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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焦點評論:偵查洩密的雙重標準
(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2013年11月20日
黃世銘將柯建銘一案的監聽資料報告馬英九,並認為承辦檢察官接受關說,但無對價關係,故無刑事不法,僅涉行政不法。然而台北地檢署調查認定,黃世銘報告時偵查程序尚未終結,因此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涉洩密罪嫌。社會輿論、法政學者及司改團體均認為黃世銘違法事證明確,淪為政爭打手。
依照上述標準,近日劉政池涉嫌竊佔國有土地興建地下密室一案,偵查程序仍在進行,檢察官卻又毫不設限,大剌剌地開放媒體進入拍攝,豈不也是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洩密行為嗎?但是社會輿論、法政學者和司改團體卻又置若罔聞,毫無異議。和黃世銘一案義正詞嚴的態度相較,兩者判若雲泥,不禁令人質疑,所謂「偵查不公開」的法律規定,具體的操作標準究竟為何?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法條並且列舉「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作為例外事由。司法院及行政院則依法律授權,制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具體規範「不得公開」及「適度公開」的事由。
先入為主輿論公審
例如《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有關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劃」、「實施偵查之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等,均屬不得公開之事項,而且明文規定:「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
尤其《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但是劉政池的地下密室透過新聞媒體的鏡頭,民眾得以一窺玩法弄權者巧取豪奪的荒誕行徑,涉案被告的有罪心證幾乎確認無疑。檢察官深知社會大眾「有圖有真相」的心理需求,往往藉由「證據展示」、「現場模擬」和「媒體放話」等手段,在審判程序外營造各種不利被告的輿論氛圍,這才是檢調機關屢受詬病,積習難除的問題所在。
九月政爭引發各界對於監聽浮濫的批評,但就偵查實務而言,若干具有隱匿特性的犯罪,諸如貪瀆、販毒等,倘非藉由通訊監聽,實難僅憑間接證據證明被告犯罪。因此任何民主法治國家,監聽仍屬「必要之惡」。
其實,檢察官最大的問題,與其說是監聽浮濫,不如說是利用「偵查不公開」的資訊優勢,發表各種「司法外陳述(extra-judicial statement)」,營造先入為主、輿論公審的不對稱利益,破壞法治國家的公平審判原則。
新聞自由界線何在
邱義仁、高英茂涉嫌詐領50萬美金的「安亞專案」,特偵組起訴時大張旗鼓,更透過媒體披露支票在拉斯維加斯的賭場兌領,引發輿論譁然,但是法院一、二審列舉多項具體事證,判決無罪確定。
媽媽嘴的雙屍命案,檢警利用新聞媒體指稱本案猶如謀財害命的「龍門客棧」,嗣後連續兩次聲請羈押咖啡店老闆及股東均遭駁回,檢警旋即改稱「並不排除一人所為」。前倨後恭,令人慨嘆!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的界線何在?值得識者探討,但是絕對不能依照意見領袖的選擇異議、朝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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