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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開庭辯論】2013-1-15 張升星〈最高法院 才真令人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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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8888
tin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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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3011500517.html
最高法院 才真令人火大
2013-01-15 01:49 中國時報 【張升星】(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大費周章的就死刑案件開庭辯論,大力自我宣傳,什麼「司法改革重大突破」、「人權保障歷史新頁」云云,結果日前宣判,老狗玩不出新花樣,還是撤銷發回!

     這次最高法院先打預防針,發布新聞稿解釋撤銷發回的理由:一、法院必須先調查論罪證據(有無殺人),然後才能調查科刑資料(有無前科),否則就是程序違法。二、量處死刑之案件,應採類似「盤點存貨」的方式,就有關量刑事由逐一審酌,否則不符「比例原則」。三、法院依據檢察官請求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繼續上訴請求加重量刑,是否有違「禁反言」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看似義正詞嚴的官樣文章,其實只是推諉卸責的煙幕彈,但是由於輿論對於司法議題的批判能力薄弱,所以司法官僚輕易地就能矇混過關。

     本案犯罪事實明確,被告前於八二年間殺死女友,經判決服刑後出獄;又於九八年間與安親班女教師因感情及財務糾紛,持土造鋼管槍枝,近距離朝其右耳後開槍,第一發未擊中後再次擊發一槍,子彈貫穿被害人腦髓,送醫不治死亡。上述犯罪事實歷經一、二審及最高法院二次撤銷發回,前後六次審判結果並無歧異,被告亦均坦承不諱。

     最高法院先是指摘高院「誤置調查順序,先行調查被告前案殺人前科,採為量刑依據,並未精緻、妥適辯論量刑事由」首次撤銷發回;然後質疑高院改判死刑「並未詳加敘明終身監禁取代死刑之可能,量刑事由未予調查審酌」二度撤銷發回。三度撤銷發回的理由仍然大同小異,只是突發奇想的增加「盤點存貨」、「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名詞來遮掩其冷飯熱炒的本質。既然最高法院指責原審未能精緻、妥適調查及辯論量刑事由,乾脆就由最高法院公開示範何謂「精緻、妥適」?怎樣「盤點存貨」?本案不僅召開言詞辯論,檢辯雙方及被害人家屬都到庭攻防,言詞交鋒,搞得煞有介事,結果還是撤銷發回!這樣就叫「精緻、妥適」的量刑辯論嗎?

     最高法院向來的標準答案就是: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介入事實調查,因此無法調查量刑事由。這種官話,完全瞎掰鬼扯,狗屁不通。如果爭議事項屬於事實認定,最高法院囿於權限,當然不得置喙;如果爭議事項涉及法律見解,則是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時,都認為原審法律見解不當;但是一旦面臨質疑其具體標準為何?卻又諉稱此乃涉及事實調查,非其職權。僭居高位的權力傲慢,加上司法院的長期縱容,沆瀣一氣,就是台灣司法亂象的罪魁禍首。

     本案犯罪事證明確,復經多次更審程序,檢辯雙方及被告對於犯罪情節並無爭議,因此法官逕行調查被告犯罪前科,作為量刑參考,本來就是加速審判效能的表現,何咎之有?難道更審之前的犯罪調查都不算數?最高法院濫行發回而毫無愧色,還振振有詞的要求司法體系集體配合作假,簡直莫名其妙。尤其可笑的是,最高法院批評一審檢察官,全部照抄判決然後附加寥寥數語就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還不是照抄原審判決,然後添加隻字片語就撤銷發回?刑事訴訟程序既然採行言詞辯論主義,當事人的法庭活動才是核心關鍵,書狀表達根本不是重點。難道要像最高法院這種窮極無聊的作文比賽,才算及格?即使大明王朝奸相嚴嵩撰寫青詞的功力,碰到最高法院也得俯首稱臣,望塵莫及。

     至於加重量刑有無違反「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來就是最高法院應該回答的問題,不是嗎?只會持續製造價值衝突的爭議,始終怯於提出確定見解的詮釋,名曰「最高法院」,實乃「循吏姦府」!

     其實最該「盤點存貨」的就是病入膏肓的最高法院,沒有別的藥方,只能砍掉重練。司法院在各方壓力下提出疊床架屋的「聯合大法庭」,要替這批貨色加官晉爵。

     這種「最高」法院,你不覺得「火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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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c Dchc • 6 小時前 • National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Memorial Fund 員工
張升星法官誤解最高法院的判決,因為最高法院以法律與事實不同,故認為高院判決死刑的量刑動機有誤,否定高院以被告前科當成本案科刑的基礎事實。張升星法官也認為法律與事實不同,卻主張高院既然量刑動機有誤,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即可,這就違反法學教授制定的教條:「法律與事實不同」。但最高法院執掌法律審,本不應越俎代庖,指導高等法院調查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該事實包含被告是否能被刑罰矯正。最高法院越俎代庖與張升星法官的意見,都是法學教授制定的錯誤教條所造成的司法亂象。認事用法,最高法院執掌法律審,沒有義務為事實審,「事實與法律不同」與「第三審是法律審」這兩個被現代法學教授誤用的觀念,是讓訴訟案件經過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數次更審的主因,但根本的問題是刑法學者常宣傳的迷信:刑罰是教育刑,可惜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與判決並未證明這個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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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8 張升星〈不能統一法律見解 還要最高法院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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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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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3041800474.html
不能統一法律見解 還要最高法院幹嘛
2013-04-18 01:36 中國時報 【張升星】(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中正大學教授不實核銷研究經費,最高法院刑九庭在一○二年認定:教授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辦理科學研究採購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並非執行公權力行為之「公共事務」,故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本案判決見解是否允當,自有方家指正,然而最高法院的結構性問題,卻在本案再次凸顯。可惜台灣社會法治墮落,積非成是,輿論因此見樹不見林,只能個案喧嚷,無法全面鳥瞰,令人扼腕!

     針對本案判決,最高法院的發言人坦承:「刑九庭的判決,僅能拘束該案下級審,不代表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赤裸裸地呈現台灣司法的悲哀。終審法院的判決,卻不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那要最高法院幹嘛?換句話說,本案如果分由最高法院其他合議庭審理,結論可能完全不同。

     例如最高法院刑五庭在一○○年認定:嘉義大學教授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辦理科學研究採購事務,雖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是承辦採購人員係以公款從事採購之公共事務,公權力介入甚深,自屬「授權公務員」之身分。

     同樣的問題,最高法院刑十二庭在九八年認定:樹德科大教授詐領高雄縣政府補助款,是否有關公共事務?有無行使公務上權力?均非無疑。原審遽認教授係屬「授權公務員」,難謂適法。下級審因而改判,認定教授非屬「授權公務員」。但是上訴之後,最高法院刑十一庭在九九年卻又認定:樹德科大接受縣府委託,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能否謂其不具行使公務上權力?教授是否從事研究計畫採購之公共事務?是否係屬「委託公務員」?原審即認非屬「授權公務員」,自嫌速斷。前後兩次撤銷發回的見解南轅北轍,但都是最高法院的指摘,請問哪個才算「最高」?

     下級審後來依舊認定非屬「授權公務員」。上訴之後,最高法院刑十二庭在一○○年再度重申:教授接受政府補助負責計畫採購,能否謂其非屬公共事務?執行受託事務是否應屬「委託公務員」?原審認定非屬「授權公務員」,未能詳加究明,具有瑕疵,三度撤銷發回。最後下級審認定教授係屬「授權公務員」,應依《貪汙治罪條例》論科,但是教授繳回款項而且情堪憫恕,因此宣告緩刑。

     就像先前的幼童性侵案,最高法院始終堅持必須調查有無「違反其意願」,嗣後眼見白玫瑰的怒火竄燒,立刻搞個不知所云的決議,自我解套。本次教授核銷案,最高法院面對教育部長、國科會主委和中研院長等學術巨擘的心戰喊話,立刻改變向來見解。

     但是因為本案「不代表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所以未來下級審仍然無所適從。相同的文字,卻能得出相反的結論,刀筆胥吏的功力,豈可小覷!但是,好運的得時鐘,歹運的得龍眼,這是法庭還是賭場?

     最高法院這些自相矛盾,見解歧異的判決,層出不窮,問題到底出在哪裡?歸根究底,就是司法院基於統治便利,刻意放縱最高法院員額膨脹,濫授名器。

     將近二十個法庭,近百位法官的臃腫官僚組織,再加上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審判獨立」,導致「一庭一把號,各吹各的調」的畸形怪狀。而法官們夤緣以求的升官欲望,為了贏得青睞,競相迎合當道二千三百萬人的蕞爾小島,卻有全世界最高比例的終審法院法官,掏空一審,紊亂二審,膨脹三審的司法生態,除了便利耍弄權術,滿足虛榮,何所益於國計民生?

     前些日子,花蓮地院法官吵架,司法院即以「司法權困境」為由,違背法官意願,將其流放南疆;但是面對員額膨脹,毫無章法的最高法院,司法院卻樂此不疲,視若無睹。難道這樣不算「司法權困境」嗎?

     面對亂象,司法院的改革對策卻是加官晉爵,增設最高法院「大法庭」。看來「最高」並不過癮,還要搞個「超高」才更來勁。

     但是,司法改革,需要的是減法,而不是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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