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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 - 從死神手上,救回更多的育嘉
2010-05-31 中國時報 【陳長文】(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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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到三月,醉駕肇事的死亡人數為一六八人,這樣的比率換算成一年的話,為六七二人,已經超過了八八風災的受難者,是九二一地震的四分之一。換句話說,每一年,酒後駕車都帶來一個莫拉克颱風;每四年,酒後駕車就彷如經歷一次九二一地震。對此,我們能不重視嗎?
目前刑法關於酒醉駕車致人於死,並未加重處罰,或獨立為罪,亦即酒醉駕車致人於死,與其他交通事故相同,均僅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法定刑甚低,和解後即有機會獲得緩刑,甚至即使不和解,最高亦僅能處二年有期徒刑,自然助長僥倖心態,無法發揮刑法嚇阻、預防的功能,憾事不僅一再發生,被害人家屬、社會大眾亦常無法理解法律(或法院)為何輕縱這些完全不尊重他人性命的行為人。
事實上,不論對被害人家屬而言,甚至對社會大眾言,酒醉駕車致人於死,就如同在大廈頂樓對著街道丟重物,是對於不特定大多數人都有危害,讓自己處在酒醉狀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也同樣會對路上行人造成重大威脅。其造成的損害,其危害社會安全的程度,與故意開車殺人,並無任何差異。酒醉駕車致人於死,此種重大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卻僅以一般過失致死罪論處。而酒醉駕車致死事件一再發生,足可證明目前刑法規定,並無法有效嚇阻酒醉駕車,政府實在不應忽視或蹉跎,應立即透過修法加以解決,亦即於一般過失致死罪以外,就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過失致人於死者,應加重其刑度(例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最低刑度),以發揮刑法嚇阻、預防的功能。
除加重刑度外,民事賠償之相關規定,亦應予以修正,例如被害人家屬不需擔保金即可假扣押財產,此外,賠償義務人應包括任由酩酊大醉客人開車之餐廳業者,例如,美國實施數十年的「Dram Shop Act」,即規定若商店賣酒給青少年或明顯酒醉的人,則其後若發生酒駕肇事,商店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又例如鄰國日本,若乘客明知司機酒駕而未阻止,酒駕肇事時,乘客也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其目的即在於透過賦予特定人阻止酒駕的義務,以減少酒駕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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