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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不願面對的偵查真相〉
2013/11/16 16:10 瀏覽930|回應0推薦3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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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貓
albert8888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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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3111600338.html
觀念平台 - 不願面對的偵查真相
2013-11-16 01:54 中國時報 【吳巡龍】(作者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先前嘉義縣長張花冠涉貪被訴,民進黨主席蘇貞昌批評檢察官經常濫權起訴,前不久新北市長朱立倫表示濫權調查、起訴的調查員、檢察官「比比皆是」,公務員「不做不錯」,造成政府效能無法提升。日前大法官許玉秀投書媒體,指責檢察官除了監聽以外,不會辦案。

     對於藍綠政治領袖及法界長老的共同指控,筆者認為檢調固應虛心檢討,但對司空見慣的誤控,也希望加以澄清,捍衛偵查人員的尊嚴。

     台灣檢察官約1300人,低於法官員額1800人。檢察官制度主要是負責刑案之偵查、起訴、公訴及執行。事實上,我國政治敵對陣營間,只要行政權行使有爭議,不服者之「圖利」檢舉函就會丟進地檢署,檢調每天都得調查處理這一堆檢舉人猜想的案子。

     「欠債不還」原應是民事糾紛,台灣百姓卻大多會告「詐欺」,因為如果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先得繳交裁判費,還要自己調查證據,就算勝訴,也不見得能要回錢。若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無權拒絕調查,等於免費委託有公權力的檢察官先進行調查,以告訴程序解決民事糾紛,這種現象使地檢署的刑事訴訟數量異常膨脹。

     台灣檢察官偵查後把大約6成案件過濾不起訴及緩起訴,對其餘4成認為證據相當明確的案件起訴(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起訴後獲有罪確定判決超過95%。不論是否起訴,經常要面對不起訴案件的告訴人及起訴被告的批評、反擊。

     國人普遍有美國比台灣對被告保護周到之誤會,其實美國對被告的保護,有些面向超過台灣,大部分則遠不如台灣。但刑事訴訟制度的優劣並非以被告保護多寡為憑斷標準,而需兼具發現真實、追求正義的需要。可惜邇來我國幾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多偏重被告權利之保護,而有忽略發現真實需要之趨勢,結果導致實務運作結果,越來越有被告坦白承認者有罪、矢口否認者不起訴或無罪之現象。

     從事過司法實務工作的人都知道:在今日社會要被告俯首認罪,常屬不可能之事,而不論如何科學辦案,其他證據未必足夠,故無論國內外,都對被告之自白非常重視,如何取得自白,乃成為司法實務界所面臨之一大課題。美國及日本,偵查人員用詐欺方式誘得自白都被社會認為是聰明的表現,例如騙被告其他共犯已經供承。因為被告若未犯罪,縱使施騙,也不會因此認罪,並無誘發虛偽陳述之危險。

     以美國實務為例,以不誠實方法取得自白之情形非常普遍。美國司法實務界一般認為很多案件沒有有力人證及直接物證,若不准警察以不誠實方法取得自白,該等案件常常無法偵破,犯罪者將永遠逍遙法外;而且犯罪動機、犯人為犯罪行為時之意思狀態等內在因素,若無行為者之陳述,外界極難查知真相;尤其警察禁止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取得自白,嫌疑人又多不肯吐實,因此以詐欺之機智方法取得自白乃有實際需要。

     近日台灣有一正義感超強的檢察官為讓被告俯首認罪,對被告大聲喝斥、責罵,而遭懲戒。吾人贊同對該檢察官懲戒,但法院希望起訴的案件都證據清清楚楚,才判得下去。對於多數偵查完畢發現有相當證據(但尚非充足)又矢口否認的被告,檢警調天天苦思如何突破案情,我國諸多學者及法院判決可曾提出解決之道?

     部分學者及法官們要求偵查人員應以懇切態度取得自白。問題是懇切態度雖能打動少數被告心防,對絕大多數慣犯無效。目前台灣偵查人員普遍執法寬鬆,法院斷案、量刑多輕縱被告,法律無法嚇阻犯罪,作奸犯科者有利可圖,而形成一個向下沉淪的社會。少數執法嚴正者,自知無力扭轉大環境,逐漸加入沉淪行列。

     優秀的執法人員做分內事,並不期待社會之讚美或感謝,僅期待各界領袖下次抨擊檢警調單位時,具體指出何人被如何濫權追訴,何人被不當監聽,讓承辦機關檢討或回應,讓社會檢視依該案事證是否應該起訴?監聽有無不當?若籠統說檢調人員濫權監聽起訴比比皆是,我們也只能感嘆說話不負責的各界領袖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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