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967117.shtml
與周占春論總統職權
【2010/11/11 聯合報】【聯合報╱社論】 2010.11.11 02:05 am
周占春對二次金改案的判決,引發「總統職權」的爭議;這是現今憲政上的嚴重問題,正可藉社會視聽關注之際作一檢視。
民國八十六年的第四次修憲涉及中樞憲政權責的改制,事前即顯露李登輝與民進黨合謀的修憲方案將毀掉這部憲法。當時,本報以連續五十八篇系列社論析論修憲議題,系列的總標題是:《修憲,不可毀憲》。
當年本報的主張是:總統既已直選,即應增加總統的權力;總統既增加權力,即應有權責相副的機制;且權力增大的總統,須採「絕對多數」選制,不可採「相對多數制」;而行政權必須一元化,不可切割。
李登輝與民進黨合謀的修憲結果是:一、李登輝欲將總統主持的國家安全會議提升為決策機關,將行政院長定為國安會副主席(國安會主席的部屬),並將行政院作為國安會的幕僚及執行機關。此議因民進黨反對而擱淺。二、取銷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任命之同意權。此案通過。三、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制。也就是說,李登輝原想以國安會取代行政院的構想未實現,以致國安會升格未成,但行政院長的性質已變。這個「半成品」的修憲成果,致使中樞權責機制不明,本報當年的評論標題是:〈新憲的總統:掀起政潮有餘,權力根據不足!〉
新憲的問題在於:一、總統可以逕自任免行政院長,使總統在法理及事實上皆操控了行政權。二、但總統的權力根據卻無明確法源。李登輝於八十二年修訂《國安會組織法》,即想用「以法代憲」的方式,將國安會改制為前述決策機構,以收編行政院,但未得逞。其後,又欲在第四次修憲時將之入憲,亦告失敗。因此,李登輝始終自稱,總統擁有決定「國防、外交、兩岸」等「大政方針」之權,根本全無憲法或法律之憑據,本報指其為「口諭憲法」。直至民國九十二年扁政府始通過修法,將「國安三權」寫入《國安會組織法》。但問題仍在:一、這仍是「以法代憲」,正當性不足。二、將行政權切分為「總統國安三權」,及「其他行政權」,不合理,亦不可行。三、總統雖在法條上具「國安三權」,但國安會仍非決策機關,且根本沒有執行「三權」的機關配置。
例如,在實際憲政運作上,關於兩岸經貿政務,是「兩岸加經濟」,若承認總統有「兩岸權」,卻無「經濟權」,如何合理?再如軍事採購,是「國防加財政」,若承認總統有「國防權」,卻無「財政權」,如何可行?因而,若承認總統有「國安三權」,則在法理及事實上即不能排除總統介入總體國政。
總統介入行政權的唯一管道即是行政院,而總統可以全權任免行政院長,則是總統操縱行政院的法理及事實憑據。其實,倘若總統不是國會多數黨(如扁政府八年「朝小野大」),總統應可任命多數黨支持的閣揆,以形成「行政權換軌制」的法例;因為,閣揆提名權非但是總統的「權力」,也是總統的憲政「責任」。但是,陳水扁八年任期,皆堅持「少數政府」,並六易閣揆;在二次金改案中,尤可見其對總統權力的專擅,而他的權力又被閣揆及李庸三、林全等閣員承認並受命行事。這種現象,即使未必能說其權力出自列舉主義的法源,但也不可能閉著眼睛、昧著良心說,這在法理及事實上絕非總統在現行憲制上必然衍生的「職權」。
周占春的無恥可惡,在他只舉機場手推車「非總統職權」,以此譏諷馬英九「逾越」;但周占春卻不敢說,八八水災與金融風暴亦非「總統職權」,所以馬英九這個「虛位元首」不應負責。周占春正是將陳水扁塑造成幾近一名「虛位元首」,簡直開脫了他八年主政興風作浪的一切責任;甚至認為,陳水扁連藉勢藉端假二次金改貪汙的「資格」都沒有(你無權管金改,所以沒資格貪汙),這不是胡說八道是什麼?
現行憲制,馬英九欲「退居第二線」而不可得;相對而言,陳水扁堅持「傾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則是無往而不利。憲法的規範不明,憲政的隙漏極大。憲法不能說,陳水扁透過任免行政院長絕無介入二次金改的「職權」;憲法也不能規範像周占春這種「獨立審判」的法官不可喪盡專業、天良泯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