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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恐龍周占春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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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8888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tin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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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理常情常識的判決論理必須仰賴非常堅強的事證 -- 周占春欠奉!

大官撈過界收賄如果法官判無罪,這個法官等於為日後的大官收巨賄開了一條光明大道 -- 不要吃窩邊草就好!

人人矚目的大案,周占春怎麼敢?他為什麼敢?

此非恐龍而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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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2010-11-15社論〈周占春以憲政爭議混淆刑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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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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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974261.shtml
周占春以憲政爭議混淆刑事判斷
【2010/11/15 聯合報】【聯合報╱社論】 2010.11.15 01:40 am

扁家四大弊案最高法院宣判結果,形同反駁了台北地院周占春合議庭在二次金改弊案所持「總統職權」、「總統職務上行為」的見解,總算將法院的是非判斷標準拉回至正確法理及多數國民法律感情認同的正軌。

周占春在其判決中花費巨大篇幅,論定總統職權僅限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列舉的十六項權力;並且說,多數學者及大法官解釋,也都認為現今政治現實是總統侵越了行政權。他從而據此認定,二次金改既非總統法定職權,陳水扁介入,是越權行為,亦即非職務上行為,收錢即不可論以受賄。

這種見解其實是將憲政學理上有關行政權力歸屬的爭議,錯用到刑事法律規範公職人員行為的領域,遂生「總統貪汙無罪」的謬誤結論。簡單地說,總統該不該介入行政權的領域是一回事(憲政爭議);總統在已然侵越行政權的既成事實下,有無藉此犯罪,則是另一回事(刑事判斷)。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最高法院這次公布的判決理由,乃回歸到刑事判斷的領域,直接了當地宣示:「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祇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再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特別指出幾個判斷點,如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得為」、「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等等,恰是破除了周占春以刑事審判思維和憲政學理爭議相混淆的迷霧。換言之,依最高法院的判斷標準,總統職務範圍在實質上能給予二次金改影響,並且藉此收賄,那就是貪汙。不可能在確定有此事實下,竟得出總統貪汙無罪的結論。

最高法院判決另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改以重判李界木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不得緩刑。扁家四大弊案部分,二審雖仍判有罪,卻無端大減刑度,其中尤以李界木為最。其在龍潭購地案中,扮演軍師角色,提供其經管過科學園區的實際經驗,擬定圖利的辦法,以利廠商倒債給國家、扁珍藉機貪汙;其為虎作倀的惡行,對照早年其「民主學者」的形象,實無給予同情的理由,而二審判決竟予緩刑。當時本報即指出,這等於是法官放水,甚為不當。

如今最高法院說,「原判決並未認定李界木之犯罪情狀有何顯可憫恕之情形,依原判決之記載亦無顯可憫恕之事實,卻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而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得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為之」,所以原判決等於無端減刑,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於是就這部分自為判決,重判李界木且使其必須入監服刑。

國務機要費案發回更審的發展亦值注意。雖然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能在二審認定的事實上作判決;但在國務機要費發回更審的理由中,除了談及適用法律外,還特別提到了「影響事實認定」,顯然是對原判決就許多扁家不當開支擴大解釋均與總統公務有關不加追究、且漠視「南線專案」等造假行為,無法認同。由於國務機要費案涉及的是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罪,最重可判無期徒刑;而原判決是在大量排除侵占金額後,才判較輕刑度;未來更審重加論定的結果,若事實認定翻轉,數額變得龐大,則扁珍的刑度即不無再加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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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周占春傳奇】某小恐龍2010-11-13說:『兩個扁案 寶貴的司法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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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111300361,00.html
熱門話題 兩個扁案 寶貴的司法歧見
2010-11-13 中國時報 【曾柏文/英國(博士生)】

     隔一個禮拜,台北地院與最高法院兩個扁案的分別判決,對照出對「總統職權」的兩種解讀,也凸顯了司法歧見所呈現的正面意義。

     三級三審制度的設計,本就預設了,對於正義實踐的詮釋,不存在唯一、客觀、有共識標準。所以需要「辯證」,透過來回折衝考量去逼近一個最佳解,能在一方面兼顧司法體系的內在邏輯,另方面試圖去貼近當前社會正義觀。這種辯證,發生在法官本身的心證裁量、發生在和議庭中的討論折衝,而對於爭議性大到足以提起上訴的案件,辯證也發生在上下級法院的更裁。

     進一步言,幸有這兩個判決,將「總統職權」的不同詮釋對照出來,才能引起後續的社會討論,甚至若有必要,啟動修法機制,彌補相關法條不周延處。周占春合議庭做為二次金改案初審法院,論述一種角度,拋出讓社會公評,對正義實踐長期的精緻化,有不容否定的貢獻。最高法院做為龍潭案終審法庭,綜合前判自為判決,亦有確立觀點的擔當。

     我們對正義的看法,本有分歧。故對實質正義的追求,仍須透過對程序正義的遵循來完成。不能貪圖某種版本正義觀遂行的暢快,逃避辯證折衝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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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共21則迴響。以下為SCFtw2選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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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3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08:04

周占春沒有誤解法律,他是故意曲解法律。如果有像周占春這種綠法官,心中只有藍綠沒有是非,什麼法都沒用,他都有辦法判陳水扁無罪。

當務之急,司法必須政革,把那些政治意識型態太強烈的法官淘汰掉。法官必須中立,不能偏藍也不能偏綠,必須憑證據判案。周占春明顯偏綠,連判決文都暗批馬英九,這種法官太不適任了!司法院應該展開內部調查,監察院也應該予以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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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學長  #4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09:03

說得很好,程序正義可以追求實體正義。

只是程序正義永遠會毀在你們這些沒常識的博士手中。

認事用法,你們懂刑事偵查蒐證與因果關係的論證嗎?

學校教授沒教就不會自己學的人,沒資格說程序正義可以追求實體正義,而程序正義這個原則只是你們混口飯吃的工具,所以陳義雄殺人案永遠是冤案,因為對你們這些死背書的人而言是個賠本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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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7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09:39

判啊匾無罪的 就應該被直接押進去跟啊匾關在一起
表達對啊匾的忠貞
要是老蔣還在 這些貪污的早就被槍斃 屍體亂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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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9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10:21

陳水扁貪汙收錢, 人事時地物都有, 收錢的跟送錢的人也都承認, 但法官卻判無罪, 這麼明顯違反常識的判決, 有甚麼好辯論的? 要辯論也要選點有水準的題目

還扯程序正義實質正義云云, 真不知這位博士生在胡言亂語些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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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10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11:05

鬼扯 - 這種判決也有貢獻

拿錢辦事你以為當事人都是白癡,錢當貝殼撈的啊!
如果總統職權有疑慮也不是地方法官說了算。
說周法官有貢獻就一個 -- 原來法官可以不顧律法,自己說了算,讓法官法在立法院諸公可以快快通過唯一好用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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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11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11:21

對啊!真的是鬼扯,這種判決有什麼貢獻,曲解法律的價值,將自已的意識型態反映在這判決上來為自已人脫罪,有什麼貢獻?!

真要講「貢獻」,就是讓人們意識到,就是因為怕有這樣的法官,把自已政治的意識型態強加在判決上,所以,對應出,三審救濟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附議樓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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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12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11:23

「憲法」、「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違憲審判」、「司法人權」、「程序正義」、「虛位總統職權」......

這些名詞和法學概念都變成“法師”們幫案主脫身的一張張護身符.........

想到這些人這些扭曲,我只覺得想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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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閒海風  #14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14:08

秦朝的趙高 精熟法律
[以刀筆之文進入秦宮,管事二十餘年]
[教習胡亥,使學以法事數年]

趙高指鹿為馬 你被騙只能怪你自己笨!
還猛拍趙高馬屁 只能怪你自己賤!

陳水扁貪贓
周占春枉法
看到周占春指鹿為馬
如果被騙
只能怪你自己笨!
如果還猛舔周占春 覺得指鹿為馬的意見很寶貴
只能怪你自己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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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閒海風  #15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14:14

陳水扁貪贓
周占春枉法

看到周占春指鹿為馬
如果被騙
只能怪你自己笨!

如果還猛舔周占春 覺得指鹿為馬的意見很寶貴
只能怪你自己賤!

碰到周占春這種指鹿為馬的奸臣
本來該
1. 責令檢調單位查明回奏(行政權制衡司法濫權)
2. 交司法院議處(司法權以司法行政自我監督)
就可以解決這個小人了

想不到還有腦殘猛舔周占春這種當代趙高
比秦二世還蠢
當真是賤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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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閒海風  #16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14:34

碰到周占春這種指鹿為馬的奸臣
本來該
1. 責令檢調單位查明回奏(行政權制衡司法濫權)
2. 交司法院議處(司法權以司法行政自我監督)
就可以解決這個小人了

想不到還有腦殘猛舔周占春這種當代趙高
比秦二世還蠢
當真是賤得可以!

碰到枉法的法官
可以依刑法瀆職罪予以起訴
就算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
依公務員懲戒法 仍得為懲戒處分 去申誡記過

周占春枉法裁判 把高官收賄上億鉅款 當成沒貪污
已經是明顯違法瀆職
怎麼還有腦殘一直要去舔牠啊!
幹!
腦殘也該有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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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王為仁  #17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17:13

不同的見解在不同的審級間互相辯難激盪
最後折衷定於一
似乎非常理想
但是這是紙上談兵
須知訴訟當事人需要花費多少的時間 精力 金錢
在各審級間洗三溫暖 坐雲霄飛車
如果正義遲來獲居然不來
要如何伸張公理正義呢
所以互相辯難激蕩在合議庭中進行就好
不要分到各審級去
這也才符合規畫合議庭之本意
如果合議庭是非不明黑白不分
就需引進民意介入審判
以保證正義及時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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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18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3 17:47

官大屁大。有權力有地位有身價的人放的屁有可能是香的。

好像有一個法律博士生是這樣的觀點。

哎~~~做人上之人真好~~~~~~ ^@@^

子曰:『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焉。居上流,則雖片言,或皆有可采,此君子為學必臻博士之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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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22樓 發表時間 : 2010-11-14 01:23

如果是在選後才判, 或許會更恰當.

選在選前幾天宣判, 除了增加深藍深綠仇恨, 實在看不出這樣對社會有什麼貢獻.

時間總是這麼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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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周占春傳奇】2010-11-12中央社新聞速報〈金改案上訴 特偵引最高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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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5007x132010111201260,00.html
金改案上訴 特偵引最高院見解
2010-11-12 新聞速報 【中央社】

     最高法院昨將前總統陳水扁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判刑定讞,並對職務上行為採「實質影響力」的見解。特偵組決定在金改案的上訴中援引最高法院見解。

     台北地方法院上週判決二次金改案無罪。合議庭無罪理由,對總統職權見解採「形式」認定,陳水扁雖介入金控併購,但因金控併購並非憲法上的總統職權,因而企業給款扁家,不算扁「職務上行為收賄」,判扁無罪。

     最高法院則在昨天龍潭案判決定讞理由中,對職務上行為採「實質影響力」的見解,認為公務員只要職務上所及具有「實質影響力」,就屬職務上行為,認定陳水扁以總統身分介入龍潭購地事宜,扁家收受企業款項,即屬職務上收賄。

     特偵組已決定就二次金改案提起上訴。特偵組主任陳宏達今天說,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但檢察官已分工整合相關卷證資料,研擬上訴理由,他並認為,最高法院昨天的見解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他說,終審法院的見解對下級審具有拘束力,他並贊同最高法院引用過去判例解釋職務上行為的見解。他說,司法實務界長期以來都持與最高法院相同見解,但周占春的見解「比較奇特」。

     據了解,特偵組在上訴理由內也會納入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的「洛克希德案」,做為補強。檢方人士說,洛克希德賄賂案,日本的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也是認定處於監督地位者,行使監督權就是其法定職務,如果收錢時能產生職務上的影響,就觸犯職務收賄罪。

     陳宏達說,特偵組將在收到一審判決書,整理好相關卷證後,一併提起上訴。9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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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周占春傳奇】2010-11-12報導〈法界:扁如當年田中角榮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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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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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214x112010111200090,00.html
法界:扁如當年田中角榮收賄
2010-11-12 中國時報 【王己由、郭良傑/台北報導、陳志賢/台北報導】

     二次金改弊案北院一審對總統職權採憲法列舉說,未採職務實質影響說,但以鄰國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的「涉洛克希德賄賂醜聞案」為例,日本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都是採類似我國最高法院十一日判決定讞的「龍潭購地案」見解,認定處於監督地位者,行使監督權就是其法定職務,如果收錢時能產生職務上的影響,就觸犯職務收賄罪。

     本月五日周占春一審宣判二次金改後,採信陳水扁的辯解,認定金融機構合併不是總統法定職權,收受企業巨款,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判決一出,舉國譁然。

     法界人士指出,鄰國日本和台灣政經情況,有些頗類似,甚至法律見解也差不多。

     以日本在一九七六年,發生轟動全球的洛克希德飛機公司行賄前日本首相田中角榮的賄賂醜聞為例,案發後田中角榮和多名內閣大臣被捕入獄,在當時就曾引發如我國這次二次金改總統職權爭議討論。

     根據日本法律學者大谷實在他《刑法講義各論》一書中提及,所謂的職務行為,在法令上是在該公務員一般的職務權限之內就足夠,不要求是目前具體負責的事項。

     要成立所謂的職務,必須是該公務員能夠對該職務行為產生影響的可能性。在一般的職務權限內,該公務員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影響職務行為的可能性的話,不管其內部事務如何分工,都是「職務」,即使將來職務也行職務行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有關內閣總理大臣的職務權限,大谷實認為,處於監督地位的人,行使監督權就是其職務。在內閣總理大臣職務權限範圍方面,依日本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具有任免國務大臣的權力,故內閣總理大臣可對各部主管大臣下達行政上的指示,各部主管大臣如果不聽從,他可隨時加以罷免。

     因此,內閣總理大臣作為行政上的責任人,對於各行政部門所管的事項具有一般的職務權限,在該職務上授受金錢等財物,就構成「職務上賄賂罪」。

     據了解,特偵組將參考該項判決的法律見解,作為金改案上訴的依據之一。

     針對扁珍涉及龍潭購地案、陳敏薰人事案,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兩案均為總統職務影響力所及,扁珍構成貪汙罪;特偵組認為此判決會推翻金改弊案一審無罪見解,因此將援引判決理由提起上訴。特偵組樂觀認為,金改弊案上訴改判的可能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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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周占春傳奇】王己由2010-11-12〈最高院判決 重刮周占春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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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決 重刮周占春一巴掌
2010-11-12 中國時報 【王己由/新聞分析】

      扁家四大弊案中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十一日判決定讞,扁珍夫妻檔確定要入監服刑。判決除了重刮周占春在二次金改弊案中有關總統職務行為定義「一巴掌」,讓金改案無罪見解極可能在高院審理時被推翻外。元首級被告入監,更凸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意義。

     本月五日,周占春就二次金改弊案,狹隘解釋總統法定職權侷限在憲法列舉的十六種。由於判決過度將扁珍收企業款項合理化,不構成犯罪的見解,除舉國譁然、招致「先射箭再畫靶」的議論,更讓法界傻眼的是有關職務行為的解釋,背離主流實務通說。

     有關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解釋,固然法律有其侷限性和定義。但近來司法實務的見解,是採實質影響說,亦即公務員在法律上的權限,即使不是他當前負責的具體事務,但在執行職務時,只要具體實質影響力,也算是職務上行為。

     以二次金改案為例,周占春的見解,就是單純的二分法。因金融機關合併,不是憲法總統職權,所以扁珍收錢介入,就不是職務上行為,所以收錢無罪。

     法官審案,固然本諸自己對法律的確信見解,但周占春的「法定職權說」見解,背離民眾對法律感情事小,卻和目前實務界的「實質影響力說」大相逕庭。

     事實上,過去類似案例,法院在審判時,還有持刑度更重的「詐欺說」。亦即公務員明知非自己法定職權,卻利用職務上機會向當事人收取賄賂,行為構成最輕判刑十年以上的「職務詐欺貪瀆罪」。

     由於該罪刑度過重,且部分收取好處的公務員只是幫人喬事情,無涉詐欺,才慢慢演變成要審酌職務上有無實質影響力,若有影響力因此收錢,縱使非屬自己的法定職權範圍,也構成職務行為收賄罪。

     這是最高法院大多數的主流見解,在類似貪瀆案中,也以此為理由發回高院更審時,要求審酌是否觸犯職務收賄罪。昨日判決確定的龍潭購地案,最高院法官就是採這個「實質影響說」,作為扁珍收企業款項、從中介入關切竹科龍潭土地案論罪依據。如此見解,在最高法院判決具有拘束力下,金改案無罪見解未來極可能在高院審理時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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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周占春傳奇】世新大學客座教授黃維幸2010-11-12〈總統職權 不只寫在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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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職權 不只寫在憲法
2010-11-12 中國時報 【黃維幸】(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陳水扁前總統涉及的二次金改案與龍潭購地案最近陸續宣判,法官們對總統職權的解讀備受關注。特別是由三位畢業於頂尖大學的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宣判二次金改被告一審無罪,合議庭認為根據「罪刑法定主義」,貪汙必須與職務有關;因為總統的職權僅限於憲法列舉的權力,而金改不屬總統職務,所以無法定罪。筆者認為,無論是「罪刑法定主義」的解釋,或總統權力的認定,都是錯得離譜。就像說:「所有人都有三隻腳,所以周占春有三隻腳」,前提既然無效,無罪的結論既不相干,復又錯誤。

     「罪刑法定主義」(nullum crimen sine lege)是拉丁法諺,即行為時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犯罪行為,不能無中生有,課人刑責。不過,本判決以「罪刑法定」立論實在牽強。其一、不論本案引用的法條是否最為貼切,各種型態的貪汙罪是明白規定在刑法及懲治貪汙條例之內,即使以合議庭的定義,當然是「法定」。其二、「職務」大小,最多與解釋的鬆緊有關。換句話說不能把相關的刑法條文加入原來沒有的文字而解釋為:「公務員『總統』…對於『憲法列舉之』職務上之行為…」,然後硬說這才是「罪刑法定」。我看這樣才不是「法定」。

     最重要的是「法定」與法條列舉無關,許多普通法的犯罪根本沒有法條,有些(例如婚內強暴)還是法院的創制。所以,「罪刑法定」,根本不能等同「憲法列舉」,這種解釋是「法定」兩字望文生義的「本土」創見。

     總統的權力及職務當然也不會只限於條文所列舉,這種「書上」的法律是法匠的想像。早在近乎一世紀之前,美國最高法院就說過:任何政府天天面對的是必須解決的實際問題,因此憲法的解釋主要不是在做抽象的論述,而是在不顛覆憲法架構的前提下,使政府能夠運作。

     在這種務實的態度之下,美國總統的權力不能只限於憲法條文上明示的權力,而有其因職位而生的固有權力,以及因為運用這些權力所附帶的默示權力。前者例如總統本於國家元首代表國家必然擁有的外交承認權;後者例如為履行三軍統帥保護國家的職責附帶的採取必要軍事行動的權力,即令宣戰權屬於美國國會。沒有這些固有及默示的權力,總統無法履行憲法責任。

     中華民國憲法雖不是美國憲法,政府必須生存,必須有某種程度的效率,總統需要能夠實際運作,道理則一。要實現這些要求,總統固有及默示的權力必然與明示列舉的權力同時存在。所以,地院主張總統職權侷限憲法所列舉的權力,事實上是神話,法理上也全然不通。

     我們一九九七年修憲學的是法國第五共和的半總統制,它的憲政實踐又在在證明合議庭法官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第五共和在制憲的時候,即使以戴高樂的強勢,也不得不與國會的政客及國會主權的傳統妥協,在憲法中明定總統提名的總理必須向國會負責。可是當議員問到誰可以撤換總理,主導制憲又是戴高樂第一位總理的戴布瑞回答:「如果戴高樂總統要我走路,我不會留到明天」。這是活生生的總統權力在執行職務,與列舉無干。

     尤其是法國總統改為直選之後,法國著名政治學家杜爾傑就說:不論憲法怎麼寫,千千萬萬的選票絕非等閒,一定會給總統許多「看不見」的權力。合議庭說是以列舉為限,因為學校從前只教他們看文義。

     長久以來,一些有識之士指出我們法學教育的某些缺憾,不幸,陳年宿疾這麼荒唐又嚴重的判決,有如花博的煙花展示在世人之前,讓人沮喪到說不出話來。我想不必那麼洩氣,有道是:「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至少我是這麼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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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周占春傳奇】王健壯2010-11-11〈這是一份現代刀筆吏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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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的面具 - 這是一份現代刀筆吏的判決書
2010-11-11 中國時報 【王健壯】(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花了兩個半天時間,讀完厚達一百一十一頁、長約五萬多字的二次金改案判決摘要後,不得不拍案叫絕:周占春不但比陳水扁還瞭解陳水扁,也比辯護律師更像辯護律師。

     有人因周占春「食憲不化」,批評他是法匠,但從他寫的判決書來看,說他是法匠,不但低估了他,也侮辱了他,其實他是一個第一流的現代刀筆吏。

     刀筆吏不但通曉律法的眉眉角角,而且憑著一隻犀利如刀的筆,常讓訴訟發生乾坤翻轉的效果,大罪變小,小罪化無,反之亦然。

     周占春拉高訴訟層次,引憲法替陳水扁脫罪,並且拉馬英九當扁的墊背,處處可見刀筆吏精心布局的痕跡,豈是死守法條的法匠所能比擬於萬一?

     至於他替陳水扁「辯護」的邏輯:扁介入金改雖屬僭越職權,但僭越職權並非總統職權,既非職權行為,則無所謂違背職務行為,既無違背職務行為,僭越職權之行為即非犯罪行為,既非犯罪行為,扁珍涉案之數億所得,即非犯罪所得,既非犯罪所得,所謂洗錢也就並不成立。這套邏輯環環相扣,虛實相應,真假混雜,非刀筆吏之功難以為之。

     依照周占春的邏輯,吳淑珍比手勢索取兩億元,一箱一箱送進官邸的鈔票,以及藏在銀行保管室裡的成堆現款,都不是索賄所得;把鈔票當成衛生紙一樣送出去的企業老闆,也個個沒有行賄之意。而且,扁雖曾致電、約見並且傳話給相關政府首長與業者,但其實「李庸三並未首肯」,扁傳話「僅為單純表態」,「亦未帶來任何變更之效果」,言下之意就是,陳水扁雖有干預介入金改,但連財政部長都不買他的帳。

     更簡單說,周占春的唯一目的,就是要讓陳水扁在憲法的核子傘保護下脫罪,如果他不另闢憲法戰場「引憲保扁」,而在法律戰場上跟檢察官一昧糾纏的話,則陳水扁必敗,周占春即使想護扁突圍也難竟其功。

     但周占春何以甘願角色錯置,扮演翻轉乾坤的刀筆吏角色?何以故意視而不見〈貪污治罪條例〉中,除了違背職務行為的條文外,還有其他多項條文,例如「藉勢藉端強募財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以及「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等等,都可以適用於扁珍,依法他也可以變更起訴法條,判扁珍其他罪名,可見他是非不能也不為也,而不為的原因衹有一個:政治才是他判案的關鍵,憲法等等衹是掩護政治的煙幕而已。

     法官因政治傾向而影響判決,國內外雖不乏其例,但也有許多反證。以周占春在判決書中引用的水門案為例,尼克森是共和黨總統,承審水門案的聯邦法官希瑞卡(John Sirica),也正好是個共和黨,按理說,他應該對尼克森不致太過刁難才對。

     但結果卻正好相反。希瑞卡從審判開始,就不相信水門案衹是單純的闖空門竊盜案,更不信涉案的衹有被當場抓到的那幾位嫌犯,他用盡各種手段終於讓嫌犯陸續供出幕後黑手。等到案情升高到直指總統涉案後,希瑞卡更以強硬手段要求尼克森交出白宮錄音帶,尼克森不服上訴,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後,九位大法官除一人迴避外,連首席大法官在內的所有保守派大法官,都選擇站在他們同黨總統的對立面。

     如果希瑞卡當年「引憲保尼」,以下令闖空門、竊聽等違法濫權行為,都非屬總統職權,而替他的同黨總統尋找巧門脫罪的話,水門案很可能就此結案,尼克森也不會畏罪辭職,美國歷史也將重寫。

     當然,扁案的檢察官林勤綱則是另一個希瑞卡。他從替美麗島被告辯護起,政治立場即一以貫之,但他在法庭中「泣訴」陳水扁的那些話:「親愛的朋友,請諒解我必須釘死你的過犯,用來彰顯那些你曾經傾一生樹立起來的美好價值」,「難道你沒有在總統府召集會議,讓吳淑珍獲取四億佣金不法所得?」「總統先生,權力可是出自於你啊!」句句至今猶在法庭迴盪。

     周占春也許完成了一件刀筆吏式的經典判決,但希瑞卡的故事與林勤綱的聲音,能不讓他在午夜夢迴時悚然驚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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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周占春傳奇】陳東豪2010-11-11〈周占春橫眉冷對千夫指/趙建銘竊鉤,陳水扁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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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橫眉冷對千夫指/趙建銘竊鉤,陳水扁竊國
‧新新聞 2010/11/11
【文/陳東豪】

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周占春這次真的歷史留名了!周占春現在一定很高興,因為他終於如願以償當了「烈士」,在一旁看著社會各界對他的批評與指教。

周占春明明知道這會挑戰社會的主流價值,但是周占春不惜以「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姿態,寫下這份阿扁總統收錢無罪的判決書。受命法官林柏泓在宣判當天曾對記者說:「希望大家先看完判決書再提出評論,不要衹看『無罪』兩個字就開始口水戰。」顯見合議庭對外界的反應早有心理準備。

過去周占春在審理前第一家庭駙馬趙建銘的台開內線交易案時,在趙建銘有罪判決書中寫著,「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以錢生錢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但利用自己的權貴地位來謀取不義之財,就是知法犯法,「以錢生權、以權生錢」屬於權貴型犯罪。

但事隔四年之後,周占春卻判決前總統陳水扁的收錢無罪,還要強調金融合併並非總統法定職權,即使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收受企業金錢,也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收賄罪。

同樣是周占春,被告同樣是第一家庭成員,周占春判趙建銘有罪時,陳水扁還是現任總統,但換成被告是陳水扁時,阿扁早已卸任國家元首,周占春卻認為阿扁收錢無罪。這份判決書顛覆了我們的價值觀,原來總統衹要在法定十六項職掌以外,運用個人權力而收取金錢是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收賄罪的!

能力、操守俱佳 周法官早年風評好

周占春是個怎樣的法官?怎樣的人?在遇到扁案之前,他一直都是風評甚佳的好法官。

周占春在法官圈內,早年就是個特立獨行的人,而且一向以辦案認真、注重公平、保障人權著稱,因此有不少年輕法官都樂於跟著周占春。尤其司法界早年關說成風、收賄成習,當時年輕的周占春就曾經遇到一位庭長(目前因何智輝案被收押)對他關說案件,這名庭長拉開抽屜,裡面放著數十萬元新台幣現鈔,等著周占春自己拿,但周視而不見,委婉拒絕。而周占春過去在一審法院的審判評價也多是能力、操守俱佳。

十多年前,當時司法院吹起一股改革風潮,周占春擔任法院人審會委員時,擋了不少有爭議的法官升遷,得罪不少人,而被說成嫉惡如仇。

後來在翁岳生擔任司法院長後,曾打破司法院的慣例,不再找當過地院院長或二審庭長的法官出任司法院人事處處長,而是從當時的司法紅衛兵裡,找十職等的法官「代理」十四職等的人事處長職務。

以年輕的人事推動司法改革,在當時封閉的法院,翁岳生的做法算是一大創舉,因為當年改革派的法官根本沒有資格擔任司法院的一級主管。但翁岳生為推動陳腐的法院,首先提拔當年改革派法官呂太郎「代理」人事處長,周占春則是翁岳生司法院長任內第二位「代理」人事處長,直到賴英照接任司法院長時,周占春還續任,而且到○五年底才卸任。

後來,周占春又請調回台北地方法院擔任第一線的審判工作。循往例,周占春當完司法院人事處長後,下一個位置是被派出去當個地方法院院長,但是周占春不做此選擇,卻選擇回到台北地方法院當法官。

當時周占春已經預知會有扁案發生嗎?為了判陳水扁無罪,而願意被千夫所指,潛伏在台北地院當扁的「暗樁」等著審理扁案,好判阿扁無罪嗎?

事實上,周占春回到台北地院擔任審判長遇到的第一個敏感案件就是趙建銘的台開案。

發生在○六年的台開案,是扁家貪腐的第一案。在趙建銘之前的內線交易案,法院最重都不過判刑三年多,周占春合議庭則判趙建銘六年徒期(更一審被判七年)。

當時周占春特別引用《莊子》「胠篋」篇提及:「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亦即偷竊腰帶鉤之人受到處罰,甚而處死;可是竊國者,反而封侯。這段話可謂一語道出不同社會階級犯罪,存有截然不同之社會後果。

周占春當時還特別在台開案判決書寫下,「在監獄服刑中者,絕大多數是屬於下層社會之傳統罪犯;相對的,違反社會規範之權貴階級,或利用法律漏洞而自始不構成犯罪,或因潛逃出境逍遙法外,絕大多數得以繼續享受其犯罪成果,依然光鮮亮麗地行走上層社會,或是繼續支配著台灣之政經社會資源,此即『權貴犯罪』之現象。」

所謂「權貴犯罪」,乃有權與有錢之權貴階級所為之犯罪。「權」者指擁有公職、掌有公權力或因公職人員之親屬而享有一定權勢之人,「貴」者指資本主義下之貴族,包括財力雄厚之富豪或企業主,或善於借貸而擁有公司或企業之「有錢人」。權貴犯罪除侵害個人或公共財物、破壞財產法益之外,尚侵害國家所規劃與法律所保障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秩序,造成壟斷與剝削,而加大貧富之差距,形成社會階級之對立,破壞社會之安定與和諧。加上趙建銘始終否認犯罪,因此周占春當年判趙建銘六年重刑。

引水門案為證 不無斷章取義之嫌

事隔四年後,周占春遇到陳水扁時,先是無保釋放,繼之則判無罪。周占春認為,縱使陳水扁曾經約見、致電當時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支持由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甚至派遣馬永成委託鄭深池轉告要求富邦金控總裁蔡萬才父子退出,或指示馬永成要求當時財政部長林全介入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合併,都是阿扁逾越總統法定職權;但周占春認為,不能把總統僭越職權範圍的行為,當成是總統的職權範圍。

甚至周占春還對國泰金併世華銀提出,陳水扁與富邦蔡家都「誤解」了總統職權與影響力的不同,因此陳水扁夫婦雖然收過金控業者動輒數億元的獻金,也不構成職務收賄罪。

周占春再三強調,總統對各部會首長的人事權不等於政策決定權,他還用力列舉美國水門案,尼克森總統強力要求當時美國司法部長撤換獨立檢察官考克斯遭拒,導致尼克森在一天之內連續撤換兩名司法部長,而被稱為「星期六大屠殺」的典故,以佐證總統對各部會首長的人事權不等於政策決定權,影響力不等於總統的法定職權。

但是周占春卻忘了尼克森是因為美國總統福特給予特赦而逃過被獨立檢察官考克斯追訴、審判的命運。當「星期六大屠殺」事件發生後,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美國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要求尼克森必須交出特別檢察官考克斯要求的白宮錄音帶及文件。八月九日,尼克森宣布辭去美國總統,成為唯一以辭職離任的美國總統。而繼任的福特總統則同步給予尼克森特赦,使得尼克森因此而逃過被考克斯追訴;否則尼克森以總統權力阻撓獨立檢察官的調查及涉及水門案,原本都要面對美國司法的審判。

對照周占春在台開案裡「權貴犯罪」的說法,言猶在耳,怎麼阿扁與金控業之間的金錢交易,就成了無對價關係的政治獻金,而不是「權貴犯罪」?或許在陳水扁與趙建銘這對翁婿之間的「權貴犯罪」,正好應證著周占春自己所引用的話,「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所不同的是,趙建銘是竊鉤,而陳水扁是竊國。

【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2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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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周占春傳奇】楊照2010-11-11〈「二次金改」被告全無罪,真是石破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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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被告全無罪,真是石破驚天
‧新新聞 2010/11/11
【文/楊照】

承審法官見解背離社會

陳水扁及其家人涉及「二次金改」收賄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法官大筆一揮,判處所有被告統統無罪,真是跌破了所有人的眼鏡,更等於是給了負責起訴的特偵組一記再響亮不過的耳光。

要全判無罪,顯然不會從被告所為與證據上仔細計較得來的。雖然判決書主文尚未完成,然而法院公布的重點已經很清楚:法官的心證,是基於對於「行賄」行為的定義而來,因此判決的大部份文字都在討論到底什麼是「總統職權」。

撥開複雜的法律用語,法官的概念再簡單不過。「行賄」要成立,得針對職務上可以管轄此事的人,既然「金改」不在總統職權管轄之內,付給總統再多的錢,就都不構成「行賄」,既然沒有「行賄」,這案子不成立,案子都不成立了,被告當然統統無罪。

總統權力,社會有共識
邏輯推論,實令人心寒

這真是令人聞之心寒的邏輯推論。心寒的第一個理由:法官對於行賄行為和總統職權這兩項關鍵的看法,完全和常識南轅北轍。台灣這個社會有藍綠不同政治立場的分歧,然而在什麼叫行賄以及總統可以管什麼的認定上,其實是有高度共識的。除了少數死守「挺扁派」,純粹從主張陳水扁無罪為前提的人之外,即便是民進黨的支持者,也不可能否認我們的總統對行政院有很大的指使權力,更不會否認送錢給總統有機會可以影響行政院政策的訂定與執行。

這就是常識。法律有其專業性,但法律的專業性不能置常識於不顧,因為常識正是法律訂定背後的根本精神來源,以及因應時代變化解釋法條的基本依據。

法律無法隨時修訂,但法律所要規範的社會,卻隨時都在變動。因而法條的意義,如果一直停留不動,就必然產生法律落後社會、與社會脫節的情況。法條要真正有用、有效,就需要執法者除了熟背法條外,對於法的精神念茲在茲。

承審法官的見解,純粹在法條及規章字面上做文章,做的文章愈多愈複雜,就離「行賄」、「受賄」罪刑立法的本意愈遠。政治是一套運作模式,官僚上下隸屬是其主要運作原則,總統自己宣示「二次金改」的方向,表明將「二次金改」攬入自己權力範圍中,以其上位權力向下要求,在「金改」過程中牽涉重大利益的人在這段敏感時機送錢進總統官邸,這怎麼可能不是「行賄」、「收賄」?「行賄」、「收賄」罪刑立法時,怎麼可能沒有要管轄這種明顯利益交換行為的意思?

令人心寒的第二個理由:法官這種心證,反映了台灣司法界根深柢固的嚴重問題。我們沒有理由去猜測法官的判決受到政治立場或其他外力不當的操控、影響,假定這就是法官純粹基於專業立場得到的結論,那麼我們就不能不問:到底是什麼因素使得法官做出如此遠離常識的心證?……

【全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2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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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周占春傳奇】中國時報2010-11-11社論〈扁家收錢竟無罪 庶民看得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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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收錢竟無罪 庶民看得霧煞煞
2010-11-1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在一個有企業家承認送了錢、有政府高官的家族承認收了錢的案子裡,最後政府的決策也與送錢者的意願往同一個方向發展,不過,這裡面卻沒有發生任何可以被法律定義為行賄與收賄的行為。也就是說,有企業家送錢,有政府高官的家人收錢,但沒有不法。這麼令人難以想像的事,如同天方夜譚一般!而它確實在台灣發生了。傑克,這真的太神奇了。

     轟動一時的二次金改案,讓國內金融結構重新洗牌,甚至還造成企業家第二代逃亡、家臣企圖自殺的混亂事件。特偵組在二○○九年十二月將二次金改與扁家洗錢案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在上個禮拜五,判二十一名被告全部無罪。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林柏泓及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的合議庭認為,綜合憲法、大法官解釋及國內法政學者論述,我國憲法對於總統職權是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的職權採概括規定,而總統職務不包括金融合併案,換言之,因為二次金改不歸總統管(當然更不歸總統夫人管!),所以總統沒有權力決定金改結果,既然如此,收了錢的總統夫人要總統打電話給相關主管(李庸三)、或者傳話給金融業者(蔡萬才)等行為,就與總統職權行使無關,因此沒有職務上的收賄罪,所以送錢的沒事,收錢的也沒事。

     說實在的,或許法官的思想真的太高深了,一般人實在不太容易明白。不過,有個故事是這樣說的:有一天張三去一家麵店,他先點了陽春麵,但很快又改成了餛飩麵,麵送來後,張三飽餐了一頓,老闆向他收錢時,張三反問:「收什麼錢?」「麵的錢啊!」「什麼麵的錢?」老闆說:「就餛飩麵的錢啊?」張三辯稱:「什麼餛飩麵的錢?餛飩麵我是用陽春麵換來的欸?」老闆就說:「那我收陽春麵的錢。」張三更加理直氣壯了:「收什麼陽春麵的錢?我又沒吃陽春麵。」說罷,張三得意揚揚地離開了麵店;老闆竟然半招也沒有。

     可能很多人都會覺得,這個麵店老闆可真傻,他為什麼不跟張三說:「我管你點的是什麼,又換了什麼!你吃進嘴裡的麵是什麼,我就收什麼錢。」

     陳水扁家族到底有沒有收賄,關鍵是他到底有沒有收錢、有沒有意圖影響金改的結果,甚至於,政府的金改政策與那些送錢的人想要的結果是不是方向一致。中華民國憲法沒有規定總統可以管金融,結果總統的太太還敢收錢、還要管,這種第一家庭不是應該是罪加一等嗎?不關你的事都可以收錢,那關你事的要怎麼辦?

     有位李四把馬路圈一塊起來說可以停車,但停車的人得繳停車費給他,要不然,嘿,大家走著瞧,如果你的車子突然爆胎還是被人家潑了油漆什麼的,可別怪李四事先沒有提醒你。東窗事發,有人去告李四,法官說李四根本沒罪,那塊地自始就不是他的啊,他本來就沒權力跟人收停車費,那些付錢給李四的人誤會了啦,以為李四有權力可以收錢,而李四自己也誤會了,以為自己有權力可以把馬路據為自行營業的停車場。

     這個法官的判決很人性吧!跟台北合議庭周占春等人的見解也蠻相似的。也就是說,重點不是陳水扁(的家人)與李四有沒有把公共領域佔為自己勢力範圍的事實,不是他們到底有沒有收錢,也不是他們收錢時有沒有明示或者暗示「有送錢有保佑」,而是法律有沒有規定說,其實總統是不能管金融業的,是法律有沒有規定說其實一般人是不可以圈地為王做停車場的,假如沒有,那陳水扁就沒事,那李四也沒事!所以,不但不知者無罪,就是明知故犯也無罪,因為法律沒說你可以管,就算你去管了,還跟人收了錢,也只是一場誤會罷了,誤會冰釋,大家原地解散就好,沒事的。

     如果我們覺得張三太囂張、李四太誇張,那麼,跟企業界收錢以億計的陳水扁家族豈不更無法無天?聲援陳水扁的人在法院門口大讚審判長周占春有勇氣,要做出這麼不合情、不合理的判決,周占春的確需要有很大的「勇氣」 ─ 然而,如果我們對放過李四一馬的荒謬法官嗤之以鼻,那麼,對周占春等人的邏輯又該作什麼想法?如果我們覺得那個拿張三沒輒的麵店老闆如同白癡,那麼,我們要怎麼忍受至少拿了六.一億元的陳水扁家族竟得以在二次金改弊案中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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