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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31]〈臺灣的廢食道德家早已道德破產 --- 道德論述與道德實踐雙重破產。〉+〈好律師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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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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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5)

albert8888
雇貓
tina2008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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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SCFtw2/4076326?raid=3385182#rep3385182
臺灣的廢食道德家早已道德破產 --- 道德論述與道德實踐雙重破產。
回應文章:FAGACEAE》文章創作》2010-5-28當日新聞【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四十名定讞死刑犯的釋憲聲請】
發表時間:2010/05/31 00:27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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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廢食道德家早已道德破產 --- 道德論述與道德實踐雙重破產。
回覆此篇 刪除 2010/05/31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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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的廢食道德家拿出來的都是講不通的片面道理或者小道理,而且蓄意忽略一些對自己極不利的重要事況,而且對罪大惡極者的關愛遠過於對無辜慘死者及他們的家人的關愛。這些是真正的重點。

二、臺灣的廢食道德家每駁必輸,卻死賴著不下臺,在社會上繼續鬧事,違反八成民意,挾洋自重,干擾司法,程度非常低。

三、臺灣的廢食道德家聲請釋憲是第三重程度低。制憲當時社會上並沒有廢食的說法,因此臺灣的廢食律師聲請釋憲純粹是訟棍行為。

四、偽造文書之罪即使成立,比起以上三條並不重要 --- 因為廢食運動基本上是道德運動 --- 而臺灣的廢食道德家早已道德破產 --- 道德論述與道德實踐雙重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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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仔餅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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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偽造文書的指控
回覆此篇 刪除 2010/05/30 20:40

這裡是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回應,請詳細閱讀:

回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涉偽造文書,雄檢調查」一事

SCFtw2(SCFtw2) 於 2010-05-31 00:00 回覆: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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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欄已經轉貼過廢食聯盟的回應了,你大概沒有詳細閱讀。

SCFtw2(SCFtw2) 於 2010-05-30 01:10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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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ubhuang/4052512?raid=3387232#rep3387232
好律師有兩種
回應文章:思考者的網誌》文章創作》支持死刑存在的最大理由
發表時間:2010/05/31 23:31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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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有兩種
2010/05/3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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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不做死神的幫凶。但是好律師有兩種,一種喜歡救好人的性命,另一種喜歡救壞人的性命。

前一種好律師像佛菩薩,後一種好律師像撒旦。

依佛教的論說,業力是靈體輪迴的原動力。有因則有果,各人造業各人擔,必須承受果報,業報盡則了脫生死,不入輪迴。佛學佛教就處理這些,菩薩畏因,眾生畏果。後一種好律師裡面的佛徒把佛教的根本論說和入門常識忘光了,一群玩法之徒在那裡辦家家,自我感覺超良好。

依耶穌教和猶太教的論說,報復在耶和華。耶和華是極殘暴但極公正的報復之神,人不能自尋報復,人必須善待仇敵,以善報怨,因為耶和華必定會出手代無辜受害者等值報復。耶穌的門徒寫了啟示錄,宣稱在最終的審判中惡人會被扔進硫磺火湖受永恆的惡報。後一種好律師裡面的耶穌教徒扭曲了本教的基本教誨而且把自己的宗教信念強加於教外之人,一群玩法之徒在那裡辦家家,自我感覺超良好。

喜歡救壞人的性命的好律師如果是佛徒或者耶穌教徒,這些自我感覺超良好的渾球實在是像撒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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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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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不做死神的幫凶
2010/05/3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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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3100282,00.html
天堂不撤守 - 從死神手上,救回更多的育嘉
2010-05-31 中國時報 【陳長文】(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略}

     今年一到三月,醉駕肇事的死亡人數為一六八人,這樣的比率換算成一年的話,為六七二人,已經超過了八八風災的受難者,是九二一地震的四分之一。換句話說,每一年,酒後駕車都帶來一個莫拉克颱風;每四年,酒後駕車就彷如經歷一次九二一地震。對此,我們能不重視嗎?

     目前刑法關於酒醉駕車致人於死,並未加重處罰,或獨立為罪,亦即酒醉駕車致人於死,與其他交通事故相同,均僅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法定刑甚低,和解後即有機會獲得緩刑,甚至即使不和解,最高亦僅能處二年有期徒刑,自然助長僥倖心態,無法發揮刑法嚇阻、預防的功能,憾事不僅一再發生,被害人家屬、社會大眾亦常無法理解法律(或法院)為何輕縱這些完全不尊重他人性命的行為人。

     事實上,不論對被害人家屬而言,甚至對社會大眾言,酒醉駕車致人於死,就如同在大廈頂樓對著街道丟重物,是對於不特定大多數人都有危害,讓自己處在酒醉狀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也同樣會對路上行人造成重大威脅。其造成的損害,其危害社會安全的程度,與故意開車殺人,並無任何差異。酒醉駕車致人於死,此種重大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卻僅以一般過失致死罪論處。而酒醉駕車致死事件一再發生,足可證明目前刑法規定,並無法有效嚇阻酒醉駕車,政府實在不應忽視或蹉跎,應立即透過修法加以解決,亦即於一般過失致死罪以外,就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過失致人於死者,應加重其刑度(例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最低刑度),以發揮刑法嚇阻、預防的功能。

     除加重刑度外,民事賠償之相關規定,亦應予以修正,例如被害人家屬不需擔保金即可假扣押財產,此外,賠償義務人應包括任由酩酊大醉客人開車之餐廳業者,例如,美國實施數十年的「Dram Shop Act」,即規定若商店賣酒給青少年或明顯酒醉的人,則其後若發生酒駕肇事,商店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又例如鄰國日本,若乘客明知司機酒駕而未阻止,酒駕肇事時,乘客也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其目的即在於透過賦予特定人阻止酒駕的義務,以減少酒駕的發生。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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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73&aid=399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