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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教教友暗度陳倉】2013-7-1 中國時報.法研所學生陳崇華〈制定「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看看南宋大儒朱熹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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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2008
albert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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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哈欠  #3樓 發表時間: 2013-07-01 15:40

用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來取代死刑,這是個好主意!可以接受!

本來一直主張不能廢死刑,現在,投你一票了!大家努力點,也許可以落實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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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m=1019506&#post1019506
SCFtw5  #4樓 發表時間: 2013-07-01 17:31

很多法官和很多庸人為【瀧岡阡表情結】所困。

歐陽修(1007~1072)是北宋人,看看南宋大儒朱熹(1130~1200)怎麼做~~~

一、當時死刑之下是流刑,朱熹認為處死與流放之間輕重差距太大,應該恢復肉刑。他在與朋友的通信中表達了這個意見。

二、朱熹在湖南做地方官,朝中的大官朋友派人送信給他,告訴他新皇登基在即。朱熹一想大赦快來了,就把牢裡的定讞死刑犯統統提出來砍了。

很簡單的道理是~~~

一、既然有徒刑,那麼「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當然非常有必要。

二、死刑絕不能廢。

這麼簡單的兩條道理想不通的人現在不知有多少億,這不是智商問題,這是長年養尊處優,腦子被堵住了,中風了。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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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m=1019515&#post1019515
SCFtw5  #5樓 發表時間 : 2013-07-01 19:18

這個法研所學生陳崇華是廢死教的,一望即知。

3樓這個“打哈欠”也是教友,卻假裝不是,可笑得很。

你們何必拖人下水呢?何必慷他人之慨呢?何必慷無辜被殘殺者之慨呢?

你們為什麼不覺得自己很卑鄙呢?

你們廢死教的應該先在教友間發起簽署一項公約,呼籲未來中籤分到案子的各級法官絕不要判殺死你們或你們的家人的凶手死刑。拿著這張至少有一百萬人(一個卑微的數字)簽字的公約出來呼號廢死,把名單公佈在網路上,這樣做能為你們在社會上買到一點起碼的道義尊敬,這麼基本的社會經驗你們沒有嗎?真是讓我看扁~~~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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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3070100360.html
熱門話題 - 制定「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
2013-07-01 01:39 中國時報 【陳崇華/法研所學生】

     兩年前震驚社會的雲林縣國二女學生葉小妹慘遭性侵殺害案,最高法院日前推翻歷審法院死刑判決,改判被告無期徒刑定讞,引起輿論譁然與撻伐。一、二審均認天理難容,而最高法院卻認被告尚有教化遷善可能,故未判死刑。由於判生判死沒有一定客觀標準,再加上無期徒刑在服刑廿五年後便可申請假釋,常讓被害家屬難以接受。

     無期徒刑,照字面文義,就是終身監禁,假釋只能是例外。但我國的無期徒刑,則並非如此,導至無期徒刑與死刑之間出現空隙,因此主流民意始終無法接受廢除死刑。強化無期徒刑的假釋考核,避免無期徒刑虛級化,更重要的是盡速制定「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它的功效有三,一是可緩和生與死的落差,使被害家屬得以接受;二是讓法院有更多量刑空間;三是和我國簽訂的國際兩公約接軌,落實「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之精神。

     執行死刑國家常遭國際點名,如能制定「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將使死刑案件減少,在這種情境下,我國的廢除死刑才會有被認真討論,甚至達成之一日。這或許是馬政府在任期屆滿前可以完成司法改革的最後一塊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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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498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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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0 聯合晚報編譯綜合報導〈歐盟裁定 英國不得終身監禁重刑犯〉〈英國人民憤怒 「退出歐洲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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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WORLD/WOR3/8019291.shtml
歐盟裁定 英國不得終身監禁重刑犯
【2013/07/10 聯合晚報】【聯合晚報╱編譯范振光/綜合報導】 2013.07.10 02:51 pm

49囚犯可上訴尋求假釋

歐洲人權法院裁定,英國不得將重大殺人案的犯人終身監禁,因為這種無期徒刑不人道,引起英國首相和司法部長不滿。英國將有49名終身監禁囚犯可打官司尋求假釋。

三名英國終身監禁殺人犯班柏、溫特和摩爾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終身監禁是「殘酷、不人道和侮辱人格」的刑度。班柏在1985年8月殺死養父母、姐姐和兩個年僅6歲的外甥;溫特1996年殺害一名同事,出獄後又在2008年2月殺妻;摩爾在1995年殺死四名與他發生性關係的同性戀男子。

終身監禁罪犯有權複審

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今年1月裁定,終身監禁不違反人權,但班柏等三人上訴,人權法院上訴庭9日做出有利三人的裁定。上訴庭17名法官以16票對1票裁定,被判終身監禁的罪犯有權得到複審。人權法院強調,這一裁定並不代表這三名殺人犯可立即獲釋,仍引起英國反彈。英國政府有六個月回應人權法院裁定。

卡麥隆不滿歐盟裁定

英國首相卡麥隆的發言人說,卡麥隆對人權法院的裁定非常失望、「不敢苟同」。英國司法大臣葛雷林則表示,歐洲法庭發出的訊息是:法官以後將不能對罪行令人髮指的犯人說,「你永遠出不了監獄」。葛雷林還說,制定《人權公約》的先賢如果地下有知,在墳墓中會不得安寧。

歐洲人權法院表示,終身監禁的判決要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的規定,必須讓犯人擁有獲釋、被複審的機會。按照裁定,被判終身監禁的英國囚犯坐牢25年後,原本的量刑將獲得檢討。

被判終身監禁的英國罪犯有49人,包括1978年到1983年期間殺害15人的尼爾森、殺害五名妓女的萊特、與共犯殺害五名兒童的布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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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WORLD/WOR3/8019289.shtml
英國人民憤怒 「退出歐洲人權公約!」
【2013/07/10 聯合晚報】【聯合晚報╱編譯范振光/綜合報導】 2013.07.10 02:51 pm

歐洲人權法院裁定,被判終身監禁的英國重犯應有尋求獲釋的機會,英國湧現退出《歐洲人權公約》的聲浪。

英國內政部長德蕾莎‧梅伊先前曾表示,不排除退出《歐洲人權公約》,但要等下次大選後再檢討。

歐洲人權法院9日的裁定意味英國必須制定新辦法,在終身監禁囚犯服刑25年後重新審視刑度。保守黨英國國會議員狄波斯表示,應該由英國法院而非歐洲人權法院決定能否終身監禁某個犯人。

英國刑事律師里貝嘉‧尼布拉克表示,人權法院新裁定無疑會掀起退出《歐洲人權公約》的輿論,但英國內政部長應可以在人權法院的裁定和英國制度間取得平衡,因為讓終身監禁囚犯擁有刑度獲得檢討的權利不代表他們有獲釋的權利,而且牽涉的重犯目前只有49人。

英國民眾紛紛在推特批評歐洲人權法院。男子路克說,殺人犯奪人性命時,就已放棄自己的人權。女子布萊恩妮連說三個「不行」,她寫道:「受害人的權利怎麼辦?他們的家屬終身痛苦。」

按照英國現行規定,十惡不赦的終身監禁囚犯幾乎不可能離開監獄,除非罹患重病命在旦夕或嚴重喪失自我生活能力,由司法部長專案批准釋放。

英國1951年批准《歐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經費約6700萬歐元(台幣25億7400萬元),由歐洲理事會提撥。歐洲理事會2013年預算2億4400萬歐元,由47個成員國按人口和GDP (國內生產毛額)比例分攤,英國負擔約2735萬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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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3 黃瑞明〈恐龍也藏身法務部〉『如果不是那些史前動物,葉女可能根本就不會遭到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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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 - 恐龍也藏身法務部
2013-07-03 01:44 中國時報 【黃瑞明】(作者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最高法院在日前以智能偏弱等理由改判姦殺葉姓女生的林國政無期徒刑確定。消息一出,群情譁然,指控「恐龍法官」之聲屢起。法官的正義觀迥異於常人,這的確一直都是我國司法的問題。不過,我們要知道,除了最高法院之外,恐龍也藏身在法務部之內。如果不是那些史前動物,葉女可能根本就不會遭到毒手!

     有鑒於性侵犯人出獄之後重施故技的大有人在,民國九十四年修正的《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這種人雖然服完刑期,但是經鑑定、評估後認定再犯機率超高者必須接受強制治療。這種「刑後治療」的時間可以每年延長,刑期十年的犯人在理論上可能數十年都不得重獲自由。

     然而,為了堅持不溯及既往原則,本規定開了一道後門,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前被判刑者排除在外,像林國政這種人就成了漏網之魚。

     甚麼不溯及既往?德國人才不管這一套。本世紀初,那裡出了幾樁性侵前科犯再度姦殺幼童的駭人新聞,社會民情激憤不已。總理施若德於是矢言:「永世隔絕這種人渣!」聯邦國會也跟著頻頻修法,先是廢掉強制治療的十年上限,接著又允許「嗣後強制治療」:即使當初判決僅僅科處十年有期徒刑,到了受刑人準備出獄前夕,獄方卻突然找來心理專家鑑定,通不過的就強制治療。所謂強制治療其名,實際上就是繼續坐牢。有些人氣憤不過,就找來律師一路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這個法院在幾年前陸續公布幾則判決,指控德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罪刑法定主義。消息傳來,德國民意一片譁然。多數法院對此判決置諸不理,某些法院則釋放了三十幾名人犯,但是派人全天嚴密監視,更生人連上超市買東西也都有數名大漢亦步亦趨。等到聯邦憲法法院也作出違憲宣告之後,被釋放的人又多了一些,但是國會也及時通過新法,讓更多出不去的人得到比較像樣的心理治療。

     我們的《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其實就是抄自德國,主導起草的法務部當時就很清楚勢必要溯及既往。以林國政來說,他在台中監獄待了七年多,接受治療將近九十次,獄方委員會曾經一連七次駁回假釋的聲請。誰都知道縱虎歸山的後果,但是那些「恐龍」官員們卻坐視不管!事實上,即使是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被判刑者,法務部在當時也是刑滿之後就通通放人!

     葉姓女生冤死之後,為了亡羊補牢,立法院迅速通過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其中第廿二條之一規定:只要有再犯危險,即使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前被判刑者也可以被送交強制治療。付出一條人命的代價,溯及既往才成為可能。然而,根據過往的紀錄,只要法務部的「恐龍」本性不改,修不修法都一樣,下一個受害者遲早還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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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哈欠
#6樓 發表時間 :2013-07-02 03:19


SCFtw2 所言極是,在下一時失察了!
死刑確實不可輕易廢除。受教了!

這應當是,
既然有徒刑,當然就得有「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
再則,死刑絕不能廢。殺人償命,乃是天經地義。

另外,主張廢死確實是對被害者太沒同理心了,
我們不該讓無辜被殺害的受害者在陰間含恨,而無人替他們要回公道!我們也確實不該替無辜慘死的被害人原諒殺害他們的人,我們沒這權利,他們也沒授權!

原諒泯滅人性的兇手其實是魔道,而不是仁道,也不是正道!
我們應該替天行道,滅人間的惡行,斬妖除魔才對!

我們應當把這些殺人犯早日處決,讓他們早日去地藏王菩剎那兒報到,讓地藏王菩煞去度化他們,這樣才對!

感謝 SCFtw2 的指正!
這一失察,差點落入深淵!真是慚愧!
善哉善哉,阿密陀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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