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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春2012-4-2寫的新詩:「如果我罵蔣為文是狗雜碎,那麼,我就既侮辱了狗、也侮辱了雜碎,也侮辱了狗雜碎;所以,我不會這麼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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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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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reading/110513/112012040300498.html
判黃春明 公然侮辱 有罪 文學界開罵 去年演講蔣舉「可恥」海報起爭執 黃指對方無禮程度已超過一般人容忍範圍 台南地院卻判黃罰金1萬緩刑2年
2012-04-03 01:14 中國時報 【洪榮志/台南報導】

     去年五月作家黃春明應邀前往台灣文學館演講時,遭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蔣為文踢館。蔣為文指黃春明以髒話辱罵他,要求道歉或公開辯論未果後,自訴控告黃春明公然侮辱罪。台南地方法院二日判決黃春明敗訴,處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此案仍可上訴。

     法官鄭銘仁說,黃春明身為台灣知名的文學創作者,也積極參與文化工作,這次犯案係因演講遭蔣為文阻撓中斷,一時心生憤慨,無法妥善控制自己的情緒所致,他在犯後也對自己的態度表示很懊惱,顯然已知所警惕,相信沒有再犯之虞,當庭表示給予黃春明緩刑,宣告緩刑兩年。

     針對判決結果,蔣為文除表示尊重外,也強調他不是要讓黃春明坐牢或罰錢,只是求個大是大非而已,才主動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他覺得判決結果很客觀,也還給他清白,因此不會再上訴。

     去年五月廿四日上午九點多,黃春明前往台文館參加百年小說研討會,主講「台語文書寫與教育的商榷」時,蔣為文對黃春明講述的內容有意見,在會場上以海報寫著「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以及「台灣作家要用台灣語創作」表達抗議。黃春明發現後,以「你太短視了、你也很可恥」回應。

     隨後,蔣為文又在會場上公開質疑黃春明,打斷演講,雙方進而發生言語爭執。此時,黃春明說了「操他媽的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啊,操你媽的X」。

     事發後,蔣為文要求黃春明與他公開辯論,不然就要向他道歉,但因對方均無回應,因此在去年十一月底具狀向台南地院自訴黃春明妨害名譽。

     庭訊時,黃春明說,因為自己受到蔣為文挑釁,對方無禮的程度已超過一般人所能容忍範圍為由,也稱自己公開說出的「操他媽的X」只是口頭禪,至於「會叫的野獸」則是出於自衛的言論。

     不過,法官鄭銘仁認為,黃春明是屏東師範學院畢業,身受高等教育,應該知道這些言論不是一般日常生活用語,已足以傳達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客觀上足以貶損蔣為文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因此所辯之詞並非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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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reading/110513/112012040300500.html
黃春明無奈不上訴 不想再見「他」
2012-04-03 01:14 中國時報 【李忠一/宜蘭報導】

     作家黃春明得知判決後,深嘆一口氣說:「我很無奈!」由於黃春明不想再見到蔣為文,斷然表示不會上訴,就連受訪時也絕口不提「蔣為文」的名字,只用「他」來代替。被視為台灣文學代表人物之一的黃春明,因此留下一筆公然侮辱的前科紀錄。

     獲悉遭判有罪,黃春明原本淡然地說「不要緊」,但提及當時的演講過程,他感到懊惱,認為自己被蔣為文高舉「可恥」的海報侮辱,卻又遭法官判有罪,實在無奈。

     他說,當時演講還沒結束,他曾在台上勸蔣放下大字報遭拒,加上對方不願上台對談,他才因此衝下台。黃春明說:「聽眾都要他(指蔣為文)出去,要聽黃老師演講。」而他衝下台去是想拿開大字報。

     他說,在過程中自己感覺很懊惱,為什麼會遭人曲解、斷章取義?

     他強調,楊逵、吳濁流等人用日文創作,從未被人罵可恥,但蔣為文高舉台灣作家用中國話創作可恥的海報,「是無聲勝有聲,這是侮辱!」

     他說,現在整個台灣都就只有「愛不愛台灣」,他相信蔣為文也是愛台灣,但語言與文字是兩碼子事,「凸槌」、「喬不攏」、「牽拖」等詞在地人都看得懂,但大陸人看不懂,因為這都已經在地化,而「我的文章能填台語就填台語。」

     黃春明表示,他請教律師後得知,兩年緩刑期間內不再犯,罰金就可以不用繳,自己既沒時間也沒那麼多錢去台南出庭,也不想再跟「他」見面,因此放棄上訴。

     他指出,他並沒有反告蔣為文,也沒讓蔣跑來宜蘭開庭,因為「告了又要見面」、「我真的不想再見到那個人了,判了就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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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reading/110513/112012040300499.html
人格詆毀 有比「幹」更汙穢的玩意 張大春:我不會罵蔣狗雜碎…
2012-04-03 01:14 中國時報 【邱祖胤/台北報導】

     蔣為文控告黃春明公然侮辱一案,台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宣判黃春明有罪,黃春明低調,這個判決卻引發了文學界震怒,包括張大春、駱以軍、吳鈞堯等作家都表達憤怒。張大春在部落格上寫:「如果我罵蔣為文是狗雜碎,那麼,我就既侮辱了狗、也侮辱了雜碎,也侮辱了狗雜碎;所以,我不會這麼罵…如果我罵蔣為文龜日的,那麼,我就既侮辱了龜、也侮辱了日,也侮辱了龜日的;所以,我不會這麼罵。──那麼,我好像只能罵蔣為文:你真是太蔣為文了呀!」

     張大春受訪時補了句,這是他首次發表新詩,「寫得不好,敬請包涵」。

     黃春明與蔣為文在台南交鋒當時,吳鈞堯人也在現場。吳鈞堯表示,法官看到的是一個「幹」字,他當時看到的卻是比「幹」字更汙穢的玩意。蔣為文在現場舉牌「無恥、可恥」的表達,對一個人的人格詆毀要比「幹」這個字更勝幾百倍。

     「老先生當時極力保持風度,請他把牌子放下,等演講完再表達意見,最後實在忍無可忍,才會跳下場和蔣為文理論。面對無恥的無聲辱罵,黃春明的國罵難道不是一種自我保護與捍衛?」

     吳鈞堯表示,蔣為文當天的行為擺明是來踢館及挑釁,如果挑釁者的無理行為不但得逞,還可以告贏受害的人,「從此有謀之輩可以高舉可恥、無恥的牌子,天天以挑釁為業也不會有事。」

     駱以軍表示,如果換作他在當場,也同樣會被激怒,甚至會用更激烈的字眼。事件發生後,創作圈人大部分私下議論,卻無人公開發言,旁觀著黃春明為台灣小說建立的龐大資產掉進一個文學退化的陷阱裡。「如果連黃春明寫的都不算台灣小說,那我們這些晚輩寫的難不成都變成外國文學?」

     昨天台南法院判決傳出後,在網路臉書等媒介上立刻引發文學界的反彈,包括紀大偉、廖玉蕙、伊格言、王盛弘、宇文正等多位作家都表達關切以及對黃春明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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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chinatimes.com/storyteller/archive/2012/04/02/2120072.html
部落格首頁 › 作家部落格總覽 › 張大春

首次寫新詩,寫得不好,敬請包涵 ──── 如果我罵蔣為文
2012-04-02 20:15 |迴響:0|點閱:2691

如果我罵蔣為文是狗雜碎,
那麼,我就既侮辱了狗、也侮辱了雜碎,也侮辱了狗雜碎;
所以,我不會這麼罵。

如果我罵蔣為文是王八蛋,
那麼,我就既侮辱了王八、也侮辱了蛋,也侮辱了王八蛋;
所以,我不會這麼罵。

如果我罵蔣為文是龜日的,
那麼,我就既侮辱了龜、也侮辱了日,也侮辱了龜日的;
所以,我不會這麼罵。

─── 那麼,我好像只能罵蔣為文:你真是太蔣為文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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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3中國時報報導〈黃春明案 檢上訴建請二審判無罪〉+ 聯合報報導〈黃春明案檢上訴 要求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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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明案 檢上訴建請二審判無罪
2012-04-13 01:30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成大副教授蔣為文控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因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判決主文和內容有誤,台南地檢署昨天正式向台南高分院上訴,檢察官認為黃春明是正當防衛,建請二審法官判黃無罪;蔣為文則表達反對意見,強調此案如果判無罪,刑法公然侮辱罪就應該刪除了。

     檢察官蘇榮照在上訴書中表示,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既然已經在判決理由中點出,黃春明以「操他她的X」、「會叫的野獸啊,操你媽的X」等兩次言詞,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但判決主文,卻僅為單一犯罪之記載,顯有矛盾和違失。

     此件公然侮辱案,檢察官也不認同鄭銘仁所認定的是構成二次妨害名譽罪,黃春明是在同一演講場所,與蔣為文發生言語上爭執,在演講結束前,先後以言語辱罵蔣,時間至為緊接,難以切割,被告行為應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檢察官也認為法官的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明所違誤,檢方點出,刑法第三○九條第一項之罪,法定刑為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再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規定,罰金為提高為卅倍計算,法院僅能論處罰金九千元,判處一萬元,顯然有誤。

     檢方更認為,被告是知名台灣作家,因見蔣為文的海報上寫有「可恥」,口出不雅言語,衡諸常情,被告僅在發洩心中不滿之情,而非蓄意攻擊侮辱蔣,蔣在黃的演講會場喧鬧,適當反擊遏止鬧事,防衛尚屬合宜,自訴人自招危難於前,被告反擊後,被告縱有不雅言論,亦可阻卻其責任,建請二審法官判被告無罪。

     另外,蔣為文因台灣語文測驗中心刊登在成大網頁首頁的林志昇、政治受害者楊金海演講、全民台語認證等訊息,近日全遭校方刪除,昨天早上率多名助理前往成大校長黃煌煇的辦公室前抗議,要求校長回應,否則不排除採取更激烈的抗爭行動,校長並未出面回應。

     主任祕書陳進成強調,因活動資訊若登載在學校網頁,有造成學校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之虞,任何人不應以意識形態把校園當作政治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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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25084.shtml
黃春明案檢上訴 要求改判無罪
【2012/04/13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黃宣翰、羅建旺、修瑞瑩/連線報導】 2012.04.13 02:41 am

作家黃春明遭成大副教授蔣為文控告公然侮辱,被判罰金一萬元,台南地檢署昨提起上訴,認為黃被蔣侮辱後為遏止鬧事,口出不雅之言屬「正當防衛」,要求改判無罪。

黃春明獲知檢察官蘇榮照認同他是被侮辱之下,正當防衛才口出髒話,高興地說:「狀況本來就是像檢察官說的這樣,應該還我公道!」他因蔣一再挑釁,忍無可忍才會那樣,「那是一個被嚴重侮辱後的防衛及反射動作」。

蔣為文表示,檢察官如果針對判決罰金有誤提出上訴,他沒意見,但如果認為黃被刺激才反擊罵髒話,邏輯根本有問題,檢察官上訴「笑死人」。如果這樣罵人都可以無罪,公然侮辱的法條取消算了。

去年五月廿四日,黃春明應邀至台灣文學館參加百年小說研討會,蔣為文在會場,以海報書寫「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表達抗議。黃春明以「X他媽」等言語回罵,蔣提告。

台南地院以公然侮辱罪判處黃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檢方認判決超過該罪法定最高金額九千元,質疑為違法判決,提起上訴。

檢察官蘇榮照上訴理由指出,蔣為文在黃的演講會場上舉海報抗議。黃自覺在眾多聽講者前,遭蔣以「可恥」侮辱在先,情緒激動下,驟然口出不雅言語,僅為發洩心中不滿,並非蓄意侮辱蔣。

蔣在會場鬧事,黃適當反擊遏止,屬正當防衛,應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另原審判決認為,黃兩度口出不雅言詞,應予分論併罰;但黃是在同一演講場所與蔣發生爭執,時間緊接,應屬接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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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7聯合報社論〈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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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7012321.shtml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2012/04/07 聯合報】【聯合報╱社論】 2012.04.07 01:51 am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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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7] 這個專業素養完全不及格又無恥至極的副教授沒有以大學副教授的名義羞辱社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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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SCFtw2/6299560
SCFtw2(SCFtw2) 於 2012-04-07 09:29 回覆:

蔣某預先寫在他的看板上的那些他據以指斥黃春明"無恥"的理由違反了通識範疇內的基本知識。

一個漢語語文/文學方面的副教授犯下了完全違反漢語語文方面的基本知識的大錯,這是不可思議的。

一個副教授根據完全違反他自己的專業基本知識也違反通識範疇內的基本知識的"理由"在公開場合舉牌罵演講者"無恥",這是他所依附的大學的恥辱。

這個專業素養完全不及格又無恥至極的副教授沒有以大學副教授的名義羞辱社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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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二跟受害者講道理,要爭“大是大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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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SCFtw2 發言於2012-04-06 10:52:43

牛二跟受害者講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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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SCFtw2 發言於2012-04-06 11:00:53

人家拿他當豬,對他不齒到極點,這豬說這人不夠大咖,所以不會告這人~~~哈哈哈哈哈哈~~~~~~

劉屏說這是下駟對上駟之策,說得有道理~~~

一個漢語語文方面的副教授為甚麼智商這麼低呢?為甚麼這麼無恥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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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09861.shtml
黃春明案 檢方:將依法上訴
【2012/04/06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黃宣翰、莊宗勳、蕭白雪/連線報導】 2012.04.06 08:03 am

作家黃春明被控公然侮辱案,一審被判罰金1萬元,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峯昨天說,「這是違法判決」,因犯一次公然侮辱罪最高僅可罰9千元,法官卻判罰1萬,判決刑度超過法定刑度;檢察官在收在到判決書後,將依法提起上訴。

林志峯說,「不用法官請求,檢察官本來就要監督法院判決及訴訟過程」,南檢尚未收到判決書,收到判決書後將依法上訴。

對於黃春明公開表示不上訴,法界人士指出,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即使不出庭,二審依然可直接判決,即使黃春明不願出庭,仍無礙官司進行。

檢方高層已指示台南地檢署收到判決後詳細研議,上訴理由不只拘泥於刑度。

對此,蔣為文說「就算只判罰1元也是有罪!」他批評黃春明模糊焦點,並向作家張大春叫陣,「不要只敢躲在網路上罵人,好膽就公開罵我」,但他不會告張大春,「因為張不夠大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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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樓 SCFtw2 發言於2012-04-06 14:54:03

有人說"在語言方面,被挑釁自衛而罵人,判例都判有罪"

--- 這些判例顯然都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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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樓 SCFtw2 發言於2012-04-06 15:03:51

有人問"情理法與法理情選哪個"﹖

問題是~~~惡法當改,惡劣的判例當廢。

問題是~~~法條及執法都必須服從於人民的長期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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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7010077.shtml
黃春明案/法律與人性 你選哪個?
【2012/04/06 聯合報】【聯合報╱宇文正/作家(台北市)】 2012.04.06 02:04 am

剛回台灣,急於看報、上臉書了解黃春明判決一事的發展。一日黃春明被判公然侮辱罪,我在臉書上發表〈聽聞黃春明有罪〉一文。事實上當天人不在台灣,心中掛念黃老師判決結果,且請網友聲援之事不能拖延,只得先寫好聲明,請朋友在得知結果後代為貼文。我請他判斷是否貼文的標準只有兩種:有罪與無罪,只要有罪,這篇文章就要發出去。後來看到法官說已經輕判,不,這是○與一的選擇,罰一塊錢,亦是羞辱。

貼文後有許多轉貼與回應,不贅述。但另有兩種說法值得一談。一是擔憂:我們的聲援會不會導致讓蔣為文更出名?這的確是無可奈何的事,但我想只能選擇做我們認為正確的事。回來後,在報紙上讀到黃老師說「網路上的聲援文章他都看到了,這場官司雖然留下一筆公然侮辱的前科紀錄,但是他賺到了很多朋友,忽然間覺得很富有……」我想這就足夠了。

另外,我也看到了有法律系學生,從法律的角度參與討論,認同法官判決的留言。我當然是尊重這些意見,也知道這些說法絕對有憑有據的。但我仍懷抱著一個想法:在未來的人生裡,你(們)會不會改變?在看盡了人性之後,會不會終有一天深深明瞭:法律條文是有其限制的!它的限制,正是需要做為人的高度來解決;而那個時候,能不能成為一位受人尊敬的法官,往往就在於:你是否能夠讓自己縱身一躍,從枝微末節超越?沒有這些試煉,如何測量一個法官思想的深度、識見的廣度?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639894222&__adt=4&__att=iframe
宇文正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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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6中國時報社論〈自認社會道德老師 造就更多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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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40600507.html
社論 - 自認社會道德老師 造就更多恐龍法官
2012-04-06 01: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台南地方法院做出刑事判決,認定知名的文學創作者黃春明因演講橫遭阻撓中斷,未能控制情緒,報以粗口,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法官鄭銘仁以為被告事後表示懊惱,已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判處罰金一萬元,緩刑二年。黃春明先生聆判後,表示無意上訴。事後鄭法官發現量刑可能有誤,正主動洽請檢方上訴。

     撇開量刑部分不談,鄭法官的判決邏輯是,黃先生身受高等教育,應該知道公開採取國罵或是像「會叫的野獸」等言詞,足以傳達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客觀上足以貶損被罵者的社會上人格與地位,所以判他有罪。然而不論是此案的判決理由還是量刑的輕重,都已普遍引起社會負面的觀感與批判。

     我們對於此項判決很有意見;倒不是要論斷這個個案中的是非,而是根本質疑刑法上「公然侮辱罪」違憲的狀態,以及法院裡的法官對於此一問題毫無警覺;此案判決會引起社會不平,其實是長期問題的其中一例而已。不久前一位卸任大法官在法院及律師公會演講,即曾一再疾呼「公然侮辱罪」是違憲的立法,我們深以為然,並願於此說明其中道理。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是民國初年的陳舊立法,當時認為公然侮辱與誹謗都是妨害名譽的行為,「若侮辱則無所謂事之真偽,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此段立法理由久為法院所不察,以至常將不涉事之真偽的主觀評價論之以誹謗,使得誹謗與侮辱無所區別。法院不用功若此,遑論有無能力進一步理解,民國十七年的立法者對於「名譽」只有模糊的概念,其實已將尊嚴與名譽混為一談,根本缺乏客觀標準判斷什麼才是侵犯尊嚴而值得國家施以刑罰的行為。

     本案被認為是公然侮辱而重複施以罰金的言詞,一是涉及母親而被通稱為「國罵」的「口頭襌」,許多人認為粗俗難聽,但已到了「國罵」「口頭襌」的程度,法院將之認定為犯罪,台灣不知將有多少平民被視為罪犯?如果許多人都好用國罵,還可以假「客觀」之名視之為犯罪嗎?本案中另一項被認作是侮辱話語是「會叫的野獸」;台灣有位著名的球員綽號就叫「野獸」,如果使用此語稱呼他人也算是犯罪,我們不知道法院裡是不是也會有犯過類似罪行的法官。

     公然侮辱罪最大的問題,就出在法官自以為「客觀」,而何謂「侮辱」卻是漫無標準、純然主觀的判斷。過去法院認定為有罪的詞語曾經包括「不要臉」、「白賊」「無恥」「傀儡」「屁」、「沒品」、「下流」、「遲到大王」、「什麼東西」…,本案中黃春明先生不願控告對方公然侮辱,根據這些判決,否則可能相罵的雙方都會構成犯罪,台灣也可能滿街都是潛在的罪犯。這些判決裡的法官,擔任小學老師也許非常適宜,但似乎都無力抵抗落伍立法之下武斷行使權力的誘惑。其結果就是判決毫無可預測性,法官取代了學校老師的工作,儼然作之君作之師,在民主時代也使得文字獄不時重現。

     從刑法上公然侮辱罪的罰則,也可看出問題的端倪。此案的罰金數字是一萬元。國家耗費財力供養法官,加課一萬元的罰金,成本都不夠,浪費司法資源所為何來?若說是還給被害人公平正義,那麼為什麼是以刑事訴訟將罰金繳納國庫,而不給予被害人賠償?國家有什麼理由收取尚且不足以支付司法成本的罰金?

     刑事制裁與民事賠償存有一項絕大的差異,在公然侮辱罪的問題特別顯得諷刺。公然侮辱既然如本案法官所言,是貶損人格尊嚴的行為,而國家在民事賠償之外加課刑罰,讓被告留下刑事犯罪紀錄,對於被告恰亦是貶損尊嚴,甚至是羞辱。這簡直是國家以貶損尊嚴來對付貶損尊嚴,現代刑事立法早已揚棄了應報主義,偏偏公然侮辱罪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的代表。這項落伍而無從避免公權力濫用的刑法規定,該從六法全書中刪除了!

     我們在此呼籲有司從速廢除刑法裡的公然侮辱罪,應該交由民法侵權行為的規範評價有關爭執;更要寄語法院裡常常忽視憲法價值的法官們,拒絕遇到公然侮辱罪的指控就濫用審判公權力而自認社會道德老師的誘惑,台灣並不需要更多的恐龍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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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6] 牛二的全面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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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發表時間 : 2012-04-06 10:07 

牛二的全面勝利~~~哈哈哈哈哈哈哈

牛二告官,楊志被判有罪。

牛二得志,楊志的清名二次受污。

古今中外楊志牛二之事多如海邊之沙,楊志誠然反應過當,牛二則係自招禍尤。如無他人介入,牛二如當場得逞,則係因受害者當場忍氣吞聲或當場反擊無效。牛二如未當場得逞,則係因受害者當場有效反擊。有效反擊或有過當,然受害者情緒緊張,迫促之間不易拿捏分寸,致常有過當之反應,故不宜深責,且受害者何辜,乃為牛二之下手對象耶?今此事無肉體傷害,事涉侮辱與否於法雖屬告訴乃論,然法司於牛二之自訴理應充份考慮牛二行為之當懲,理應充份考慮受害者之無辜及現場窘境,方為明鏡高懸。

再則,此罪名依法頂多能罰九千,而且如此之例經常衹判為一事一罰。今此法匠看事看尾不看頭,還判為二事二罰(兩個六千併罰,減為一萬),如自謂為問心無愧,自謂為依法裁決,自謂為一本天下之大公,自謂為以昭法司之大信,實不免恐龍之譏。

楊志無辜而受牛二公然之辱,楊志一再忍讓無效,遂當場劇烈反擊,牛二事後竟然告上法司,控告楊志公然侮辱,而法司頭腦簡單,半截斷案,且私心皎然。今寄語此牛二與此法司:爾曹身與名俱滅,不廢黃春明"看海的日子"流傳千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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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2040600136.html
律師:黃春明正當防衛 法官:超過比例 律師認為黃激烈言詞 目的在制止蔣為文的行為 法官鄭銘仁:若判無罪恐爭議更大
2012-04-06 01:21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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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6中國時報報導〈律師:黃春明正當防衛 法官:超過比例 律師認為黃激烈言詞 目的在制止蔣為文的行為 法官鄭銘仁:若判無罪恐爭議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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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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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黃春明正當防衛 法官:超過比例 律師認為黃激烈言詞 目的在制止蔣為文的行為 法官鄭銘仁:若判無罪恐爭議更大
2012-04-06 01:21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作家黃春明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決有罪,引發外界質疑法官鄭銘仁沒有考慮到黃是不得已的正當防衛。鄭銘仁認為,黃的防衛超過比例原則;但律師林石猛持相反意見,他說文字的批評比語言更過分,黃春明用言語回應文字挑釁,一點都沒有超過比例原則。

     林石猛表示,刑法第三○九條言語公然侮辱罪,僅處拘役、或罰金;但第三一○條散布文字、圖畫誹謗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蔣為文不是一般的老百姓,他身為成大副教授,竟在黃春明的演講會上,拿著「可恥」字樣的文字對著眾人和黃春明,可定義是自己招來的危難。

     林石猛認為,黃春明在公權力無法適時介入的情況下,採取激烈言詞「操他媽的X」等方式回應,目的也是在制止蔣為文的行為,這是自助式的回擊,屬於正當防衛,一點都不會超過比例原則,黃春明應該要上訴爭取自己的清白。

     鄭銘仁表示,黃春明對拿著「可恥」字樣的蔣為文,口出「操他媽的X」、「會叫的野獸」等言詞,已經超過比例原則,身為法官,他必需依法判決。當然,蔣為文對黃春明的行為,黃春明如果提告,他也是會依法審理。

     針對藝文界撻伐之聲,鄭銘仁表示,他不會後悔對黃春明所為之有罪判決,因為黃在演講會上,用「操他媽的X」、「會叫的野獸」等字眼,他翻遍所有案例,找不到一個可以判無罪的案例。他強調,不後悔認定黃有罪,此案如果判無罪,爭議恐怕還要更大。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表示,就像兩個夫妻在吵架,妻子向丈夫挑釁,「你打啊!」丈夫如果出手,法官能不判決有罪嗎?

     台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鄭銘仁,昨天為判決主文漏寫,害黃春明可能還要出一次庭面對蔣為文一事,再次向黃春明道歉。

     針對這起烏龍判決,鄭銘仁昨天表示,「我必須再一次向黃春明道歉,主文弄錯了,必須請檢方上訴救濟,害他得再跑一次二審法院面對蔣為文,真的很不好意思,錯了就錯了,沒有什麼理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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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2040600138.html
檢方將上訴 黃二審可不出庭
2012-04-06 01:21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台南高分院一名法官表示,鄭銘仁法官既然已經認定黃春明有罪,並處罰金,又給緩刑機會,弄錯黃春明的判決主文,根本不會影響黃春明的權益;就算黃放棄上訴,未來要執行這件判決的台南地檢署,也會依法上訴。而且這種判處罰金的案件,黃春明也可以選擇不出庭面對蔣為文,法官仍會依法改判。

     鄭銘仁表示,開庭時問過黃春明,針對蔣為文的行為,是否要提出告訴,他說不想再面對蔣為文而放棄,但蔣堅持提告,他在調查後,只能依法做出有罪判決。鄭銘仁認定黃春明兩次罵蔣,是各自分開的行為,應一罪一罰,但他已將處罰降到最低,各罰六千元,並宣告緩刑,沒想到卻忘記在主文加寫合併應執行處罰一萬元的文字,造成錯誤的判決,他對黃感到很抱歉。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峰表示,黃春明案未來必需到南檢執行,檢方也發現了台南地方法院的違法判決,在收到判決書後,將會依法獨立上訴,二審法官自然會撤銷原判決而為適當之裁判。

     針對藝文界的撻伐,蔣為文表示,他歡迎他們陪黃春明一起來辯論,控告黃的目的是在追求是非,非要他賠錢或抓去關,他還主動向法官提出給緩刑建議;鄭銘仁道歉是因弄錯主文,並不是因為判黃春明有罪而道歉,既然檢方要上訴,他只好尊重,未來仍會準時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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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2040600137.html
http://news.chinatimes.com/reading/110513/112012040600137.html
黃春明態度轉硬:判決本末倒置
2012-04-06 01:21 中國時報 【賴秉均/宜蘭報導】
 
     對於台南地檢署依法提出獨立上訴的「美意」,黃春明強調,整起事件他才是被害人,卻變成他有罪,無奈地說:「判決是假象。」而蔣為文高舉「可恥」海報的作法才是公然侮辱。

     重感冒的黃春明昨日病情未見好轉,雖然聲音有些沙啞但他態度轉硬,認為判決本末倒置,而外界所言的「法官認錯」,黃春明則表示,法官所言的錯是在「價錢」部分,並非針對判他有罪的部分認錯。

     不過黃春明說,變成他有罪實在是整個不合理,因為他(指蔣為文)侮辱的並非只有一個人,而是侮辱全台灣的文學作家。他批評,學校作文用他所謂的中國話教學,那豈不是在培養小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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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7聯合報記者報導〈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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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2012/03/27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3.27 02:25 am

彭姓男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依公然侮辱判彭有罪,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人沒有「欺世盜名」權利,廖因占用公有地才被罵,逆轉改判彭無罪定讞。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合議庭認為,彭姓男子罵鄰居「不要臉」,雖讓廖姓鄰居覺得刺耳;但廖姓鄰居在防火巷上蓋違建,讓居住在同一社區的彭姓男子感到不適。

對於彭姓男子罵廖姓鄰居「不要臉」,是否損毀廖的名譽?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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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5聯合報記者台南報導〈蔣為文批作家:用媒體優勢硬拗 嘜見笑〉+ 中國時報記者台南報導〈黃春明案判錯? 院檢有異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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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為文批作家:用媒體優勢硬拗 嘜見笑
【2012/04/05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修瑞瑩/台南報導】 2012.04.05 09:00 am

去年五月廿四日,黃春明到台南演講,蔣為文在台下舉起寫著「可恥」字樣的海報,結果黃火大,兩度衝下台理論。
本報資料照片/蔣為文提供


作家黃春明被判公然侮辱罪引發文壇關注,駱以軍等文壇人士力挺黃春明,提告黃的成大副教授蔣為文昨天表示,力挺的作家們「運用媒體優勢硬拗,嘜見笑(台語不要臉的意思)」。

蔣為文還說,他將在「事件」滿一周年的五月廿四日前後,在台南舉辦一場針對台語文的公開辯論會,邀請有不同意見的黃春明、陳芳明與張大春一起南下,「黃春明不敢一個人跟我辯論,可以多找一些人來」,他歡迎「一對三」辯論。

黃春明去年受邀南下演講,蔣為文在台下高舉大字報罵他「可恥」,引發黃春明不滿,當場怒飆五字經的粗話,被蔣為文告上法院。台南地院本月二日宣判,黃春明敗訴,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再度引發文壇聲援。

蔣為文沈默多日後昨天表示,聲援黃春明的人是「兩套標準」,指黃被他激怒才飆髒話,事實上他當天是理性前往聽講,聽了半小時,因為黃一直講台語不需要書寫的問題,他才被激怒,舉起事先準備的大字報,「為什麼黃春明被激怒是可理解的,我被激怒就不行?」

他表示,聲援的作家中,包括張大春等人都是媒體寵兒,運用媒體的優勢,「才幾個人聲援就講得好像全文壇都支持黃春明」,這些作家都是既得利益者,卻還硬拗,「嘜見笑」。

有人說,講「幹」是黃春明的口頭禪,蔣為文表示「如果黃春明每一場演講都用五字經先『問候』大家,我就承認那是口頭禪。」他認為當天演講中,黃春明一開始並沒有罵五字經,後來是對著他罵,很明顯是黃欠修養,「大家不要再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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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reading/110513/112012040500347.html
黃春明案判錯? 院檢有異見
2012-04-05 01:03 中國時報 【洪榮志/台南報導】

     作家黃春明被成功大學台文系副教授蔣為文自訴公然侮辱罪,台南地方法院二日判決黃春明敗訴,處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台南地院的院檢雙方對這個判決結果有截然不同的看法。由於公然侮辱法條最高只能裁罰九千元,外界不少人評論這是個烏龍判決。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峰認為,這個案件確實是判決錯誤。不過院方則支持原判決,認為一切是外界的誤解。

     林志峰表示,公然侮辱法條最高只能裁罰九千元,檢方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將依法獨立上訴。換句話說,就算黃春明不願意提出上訴,檢方仍將依法獨立上訴。

     據查,蔣為文自訴黃春明公然侮辱罪,法官是引用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罰金三百元來判決。林志峰表示,罰金三百元指的是民國廿四年規定的銀元,換算新台幣一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後來的法令又規定可提高十倍外,因此該罪最高可處罰金新台幣九千元,但法官卻判罰金新台幣一萬元,當然這是錯誤判決。

     但院方的態度則不同。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轉述法官鄭銘仁的說法,指黃春明被控分別以「操他媽的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啊,操你媽的X」侮辱蔣為文,因為罵了兩次,依照一罪一罰原則各罰新台幣六千元,加起來是一萬二,但合併應執行罰金一萬元。只是鄭銘仁沒有在判決主文載明是合併執行,這才導致外界有所誤解。

     蔣為文表示,他不是想讓黃春明坐牢或罰錢,只是求個大是大非而已,他在法庭上主動請求法官給黃春明緩刑。原本他覺得判決結果很客觀,也已經還給他清白,因此不打算上訴。如今因判決錯誤讓檢方決定上訴,他也會尊重檢方做法。

     去年五月廿四日上午,黃春明在台南市台灣文學館參加百年小說研討會,主講「台語文書寫與教育的商榷」時,因蔣為文對黃春明講述的內容有意見,以海報書寫「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及「台灣作家要用台灣語創作」表達抗議。黃春明也當場以「你太短視了、你也很可恥」回應。

     後來,蔣為文又當場質疑黃春明,並打斷演講,雙方進而發生言語爭執,黃春明氣得大罵蔣為文。事後,蔣為文要求黃春明與他公開辯論,不然就要向他道歉,但黃春明無回應,於是在去年十一月底向台南地院自訴黃春明公然侮辱。

     庭訊時,黃春明強調,由於被蔣為文挑釁,才會脫口而出「操他媽的X」;至於「會叫的野獸」也只是自衛的言論,但不被法官鄭銘仁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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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4聯合報記者報導〈被判公然侮辱各界聲援 黃春明:自己很富有〉+〈黃春明被判罪/網友批恐龍法官 作家批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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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公然侮辱各界聲援 黃春明:自己很富有
【2012/04/04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吳淑君、鄭惠仁、修瑞瑩/連線報導】 2012.04.04 07:53 am

作家黃春明被判公然侮辱罪,引起各界震驚,黃春明昨天電話、簡訊接不完,還有人要發起一人一元,募集一萬人的力量,幫忙繳罰款討公道。黃春明說,「忽然間,我覺得自己很富有!」

本報記者昨晚多次打電話給蔣為文,直到晚間十一時廿分都沒有人接聽,無法得知蔣為文回應。

台南地方法院發言人吳勇輝則表示,黃春明口出的五字經非口頭禪,另氣不過蔣為文舉大字報,回應「會叫的野獸」,也貶損到對方人格,法官才會判有罪。但因念及黃的年歲已高,因一時氣憤,未能妥善控制情緒,才講這些話,因此只判處一萬元罰金並宣告緩刑,由於給予緩刑,罰金不用繳,「這樣的判決已經很輕了」。

黃春明昨天回宜蘭,所有人見到他都為他抱屈,也為他加油。他說,不想理「他」(指告他的成大台灣文學系副教授蔣為文),不想再看到那個人,一想到「他」就火大。黃春明說,去年五月到台灣文學館演講,講到一半,那個人(指蔣)突然高舉黃色大字報,上頭寫著「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可恥」。

他指出,這次打官司,告訴人的訴狀也是用中國語寫的,難道不可恥?台灣教育教孩子寫作文,也是都用中國語,這樣難道都在培養「可恥」嗎?

黃春明說,要做的事很多,沒那個時間和金錢陪「他」跑法院,也看開了,不再上訴,要把寶貴的時間和精力拿來做自己喜歡的事。

昨天黃春明電話、簡訊接不完,最遠從瑞典打來,也有從美國、澳洲等地打給他,網路上聲援他的文章他都看到了。印象最深的,是一名剛當完兵的年輕人,打電話告訴他,要發動一人一元運動,號召一萬人的力量,幫他繳一萬元罰款,凸顯法官判決的不公平性,「這位年輕人的正義感讓我感動不已」。

黃春明說,各界關心,他心領了,這場官司雖然留下一筆公然侮辱的前科紀錄,但是他賺到很多朋友,忽然間覺得自己很富有,真是意外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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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06104.shtml
黃春明被判罪/網友批恐龍法官 作家批荒謬
【2012/04/04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12.04.04 07:53 am

作家黃春明被判公然侮辱罪,網路上持續延燒,不少人直批法官只依法條行事「愚昧」,是恐龍法官,要求重新判決。還有網友表示,若黃春明上訴,願代付上訴費。

作家宇文正在臉書發文指出,蔣為文以他深以為恥的「中國語」對黃春明提訴時,所有人都覺得太荒謬,沒想到法庭卻做出有罪判決。

她認為,看待一個案件,應站在較高的高度,全盤審視事件的來龍去脈,「以一句『髒話』斷章取義,不考慮整體事件的情境,那麼何需法官?錄音筆就夠了!」

網友紛表支持,有人認為應討論「幹」字的法律問題,「這也有二審三審的,且不同案例因人、地、時、狀況皆不同」,有人要求「恐龍法官」向黃春明致歉。

作家駱以軍也嗆法官的判刑,簡直把此事弄成鬧劇,「如果法官傲慢以為所擁有的專家話語,足以在此事件中作出判定,將成為卡夫卡小說裡那些失去人類謙遜、迷惘而反思的傀偶。」

作家吳鈞堯以「假車禍」比擬蔣為文去年踢館之舉,認為黃春明有如遭暗撒鋼釘、突然煞車而追撞上來,未料蔣為文還要「索賠」,「法官這般判,假車禍等同合法」。

成大台灣文學系教授呂興昌當時表示,有些人以帶有性意味的俚俗語表示親密,甚至做為打招呼的方式,如早年眷村子弟用「我操」當發語詞,台灣鄉下則是「幹」。

台中教育大學台灣語文學系副教授林茂賢當時也指出,有些人把「幹」當發語詞,如果被告平常就把「幹」掛在嘴上,不該視為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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