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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罵「他媽的」 法院判:不算公然侮辱
【2013/07/04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3.07.04 02:27 am
唐姓婦人在社區開會時,對蘇姓鄰居說「他媽的」,被控公然侮辱;唐婦在法庭內引經據典,說明「他媽的」是兩岸長久存在的俚語,只是發洩負面情緒、個人的口頭禪,法官認為所言有理,判她無罪。
去年六月廿五日晚上,台中市某社區召開所有權人會議,唐婦(四十八歲)不滿蘇姓鄰居發言,衝口說出「他媽的」;蘇感覺受辱提告,檢方認為有羞辱人之意,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唐婦堅稱她不是在罵對方,「他媽的」是口頭禪,為證明自己無罵人之意,提出大陸學者曾討論「他媽的」這句話的涵意。
唐婦表示,大陸地區人士或長期住在台灣的所謂外省人習用北京話發音的「他媽的」,這是兩岸長久存在的俚語,說這三字只是發洩負面情緒,就像反射動作,不代表她的主觀就是「為了罵人」。
她舉例說,與知名作家同姓名的教授張愛玲曾在大陸東山師範學院學報發表文章指出,「他媽的」成了個人純粹的口頭禪,可強調言者高興、激動、感激、驕傲等正向情感的強烈程度。
唐婦還說,大陸中小學教育教學網曾有「他媽的」─ 國罵之亂談胡考文章,認為「他媽的」是中性詞,甚至是褒義詞,如「他媽的不錯」有正向修飾作用。
法官認為唐婦所言有理,勘驗社區會議錄音內容,確認唐婦當時說這三個字的背景和動機,認定只是開會時發洩情緒的口頭禪,並無針對性,沒有公然侮辱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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