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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來刁民滋多,刁訟師每每助以詭辯,太陽餅之亂諸犯所持之歪理亦屬此類,及時戢止歪風事屬緊要】2014-4-27聯合報報導〈朝江揆砸鞋女大生裁罰5000元確定〉
2014/04/27 07:55 瀏覽962|回應2推薦4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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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2008
雇貓
SCFtw2
公孫刀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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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SCFtw2 發言於2014-04-27 06:56:32

像孫某這樣的丟鞋當然不屬於言論自由,因為丟鞋是行為,不是言論。行為和言論在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律上當然有區分。

丟鞋衹傳達輕蔑和憤恨,行為之情況近於岳王廟的遊人朝秦檜和王氏的跪像吐痰以表達鄙視和不齒。

但朝秦檜和王氏跪像吐痰早已是近千年來人人鼓勵的岳王廟遊人必做之事,孫某這樣丟鞋,情況跟“無爭吵無前奏突如其來地因恨意或怒意而蓄意動手打人”差不多,比“辱罵他人而沒有先提出理由”更進兩級。

罵人如屬“人人皆曰該罵”則猶有可說,但此案所源之對某事之高度政治不滿顯然衹是社會中少部份人的感覺和意見。

孫某此案應嚴肅裁罰無疑,以儆效尤則為附帶作用。法官說『五千元的罰鍰已從輕酌處』,我可以接受。

年來刁民滋多,刁訟師每每助以詭辯,太陽餅之亂諸犯所持之無恥歪理亦屬此類,及時戢止歪風事屬緊要。

這是個非常好的判例,似乎法官動起來了,開始照正常國家的作法以合情合理的法律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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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 SCFtw2 發言於2014-04-27 07:19:29

udn的程式出毛病,我貼的9樓不見了,所以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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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樓 SCFtw2 發言於2014-04-27 07:24:33

我重貼的又不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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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 tonysun888 發言於2014-04-27 07:24:48

UDN在太陽餅暴民期間; 網友貼文已出現無故被删的情況; 而且是針對不支持綠營及暴民的發言! 是被駭客入侵?! 或是有網管參與其中?! UDN應主動積極查明, 還我們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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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樓 SCFtw2 發言於2014-04-27 07:31:53

我的帖子消失兩次,衹能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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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8638635.shtml
朝江揆砸鞋女大生 裁罰5000元確定
【2014/04/27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2014.04.27 02:54 am

清華大學女學生孫致宇朝行政院長江宜樺扔「紅白拖」聲援華隆自救會員工,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五千元;她以丟鞋屬言論自由、社維法違憲等理由提起抗告,但二審認為她的舉動未尊重社會中以「安定生活」為重要價值的社群,駁回抗告。

合議庭法官強調,丟鞋是表達意見的方法,並非言論內容本身,丟鞋不僅輕蔑及貶抑他人的人性尊嚴,也危及不特定人身體安全,更妨害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的進行。法官認為,丟鞋原始動機雖屬正當,但手段的選擇足以使目的蒙塵,為保障多數人免於不可知的威脅,維護法定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應罰。

士林地院指出,處罰的是她的行為,不影響她的言論自由;本件抗告案在三月七日裁定,與後來發生的三一八學運沒有關聯。

江宜樺去年十一月邀學生到影城觀賞「看見台灣」,聲援華隆關廠員工者在江宜樺致詞完拿著抗議標語牌衝上前,「紅白拖」從天而降,差點砸中江。扔鞋的孫致宇遭逮,士院簡易庭依違反社維法裁罰五千元。

孫致宇不服裁罰,認為丟鞋是因為華隆關廠工人陳情四處碰壁,為使該議題獲關注而合理意見表達,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此外,社維法過度保障公務員,不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背離比例原則而違憲。況且,這涉及弱勢者意見表達,社會應給予更高程度容忍,縱使有喧囂與不禮貌,卻不屬於社維法規範的「不當之行動」。

孫女在調查庭上說,她站在舞台後方,不知閣揆在台上,丟鞋只是想讓訴求被媒體注意;辯護律師劉繼蔚也質疑「是不是和公務人員對話要很有禮貌」,認為法令在「保障官威」。

合議庭認定,社維法的規定是保障依法執行的公務,藉以維護法治國效能,並非保障公務員個人法益,刑法也設有專章處罰,因此,未達犯罪的妨害公務行為,以社維法裁罰並未違憲。法官還調出行政院網站公告的院長行程,認定江宜樺當天是參與推動電影產業的公務活動。

法官認為,孫致宇一方面稱不知道丟鞋的對象,又主張丟鞋是合理表達意見,如果自認行為正當大可坦然陳述,刻意規避可見對自己行為「心知可議」;以言論自由正當化自己的行為,值得斟酌。五千元的罰鍰已從輕酌處,抗告駁回,不得再抗告。

孫致宇一月十三日針對抗告案出庭時,曾和三一八學運領袖陳為廷在法院前演行動劇,嘲諷江宜樺當學者時尊崇自由主義;對丟鞋舉動,她說陳為廷也丟過(劉政鴻),她認為「這樣會比較增加曝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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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08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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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劉政鴻縣長被陳為廷丟過來的運動鞋擊中,施暴行為已觸法,卻等不到法律執行公權力,還讓他把K人的鞋子PO上網自炫,助長錯誤行為蔓延。』
2014/04/30 01:19 推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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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8640243.shtml
不防微杜漸 丟鞋如破窗
【2014/04/28 聯合報】【聯合報╱賽夏客/國小校長(苗縣頭份)】 2014.04.28 03:04 am

清大女學生用拖鞋丟擲江院長,被起訴判刑,她不服氣,還說:陳為廷也有用鞋丟人。意味著:他沒被罰,我為什麼要接受處罰?沒錯!法官判案,怎可以有兩套標準?民眾當然不服。

丟鞋子的錯誤行為會感染,有如「破窗效應」,意即一塊玻璃被打破不處理,後續每塊玻璃都會遭殃;又一包垃圾不處理,以後這裡就會變成垃圾場。前不久我家屋旁的防風竹林,被菜農砍了幾棵去搭棚子,隔幾天,竹子被砍了一大片,現行犯被我逮個正著,還辯稱誰、誰、誰也有砍,大家有樣學樣,如先前防微杜漸,就不會演變成這般局面。

又以上回劉政鴻縣長被陳為廷丟過來的運動鞋擊中,施暴行為已觸法,卻等不到法律執行公權力,還讓他把K人的鞋子PO上網自炫,助長錯誤行為蔓延。

民主的素養應學會尊重他人,不用法律規範,無法讓民主走得長長久久。現今社會亂象,幾近脫序無政府狀態,一波波抗爭,誰的聲音大誰是「王道」,個人的理念想要凌駕國家體制,執政黨整天為這些抗爭疲於奔命,還能為民眾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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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5082470
2014-4-27 聯合報報導〈合議庭:朝人丟鞋 形同將人踩在腳底〉
2014/04/29 00:5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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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8638654.shtml
合議庭:朝人丟鞋 形同將人踩在腳底
【2014/04/27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饒磐安、王宏舜/台北報導】 2014.04.27 02:54 am

駁回清大女學生孫致宇抗告案的士林地院合議庭認定,孫女在活動會場朝他人顏面丟鞋,有輕蔑或貶抑意涵,不僅不禮貌,也是顯然不當及不法的行為。合議庭並指在法治國度,公務遭妨害所造成的成本,將轉嫁由全民承受。

合議庭指出,美國總統二○○八年底在伊拉克演說時遭記者丟鞋後,丟鞋事件陸續在不同國家出現。在我國,以踩踏各種不潔地點的鞋子,朝他人顏面丟擲,即有將他人「踩在腳底下、甩巴掌」等輕蔑或貶抑的意涵,程度甚至更加嚴重。

合議庭表示,行政院長的言行事涉公益,必受嚴格檢視與批評,但所應享有的人性尊嚴,不應多於或少於一般人。孫女把不潔鞋子丟向行政院長,彰顯自己的存在,卻輕蔑並貶抑他人的人性尊嚴、名譽,也危及安全,正常合理的人都不會願意遭受這種對待,丟鞋之舉顯然不當,也屬應受即時管制的不法行為。

合議庭認為,在法治國度依法執行的公務,目的即在具體實現法律規範的計畫;因此公務所受的妨害,形同人民透過立法者訂定法律所要實現的價值遭受妨害,妨害造成的成本,將轉嫁由全民承受。

此案是行政院辦觀賞「看見臺灣」紀錄片的活動,推動國內電影產業的法定目標,現場並有安全人員依法執勤。孫女的丟鞋行為,不僅使活動原意失焦,並干擾安全人員執勤;且利用在私人營業的電影院,作表達意見場合,是典型利用他人資源「搭便車」的行為。

合議庭表示,孫女表達聲援關廠勞工意見方式很多,卻選擇丟鞋,動機雖正當,卻損及行政院長、維安人員、電影業者、電影工作者對於工作的合理預期目標。若容任孫女的丟鞋行為,將妨害本來公務預期達到的目的,使眾多維安人員執勤時面對不可知威脅。為保障多數人免於不可知的威脅,維護法定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進行,應即時管制丟鞋行為。

此外,孫女的辯護律師還曾當庭舉澳大利亞總理吉拉德被人丟三明治、美國總統歐巴馬也到處遭嗆聲為例,指總統、總理級政治人物應有「基本民主素養」;強調法院若對丟鞋這類「象徵性言論」科以刑罰,將成民主社會惡例。不過承審法官認為,目的正當不等同手段當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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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8638656.shtml
法界:地院裁定 守住法治底線
【2014/04/27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饒磐安/台北報導】 2014.04.27 02:54 am

士林地院駁回孫致宇抗告案,法界看法不一。部分法官支持士林地院的裁定,但也有人認為孫女行為輕微,未見立即危險,應該寬容。

北部一名資深法官表示,近來許多抗爭場合發生丟鞋事件,丟鞋雖非造成立即危險,但侮辱和藐視的象徵意味濃厚,國際媒體也都會以「民主醜劇」看待。政府官員代表國家執行公務,法律也保障公務員的執法尊嚴,不容遭挑釁或侮辱。

他說,若縱容這類不理性行為,無異助長丟鞋風氣,踐踏人性和法治尊嚴,也會讓公務員氣餒。士林地院的裁定等於宣示支持法治尊嚴,嚴守法治底線,也清楚告訴民眾丟鞋是不禮貌、不當、且不合法的行為。

一名律師則說,孫女是藉丟鞋聲援關廠勞工,讓社會大眾及主政者更重視弱勢聲音;丟鞋也更突顯政府漠視勞工權益的問題,算是表達言論的方式之一,應該受憲法保障。

他表示,就行為來看,孫女的丟鞋行為就像抗議群眾嗆聲「下台」一樣,並未發生立即的危險。她的動機單純正當,並非為個人所為,法院應寬容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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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8638657.shtml
女生:丟鞋表達訴求 不會後悔
【2014/04/27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王慧瑛/新竹市報導】 2014.04.27 02:54 am

「我對判決結果很不滿」,清大女學生孫致宇昨表示,法院裁定不得再抗告,她只好用積蓄繳清罰金;她希望聲援華隆員工抗爭的訴求被看見,不後悔丟鞋。

廿三歲的孫致宇是高雄人,有雙靈巧大眼睛,身高一五二公分,屬嬌小型女生。孫致宇讀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四年級,是太陽花學運代表陳為廷的同系學妹。

同學眼中的孫致宇富有正義感,熱中社會運動,從文林苑、全國關廠人連線、華隆罷工,到近期太陽花學運,都有她身影。

針對丟鞋事件,孫致宇表示,法官認為丟鞋舉動輕蔑,造成周遭其他人安全危害,即使原始動機正當,手段卻讓目的蒙塵,屬不當行為。她無法認同法官觀點。

孫致宇說,拖鞋不到一百公克重,她又沒有其他凶器,怎可認定是暴力?丟擲拖鞋是因華隆關廠員工陳情四處碰壁,為讓議題獲得關注,「合理」表達意見,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行為。

她說,華隆自救會跑遍各機關陳情,甚至雨中在行政院靜坐,官員都用打發心態回應,為讓官員正視他們的訴求,才做出丟鞋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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