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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政治+社會【鍘王案】2013-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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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4] 駁2013-9-14中國時報短評〈憲政地雷引爆〉一文,兼駁最高民意機關首長的“崇高性”及“民意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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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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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7)

albert8888
tina2008
公孫刀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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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綠島尋遊記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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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位寫了2013-9-14中國時報短評〈憲政地雷引爆〉的小記者~~~

一、【我國憲法第66條明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這個機制如何【“明白確立了”最高民意機關首長的“崇高性”】?

二、【由各朝野立委共同推選的共識決】如何【“不啻更突顯”立法院長“超脫原屬政黨的高度民意授權”】?

三、憲法第76條或《立法院組織法》裡有哪一個詞或者有哪一句話或言外之意【要求國會自律自範】?

如果你從某教科書或論文或上課筆記裡抄出東西來,然後認為自己回答得很好,那麼我衹能說你的獨立思考能力不夠~~~ ^@@^

一個議事機關總要有人主持議事,或者這個人也兼搞內部行政批公文,那就是議長。議長對外代表議會,這是當然。但議長的“崇高性”在哪裡?議長在本質上是個權力職位,就其本質而言並無崇高性可言。

議長通常不投票,但是他的投票權來自他的選民,不可剝奪。議長如果投票,那也衹是一票。議長高於其他議員的“崇高性”從何而來?

崇高的是國會,國會議員並不崇高。人民並不崇高,但民意崇高。國會之所以崇高乃是由於國會的額頭上有兩個燙金的大字:民意。議員在名義上代表民意,但議員在改選中落選的比率有時超過一半,可見議員並不崇高。這裡必須加個註:所謂民意崇高衹是基於民主的道義價值而在抽象意義上和綜合意義上這麼說,具體到針對某一件事的民意則未必崇高,比如判了蘇格拉底死刑的那個民意衹反映了愚昧。

議員被選民授權為議事代理人,議員並沒有被選民授權為選舉議長的代理人。議會是個權力場,議會的代表層級愈高,它的這個權力場屬性就愈強。國會議長選舉是國會議員之間玩的權力遊戲,而不是比國會議員選舉高一階的選賢舉能。【由各朝野立委共同推選的共識決“不啻更突顯”立法院長“超脫原屬政黨的高度民意授權”】不過是一句昏天黑地毫無根據的理直氣壯。

議長不能沒有,所以就有了。立法院太崇高了,議長不可能由外力指定。議長由立委互選產生,這很自然。但就算最高民意機關的首長有“崇高性”好了,這個互選機制如何能“確立”最高民意機關首長的“崇高性”?

如果有一個政黨席次過半,那麼議長必然出自這個政黨。幸運或機遇或政黨實力能造就“崇高”嗎?再者,這個情況有時幾乎等於議長由外力指定,而議員互選機制不過是個形式,這時這個機制【“明白確立了”最高民意機關首長的“崇高性”】嗎?

美國是總統制的代表。美國的國會有兩院,參議院與眾議院互相制衡。眾議院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傳統上被選上這個職位的就是多數黨在眾議院的頭號議員。美國的政黨是軟性政黨,黨主席當然管不到本黨的國會領袖甚至本黨籍的眾議院議長。參議院的議長由副總統兼任,雖然副總統並不是參議員。美國的國會兩院的議長產生制度的設計的種種考慮裡顯然不包括什麼【最高民意機關首長的“崇高性”】。

英國是內閣制的代表。英國國會的權力基本上在下議院。下議院的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被選為議長的議員必須退出政黨,這是因為希望他在主持議事的時候能免於源於自己的政黨歸屬的種種內在和外在牽掣而能盡量做到公正。這樣的國會議長當然有某種“崇高性”,因為他被期望為“有能力而且會”保證不同民意之間的公平競爭。英國下議院議長的“崇高性”顯然來自【議長必須退出政黨】這個強制性的要求,而不是來自【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這個機制。

我們的制度是總統制的一種變體。我們的國會衹有一院。立法院的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被選為院長的立法委員並不被要求 — 甚至從未被建議 — 退出政黨。我們的主要政黨和有實力的小黨都是正在向軟性過渡的剛性政黨,黨主席仍然被普遍認為管得到本黨的國會領袖甚至本黨籍的立法院院長。國家制度如此,政黨體制發展的現況如此,我們的最高民意機關首長的“崇高性”在哪裡?我一點都看不到。一個官位的階層很高並不等於這個官位有“崇高性”。中國共產黨帝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是個天大的官職,這個職位“崇高”嗎?!

我說到這裡也夠了,我知道你答不出來。

中時總編輯放任小記者在重要的事情上胡說八道,非常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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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3091400362.html
短 評 - 憲政地雷引爆
2013-09-14 01:3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各界憂心的憲政地雷終究引爆了。

     馬英九以「關說案」罪名,發動七日討「王」行動,不到12小時,國民黨、中選會迅速接連終結王金平的黨員、不分區立委和立法院長的三重身分;昨天北院裁准王金平假處分案,確認其黨員資格,馬英九操作黨務系統巧門,繞過憲政體制,輕取王金平立院龍頭,終於在法律戰場上栽了個大跟斗。

     我國憲法第66條明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這個機制,已明白確立了最高民意機關首長的崇高性;且由各朝野立委共同推選的共識決中,不啻更突顯立法院長超脫原屬政黨的高度民意授權。

     回到政治現實上,兩位同為民意最高首長,馬英九對王金平卻是頭痛多年,儘管5年來,馬英九已充分掌握國家機器和黨機器,卻始終無法透過權力核心,在合縱連橫的政治戰場上,輕取王金平勢力。

     自豪法律專業的馬英九,這次鐵了心,決心訴諸司法廉能和道德標準,誤判社會輿論想當然耳的支持,先是點燃黨內和民怨之火,接連在法律攻防中敗下陣來。

     憲法第76條以《立法院組織法》要求國會自律自範,馬英九就算有再高的正當性,都不應魯莽急切,以黨規黨紀輕易凌駕憲法,不但暴露國會議長在法律位階的脆弱性,製造憲法疑慮,更寫下我國民主憲政史上第一個惡例,引爆了憲政危機。

     下周二立法院開議在即,馬江體制如何面對王金平院長的立法院,恐仍有一番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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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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