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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量刑偏輕的尺 誰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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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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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6497852.shtml
冷眼集/量刑偏輕的尺 誰來調整
【2011/08/01 聯合報】【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11.08.01 04:49 am

司法院打開性侵案量刑黑盒子,將量刑從輕的隱晦化為明確,讓法官們認清量刑偏離的事實;但誰來起頭調整量刑偏輕的尺?如果不能,一切都是空談。

量刑偏低,是審判實務界公開的秘密。性侵判決的分析,讓「好像」偏低的懷疑,成為無法否認的真相。

量刑為什麼偏低?原因很多。司法院報告提到,可能是欠缺量刑辯論,法官只聽到被告一面之詞;也可能是法官為了避免被告上訴的法官文化所致。

司法院勇敢公布「正義量尺」歪斜,並研究量刑基準線,當然不是讓法官解釋「大家都如此」,而是「希望」法官多思考各項量刑因子,重新定位量刑的意義。

司法院只希望,不敢太有作為,是基於對審判獨立的尊重。然而審判獨立運作多年,形成量刑偏輕現象,最高法院對量刑原則,似乎少有指點。

誰肯當領頭羊,調整量刑偏輕現狀,是棘手問題。司法院必須進一步研究量刑基準,讓違背一般標準的法官,背負必須說理的壓力;審判界的老大哥最高法院在形成量刑原則上也應多盡點力。

看著眾多案件量刑在法律規定的最低刑度附近徘徊,法官們真的覺得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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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聯合報地方中心記者連線報導〈酒駕重罰上路 犯「醉」激增檢警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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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757936.shtml
酒駕重罰上路 犯「醉」激增檢警頭大
【2011/12/03 聯合報】【聯合報╱地方中心記者/連線報導】 2011.12.03 02:19 am

刑法修正通過,女消防員「賴文莉條款」生效,酒駕昨起加重刑責,新法上路,酒測超過零點五五毫克,不管有無肇事一律隨案移送。

「這樣的酒測值也要移送…」南投警方昨天清晨攔檢到林姓騎士酒駕,酒測值為零點二五毫克,員警要求他做平衡測試,如果測試未過,就要隨案移送,林嘔得直說「我意識非常清楚…以前不是不用?」

刑法有關酒駕罰則修正,「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廿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與之前最大差別在,酒測濃度達零點五五毫克,無論有無肇事,一律解送地檢署。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說明,若酒測值在零點二五至零點五四,應做平衡檢測,未過者也應移送。

各地檢署昨天受理酒駕案也因此激增,以高雄地檢署為例,首目便受理約廿件酒駕案,檢察官偵訊後多將被告直接請回,少數發生車禍的被告,則以數萬元交保。

但新法第一天,酒駕者移送或不移送,員警仍搞不清。中市賴姓男子昨凌晨酒駕發生車禍,肋骨骨折,酒測值一點零七毫克,警方請示檢察官,檢方裁示「隨案移送」。

何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被轎車撞傷送醫,何意識模糊無法製作筆錄,酒測值達二點一七毫克,警方請示檢察官,裁示「不宜解送」,待傷者意識清楚,再擇日解送法辦。

南投員警指出,酒測新法上路,檢警都將進入痛苦期,一次大型酒測下來,如果全移送,拘留所一定爆滿。南投檢方表示,因應新制,每天傍晚都會先由法警調查各警分局準備移送酒駕人數,確認人數再來調配檢察官人力,要不然就真的只能帶睡袋到地檢署過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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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2中國時報短評〈詐騙罪犯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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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評 - 詐騙罪犯的天堂
2011-11-1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法務部有意修法加重詐欺刑度,同時要求法官考量輿情量刑。這事,早該作,而且該快快做。因為,過於寬鬆的法令,加上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台灣已成為詐騙罪犯天堂。

     台灣對「殺人放火」類的量刑一直是較嚴峻,那麼多死刑犯幾乎都是這類罪犯。但相對的是對「經濟型犯罪」則是量刑過輕。最著名的當然當年犯下掏空國票百億元大案的楊瑞仁,關了十三年後出來,與國票協商要還的錢當然是一毛錢都未還。算算A一○二億元關十三年,平均等於一天賺二一七萬,划算得很哩。

     台灣堪稱亞洲詐騙集團的鼻祖,在台灣騙不夠,還「技術輸出」,騙到大陸、東南亞。但檢警跨國合作,掃蕩詐騙集團,被抓到的罪犯卻是拚死拚活的要回台受審,原因是:他們實在「太愛台灣」的輕刑與恐龍法官了。咱們的法官判下來,判重一點的是一年,輕一點的是緩刑 ─ 等於不必吃牢飯;小關一年,出獄後一輩子吃喝不愁,同樣划算。這些詐騙犯真的愛死台灣了。

     要嚇阻犯罪,除了破案率高低外,另一個重點是刑度輕重。主要考量到犯罪行為是否蓄意、是否惡行重大、是否造成被害人嚴重傷害等。遺憾的是訂定法令的立委諸公及審案的法官,似乎只看到個別被害人「只」被騙數十到上百萬,卻看不到受害者往往是社會弱勢者,這幾十上百萬就足以把他們逼死。

     你說,這種法令,還不該修嗎?這些法官,不該被檢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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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3聯合報社論〈司法有字天書 貪汙定義奇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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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6567656.shtml
司法有字天書 貪汙定義奇異
【2011/09/03 聯合報】【聯合報╱社論】2011.09.03 03:05 am

對基隆海關案中唯一清白的官員「七年級」的張淵豪而言,有沒有貪汙的標準既清楚又簡單:不接受關說,不拿不該拿的錢,不收受不正當的好處;否則就是貪汙。

但許多接受過高深法律教育、歷練豐富的檢察官、法官,卻把「何謂貪汙」搞得如墜五里霧中,在起訴書或判決書上寫出來的東西簡直就如「有字天書」,結論更往往令人瞠目結舌。
 
立法委員李俊毅在民進黨執政時期,以赴日考察的名義,向當時擔任勞委會主委的陳菊要求補助費用,最後由健保局和勞委會各補助四十萬元,總計八十萬元。考察後結報費用,只有四十七萬餘元的單據;遂由李的助理莊靜芬,向旅行社要來空白單據,偽製成李俊毅赴義大利、日本等的旅行費用單據,以補足三十餘萬元的差額,報銷掉這八十萬元。
 
這件案子檢察官不起訴李俊毅貪汙,只起訴了助理莊靜芬和旅行社職員偽造文書。檢察官的理由是:李俊毅聲稱,他有個人花費、送禮、宴客等,開銷已逾八十萬元(又是「大水庫」),皆未向勞委會或健保局核銷;至於助理莊靜芬偽造單據去核銷,李俊毅「不知情也未參與」,所以沒有貪汙的意圖。此種法律見解,與國務機要費扁案更一審的認定幾乎如出一轍;可是,這樣的論斷能站得住腳嗎?
 
倘若李俊毅所稱「個人花費、送禮、宴客等開銷已逾八十萬元,沒有向勞委會或健保局核銷」的說法屬實,則當補助機關對他要求核銷時,他據實說明並商量變通的核銷辦法即可,何至於要偽造單據來核銷?專案考察日本,怎用赴義大利的單據報銷?而處理這樣的事,竟謂只是助理和旅行社職員勾結偽造文書;出面要求補助經費的立委本人「不知情也未參與」,依照經驗法則而論,其誰能信?更何況,既謂只是公費「補助」參訪,又何可對李俊毅所稱「個人花費、送禮、宴客」的開銷概括承受,而一概納入「大水庫」?再說,參訪幾天,就能夠「個人花費、送禮、宴客」開銷三十餘萬元嗎?檢察官對這些可疑的地方全然無疑,並據此不起訴。基隆關的張淵豪一定感到疑惑,社會也一樣不解。
 
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遭起訴利用「安亞專案」,詐領了五十萬美元機密外交經費,法院一審判決無罪。本案的重要情節是:國安會和外交部均無該專案的詳細檔案,當年是由邱義仁僅以一紙「國安會秘書長函」的方式行文,要求外交部撥入指定帳戶;再由當時外交部政次高英茂在國外以電話指示秘書辦理,且改以五百張、每張美金一千元的旅行支票支付。這批美金支票送到邱義仁辦公室,邱義仁承認收到,卻稱不記得由誰取走。事後調查,這五百張美金支票有部分在美國賭城飯店兌領,部分在某國兌領,部分尚未兌領。
 
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指出,從旅行支票已兌現日期和地點來看,該期間內邱義仁都未出國;部分已兌現的支票上簽名,和經手者在該專案第三期款收據上的簽名,與高英茂達成協議的合議書上簽名、第四期英文收據上的簽名,及該人士入出境我國申請書的簽名「均極相似」,應可認定該批旅行支票是交由該名人士收受無誤。
 
果然如此,則本案就太奇怪了。暫不談「機密外交」的真偽,僅就偵審程序而論。首先,原先起訴時公布的案情,是「國安會和外交部均無該專案的詳細檔案」;如今法院審理,卻既有部分已兌現的支票可資比對,又有該專案的合議書、英文收據等等文件佐證,然則,檢調人員何以完全不知道、不比對?倘若檢調人員也已掌握這些資料,並經比對而不採信邱義仁的說詞;則法院經兩年的長期比對,竟可得出「簽名均極相似」的結論,院檢調見解何以南轅北轍?反之,若檢調人員均未曾掌握相關資料,到了審理時卻大量出現,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在「秘密審理」中的「機密外交」,究竟是如何地任人上下其手,搓圓搓扁?
 
基隆海關的七年級清廉官員,和院檢「認定」無罪的貪汙嫌疑人,這幾天同時出現在媒體上,讓大家見識到司法公信力低落的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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