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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4 中央社馬尼拉14日專電〈台菲漁業諮商預備會 達初步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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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albert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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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964160.shtml
台菲漁業諮商預備會 達初步共識
【2013/06/14 中央社】【中央社╱馬尼拉14日專電】 2013.06.15 02:58 am

中華民國政府為廣大興事件對菲律賓採取反制措施將滿1個月前夕,兩國相關政府部門今天在馬尼拉舉行漁業諮商預備會議,就未來海上執法及捕魚秩序等議題達成初步共識。

台菲漁業諮商預備會議今天在馬尼拉召開,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副代表張泰來、漁業署副署長蔡日曜,以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主席培瑞斯(Amadeo Perez)、菲國漁業局局長培瑞斯(Asis Perez),以及雙方外交部、海巡單位人員與會。

雙方人員在會中達成多項共識,包括保證類似台灣漁船「廣大興28號」事件絕不再發生、未來針對漁船執法過程不使用武力、建立漁船事件通報以及人船遭扣立即釋放等機制。

另外,與會人員也就現階段情況下的捕魚秩序、漁船作業及執法程序等暫定規範進行充份溝通,並同意在下一次諮商會議做進一步討論。

廣大興28號於5月9日在台菲重疊海域遭菲律賓執法人員開槍射擊,漁民洪石成不幸中彈身亡,中華民國政府對菲律賓提出4項嚴正要求,包括儘速(啟)動漁業協議談判。

為了化解兩國爭議,菲律賓總統艾奎諾三世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願與台灣洽談漁業合作事宜。

這是台菲雙方在廣大興案發生後,首次就未來的漁業合作舉行諮商,也是菲方對台灣所提「啟動漁業協議談判」要求做出善意回應。

菲方官員表示,雙方在這場會議進行充分討論,達成的共識對於規範日後捕魚秩序及保障漁民作業安全,具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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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8 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陳荔彤〈台菲會議紀錄 類似國際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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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112013061800508.html
我有話說 - 台菲會議紀錄 類似國際協議
2013-06-18 01:44 中國時報 【陳荔彤/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

     為防止類似台菲廣大興漁船槍擊案再度發生,我國外交部官員於六月十四日在馬尼拉與菲國舉行「台菲漁業會談」第一次預備會議漁業協定會談,台菲雙邊簽署「會議紀錄」,作為未來雙方達成正式漁業協定之初步文件。

     綜觀三項會議紀錄內容,旨在呼應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三條之四項規範,使國際公約條文規範能具體落實於國際社會中之雙邊國家實踐,查菲律賓已簽署批准上揭公約而生效,我國雖非該公約締約國,惟該七十三條條文之國際實踐已形成習慣國際法,早已拘束兩國,況此項會議為正式外交會談談判結果之會議紀錄文件,揆諸國際法性質,此紀錄當然是國際「法律文件」。

     根據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規定,稱條約者係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議,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問其特定名稱為何。

     上述一九六九年公約並未否認如台灣之國際法主體之締約,更認可條約可用任何名稱包括紀錄,故此紀錄縱非正式外交條約,但可謂類似具條約性質之Consultation(協議),按協議即為事前為防止國際爭端發生,尤其是有侵害或造成他國權利或利益之損害,而難以回復之虞的領域。

     此項台菲兩方外交書面紀錄,依一九六九年條約法公約之廣義來看,已係國際社會成員或國際法主體台菲所達成之協議,自難排除其國際條約性質之拘束力;又依條約法公約之狹義協議程序來看,此紀錄已係台菲具締約權機構之雙方漁政及外交官員舉行正式外交會議後達成之協議,應有雙邊國際法拘束性。

     至於「保證」一詞更是外交文件用語,按國際法之國際不法行為侵犯到外國之主權尊嚴,如本案菲國公務員執行公務行為於公海性質之專屬經濟區槍擊我浮動領土之漁船所擔負之國家責任,解決救濟辦法除正式道歉及懲凶之外,即為「保證不再發生同一案件」,此保證用語係準條約之紀錄條款之一。

     本項外交會議紀錄純係為未來台菲漁業協定之初步外交文件,乃廣大興號漁船槍擊案衍生之我國外交戰利品,對我國遭受廣案之國家尊嚴損害不無補償療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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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7 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菲律賓哪有提供保證〉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研究所國際法教授高聖惕〈槍擊案應追討菲律賓國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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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3061700350.html
菲律賓哪有提供保證
2013-06-17 01:36 中國時報 【姜皇池】(作者為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六月十四日台菲在馬尼拉舉行「台菲漁業會談」第一次預備會議漁業協議會談,雙方簽署會議記錄,政府甚感欣慰,表示:「已經算是完成第一階段目標」,蓋會議記錄中:(一)「雙方認為應在相關海域建立海上執法之合作機制,相互通知執法程序。未來各自執法船艦對他方漁船不得使用武力及暴力」。(二)「雙方為避免一方漁船於作業時遭對方公務船認為越界捕魚而發生緊追、登臨、檢查、逮捕、拘留、對方漁船及船員進行行政與司法程序之情況,同意建立一套通報機制。任一方漁船於被捕時,漁船所屬國政府將迅速獲得逮捕國家政府之通知,以便對遭逮捕之所屬漁船提供協助。」(三)「雙方亦同意建立機制,就一方漁船遭到對方公務船扣留時,扣押國政府應依據國際實踐,儘速釋放被扣押漁船及船員」等等,外交部官員表示:會議記錄雖非條約,但具「國際拘束力」,特別是使用「保證」是外交協議之正式用語,因此該記錄是「法律文件」,我國漁民生命安全因此獲得保障。

     不知外交部從何認定此份會議記錄是「法律文件」?特別是文件中充滿「雙方認為應」之用語,此與法律承諾千差萬別,蓋「認為」應如何如何,並不代表有「法律義務」,國際間此種承諾,往後因條件變更而改變初衷者比比皆是,違反國不會因此產生法律責任。

     至於從「保證」一詞推演出該會議記錄是法律文件,亦是匪夷所思。檢視目前國際最通行之條約締結手冊,不論是二○○○年聯合國之《條約手冊》、二○○七年英國外交部資深法律顧問Anthony Aust之《當代條約法與實踐》,抑或任何具權威性之條約法註解書籍,就判斷特定國際法律文件用語,均未有表示使用「保證」一語即代表系爭文件為法律文件者。「保證」一詞與系爭文件是否為具國際法拘束力文件毫無關連,外交部如此判斷,誠不知所本何在?

     外交部又認為菲國「保證」「執法船艦對他方漁船不得使用武力及暴力」,是以廣大興號事件不會重演,同樣過於樂觀。因所「保證」的是不對「漁船」使用武力或暴力,若菲國海警登檢我漁船,是否亦不會對我「漁民」使用武力或暴力?若我漁民以船舶衝撞或其他武器攻擊菲國執法人員,難道菲國執法人員仍不能使用武力自衛?反之亦然。

     至於依循國際慣例,遭逮捕漁民,在提出財政擔保後應迅速釋放。但問題是菲國的領海或內水究在何處?究係以一九六八年共和國法第五四四六號及一九七八年第一五九六號行政命令為基準之「國際條約界限」為準?抑或以二○○九年共和國法第九五二二號所劃定群島基線為準?而不論何種制度,菲國部分主張是以我國南沙領土與中沙領土做基礎畫出,且與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嚴重重疊,難道在此等可爭議海域逮捕我國漁民,我仍將需依循國際慣例提供財政擔保以求放人?若如此則何止損抑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更無異承認菲國領土主張?

     藉由談判所達成成就,本應予以支持,然目前我國所有要求道歉、懲凶、賠償等核心要求,菲國蓄意規避,而僅就漁業談判對我虛與委蛇,不僅內容有所疑義,且若稍一不慎,恐讓領土與海域權益有受損之虞。在此情況下,現階段誠不能撤銷相關制裁措施,亦不應放鬆在我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內之強力執法,否則未來正式漁業談判,恐不免要讓菲國再次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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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3061700352.html
槍擊案應追討菲律賓國際義務
2013-06-17 01:36 中國時報 【高聖惕】(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研究所/國際法專任教授)

     我外交部於十一日自豪表示,台灣漁船廣大興廿八號遭菲國公務船槍擊乙案,國際輿論偏向我國,馬總統希望菲國給受害家屬一個公道,並希望台菲兩國關係盡早恢復正常。這是兩國政府吃案!台灣人固然老實,國內也還是有人懂國際法,對此事不能輕易接受。

     整件事情,菲國已違反國際法諸項義務,包括國際習慣法的專屬經濟區的制度,尤其是沿岸國對疑似非法捕魚的外國船進行執法行為的限制義務,以及台灣跟菲國之間的中西太平洋漁業協定之條約義務。同時,菲國違反國際義務之行為,由於為該國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所犯,因此該行為依據國際法的國際責任的原則,也已經歸屬於菲律賓整個國家。故而,依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所編纂的國家責任條文,菲國公務員行為已然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對於中華民國而言,菲國有賠償之國際義務。

     依據習慣國際法,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傷害外國人,不管涉案者是否違反本國法律或長官命令,所屬國家皆不得推卸國際責任。有名的美國與墨西哥的尤曼仲裁案(Youman’s claim)中,墨國派遣軍隊救援遭墨國人威脅性命的美國僑民,軍隊抵達現場竟對美國人開槍,墨國試圖在審判中卸責,不被仲裁法官認同,最後判墨國對美國應負國際責任。這個判例完全可以適用到本案。

     然而,我國政府跟菲國政府將本案以及前案從國際不法行為,降格成為台灣及菲國兩國國內刑法規範的普通殺人事件。換言之,台灣政府認同菲國的主張:此事純屬個人行為,跟菲國的國家無關。

     其實,國際法有所謂的「外交保護」,國家對於國人在外遭到外國違反國際義務所傷,依據國際法,國人受害即視為國家整體受害,政府有權代表國家向加害國索償。不過,此種國對國的請求權可由政府放棄,但個人不得放棄。在本案中,既然台灣已經透過將案件降格,因此政府放棄了國際法上向菲國請求賠償的權利。

     整件事情在菲國法院民事及刑事庭審判的後果可想而知。試問,台灣人能接受菲國水準的「罹難者民事賠償」金額嗎?倘其刑庭最後輕判,不尋求引渡的台灣可質疑菲國司法的獨立嗎?

     台菲刻進行漁權談判,報載政府滿意目前進度。但觀察政府諸項不做為,不禁要問:菲國是否以「台方放棄尋求菲國對歷來槍擊案之國際法賠償」或「台方放棄在南海與中國大陸合作,不對菲國佔領我國島礁領土行為要求其負擔國際責任(即要求菲國撤出)」做為其上談判桌之代價?請政府公開說明,以釋群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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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6 中央社新聞速報〈廣大興案進度 國際媒體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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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3646/132013061600613.html
廣大興案進度 國際媒體追蹤
2013-06-16 15:24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外交部今天表示,美國主流媒體持續報導「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進度,並指菲律賓已完成事件調查報告。

     外交部表示,美國主流媒體「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及「國際先驅論壇報」(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分別刊出報導,指出菲律賓國家調查局(NBI)已完成「廣大興28號」漁船遭槍擊事件調查報告,建議對該國海巡隊員提起刑事及行政訴訟,不過仍需待總統艾奎諾三世定奪。

     外交部指出,「紐約時報」及「國際先驅論壇報」報導多次引用中華民國外交部新聞稿,首先指出外交部以「廣大興28號」遭槍擊後留下的數十個彈孔並非集中在漁船引擎,菲國公務船的噸位是台灣漁船7倍之多,試圖衝撞的說法難以成立,以此反駁菲律賓稱漁船案是因菲國海巡隊員試圖登上台灣漁船檢查遭漁船拒絕,並試圖衝撞菲國公務船的不實說法。

     外交部說,美國媒體報導另引述外交部新聞稿表示,「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是發生在台菲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台菲雙方均有權在該海域捕魚,攻擊事件發生後,菲律賓公務船未對遭襲船隻提供援助,明顯違反國際法及人道主義原則,外交部因此要求菲國政府應正式道歉、賠償罹難漁民家屬,及懲罰開槍的海巡隊員。

     報導也說,「廣大興28號」事件已造成菲律賓與台灣關係緊張,中華民國外交部呼籲兩國應該儘速就台菲間相關海域進行漁業談判,避免未來發生類似不幸事件。1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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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4976179
2013-6-16中國時報報導〈廣大興28號血案 談判有進展 菲保證不對我漁船動武〉中央社新聞速報〈台菲簽署會議記錄 列承諾字眼〉〈台菲漁談促菲循國際攔檢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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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3061600101.html
廣大興28號血案 談判有進展 菲保證不對我漁船動武
2013-06-16 01:41 中國時報 【鄭閔聲/台北報導】

     「廣大興28號」海上喋血案後續談判出現具體進展。台菲兩國前天舉行「漁業會談預備會議」,菲方在會中承諾,未來海上執法船艦將避免使用武力及暴力,以防類似「廣大興28號」事件再次發生,並以正式會議結論作為記錄。外交部長林永樂表示,會議記錄雖非條約,但具國際拘束力,我國漁民生命安全將因此獲得保障。

     「廣大興28號」上月九日在台菲重疊經濟海域遭菲國船艦掃射,漁民洪石成不幸中彈身亡。案發後我方提出道歉、緝凶、賠償、漁業談判四項嚴正要求,並祭出十一項制裁措施,要求菲方正面回應。

尚不考慮撤銷對菲制裁

     林永樂也透露,菲方調查報告目前正在菲國總統府進行最後修訂,近期即可望有明確結果。但我方在菲國全盤正面回應我方要求前,尚不考慮撤銷制裁。

     林永樂表示,在我方持續施壓下,菲國上周主動表示願於日內舉行漁業會談預備性磋商,隨即敲定周五於馬尼拉舉行,會後由菲律賓駐台代表白熙禮及我駐菲律賓副代表簽署正式會議記錄,後續我方將持續要求菲方落實承諾。

簽署法律文件具拘束力

     有關會議記錄效力,外交部條法司長申佩璜表示,文件雖不能稱為正式條約,但已具法律文件(Legal document)性質,代表政府的公開承諾,若菲方毀約將喪失國際信用、甚至將被視為「非文明國家」,因此具有相當拘束力;文件上承諾不動用武力時是使用「保證」(Guarantee),在外交協議上也是最為明確的用語。

     我方代表在會議一開始,就要求菲方承諾,未來無論任何狀況,皆不得對我國非武裝船隻使用武力;菲方代表一開始表示未獲授權,經緊急請示後才表示接受。具體協議文字上,菲方原傾向以「避免使用武力及暴力,以防類似事件(incidents)再次發生」,但我方堅持應明確指出是「廣大興28號遭槍擊不幸事件」,菲方最後同意讓步。我方也承諾我國執法船艦不對菲方漁船使用武力。

漁民遭逮付保金即放人

     除了承諾不使用武力以外,雙方也認為應於台菲相關海域建立海上執法合作機制,並相互通知該國執法程序。為避免任一方漁船於作業時可能遭對方公務船認定為越界捕魚,雙方也將就可能相應產生的緊追、登臨、檢查、逮捕、拘留、行政與司法程序等各項情況,建立通報機制。

     未來任一方漁船被捕時,漁船所屬國政府將能於第一時間獲得逮捕國家政府通知,以便對遭逮捕之漁船提供協助;我方也要求,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精神,遭逮捕拘留的我國漁民,只要籌出保證金,菲國應立即無條件放人。

     這次未討論兩國艦艇巡弋水域及合法作業漁場等議題,但雙方同意儘快在後續會談就水域問題商討「臨時性安排」(provisional arrangement),並參考「台日漁業協議」,討論漁撈作業管理、養護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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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3646/132013061600016.html
台菲簽署會議記錄 列承諾字眼
2013-06-16 00:53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外交部今天說,台菲漁業會談第一次預備會議,雙方簽署會議記錄屬法律文件,具拘束力,記錄並提及「承諾」字眼。

     台菲漁業會談第一次預備會議14日在菲律賓馬尼拉舉行,雙方代表簽署會議記錄,達成未來各自執法船艦對他方漁船不得使用武力及暴力等4項共識。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長申佩璜晚間受訪表示,菲方原本未列入「廣大興28號」漁船遭槍擊事件,經協商爭取,才白紙黑字列入。

     他說,雙方簽署會議記錄是「菲方公開對我方做出承諾」,對菲方有拘束力。這是法律文件,經雙方簽署,菲方後續將公布相關執法規則。若對方視為無物,在國際間會喪失信用,尤其廣大興案已受世界矚目。

     外交部長林永樂表示,菲方執法單位很多,下一步如何貫徹會議記錄的命令需要時間,後續會請條法司關注菲方承諾與如何落實。

     外交部亞東太平洋司長何登煌說,菲方原本堅持制裁解決後再談,但在外交部堅持下,經多次談判,菲方主動提出要談,外交部在短時間內召開行前會議,釐清談判重點與策略。

     「第一階段目標都已達成」,林永樂表示,基本目標且最重要是建立漁民作業安全、漁船作業秩序機制,預防再度發生廣大興案這類事件,並避免使用武力及暴力,如此就可將多年來台菲間發生的漁船事件風險降到最低。1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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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3646/132013061600002.html
台菲漁談 促菲循國際攔檢規則
2013-06-16 00:53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廣大興28號」案發生至今將近40天,菲律賓在中華民國持續要求之下啟動漁業談判,雙邊達成多項共識,讓菲方未來執法能符合國際規則。

     台菲漁業會談第一次預備會議14日在菲律賓馬尼拉舉行,雙方代表簽署會議記錄,達成未來各自執法船艦對他方漁船不得使用武力及暴力等4項共識,這份會議記錄是具約束力的「法律文件(legal document)」。

     外交部條法司司長申佩璜說,台菲雙方在7年之內發生兩起漁船糾紛事件,造成兩名台灣漁民死亡,相較於日本過去曾多次逮捕台灣漁船,沒有一次造成死傷,對照菲方這次以步槍、機關槍猛烈掃射廣大興28號,嚴重違反國際規則,顯見菲方攔檢方式有大幅度改善的餘地。

     他指出,菲方在這次談判中也承諾要遵守海洋法公約,對將來若逮捕台灣漁船時,會保障漁民權益。菲方並承諾會修改其攔檢規則,台菲也會交換雙方執法攔檢規則。

     這次有參與會談的外交部條法司簡任組長回部辦事蒲國慶指出,菲方對此口頭上也承認這是他們的問題。

     另一名參與談判的外交部亞太司代表回部辦事丁干城指出,台灣代表團14日上午7時搭機,約10時抵達馬尼拉,緊接在11時便與菲方代表展開會談,雙方主談時都用感性與理性陳述表達。

     丁干城說,菲方起初列出事項並沒有「各自執法船艦對他方漁船不得使用武力及暴力」,甚至會議記錄中想以事件(incident)字眼替代「廣大興28號」漁船遭槍擊事件,但台灣代表團直指這是台灣最期盼與關切的議題,其他都是枝節,菲方隨後進入閉門會議,直到中午前才決定將上述討論列入議程。

     他指出,會談進行到下午談到技術性與敏感性議題,如海域巡弋與臨時安排等,這些也都未列在菲方原來議題中,但經過上午雙方良好互動後,菲方也慢慢釋出善意,讓台灣代表團擴大與具體化許多條文中的細節內容。

     蒲國慶認為,台菲漁談成果要從國際法角度來看,透過雙方共識建立的機制與國際法一致,雙邊簽署的會議記錄用詞也都是國際法、海洋公約法相關用語。台灣要求後續建立的通報機制等都要符合國際實踐,菲方代表也正面回應表示會遵循。1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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