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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量刑偏輕的尺 誰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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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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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6497852.shtml
冷眼集/量刑偏輕的尺 誰來調整
【2011/08/01 聯合報】【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11.08.01 04:49 am

司法院打開性侵案量刑黑盒子,將量刑從輕的隱晦化為明確,讓法官們認清量刑偏離的事實;但誰來起頭調整量刑偏輕的尺?如果不能,一切都是空談。

量刑偏低,是審判實務界公開的秘密。性侵判決的分析,讓「好像」偏低的懷疑,成為無法否認的真相。

量刑為什麼偏低?原因很多。司法院報告提到,可能是欠缺量刑辯論,法官只聽到被告一面之詞;也可能是法官為了避免被告上訴的法官文化所致。

司法院勇敢公布「正義量尺」歪斜,並研究量刑基準線,當然不是讓法官解釋「大家都如此」,而是「希望」法官多思考各項量刑因子,重新定位量刑的意義。

司法院只希望,不敢太有作為,是基於對審判獨立的尊重。然而審判獨立運作多年,形成量刑偏輕現象,最高法院對量刑原則,似乎少有指點。

誰肯當領頭羊,調整量刑偏輕現狀,是棘手問題。司法院必須進一步研究量刑基準,讓違背一般標準的法官,背負必須說理的壓力;審判界的老大哥最高法院在形成量刑原則上也應多盡點力。

看著眾多案件量刑在法律規定的最低刑度附近徘徊,法官們真的覺得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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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6中國時報【王己由、林偉信/特稿】〈司法無作為 過度保護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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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2/112012051600544.html
司法無作為 過度保護被告
2012-05-16 01:22 中國時報 【王己由、林偉信/特稿】

     為防止羅福助等類似入監前逃跑事件一再重演,行政院會已火速通過司法院研擬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防逃配套機制,如此修法「亡羊補牢」,祭出多項防逃措施,卻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難保不會再發生。

     司法正義的殘破不堪,從曾正仁、伍澤元、何智輝、羅福助等案暴露無遺。然每發生一件大咖要犯跑路案,相關機關均誓言要捉回來,也說要檢討防逃機制;然而,當事過境遷、媒體不再報導、民眾漸漸忘記,就煙消雲散。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從人性面來說,罪犯想逃亡就是存有僥倖心理,不願為犯錯付出代價。此次修法後,只要判刑二年以上確定,檢察官都可逕行拘提。

     但他批評,這只能算是「半套」預防措施,有心人士可揣摩法官心證,以上訴期間換取準備逃亡時間,只要經一審或二審判處有罪,就趁機落跑,等到終審定讞,人早跑了。

     探討目前刑事訴訟制度,二審案件,被告如不到庭,法官可以「一造缺席逕行辯論」宣判。三審最高法院,則幾乎不開庭,如此訴訟制度,就給嫻熟法律程序的被告操作空間。

     另外,法官心態也該檢討。不但量刑過輕,部分更過度「慈悲」不願羈押。以曾正仁為例,人頭超貸七十四億五千萬元,法院卻裁定一千萬元交保;羅福助涉炒股等獲利上億元,法院仍僅以一千萬元交保,交保金與不法所得不成比例,難怪寧可棄保也要躲到海外。

     法官的「法匠思維」也助長潛逃機率。從過去落跑案例,發現部分法官因循慣例,先宣判再補送判決書等卷宗資料給檢察官。未能做到「同步」作業,宣判即送判決卷宗資料,等到檢察官拿到判決卷宗,在「時間差」下,有心者早跑了。

     司法院面對罪犯潛逃,這些年毫無作為,此次也是被動接受法務部的擬議條文;而司法院對預防性羈押、電子設備監控行蹤、判處一定刑期確定者監聽等修法提議,以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或保障人權,不予研議,凸顯司法院過度保護被告、向被告傾斜,就是危害絕大多數善良民眾的權益。在立法院未三讀前,司法院、法務部應給全民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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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的某“人權社論”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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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ity.udn.com/51173/4813792
2012-4-16中國時報/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澎湖檢察官吳巡龍〈最高院刑事庭總會決議 有違憲之虞〉
2012-5-12中國時報社論〈別鬧了,吳檢察官,你們沒道理啊!〉臉書評論

這裡有兩件事:
一、有個檢察官寫了一篇專業、及時、容易懂、涉及公共利益、而且內容重要的好文章;
二、有一家知識人大報的一位主筆老爺對準這篇好文章蹲下來拉了一坨大便。

這家知識人大報經常自吹自擂,可惜,這一坨大便確實是一坨大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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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中國時報短評〈貪汙無罪 國庫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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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評 - 貪汙無罪 國庫貼錢
2012-05-01 01:20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司法應該像皇后的貞操,容不得一點懷疑。不過,台灣人眼中的司法卻是「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司法的形象簡直已成「站壁」的。看看昨天的一個案子,法界就知道為何台灣的司法貞操會從「女神」淪為「神女」了。

     有位法官叫許聰元,十六年前被控貪汙,且遭聲請羈押,接下來的審判就像打乒乓球,最後打成「丟士」,被判有罪,許聰元就上訴;判無罪則是檢察官上訴。就這麼沒完沒了地「玩」了十六年。

     光這樣的審判流程已足以讓司法公信力全失;不過,笑話只鬧到這樣還不足以娛樂國人。司法乒乓打了十六年後,檢察官「一時失神」,竟拖過了上訴期限;然後法官就以逾期上訴為由,判決無罪定讞。

     一般人幸運地踫到檢察官「搞烏龍」,只會歡天喜地吃豬腳麵線,謝神謝佛,大喊僥倖。但許聰元當過法官,可非常人,他吃完麵線,轉身就申請刑事補償。司法院也很「幽默」,說他當法官時與關係人出入酒店,逾越社會能容忍程度,因貪汙案被羈押,多少也是咎由自取。然後打個折,賠他每天兩千元補償金。

     檢調要偵查法官貪汙,豈敢隨便?法官敢准予聲押法官,絕不尋常。這樣的貪汙案都會「逾期上訴」,納稅人還要因此賠錢。也難怪人民要對司法吐口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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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6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保密分案今起廢止 最高法院主審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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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分案今起廢止 最高法院主審可查詢
【2012/04/16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4.16 02:07 pm

實施六十二年的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今天起廢止。有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的當事人與其關係人,今天起可填表向最高法院查詢主辦法官的姓名。

過去保密分案時代留下的分案清單,將直接歸檔,走入歷史。今天起,民刑事案件的判決,最高法院會把主辦法官的姓名放在判決書五位合議庭法官的最後一位,接受監督。

最高法院書記官長邱瑞祥指出,可聲請查詢的訴訟關係人,除當事人外,還有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等。

聲請人可到最高法院一樓服務處領取聲請表格,填寫年籍資料及二審判決案號;如資格無誤,審判庭就會函覆誰是主辦法官。聲請表格日後也會放在網路上供下載。

據了解,最高法院限制聲請資格,是擔心不必要的浮濫聲請。不過也有例外:對於重大或社會矚目的民刑事案件,而有發布新聞必要時,最高法院會另作處理。

推動廢除保密分案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認為,這將促使最高法院更審慎辦案,要發回案件,理由會更充足;廢除保密分案看起來雖是司法改革的一個小起點,但可促進裁判品質提升,民眾應能感受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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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1黃瑞明〈最大隻的司法恐龍〉+ 中國時報報導〈銷毀關說文件 楊仁壽有違規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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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 - 最大隻的司法恐龍
2012-02-21 01:16 中國時報 【黃瑞明】(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卸任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的臨去秋波引爆了司法界的反彈,媒體也跟著大幅報導一番。楊把「保密分案」說得像是聖牛一樣,指責馬總統干預司法。社會大眾卻是一頭霧水,即使聽了反對陣營(律師與下級法院法官)批判楊活在威權時代的話,許多人恐怕還是莫名其妙。其實,問題的癥結可能很簡單,只是行內人不願意明說而已。

     筆者在三十年前就讀法律系時受教過一位老師。他曾經在課堂上稱「保密分案」就是為了避免法官收賄才創設的,當事人搞不清承辦法官是誰,送錢的門路就不通了。不過,這是理論,他感慨說某些法官分到案之後就主動找當事人要錢,制度還是破了功。這位老師是最高法院法官出身的公認清官,他的話當然具有參考價值。

     為了防弊而創立的制度本來無可厚非,但是「保密分案」顯然有檢討的餘地。姑且不談無法杜絕收賄的惡風,事實上,它也阻礙了審判的專業性。眾所週知,法官不可能無所不知,今天審判內線交易案,明天處理公害賠償案,如何能夠面面俱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分案就不像我們這樣。他們採取的是極端透明的原則,哪個庭受理哪一類案件是非常清楚的,比方說第一庭專門處理買賣糾紛,這樣產生的判決當然也才會具有公信力。

     時隔三十年,最高法院所面臨的問題似乎還是不小,這可以從楊仁壽坦承收到很多關說一事得到證實。至於貪瀆的情事,恐怕也是存在的。如果這是前院長堅持「保密分案」的顧慮之一,那麼他就有義務正告事實真相。但是,為什麼直到現在才說呢?

     近日受到注意的許聰元收賄案就顯現出了冰山的一角,其中的光怪陸離簡直令人匪夷所思。許是前台北地院法官,他因為被控貪汙而纏訟十餘年,先後經最高法院十次發回更審,最後是以檢察官對更六審的上訴逾期為由,判決無罪定讞。這樣的情節自然引發無限的想像空間,《中時》社論甚至質疑官官相護的因素。最高法院的承辦庭似乎已經預設了立場,所以才會在高等法院的更十審之後挑起更六審的陳年往事。何止官官相護,法官貪瀆的嫌疑恐怕也不小吧!身為院長的楊仁壽為何竟然坐視這種事情的發生? 

     稍有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最高法院向來酷愛發回更審,將案子丟回高等法院重審,這讓企盼案件定讞的當事人苦不堪言。楊仁壽清楚其中的問題,應該也是由於他的關注,刑案發回的比例從四年前的百分之四十三遽降為十八。可是,同仁不斷將特定案件發回更審的現象為何卻得不到他的關注呢?

     臺灣的司法絕對不是一無是處。許多下級法院法官不管在公平正義的堅持或是在判決品質的提升之上都有令人刮目相看的成績。然而,上樑不正,下樑如何能夠不歪?最高法院是司法界的最大隻恐龍,只要它無法自清,司法就會永遠蒙上一層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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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101/112012022100145.html
銷毀關說文件 楊仁壽有違規之嫌 法官倫理規範規定:對請託關說者 應勇於檢舉公布 民間司改會:不該拿此做保密分案制理由
2012-02-21 01:15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力挺保密分案制度,自爆任院長時,曾有人向他關說請託,但卸任前已把關說文件全銷毀,此舉惹來外界非議。司法院昨天指出,「法官倫理規範」規定,法官對請託關說者,應勇於檢舉,並公布讓外界知悉,使請託關說者無所遁形;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也說,不管哪一審級的法官本來就應該要抵擋關說,獨立審判力,不該拿這個做為保密分案制的理由。

     楊仁壽臨走前銷毀四面八方的關說文件,證明走後門的關說文化還存在司法界,但楊卻不公布關說者名單,選擇銷毀這些文件,自稱不為關說所動,堅持保密分案可以使最高法院法官有不受任何干涉的純淨審判空間,杜絕人情關說,其不揭發關說者的作法,有違反規定之嫌。

     而對於楊仁壽不將關說者身分曝光,卻予以銷毀的作法,表示是因為關說的人不會把自己名字留在資料上或用口頭拜託,若公布會徒增紛擾的作法,一名庭長就直指楊仁壽說,楊一向以清廉自居,卻不對關說之事向外說明清楚,以杜悠悠之口,杜絕關說文化,反以為藉此可捍衛保密分案制度,殊不知,此舉反而讓外界認為法界確實有關說、走後門的文化。

     他強調,楊仁壽這樣的作法,要讓接棒的最高法院院長及全院法官們,要如何去面對外界質疑,更要如何去面對請託關說呢?

     司法院指出,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廿六條,法官對於請託關說者,應履行檢舉義務,另外,「請託關說司法案件之登錄及公布作業」也有相關規定,為使廉潔司法人員免於請託關說的困擾,同時經由公布作業,使請託關說者無所遁形,雙管齊下,以杜絕請託關說。

     林峰正表示,根據憲法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預,目前一、二審法院案件除了性侵或家事案件外全部公開審理,民眾可以旁聽並且知道是哪個法官在審理,難道說,這些法官就會因此被關說,或有人身安全顧慮嗎?最高法院應該從制度面防弊,讓法官勇於揭發關說,而不是一再以此為理由,為保密分案制度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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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0中國時報社論〈自己抗拒改革 竟怪總統干預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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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22000360.html
自己抗拒改革 竟怪總統干預審判!
2012-02-20 01:1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最高法院前院長於退休交接儀式上嚴詞批評總統順應下級審法院要求檢討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是行政干預審判,得到在場最高法院法官們熱烈掌聲回應,立即引起軒然大波。此一事件,恰恰顯示了最高法院的問題嚴重,改革不能再拖了!

     我們對於前院長個人沒有意見,但是對於他的發言內容,乃至他支持保密分案制度的看法,不敢苟同。

     先討論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最高法院採取此制的理由,說是為了避免法官受到外力的干擾與威脅。為什麼下級法院不採而獨有最高法院如此呢?因為下級審是事實審,必須開庭,無從保密,而最高法院則是法律審,幾乎從不開庭,於是乾脆採取保密分案制度,在裁判做成之前,當事人不會知道誰是審判者。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制度甚為徹底,一度徹底到當事人如果在審判期間閱卷,就會另行分案,絕不讓當事人曉得受理案件的法官姓名。

     採取保密分案制度的理由似是而非,而且顯示了最高法院觀念錯誤的程度。公開審判是司法最基本的憲政要求,事實審應該公開審判,法律審何嘗不該?公開審判絕不只是開庭時需要公開調查證據而已。當事人不知道由誰審判,許多問題都會存在,例如當事人會失去聲請法官迴避的權利。最高法院採合議庭,判決書公布時,連誰是主辦法官也看不出來,共同分擔責任有時也就是不易究責的代名詞。違反公開審判原則,是多麼嚴重的事,最高法院竟然死守不放,離不離譜?

     用避免外界干涉審判為由維持保密分案,是說不通的。如果不必堅持公開審判,下級法院何不也用相同的理由採取保密分案?最高法院幾乎從不開庭進行言詞辯論,將所有的案件都當作簡易案件處理,對嗎?這正是保密分案思想的流弊。如果下級法院法官不會因為當事人知道誰是法官而無法維持獨立,不受外部干擾,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難道抗壓性更差不成?

     憲法要求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主要的顧慮是來自於政治權力的干預,不是當事人的人情或金錢收買。人情可以用迴避制度防止,法官收賄自有刑事制裁,政治干預審判才是憲法要規範的權力濫用。保密分案制度可以防止當事人知道誰是法官,擋得住法院內部人員,特別是高層人員如院長或其他行政主管知道誰是法官嗎?然而政治權力要干涉審判,當然是透過內部人員查問誰是審判者,那裡是保密分案制度能夠防止得了呢?

     退休的院長自稱臨走前銷毀了四面八方的關說文件,不啻說明了後門的關說干預果然存在,但是人們也只能相信院長能夠不為所動了;院長從不揭發經常受到關說,有什麼理由讓人們相信院長從來不為所動呢?下一位院長呢?他也會說我會不為所動,人們也該相信嗎?依法論法,如果四面八方的關說文件涉及刑事犯罪行為,銷毀文件的行為有沒有是否合法的顧慮呢!最高法院院長明知關說甚多,不從制度上尋求如何防弊,讓院長或法官必須揭發關說,卻繼續為違反公開審判原則的保密分案制度辯護,還贏得最高法院同僚們的贊許,觀念的偏差,真的很嚴重。

     最高法院從院長到法官們對於改革保密分案制度的抗拒,到達了令人驚訝的程度,背後也顯示了自恃威權不容挑戰的心態。院長說總統認為保密分案制度可以檢討是干預審判,卻不指責關說個案者干預審判,不但對於什麼是「干預審判」的觀念偏差,令人難以置信;此中其實還展現了最高法院不容任何挑戰的傲慢。保密分案制度的是非值得討論,大法官曾經解釋法院分案制度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難道也是干預審判?最高法院的分案制度,為何不容下級法院法官討論?我們聽到退休的院長告誡上任的院長「做官只是一時的」時,才知道原來院長自認為是在「做官」,做官者最不能容忍的,當然就是下級「官員」挑戰上級的權威!

     我們必須要鄭重告訴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做法官不是在做官!最高法院的公信力,只會來自於裁判的品質,不是來自於官階職位,更不是來自於外界不能知道誰在審判,誰該為有問題的裁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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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9聯合報黑白集〈楊仁壽不能帶走的祕密〉+ 王健壯〈讓人椎心泣血的下台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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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6909979.shtml
楊仁壽不能帶走的祕密
【2012/02/19 聯合報】【聯合報╱黑白集】 2012.02.19 01:38 am

不顧基層法官要求解除「保密分案」的籲求,楊仁壽在交卸最高法院院長職務時,高聲告誡馬總統不可用行政權干預司法。字字鏗鏘,恰反證了楊仁壽觀念上的守舊與刻板,是司法改革必須打破的障礙。

楊仁壽力挺「保密分案」,理由是必須杜絕有權者關說。他還說,臨別前他銷毀四面八方的關說文件,他很自豪自己一件都未轉交給承辦法官。但楊仁壽錯了,這一點也不值得自豪。他收到關說文件,未在第一時間將它們交由相關單位處理,已是錯誤;他最後還要將關說祕密全部帶走,更是大錯特錯。

基層法官要求分案透明化,目的就在減少幕後黑手的干擾。反觀楊仁壽的想法,他認為這個隔離的角色由院長扮演即已足夠,這不僅充滿「人治」色彩,甚至把自己變成了機密黑幕的一部分。試想,如果他不把各方關說文件鎖在自己辦公室裡,而將其公開或送交政風單位辦理;幾年下來,還有「有權者」敢關說嗎?

亦即,當楊仁壽聲稱「保密分案」是在維護法官的獨立審判時,他其實一邊也在幫忙掩護「關說者」。楊仁壽警告馬總統不該以行政權干預司法權,若以同一標準檢驗,他自己沒有用司法行政權來控制審判制度嗎?解除保密分案或許會使法官受到關說干擾,但若能建立透明有效的反關說機制,政治之手能隨意伸得進去嗎?

楊仁壽應把他手上的關說文件交出來,讓外界看看到底是誰在關說哪些案件,又是什麼「有權者」值得他如此維護。解答最高法院院長箱子裡的機密,就當作解除保密分案的第一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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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6910006.shtml
王健壯:讓人椎心泣血的下台背影
【2012/02/19 聯合報】【聯合報╱王健壯】 2012.02.19 01:38 am

當官的人都懂下台背影要漂亮的道理,但有些人卻偏偏反其道而行,「人之將去,其言也惡」,楊仁壽卸任最高法院院長的告別演說,就是最新例證。

楊仁壽的「惡言」包括:指控馬英九侵犯審判權,批評賴浩敏未維護最高法院,譏諷接替他的楊鼎章被總統摸頭,譴責年輕法官譁眾取寵,砲火之猛之廣,可謂司法史上罕見。

但諷刺的卻是,楊仁壽雖然表現出史上罕見的勇氣,卻也留下了史上罕見的反動言論。他雖然曾經協助翁岳生改革司法多年,也在卸任前作出法院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的進步性決議,但他的司法生涯卻不幸是以反改革劃下句點。

司法透明不但是台灣的司改目標,其實也是全世界的司改趨勢,例如,楊仁壽以大法官會議至今也未公開釋憲案的主筆人姓名,未公開釋憲案的分案過程與發言紀錄為例,來替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辯護,就證明他顯然昧於全球性的司改趨勢。

英國最高法院現在已開放電視全程現場轉播聽證會內容,不久前有關引渡「維基解密」負責人亞桑傑到瑞典受審的聽證會,就曾創下高收視率。美國最高法院雖然至今仍然禁止攝影機進入言詞辯論庭,但最近也基於人民知情權的原則,決定在言詞辯論庭結束約一周後,就立即公布辯論庭的文字與錄音全文。

英、美最高法院的改革,證明司法系統的開放與透明,雖然是逐步為之,但卻是大江東流擋不住的趨勢;台灣大法官會議不久前開放網路轉播憲法法庭過程,也曾贏得好評。至於釋憲案主筆人應該具名以及公開發言與表決紀錄等,也是大法官會議遲早應改當改之事,就像不同意見書從過去不具名到現在具名已成慣例一樣,即使改革不能一步到位,也應逐步實現;最高法院行之六十多年的保密分案制度,當然也應作如是觀。

一般所謂的司法透明通常是指審判透明,但事實上,司法透明應包括審前透明、審中透明與審後透明,保密分案雖能做到審後透明,卻嚴重違反審前與審中透明的要求,這種只有三分之一透明效果的分案制度,不但不具合法性,連正當性都該被質疑、被推翻。

楊仁壽替保密分案辯護的另一項理由是,分案是屬於事務分配,與公開審判不同,言下之意即是,事務分配是屬於最高法院的內部運作規則,既是內部規則,當然就不必也不應公開透明,非最高法院的人包括總統與司法院長在內,都無權置喙。

但當了四十多年司法官的楊仁壽卻顯然忘了,台灣從九○年代開始的司法改革運動,其實就是從法院的事務分配改革開始,不民主與不透明的事務分配,其後果就是不民主與不透明的司法審判,過去這段歷史斑斑可考,楊仁壽怎能忘得一乾二淨?更何況,既是事務分配,則屬司法行政範疇事項,最高法院即使基於本位主義而不改,但任何人都可得而議之,並促其改之,何來侵犯與干預?

楊仁壽的老長官翁岳生在卸任司法院長的演說中,曾以「痛苦萬分,椎心泣血」八個字,形容他對政治踐踏司法的心情;楊仁壽的卸任演說表面上雖然也有指控政治干預司法的味道,但實際上卻是司法人踐踏司法,稍具司改意識的人,大概也只能用「椎心泣血」四字來評論他的下台背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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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8中國時報社論〈最高法院值得喝采的一項重大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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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最高法院值得喝采的一項重大決議
2012-01-28 01:3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最高法院農曆新年前舉行刑事庭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的規定,做出一項重大決議。這是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退休前,領導最高法院做出足以光耀司法史乘的決議,應給予喝采!

     最高法院的決議指出,基於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無罪推定原則具有普世價值,且經大法官解釋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證明被告有罪為檢察官應負之責任。

     而作為「公民的法院」,法院沒有義務接續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為維護公平正義而依職權調查正義,應被理解為是有利於被告的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的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決議做成之後,檢方傳出批評的聲音,認為最高法院只知被告的人權,漠視被害人傷痛,成為犧牲被害人權益的傾斜天平。檢方的反應,或許並不令人意外,但卻是十足不知檢討的表現,有這種錯誤觀念的檢察官,都應該重新給予教育。

     檢察官為追訴犯罪,是最最無法接受無罪推定的一群法律人,因一旦他們都採取推定無罪的態度,恐怕無法起訴任何一位被告。但檢察官不相信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可不能不服從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法官都是推定有罪,那就是要被告負舉證責任說自己無罪;一旦檢察官說你有罪,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人都是罪犯;豈能不是警察國家?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證據不足,還要法官接力調查證據去證明被告有罪,那又何必需要檢察官(這正是檢察官起訴之後常不覺得需要到庭辯論的心理原因)?

     既有檢察官,竟還需要法官續為調查,那直接由檢察官判決有罪,豈不更能保護被害人權益?但是這樣的制度並不能真正保護到被害人,法院只憑大概判決是罪犯的人,很可能是認錯了的兇手。

     但是讓一個無辜的人受刑,並不能真正還給被害人正義;只有經由法官假設無罪,促使檢察官善盡舉證責任,才能確保繩之以法的是真正的罪犯,也才能真正還給受害人公平正義。

     檢察官雖無法為無罪推定,但須認識到法官是會為無罪推定,才會認真搜集被告有罪的證據,說服法官,確認被告就是真正的罪犯。法官若是推定有罪,檢察官當然不會(也不必)盡責舉證責任,法官其實也不會認真調查證據才判決有罪,無辜而受罰的事就會不斷發生,不但對無辜的人不公平,對於被害人也不公平。

     所以說,刑事訴訟法規定中的「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根本就是同義語,不保障人權,不但得不到公共利益,而且違反公共利益。推定無罪、保障人權的法院,絕不會違背公共利益,而是在實踐公共利益!最高法院的決議,雖然已嫌遲緩,但是正確無誤!

     最高法院做成決議後,有兩位擔任公職的法律人發表了支持與不支持的不同意見。

     當年在立法院中基於相同理念推動修法,現在任職於監察院的李復甸委員,為文給予最高法院極大的肯定。而律師出身,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的羅瑩雪女士,卻採取質疑的態度。

     或許不必以為政務委員是在代為表達法務部或行政院的立場;法務部做為總統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的幕僚單位,如果還要繼續為檢察官錯誤的本位主義張目,就有些令人遺憾了!

     行政院對於最高法院本於總統推動兩公約、落實兩公約人權政策而做成的重大決議,如果竟要透過政務委員表達抵制的態度,對於司法、對於總統其實都是重大的政策冒犯。

     馬總統初膺連任,司法改革是四年執政的弱項,最高法院此項重要決議,則是難得一見的司法改革佳作。如果行政院或法務部忙不迭地要表示反對,司法改革的旗幟還樹不樹得起來?國家人權報告要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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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8聯合報報導〈檢:犧牲被害人 司法民怨〉2012-1-19聯合報╱羅瑩雪/行政院政務委員〈法官不推事 恐龍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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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8/6853407.shtml
檢:犧牲被害人 司法民怨
【2012/01/18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1.18 05:43 am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未來法官只依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檢方批評,最高法院眼中只有被告人權,完全漠視被害人傷痛;犧牲被害人權益的傾斜天平與正義,是最高法院近年最大成就,卻也是最大司法民怨。

最高法院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公平正義之維護」,是專指對被告有利或包含對被告有利、不利,進行激烈辯論。表決結果出爐後,仍有法官質疑,難道被害人的傷痛、權益,在司法天平裡都不算「公平正義」一部分?

有檢察官質疑,法官審理案件時,即使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擺在眼前,檢察官因故忽略或是被害人不懂,法官是不是也要蒙著眼睛視而不見,任由犯罪者逍遙法外?

有資深檢察官指出,一個不用作證據調查、法律判斷,只想單純聽訟、什麼責任都不想負的法官,為什麼國家要付高薪給他們?還有人引美國法律學者李察.波斯納論述指出:一個不寫判決書、不調查證據的法官,很容易被取代。

還有檢察官質疑最高法院是否又自行造法,是否扭曲立法原意?

有檢察官批評,就像過去對性侵害案的恐龍見解、對死刑案一再雞蛋裡挑骨頭的撤銷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近幾年的重點都在關注被告的人權保障,被害人的傷痛與眼淚完全不在最高法院法官的「公平正義」思維裡;這樣的司法,不引民怨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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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6855941.shtml
法官不推事 恐龍更多
【2012/01/19 聯合報】【聯合報╱羅瑩雪/行政院政務委員(台北市)】 2012.01.19 01:49 am

日前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檢察官不得以「法官未盡調查責任」為理由,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認定調查證據是檢察官的單方責任。

然而證據何時出現,並非檢察官所能全盤掌控,有時法院進行交互詰問時才露出端倪,有時隱藏的證人突然現身,有時被告的供述自曝其短。若此時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遭法官駁回,還不能以此理由聲請上訴,極不合理。縱使檢察官先前有所疏忽,也不該斷絕尚能挽救的機會,讓被害人永遠蒙受不白之冤。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牴觸現行法規定,應屬無效。

近年來,司法部門舉著司法獨立的大旗,自視日高,處處貶抑檢察官,又只強調被告人權,為民申張正義的重責大任,淪為次要。

種種跡象顯示,司法部門無論對自我定位之認知,對自己職責之界定,對人情事理之論斷,乃至於對法律之解讀,都嚴重背離社會大眾之期許。再不覺悟修正,恐怕繼恐龍法官、恐龍最高法院之後,將陸續出現恐龍大法官、恐龍司法院,令人憂心忡忡。

法官原本稱為推事,取其推研事理之意。因被譏為推拖事責,才改稱為法官。如法官不肯依法盡調查證據之責任,不如改回推事職稱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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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8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對被告不利事項 法官不主動調查〉〈法官角色變革 現代包青天不再一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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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8/6853404.shtml
對被告不利事項 法官不主動調查
【2012/01/18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1.18 05:43 am

最高法院昨天舉行刑事庭會議作出重大決議,未來法官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項,只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檢察官必須負起百分之百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

這項對「維護公平正義」作限縮解釋的決議,將實質拘束下級法院。不過,未來法官雖不再與檢察官接力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但若檢察官忘了聲請調查證據,法官仍會提醒,只是不主動介入。

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花滿堂庭長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設計,法院是公正中立的第三者,檢察官是原告,被告受「無罪推定」保障,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的事,檢察官有舉證推翻被告無罪的「澄清義務」,未來,檢察官也無法以法官未盡調查責任的理由上訴。花滿堂認為「是檢討改進的時候了」。

早年法庭上由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起訴案件後就袖手旁觀;二○○二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檢察官進入法庭與被告或律師辯論,法官退居第二線,原則上只聽訟。

不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法官為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法官在此「維護公平正義」規定下,常忍不住介入調查,但因此引發「法院是否中立公正」的爭議。

近來隨著速審法、兩公約對被告「無罪推定」的堅持,「介入調查說」受到挑戰,出現法官不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的「公平法院說」。昨天這兩說表決,結果是十八票比卅七票,公平法院說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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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8/6853405.shtml
法官角色變革 現代包青天不再一手包
【2012/01/18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1.18 05:43 am

刑事訴訟法修正,配合最高法院昨天決議,法官的角色,已由傳統的包青天,完全轉化為坐聽原告、被告攻防後,作出判斷的中立裁判者。最高法院一名法官說,法官應是人權維護者,不是治安維護者,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二○○二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前,法官主導案件進行,有時還扮演檢察官的查案角色。著名的案例有廣三案,當時台中地院法官莊深淵主動搜索立法院長劉松藩住處追查案情;板橋地院審理四汴頭抽水站弊案,法官黃瑞華也搜索調查伍澤元銀行帳戶相關資料。

刑訴法修法後,法官本應中立審案,但因「公平正義維護」但書,法官「補充」介入調查,但法官與檢察官聯手對付被告的做法受到非議,也造成案件纏訟。

舉例來說,田徑好手古金水所涉立榮航空爆炸案,最高法院多次以有「應調查而未調查」理由,將古案發回更審,要求下級審介入調查,古被判無罪,檢察官又上訴。未來最高法院將不再以法官有補充調查義務發回案件,案件會儘速無罪確定。

又如纏訟十年的郭姓女子裸屍命案,郭女的男友呂介閔已被判刑十三年確定;呂一、二審都被判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改判有罪,有罪的證據之一是法醫石台平在法院的證詞。未來若檢察官舉證不足,法官不會幫忙調查,呂或許有無罪定讞的機會。

一名法官說,檢察官慎重起訴並證明被告有罪,理所當然,不能依賴法院代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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