉嫌刑事犯罪,以被告身分接受法院傳喚出庭,就法律歸責的角度言是無法理解的。

太陽花群眾暴力侵入政府建築事件,早經媒體報導已如同「楚門的世界」,透明呈現於大眾之前。無論從任何角度言,遭受驅離均無可議。自訴之提出無非欲藉司法手段造成被告之困擾與不快而已。司法傳訊的特權,絕對不可毫無限制地施用於任何個人。行政院長或警政署長不因其身分在法庭上享有特權或方便,但與任何人一樣不可任意傳訊。台北地院法官濫用司法特權,實已顯著。

退萬步而言,即使員警有殺人未遂之嫌疑,如何論究行政院長之刑責,在自訴人詳細舉證說明使法院產生合理懷疑之前,不應違法傳訊被告到庭。法院若不能洞察當事人的意圖,避免當事人利用司法特權的劣招,而拗執於法條,則造成另造當事人的損害。拉丁法諺有謂「法之極,不法之極。」司法絕不能成為自訴人騷擾被告的工具。自訴人用意顯非尋求不法侵害之救濟,建議採取如此手段之律師,固為可議。若法院不明事理,濫用法律侵害民眾之權益,自甘成為自訴人騷擾被告之工具,益甚可惡。

《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但是現今職務保障卻變成法官不受淘汰。民國100年,雖在各界千呼萬喚聲中通過法官法中的法官評鑑,然而在所有問責要件中,都加上「情節重大」4字,那麼法官因濫權違法個案而受評鑑的機會,就是微乎其微了。再加上法官法特別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如此一來恐龍法官便不可能為任何案件負行政責任。即使故意違反法律,也大可以藏在「司法核心事項」裡,躲過法官法的問責。

搧風點火者意圖為何

《憲法》80條「超出黨派以外」非僅指法官不參加政黨而已,獨立審判亦絕非可濫用司法特權,而遂行個人之政治偏好。法官倫理規則要求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不得無故增加當事人不合理之負擔。法官執行職務,應保持公正、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涉入政治因素,表現偏見、歧視或其他不當行為。太陽花到底在爭什麼?搧風點火慫恿自訴者意圖為何?法官何苦自陷於此一強烈之政治案件,而遭人譏評為政治鬥爭之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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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 聯合報黑白集〈江宜樺殺人未遂〉:『堂堂院長卻將應訊當成「美德」,自認是殺人罪兇嫌。台灣政治荏弱,難道是社會角色倒錯所致?』
2014/08/17 15:40 推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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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841865.shtml
江宜樺殺人未遂
【2014/08/01 聯合報】【聯合報╱黑白集】 2014.08.01 04:11 am

江宜樺近日被台北地院傳喚,他應訊的罪名是「殺人未遂」。三月廿四日警方奉命驅離占領行政院的學生和群眾,江揆因為位於行政指揮鏈前端,被當成「殺人罪」的被告偵辦。

很明顯的,這是一群親綠律師代替被驅離者提出的自訴案件,意在恫嚇及抹黑政府的公權力行使者。遺憾的是,如此明顯的政治動機,法官竟也配合行事,用司法權來扭曲行政權。更令人不解的是,江宜樺也以「尊重司法」親自出庭,面對自己「殺人未遂」的罪名。

驅離占領行政院的學生,目的在保護官署並維持行政體系的正常運作,從維護國家及社會秩序的角度看,自是必要之舉。至於警方在驅離過程中是否採取了過當暴力,導致群眾不必要的傷害,當然也是值得追究的事。但是,把員警「恢復秩序」和「殺人」畫上等號,甚至把矛頭指向閣揆,未免無限上綱。

以往,國家首長也常成為民眾自訴案之被告,但由於許多明顯與案情無關,法官通常不傳喚他們出庭。這次的占領驅離案,只因占領的是行政院,群眾在驅離衝突中受傷,閣揆和警政首長就要遭到「殺人罪」的指控;那麼,未來社會發生脫序事件,誰願負起指揮之責?員警又如何行使公權力?

江宜樺聲稱接受偵訊是「尊重司法」,此話聽來莊嚴,卻未免老調僵化;不由律師代理或親自說明立場,更顯得一副默認之狀。看在民眾眼裡,馬王政爭以來首長頻頻接受偵訊,彷彿政府一再自認理屈,形象已矮了一截。試想,對手那方把司法當成玩物,不告白不告,學生甚至悍拒警方約談;而這方,堂堂院長卻將應訊當成「美德」,自認是殺人罪兇嫌。台灣政治荏弱,難道是社會角色倒錯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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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169137
【太陽餅刁民自訴行政院長殺人未遂.臺北地院的濫權法官林呈樵】2014-8-1 林憲同/律師〈學運自訴案 不應傳訊〉
2014/08/17 15:27 推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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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 7:10 am

讜論!
法院差勁
法官發臭
江教授沒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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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01001966-260109
有話要說 - 學運自訴案 不應傳訊
2014年08月01日 04:09
林憲同/律師

台北地院審理「323攻占行政院『殺人未遂自訴案』」,傳訊行政院長及3位警政首長的審理程序,涉有違背刑事訴訟法制;行政院長及3位警政首長則可不必到庭。

首先,本件「『殺人未遂』自訴案」涉有不符合訴訟要件。自訴人及代理律師卻未能在所提呈證據中具體指出:行政院長及3位警政首長,如何與執行驅離的警察,涉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應成立『殺人共同正犯』」?抑且,自訴人並未追訴執勤警察,又如何可以「跳躍式的自訴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自訴人等顯係在欠缺共犯證據而仍蓄意利用自訴達到「羞辱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的目的」。本案根本不具備提起自訴的法定要件;法院即不應傳訊4位被告。

其次,《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就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自訴案件的審判庭只能夠就自訴代理律師已經提出附卷的犯罪證據踐行調查與辯論而已;反之,自訴庭法官不能另就自訴卷宗內所不存在的證物越俎代庖的代替自訴人再去「行文政府機關調取公文書」;抑或以「傳訊官員做為證人」而進行證據調查。

簡單的說:審判庭法官只是依據憲法實施審判職權的「聽訟法官」;自訴庭法官也不是「代表國家實施追訴犯罪權力的『檢察官(公訴人)』」。

因此,台北地院行文警政單位要求調閱或查扣「323攻占行政院驅離現場紀錄」或「行政院對警政機關下命執行驅離的公文或電話紀錄」云云,均屬違背刑事訴訟法制而構成無效。被告可以提出異議。

學運人士一再對外表明:「323學運自訴案」就是要給予馬政府及全體警政機關一個「羞辱性的司法教訓」。依據上述「自訴欠缺『被告犯罪證據』之法定要件」暨本項「利用自訴達到『恫嚇』之不法目的」等兩項訴訟要件瑕疵,台北地院的林呈樵法官固不應先行傳訊4位被告;4位被告亦可不必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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