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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 一個概念:【被惡意殘殺的無辜者的在天之靈的人權】+ 一個觀點:【被惡意殘殺的無辜者的仇恨沒有人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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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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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女CHANG, HSIU-FEN
tina2008
雇貓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公孫刀湯㊣
albert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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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先前的網路言論中提出了一個概念:
【被惡意殘殺的無辜者的在天之靈的人權】

一、這個概念不涉及宗教,也不涉及靈魂之是否實存,衹是一個道德概念。
二、這個道德概念是必須存在的,因為每一個人都有可能完全無辜卻被惡意殘殺,也因為活著的任何第三方不可能由於這樣的在天之靈不幸地失去了身體也不再能表達了就有權力或權益去慷他之概。
三、為了與當世西歐流行的所謂的【生存權/生命權】概念相抗衡,我把它包裝成一種人權。
四、當世西歐政治勢力在全世界喧鬧不休的廢除死刑運動必須與無限上綱的【生存權/生命權】概念脫鉤,因為無限上綱的【生存權/生命權】概念違反宇宙高智動物的共通基本道德。

我在我先前的網路言論中提出了一個觀點:
【被惡意殘殺的無辜者的仇恨沒有人能代理】

一、這個仇恨是必然。所有的反駁都是缺乏同理代入能力的詭辯。
二、這個仇恨當然沒有人能代理,這是自明之理。
三、這個觀點應該是常識,不過好像沒有人以常識提起這個觀點。
四、妻子代慘死的丈夫原諒,兒子代慘死的母親放下,這是越權,因為這時所涉及的是無論如何無法讓渡的東西。家人衹能自己原諒自己放下,因為這時所涉及的東西屬於他自己。
五、如果家人衹有靠“代位原諒”才能讓自己活得比較不痛苦,我可以體諒。
六、家人自己原諒或代位原諒都跟國家依法制裁凶徒是兩回事。國法必須維持對潛在犯罪的嚇阻力。法司對情境類似結果也類似的犯行的量刑輕重必須有一致性,為大眾可以預期。受害者家人的原諒乃是私人和個人人情,而私人和個人人情不應干擾國法。

以上這個概念和這個觀點的實質內容我在我這幾年來的帖子裡經常涉及,現在就不花時間去爬羅舊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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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10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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衹要有自由意志就會有惡性殺人。自由意志是個潘多拉的盒子,人心是個潘多拉的盒子,打開之後那就是『千古幽扃一旦開,天罡地煞出泉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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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女CHANG, HSIU-FEN
tina2008
雇貓
SCFtw2
albert8888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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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SCFtw2 發言於2014-05-31 08:21:24

高思博所說的完全對。臺灣現在洋奴蛋頭太多,喜歡辦家家的大人太多,他們嚮往童話王國,不喜歡人間煙火,喜歡餐霞飲露,還喜歡拿童話邏輯塞到別人嘴裡,好像以為這樣就可以讓王子公主過上幸福快樂的日子,真cute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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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SCFtw2 發言於2014-05-31 10:51:26

連四足動物都不喜歡受拘束,憲法保障了一大串自由,如今社會活動充份自由,教育鼓勵學生自由發展,人人都享有個性自由,但衹要有自由意志就會有惡性殺人,就像總會有人被隕石打死,總會有人坐在家裡被筆直衝進門來的沙石車撞死,在重力場裡面重力就是無時無處不存在,自由意志是個潘多拉的盒子,人心是個潘多拉的盒子,打開之後那就是『千古幽扃一旦開,天罡地煞出泉臺。』洪太尉既放了一百單八個魔君出世,那就是『必惱下方生靈。』這個簡單的道理受過大學教育的成年人如何不懂?! ^_____^

如果人人都對他人享有個性自由,把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權益轉變成自己肆意侵犯他人的權力,社會必然紛亂不安。規矩和法律都拘束自由,也都訂有罰則,卻是維持秩序的必要手段。【自由意志】的相對面是【犯法必懲】,如果一個人無教唆無共犯而犯法的倫理責任和法律責任可以分給別人承擔,那麼我們應該修憲限制我們每一個人的自由意志 —– 事實上要把六法全書一把火燒掉才合邏輯 —– 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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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8711908.shtml
北捷血案 凶嫌責任別扭曲成共業
【2014/05/31 聯合報】【聯合報╱高思博/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世新大學法律系】 2014.05.31 04: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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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扃】今音ㄐㄩㄥ,窘炯迥一聲。古音ㄍㄨㄢ。
形聲字。義符為戶,聲符為冋。

此字形秦前所指 —– 門閂;戰車上用來固定武器和旗幟的橫木;提或扛大鼎時用來貫穿兩個鼎耳的橫槓。
秦前常用名詞,可指多物,通性為橫用的木條,用來固定東西,截面可能為方形。
秦前最常用的意思是門閂,這個形聲字應該就是造來指門閂的。後來從門閂延伸到可以用來指門本身。

後來可以轉用為動詞,意思是上門閂,這個用法再後來可以引伸為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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