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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梁文傑2010-5-6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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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blog.udn.com/wenchiehl/4007325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 |
| 2010/05/06 05:38:28 瀏覽3692|回應70|推薦3 | | | 廢除死刑其實是跨越藍綠的主張。民進黨早在1999年通過的「行動網領」,就主張「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陳水扁總統在2000年剛上台後,即曾宣示要把「國際人權國內法化」和「廢除死刑」列為重大目標。2006年6月15日,陳水扁又再次宣示在死刑尚未完全除之前,將「不輕易判決死刑」和「不輕易執行死刑」。於是從2006年開始,台灣已不再執行死刑。馬英九上台之後蕭規曹隨,除了延續不執行的政策之外,並再三宣示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
既然廢死是藍綠共識,我們當會驚訝一個白冰冰就能推翻藍綠廢死的共識,在二十四小時逼走一個法務部長,又逼得法務部要在一天之內槍決四人對社會交待。
馬英九給的理由是,雖然廢除死刑依然是他的終極目標,但在死刑未廢除之前,就要「依法行政」。但如果終將廢死,又何必現在急著致人於死?除了滿足受害人家屬的情緒之外,在刑事政策上對社會有什麼重大利益?而誰又能保證這些看似罪無可赥的個案,不會因為新證據的出現或鑑識技術的進步而翻案?
人不是神,司法制度也會有錯,而且錯的機率比一般人想像得高。自1967年至2000年之間,美國共處決642名受刑人,同一時期卻有87人因為發現新證據而在行刑之前獲得平反,比例是七分之一。如果美國政府也急著「依法行政」,這87人皆已成為刀下亡魂。美國尚且如此,誰能保證台灣現有41個死刑犯的判決都不會有錯?
如果我能百分之百的確定犯人是誰,我也贊成以牙還牙,但問題是根本沒有人能確定。主張應該刑求犯人的人也會說,我明明知道此人就是犯人,刑求只是為了逼他早點認罪,但問題依然是:你怎麼知道?我們今天已經不會再為刑求辯護,基於同樣的理由,我們也不能再為死刑辯護。
廢除死刑確實不是民意主流,但民眾也普遍認為司法有誤判的可能。根據中研院在2006年做的調查,贊成廢除死刑的只有21%,但認為死刑犯有可能是誤判的也高達88%。在這兩種矛盾的傾向之間,若詢問民眾是否可接受將死刑改為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以保留未來翻案的可能性時,則贊成的比例即升高到53%。
如果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是一個可被多數人接受的方案,我們就可以修改刑法,在現有的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增加一個終身監禁刑。一旦如此,即使死刑仍然保留,死刑判決也會大幅減少而終將不再出現。而在刑法修改之前,現有的死刑犯仍應暫不執行,因為除非是上帝,誰也不能保證這些人沒有可能翻案的一天。
捨此正途不為,而用「依法行政」為由來趕業績,就是一個沒担當的政治人物只求解決眼前選票需求的做法。
在白色恐怖時代,國民黨不就是用「依法行政」為由,依法把匪諜和判亂份子槍決嗎?中國政府不也一天到晚依法在逮捕和槍決藏獨、疆獨和維權人士嗎? 我們不能期待當時的國民黨和現在的中國共產黨有一點點「可能判錯」的良心不安,但我們卻應該要求現在的總統高度重視錯判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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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梁文傑2010-5-6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96~102,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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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 End.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 |
| 2010/05/06 05:38:28 瀏覽4588|回應102|推薦4 |
| | | | 小朋友的那一票跟我這一票一樣大,這就是"必要之惡"。我接受~~~ ^@@^ | | 2010/05/20 14:31 | . {本欄} 2010/05/20 13:11 梁先生: 真佩服您還回應網友貼文,跟他們是雞同鴨講,回應也是枉然.您就別浪費時間回應了.至於那些言語上作人身攻擊者,先花些工夫修養好自己的品德再來發言吧. -------------------------------------------------------- {本欄} 2010/05/13 22:25 梁文膽在本欄第二次回應跟帖者是在2010-5-13, 12:40在某人貼的2010-5-13, 02:11第91則跟帖〈養他一輩子〉之下直接回覆。這大概是梁文膽在實踐他先前的宣示 --『有人提出新的, 讓我覺得值得回應的論點, 我才會再回應.』 -- 不過 -- 不管梁文膽會不會回應 -- 我現在直接論駁梁文膽在他〈回答一些質疑〉一帖中明確表達的他的核心觀點。 梁文膽說:『有些人是抱著寧可錯殺一百, 不可放過一人的心態在看這個問題, 他們會說, 錯了就錯了, 為了殺那些真正的壞人, 殺錯一兩個好人也是難免的.』『這種想法我完全不苟同, 也不想花時間去辯論. 殺錯一個人是絕對絕對的惡, 你就算其他一百人都殺對了, 還是無法彌補.』 殺錯一個人當然是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的惡,這一點人人同意。 就算其他一萬人都殺對了,這個【殺錯一個人】的錯 -- 不是說惡 -- 還是無法彌補,這一點也人人同意。 關鍵在這個“錯”是不是“惡”?是不是那麼大的“惡”? 邏輯嚴謹詞句準確的長篇論說我優為之,不過我現在衹隨手列出幾樣我的基本武器如下: 一、人間有一些事屬於【必要之惡】。 二、人間決斷經常是道德與/或利害權衡(道德versus道德、利害versus利害、道德versus利害)的結果。 三、拿小道德壓倒大道德乃是造成不道德。 四、在法和政(即在公眾之事),能產生對大眾的最大的利益的施為才是最高的、最重要的道德實踐。 五、社會制度考慮多重,出現原則衝突時不可偏執某一特定的小道德而害制度大體之利之德之善。 六、宗教或宗教式偏執思感不宜滲入社會制度的制定或變革過程之內。 七、早已沒有人敢刑求。現在己經沒有唯一死刑的法條,而且法官大概總是從寬處置,務求嫌犯之生。 八、犯行窮凶極惡的、連續惡性殺人的、直接鐵證充足的、經有經驗的專業執法者反覆核驗確定的、法界毫無爭議的殺人案(如著名的陳進興案)如果不用一顆其實受刑者在正常情況下感覺不到痛苦的子彈來報復來懲罰乃是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的“反道德”。 以上簡述的這八點如果梁文膽『完全不苟同, 也不想花時間去辯論』,那麼~~~哈哈哈哈哈哈哈~~~ ^@@^ . | |
| | | | | ...... | | 2010/05/20 13:11 | 梁先生: 真佩服您還回應網友貼文,跟他們是雞同鴨講,回應也是枉然.您就別浪費時間回應了.至於那些言語上作人身攻擊者,先花些工夫修養好自己的品德再來發言吧. | |
| | | | | 請保佑你家一輩子都沒事? | | 2010/05/19 20:48 | 我很佩服贊成廢死的人,但是請保佑你家一輩子都沒事?如果你的家人被誤殺,請你維持廢死的精神,不要報復. 不然,請不要假慈悲!社會上很多可憐人更需要你的關心,而不是殺人犯. | |
| | | | | | | | | | 直搗廢死刑者的罩門 | | 2010/05/15 12:02 | 每個人都有權力以他正義與公理觀來決定他的生命價值 他人不應該將自己正義與公理觀的生命價值強加於被害者身上
支持廢死刑者 將來若被殺 那麼殺他的人不必死刑 只要長期監禁不得假釋出獄就可
但是對不支持廢死刑的人 將來如果被殺 殺他們的人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
作業很簡單 因為支持廢死刑者少 這些人必須向李家同一樣宣誓 資料建電腦檔 若這些人不去建檔 他們就是當別人死時才不要殺人犯死 自己死的時候就要殺人犯死 是言行不一的雜碎
直搗 廢死刑者的罩門
每個人都有權力決定他的生命價值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50
把被害者江國慶拿來做利用的工具,這是對江國慶最大的不敬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31476
廢死刑團體有責任探訪死刑犯是否被刑求認罪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61
廢除死刑的法國是一個正義與公理混亂的國家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34510
廢除死刑的英國也是一個正義與公理混亂的國家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34596
對殺人犯廢死,是否也對未出生的無辜胎兒廢死?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28062
主張廢死者說憲法在保障殺人犯生命和財產的人權是荒謬的言論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46
廢死刑者要求死刑必須阻遏殺人犯立論上就是錯誤的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58
什麼是文明? 文明是由廢死刑者來定義的嗎?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95
義大利為什麼要幫助別國去殺伊拉克的人民呢?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21846
英國監獄過度擁擠 殺人犯可回家過夜或獲減刑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8757
自己做不到對殺他的殺人犯寬恕原諒 卻要被殺者B或不相干的C寬恕原諒殺B的殺人犯A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8959
殺人犯,被害者和眾生的共業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63 | |
| | | | | 廢死刑團體有責任探訪死刑犯是否被刑求認罪 | | 2010/05/15 11:30 | 廢死刑團體有責任探訪死刑犯是否被刑求認罪 主張死刑者相信司法的正確性 主張廢死刑團體打著爭取人權的名聲 應該有責任去探訪這些殺人犯是否被刑求 是否有認罪 廢死刑者不相信司法的正確性 應該去探監問殺人犯是否被刑求認罪 而不是在象牙塔裡污蔑這些司法人員 沒有人阻撓你們的探監查訪 但你們沒有資格為認罪的殺人犯開脫死刑 你們能做的是去探訪查問這些殺人犯是否有冤獄 你們不去探監查訪 卻在劃地自限,坐在家中說可能有誤判 這是自欺欺人 不願意為殺人犯中可能的冤獄申訴 卻去對認罪的殺人犯開脫死刑
若殺人犯翻供 他真的是被刑求認罪 你們不會到網路上大肆宣揚嗎? 現在網路這麼發達 有誰可以不准這樣的新聞傳播開來? 這是你們的責任 還有資格推脫找藉口嗎?
這是一個分工合作的社會 主張死刑者可以說將這個責任付託給廢死刑的團體 廢死刑團體打著爭人權的口號 可以排除這樣的責任嗎?
請問40個死刑犯中那幾個犯人還沒有認罪的? | |
| | | | | 你這樣選得上議員?? | | 2010/05/14 14:41 | 依法行政,那些犯人早該死了,拖到現在才執行,已經對他們很好了!! 你說說看那48個,哪個犯的罪不該死,說出個理由!! 不要說改判無期徒刑,你要花錢養嗎?? 還有你每件事,都可以扯到國民黨身上,你真的不是普通的能扯!! 不虧是冥燼洞,搞對立騙選票,果然有高手風範!! 不要在那邊裝得跟聖人一樣,表面上悲天憫人,背地裡XX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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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梁文傑2010-5-6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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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5. so far. | | | | | | | | | 蝨子多了不咬(2/2) | | 2010/05/13 22:25 | . 梁文膽在本欄第二次回應跟帖者是在2010-5-13, 12:40在某人貼的2010-5-13, 02:11第91則跟帖〈養他一輩子〉之下直接回覆。這大概是梁文膽在實踐他先前的宣示 --『有人提出新的, 讓我覺得值得回應的論點, 我才會再回應.』 -- 不過 -- 不管梁文膽會不會回應 -- 我現在直接論駁梁文膽在他〈回答一些質疑〉一帖中明確表達的他的核心觀點。 梁文膽說:『有些人是抱著寧可錯殺一百, 不可放過一人的心態在看這個問題, 他們會說, 錯了就錯了, 為了殺那些真正的壞人, 殺錯一兩個好人也是難免的.』『這種想法我完全不苟同, 也不想花時間去辯論. 殺錯一個人是絕對絕對的惡, 你就算其他一百人都殺對了, 還是無法彌補.』 殺錯一個人當然是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的惡,這一點人人同意。 就算其他一萬人都殺對了,這個【殺錯一個人】的錯 -- 不是說惡 -- 還是無法彌補,這一點也人人同意。 關鍵在這個“錯”是不是“惡”?是不是那麼大的“惡”? 邏輯嚴謹詞句準確的長篇論說我優為之,不過我現在衹隨手列出幾樣我的基本武器如下: 一、人間有一些事屬於【必要之惡】。 二、人間決斷經常是道德與/或利害權衡(道德versus道德、利害versus利害、道德versus利害)的結果。 三、拿小道德壓倒大道德乃是造成不道德。 四、在法和政(即在公眾之事),能產生對大眾的最大的利益的施為才是最高的、最重要的道德實踐。 五、社會制度考慮多重,出現原則衝突時不可偏執某一特定的小道德而害制度大體之利之德之善。 六、宗教或宗教式偏執思感不宜滲入社會制度的制定或變革過程之內。 七、早已沒有人敢刑求。現在己經沒有唯一死刑的法條,而且法官大概總是從寬處置,務求嫌犯之生。 八、犯行窮凶極惡的、連續惡性殺人的、直接鐵證充足的、經有經驗的專業執法者反覆核驗確定的、法界毫無爭議的殺人案(如著名的陳進興案)如果不用一顆其實受刑者在正常情況下感覺不到痛苦的子彈來報復來懲罰乃是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的“反道德”。 以上簡述的這八點如果梁文膽『完全不苟同, 也不想花時間去辯論』,那麼~~~哈哈哈哈哈哈哈~~~ ^@@^ . | |
| | | | | 蝨子多了不咬(1/2) | | 2010/05/13 22:21 | . SCF在2010-5-7, 19:42貼了本欄第47則跟帖〈完全失去常識的白癡邏輯〉。 梁文膽在2010-5-9, 00:09貼了本欄第58則跟帖〈回答一些質疑〉,以此回應先前的五十七則跟帖中對自己的質疑。梁文膽首先提了一個據他說是SCF的質疑,並且回答了。可惜的是:第一、SCF並沒有提出過那樣的質疑,第二、梁文膽對這個他自己虛造的他人質疑的回答SCF也立刻簡單地駁破了。 梁文膽在〈回答一些質疑〉帖中於SCF的〈完全失去常識的白癡邏輯〉未置一辭,仿如未見。 SCF在2010-5-9, 00:45貼了本欄第60則跟帖〈"一個人是不是在裝呆裝瞎"這是有客觀標準的〉。SCF這一則跟帖的全部內容衹是複製重貼了〈完全失去常識的白癡邏輯〉。 梁文膽毫無反應。梁文膽不反應的理由大概是他已經在他〈回答一些質疑〉一帖的末尾宣告過『當然還會有許多人要繼續和我討論下去, 我也很有興趣. 但我已回答過的問題, 就怒我不再回答了. 除非有人提出新的, 讓我覺得值得回應的論點, 我才會再回應.』 梁文膽這種宣告在辯論場上很常見。不過有眼有腦的旁觀者都很清楚某個特定的宣告是不是宣告者在左閃右避顧左右而言他虛晃一槍逃走之前端出來的擋箭牌。梁文膽在他這個宣告中顯然忘了說一句話:『我沒有回答的問題, 就恕我永遠不回答了.』 . SCF的倉庫:【反共反獨】、【獨腳強盜聯網史料庫】、【*每事報*】 | |
| | | | | 不愧是議員 | | 2010/05/13 15:50 | 好,死囚不是怡享,但確是天年。他門活著要吃要喝,每秒鐘都得花錢,他們自己養得活他們自己?笑話!多少學有專精、身懷一技之長的人在這個社會都養不起自己,這些殺人不眨眼的該死凶徒倒比奉公守法的老百姓厲害,你真不愧是議員啊?一張嘴硬是厲害。 世界上沒有一間不花錢的監獄,光是蓋一間養他們的監獄他們就賺不起。我問你,如果多數民意主張處死這些死囚,你主張放生,果真讓他們茍活,你養是不養? 如果死刑犯全部讓你們這種人來管,來養,來負責安全事宜,你們也全數同意負責到底,那麼再來這公民社會道長論短!不要只會一張嘴,講話比放屁還隨便! | |
| | | | | 養他一輩子 | | 2010/05/13 02:11 | 最近發生的弒親兼加害眷屬的張姓兇手,據報載自殺死了。可惜啊! 我很好奇的想知道,如果他沒有畏罪自殺,梁議員願不願意供養他一輩子,讓他在牢裡怡享天年? | WC(wenchiehl) 於 2010-05-13 12:40 回覆: | | 我已經說過, 犯人在監獄裏是可以強制勞動的. 他們的生產力多過社會上一些遊手好閒的人士. 不客氣的說, 甚至多過許多閒閒沒事的公務員. 我不相信被判身監禁的人是在怡享天年, 我也不知道你為什麼會這麼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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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梁文傑2010-5-6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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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0. so far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 |
| 2010/05/06 05:38:28 瀏覽4154|回應90|推薦4 |
| | | | 感謝廢死聖教的諸位攪屎棍這次把這股新中華民國糞坑底的陳年惡臭徹底攪到傳遍歐洲超級糞坑以外的全世界~~~感謝感謝感謝~~~ ^@@^ | | 2010/05/12 19:20 | . {本欄} 2010/05/10 22:07 『廢死何以是既定國策?如何成為既定國策的?八成民意十年穩定反對,藍綠政客如何敢如何能無恥地做到以廢死為共識?』 ---------------------------------------------------------------- 我弄錯了,現在更正。 我在網路上查到以下的文字~~~『馬總統下午在總統府接見Thomas S. Rice等人,總統說,他在1993年擔任法務部長,1994年就開始就死刑存廢的問題,進行中華民國有史以來第一次的民意調查。』 八成民意的穩定反對不止十年。 梁文膽在開欄帖裡說:『陳水扁總統在2000年剛上台後,即曾宣示要把「國際人權國內法化」和「廢除死刑」列為重大目標。……。馬英九上台之後蕭規曹隨,除了延續不執行的政策之外,並再三宣示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 藍綠最高階政客聯手長期強姦民意到這個地步,從前我沒注意到。感謝廢死聖教的諸位攪屎棍這次把這股新中華民國糞坑底的陳年惡臭徹底攪到傳遍歐洲超級糞坑以外的全世界~~~感謝感謝感謝~~~ ^@@^ . | |
| | | | | 廢死聖教的教士喜歡攪糞坑 | | 2010/05/12 18:43 | . 2010-5-10我說廢死聖教的這些教士【頭腦簡單,心靈扭曲,喜歡攪糞坑,挾洋自重,枉法自得。】,頭兩點我證論過,後兩點連他們自己都很清楚,那麼~~~“喜歡攪糞坑”是什麼意思? 以下是一位廣東人寫的~~~ http://blog.stnn.cc/fijian/Efp_Bl_1002160164.aspx 很多年前,廣州的住戶人家是用馬桶的,但廣州人不如北方人婉轉,稱馬桶或便桶,而是直呼其名「屎桶」或「屎塔」,不過卻給收集糞便這個行業取了甚為文雅的命名---「倒夜香」。入夜之後,郊外農家便拉著屎車進城「倒夜香」。據坊間未經證實的傳聞,那拉車之人手裡就持有一棍,四尺餘長,用來攪拌車內屎尿。此棍便稱為「攪屎棍」。不知從什麼時候起,尖刻的廣州人就將搬弄是非挑起事端之人稱為攪屎棍,取意應是指專幹一些見不得人的骯髒勾當,去攪千家屎萬戶尿的玩意兒,還會有什麼比這更神憎鬼厭的呢? 這些廢死聖教的教士以後得閑多往無辜被殘殺者的家裡走動走動,少到死囚牢裡聽死囚懺悔,多捐一點錢給前一類人家,少從後一類人家拿好處,此後人品就會變得高尚一點,就不至於再把自己搞到鬼厭神憎了~~~ ^@@^ 前一類人家的痛苦總是真實的,後一類人的懺悔大概總有一半是假的,而無辜被殘殺者的慘叫聲你聽不到的。 多摸摸自己的良心,如果一半冷一半熱,對前一類人冷對後一類人熱,那個心有病。 前一類人和前一類人家的“人權”絕對優先,後一類人的“人權”已經被他自己放棄了。神愛罪人,神更愛受冤屈者。你的愛心絕對應該先施於前一類人和前一類人家,但是你把他們徹底忘懷了,你擁抱後一類人,你丟棄了最本真的“善”和“義”,你迷醉於空幻的“美”和“德”,你的腦子運作得不正常。 正常人家裡每天生火做飯,煙囪冒煙,關心的是司法過程和司法結果的公平和正義,關心的是有沒有人受冤受屈,追求的是可靠的、有可能達到的“更好”,不要以為你的方法是釜底抽薪,聰明絕頂。污濁的洗澡廢水沒有人喜歡,但是你連澡盆裡的嬰兒一起倒掉了。這是個孔孟社會,腳踏實地,不慕道德虛榮,正常人看你就是個無端生事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搞得大家不安寧的攪屎棍。 . | |
| | | | | | | | | | | | | | | 假人道假慈悲 | | 2010/05/12 05:27 | 梁議員,你要嘛駁一駁,要嘛刪一刪,要嘛甘脆文章自行下架,有點擔當行不行?文章寫出來要有骨氣自己扛! 情理不顧邏輯不通於法不合有虧公義,這是主張廢死者無可迴避的立場。那麼就勇敢站出來講道理讓人聽聽! 假人道假慈悲是行不通的。對死刑犯沒來沒由的大慈大悲,卻對受害者家屬沒來沒由的殘忍凌虐,這不是真的人道與慈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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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梁文傑2010-5-6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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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5. | | | | [2010-05-11]〈正常人容忍這些『非愚即詐即昏』的聖人容忍得夠了〉+〈廢死神棍!〉 | | 2010/05/11 19:17 |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51000319,00.html 社論 - 保護被害人 執法單位做得太少 2010-05-10 中國時報 【本報訊】 ***************************** 25 如果大家都聽到你說"我願意"那麼你就買到廢死俱樂部的會員證了 2010-05-11 01:03:27 日軍尉官野田與向井在中國比賽百人斬。如何處置這種禽獸不如的人形動物,臺灣現在的這些廢死道德聖人有什麼高見嗎?如果聖人全家被斬,唯獨聖人逃得性命,聖人願意代替這兩隻人形動物挨一槍嗎? 我這樣舉例過份嗎?!廢死道德聖人要求的就是絕無條件絕無但書絕無例外,就是絕對,我這樣舉例離絕對還遠得很。 ***************************** 26 我說那些人『頭腦簡單』,範例如下~~~ 2010-05-11 01:09:31 http://blog.udn.com/SCFtw2/3949834 [2010-4-16] 評論2010-4-8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黃丞儀〈廢除死刑是選擇題而非是非題〉,兼談死刑的嚇阻力(三) ***************************** 28 正常人容忍這些『非愚即詐即昏』的聖人容忍得夠了 2010-05-11 01:34:41 這些人的常識突然不見了,邏輯一塌糊塗,罔顧重要的簡單事實,常理常情失衡,整個情況就是很典型的理盲濫情硬拗。 不是話衹要說出口了就一定是道理,就應該得到合適的尊重。偏執狂說話別人應該傾聽嗎?神智不清的人在辯論場上有話語權嗎?這些人要傳【廢死聖教】的真理請自己去蓋教堂! ***************************** 29 廢死神棍! 2010-05-11 01:50:59 三月中旬時我以為臺灣這些廢死鬥士不用功,沒把歐洲前輩的真本事學好。現在我很清楚這些人根本就是沒本事,跟他們的歐洲前輩一樣沒本事,都是神棍。 我這樣罵他們有我的兩三萬字論駁根基 http://blog.udn.com/SCFtw2/article?f_ART_CATE=419250 ***************************** . | |
| | | | | 我厭惡那些廢死神棍,也厭惡那些哄瞞人民的政客。 | | 2010/05/11 17:32 | .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406161#3 Re: 廢死何以是既定國策?如何成為既定國策的? SCFtw5 2010/05/10 22:26 馬英九這一個月以來幾次公開說廢除死刑現在在國內"尚未形成共識"。 史上第一次廢死民調就是法務部長馬英九下令做的。 馬英九豈有不清楚八成民意一直沒有變這個情況的道理?他當然知道,當然清楚。 什麼叫"尚未形成共識"? 我對政客的厭惡感從來沒有這麼強烈過。 民主政客真的可以做到強姦民意。 我厭惡那些廢死神棍,也厭惡那些哄瞞人民的政客。 . | |
| | | | | 無辜被殘殺者何以如此不幸?他們的家人何以如此不幸?殘暴殺害無辜者的兇手何以如此之幸? | | 2010/05/11 17:17 | . 無辜被殘殺者何以如此不幸?他們的家人何以如此不幸?殘暴殺害無辜者的兇手何以如此之幸?天理何在?天理不是原諒,不是寬恕。天理是公平,天理是在殘暴統治下人民有革命權,天理是日本侵略者造成中國三百萬人死亡(假定)而日本軍隊衹死了五十萬(假定),那麼中國人就應該去殺兩百六十萬個日本人。現代人和平的日子過久了,連最根本的事理都忘了,而且持雙重標準,還振振有辭,可憐!太可憐! ----------------------------------------------------- 以上時間是2010-05-03, 15:34,見~~~ http://blog.udn.com/SCFtw2/3997424 . | |
| | | | | Hmmmmm~~~我知道有人眼力不大好~~~ ^@@^ | | 2010/05/11 16:37 | . 昏庸的陳水扁、馬英九、王清峰、藍綠立委、和中時主筆 2010-05-10 20:06:32 王清峰是廢死陣營的主力之一, 兩年部長任上在改善推動受害者保護補償扶助這些事情上差不多是毫無建樹, 她的民間同盟者也不督促她。 現在這位中時主筆指責法務部, 為什麼不把王清峰抓出來打上幾板子呢? 為什麼在十年穩定的八成民意下還"敢"拿廢死為"既定政策"的馬英九沒有責任呢? 為什麼陳水扁和藍綠立委沒有責任呢? . | |
| | | | | 主張廢死者之虛矯與可惡 | | 2010/05/11 16:14 | 只要無法滿足社會對公平正義的基本人性需求,廢死聯盟說得再頭頭是道也是枉然。對死囚毫無由來的給予無以復加的善美、慈悲、關愛,對受害者家屬卻不發一語,適足以顯示主張廢死者的虛偽與可惡。在正常的社會裡他們將註定永遠是少數的邊緣人。王清峰在臺灣一般市井小民心目中的評價為何?她自以為大慈大悲的意願恐怕早已落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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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梁文傑2010-5-6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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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0. | | | | [2010-5-10]〈首先該檢討的是政客〉+〈無辜慘死者是二等公民,殘殺無辜的兇徒是頭等公民。〉+〈昏庸的陳水扁、馬英九、王清峰、藍綠立委、和中時主筆〉 | | 2010/05/11 16:09 |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51000319,00.html 社論 - 保護被害人 執法單位做得太少 2010-05-10 中國時報 【本報訊】 ***************************************************** 國家補償這些我早就說過了,中時腳步太慢 2010-05-10 15:25:21 http://blog.udn.com/SCFtw2/3880408 [2010-3-24] 評論2010-3-23陳玉潔律師〈死刑存廢豈能只看數字?〉,兼談主張廢死人士的雲端道德 ************************ 頭腦簡單,心靈扭曲,喜歡攪糞坑,挾洋自重,枉法自得。 2010-05-10 15:32:23 我對當前臺灣的廢死陣營諸將的綜合評語如上。此外,有些人特別像聖人(如王清峰、李家同),有些人特別蠻橫霸道(如林欣怡、顏厥安)。 對特定公共事務的是非認定成為一種信仰,卻極端缺乏強固的思感說理,這不是道德,衹是悲哀。 ************************ 鄭重推薦一篇好文章。不是我寫的。 2010-05-10 15:42:02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405100 執行死刑暫緩是依法行政嗎?依的又是什麼法? ---------------------------- 中時何榮幸應該閉門思過。 ************************ 首先該檢討的是政客(包括馬英九和王清峰) 2010-05-10 16:59:18 廢死何以是既定國策?如何成為既定國策的?八成民意十年穩定反對,藍綠政客如何敢如何能無恥地做到以廢死為共識?中時至今沒有就這個國恥發起攻擊。 王清峰在任兩年,沒什麼建樹。中時當時還發社論為她緩頰,那篇社論很沒格調,也缺乏見識。 中時諸賢如果自己下場辯論必輸。中時應該檢討自己傾向廢死的立場。 ************************ 我的一則短評,供中時主筆參考 2010-05-10 19:25:43 http://blog.udn.com/SCFtw2/4009518?raid=3334167#rep3334167 今天(2010-5-6)的一件殺人判無期的新聞 ************************ 無辜慘死者是二等公民,殘殺無辜的兇徒是頭等公民。 2010-05-10 19:51:39 廢死陣營中有些人也會講講被害者保護扶助這些,比方張娟芬,但他們講這些是被動的,而且講得很淺,而且主要還是藉著講這個來減少他們推動廢死的阻力,而且幾乎從來沒有實際推動過,連王清峰兩年法務部長任上也沒有。無辜慘死者是二等公民,殘殺無辜的兇徒是頭等公民。我說這些人"心靈扭曲"說得過火嗎? ************************ 昏庸的陳水扁、馬英九、王清峰、藍綠立委、和中時主筆 2010-05-10 20:06:32 王清峰是廢死陣營的主力之一,兩年部長任上在改善推動受害者保護補償扶助這些事情上差不多是毫無建樹,她的民間同盟者也不督促她。現在這位中時主筆指責法務部,為什麼不把王清峰抓出來打上幾板子呢?為什麼在十年穩定的八成民意下還"敢"拿廢死為"既定政策"的馬英九沒有責任呢?為什麼陳水扁和藍綠立委沒有責任呢? . | |
| | | | | 何來「急著」? | | 2010/05/11 16:06 | 早該處死的死刑犯被王清峰依一己之私一拖再拖直到今天,版主何故說「急著致人於死」?根本不合邏輯的言論竟敢堂而皇之的在部落格公諸於世,現在的年輕人怎麼了? 廢死?很好啊!可以啊!什麼時候變成藍綠共識的?即便藍綠共識又如何?藍綠一條心,代表全民意嗎? 什麼時候開始的,還有是誰告訴你,死刑犯的「人權」比公理正義的貫徹執行更重要的?版主和所有主張廢死者一模一樣,隻字不提受害人家屬對公理正義的要求該如何滿足,也隻字不提社會大眾主流民意對主張死刑的堅持與擁護。怎麼?Don't ask, don't tell 嗎?還是儘挑你想講的,不管輿論如何? | |
| | | | | 補充前一篇 | | 2010/05/11 13:26 | 針對法國廢死刑後獄政大亂的情況,該國人權團體提出的解決對策竟是: 終身監禁不人道,應再減刑 當你答應給老鼠一塊乳酪,牠會跟你再要杯牛奶。自懲戒盜匪條例廢止以迄,台灣已無絕對死刑;對廣大民意來說,這已是實現正義的最低底限。如再度於這最後的碉堡退守,很快就要像歐盟許多國家那樣,在監獄加設健身房、泳池、運動場、網路電視單人房伺候罪犯了。 | |
| | | | | 終身監禁?你負責戒護? | | 2010/05/11 13:06 | 終身監禁代替死刑?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台中監獄王志煌今年農曆歲初,差點又在籠裡幹掉一個,說明入籠未必是事情的結束,搞不好才剛開始。那些人反正這輩子是出不來了,最差不過就像現在賴給國家養而已,多背幾條又何妨? 法國自廢除死刑後的幾次嚴重監獄暴動,帶頭起鬨的全是原本該判死的終身監禁犯。大概是對戒嚴時期的反動,近年來台灣司法是落實「無罪推定」、「被告不自証己罪」、「罪疑唯輕」有名的走火入魔:摸胸十秒判無罪,抓姦查出用過的保險套,能辯稱自慰說服審檢無通姦實據。只有縱放、鮮有濫刑。在這種情況下,經歷一二三審及更七八九審,數十名法官均認為該被判死,有何好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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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梁文傑2010-5-6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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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6. | | | | 對了 | | 2010/05/11 12:05 | 我們不會為刑求這種行為辯護, 是因為我們懷疑被刑求的人可能是冤枉的. 但是同樣的行為如果不是為了逼供而是為了懲戒, 那麼這種行為就是對的. 其實不要說藍營幾乎100%支持, 貴黨也很多人支持我國倣效新加坡立鞭刑啊! | |
| | | | | 我還是那句話 | | 2010/05/11 12:02 | 今天最大的問題在於台灣現在的徒刑懲戒效果是0, 終身不得假釋也只不過是延長逍遙自在, 花納稅人的錢, 過著比納稅人還優渥生活的時間罷了, 唯一的好處在於他一輩子被關著, 不會再犯而已. 你不改變這個社會現況, 要說服人民廢止死刑? 怎麼可能呢? 比如說, 立法規定所有監獄受刑人每1個月接受新加坡鞭刑師1鞭, 到刑滿為止, 或者裁減受刑人伙食費, 讓他們每天只能吃1餐, 長期營養不良, 且不提供任何醫療服務, 病死就病死. 立了類似的法律, 再來提廢止死刑, 會合理一點吧!
簡單一句話, 唯一能夠替代死刑的刑罰, 叫做"求死不能". 不該是這樣嗎? | |
| | | | | 是"不媚流俗"還是"強姦民意"? ^@@^ | | 2010/05/10 22:07 | . 廢死何以是既定國策?如何成為既定國策的?八成民意十年穩定反對,藍綠政客如何敢如何能無恥地做到以廢死為共識? "非愚即詐即昏"。我一個月之前就說過了。 愚詐昏三選一,必選。裝溫良恭儉讓也沒有用~~~ ^@@^ 腦子跟漿糊一樣的人也有一票,跟我這一票一樣大。 憲法講師梁文膽不評h123ya那篇大白話就算了,上天有好生之德~~~ ^@@^ . SCF的倉庫:【反共反獨】、【獨腳強盜聯網史料庫】、【*每事報*】 | |
| | | | | 勇哉斯文,不媚流俗 | | 2010/05/10 04:07 | 梁先生此文寫得好!條理分明、不媚俗,給予當政者當頭一棒。 搞不懂曾部長在猴急什麼,甫上任一個月就急於簽署四名死刑犯之執行令, 還說要圍堵一再地釋憲聲請。 廢死既是藍綠兩黨的未來目標與一致共識, 在現今惡法亦法的情勢下,曾的作為說得好聽是依法行政, 說得難聽點則是顯得突兀! 如果只是為了取悅大多數民意,則不免令人遺憾。 | |
| | | | | ^@@^ | | 2010/05/10 02:12 | . "但除了在部落格亂寫一通之外, 有沒有什麼上得了台面的東西拿出來給大家看看呢?" 一、亂寫一通?你駁嘛!我在梁文膽這裡貼了這麼多,你不妨挑出任何一個字來駁~~~請啊~~~ ^@@^ 二、什麼樣的東西才叫做"上得了台面的東西"?請示下!或請舉例!~~~感激不盡~~~ ^@@^ . | |
| | | | | 愛寫字的仁兄 | | 2010/05/10 01:46 | 樓下這位仁兄很愛寫字, 自以為文章很好, 把別人都罵得狗屎不如....但除了在部落格亂寫一通之外, 有沒有什麼上得了台面的東西拿出來給大家看看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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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梁文傑2010-5-6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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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0. So far | | | | 梁文膽/梁無膽要談"人權"嗎?要談"人的生存權/生命權"嗎? | | 2010/05/09 22:36 | . 反對刑求的主要原因是人權重要,反對文言文的主要原因是文言文的表達能力不足而且需要另外學習,這些明白顯豁的原因太有力了,所以改革成功了,而且沒有"遺老"。--- 這些算不算是常識?! "冤死於法者不可復生",這一點人人知道,當然是常識。 "冤死於法者不可復生"是反對死刑唯一的有力理由,這一點是不是知識人的常識?當然應該是,不過有些知識人的這個常識突然消失了。 "冤死於法者不可復生"這個反對死刑的理由是不是強大到足以壓倒死刑制度的社會意義和道德意義?有常識的知識人普遍懷疑。 不管怎麼樣,反對死刑的知識人是不是應該而且必須以證以論駁倒關於死刑制度的社會意義和道德意義的傳統論點?當然應該而且必須。這個"應該而且必須"在知識人是不是常識?當然是常識。 臺灣當下的廢死陣營諸將在這個"應該而且必須"上做到了什麼? 你們什麼都做不到!你們除了誇大扭曲胡扯嚇人崇洋和裝呆裝瞎之外什麼都做不到! 這是什麼戰將?這是什麼社會改革運動? 要談"人權"嗎?要談"人的生存權/生命權"嗎? 我早就用邏輯和常識駁過喜歡思想的胡晴舫~~~ http://blog.udn.com/SCFtw2/3868682 [2010-3-19] 評作家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兼評【人的生存權/生命權】概念 你們的常識為什麼突然不見了?你們的邏輯能力為什麼那麼差? 我說你們"論說低能"是有紮實的根據的,不是亂罵。你們都彼此認得,有交往,以後不妨內部交流一下各人自己的廢死威水史~~~ ^@@^ . | |
| | | | | 還有一篇~~~拜託梁文膽千萬不要以為這不是質疑~~~ | | 2010/05/09 21:48 | {本欄}. 是真呆還是裝呆? | | 2010/05/08 00:34 | . "我們今天已經不會再為刑求辯護,基於同樣的理由,我們也不能再為死刑辯護。" 一年多之前,有個大陸出身但在美國上大學和研究所的"自由派"高知識網友跟我辯繁簡字,他堅持把字形之由繁改簡比擬於文體之由文言改成白話,百般解說不悟,纏辯不休。這個莫名其妙的邏輯竟然能佔據那個平時聰明暢達的大腦,我當時非常詫異,不過我實在是見識少,這裡不就有個有名的聰明人在主張另一個在莫名其妙方面有異曲同工之勝的邏輯!哈哈哈哈哈哈哈~~~是真呆還是裝呆? 真是讓人看不下去! |
--------------------------------------------------------------------- 回答一些質疑 | | 2010/05/09 00:09 | 大家提出了這麼多問題, 我並不是不想回答, 一來是沒有時間, 二來, 我覺得我的答案已經在文章中很清楚的交代了, 而你們卻還是問同樣的問題. 例如scftw不斷在問, 某人明明就這麼罪大惡極, 我還是反對將他處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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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h123ya之文續完 | | 2010/05/09 21:30 | {h123ya之文續完}. 退萬步言,聯合國有承認嗎?!為什麼不把真相告訴人民說,聯合國秘書處根本不接受我們存放。這兩公約簽署後應送交聯合國存放→才會生效。 外交部送了但遭聯合國退回 →這是用屁股想都知道的事;因為我們不被聯合國承認。 難道,由廢死的人說生效就生效嗎?這樣強加個人價值與意志於國內和你一樣有主權的人民身上;或是政府硬是要推這不生效的兩公約,這不是法西斯嗎? 兩公約對我們不生效而不具拘束力,我國原來通過的施行法,要施行什麼??? 聯合國大會第62屆會議,尚有美國等54國還有死刑國家反對以英、德、法為首的國家所提出的「暫停實施死刑」(請注意:只是暫停還不是要廢除喔美國等就反對了)當時還有29國棄權,一百多國贊成。 在美國還有約38個州有死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死刑是合憲的→而是從立法嚴謹、訴訟程序周密來要求! 日本廢除死刑後,又恢復了死刑。最近,甚至廢除殺人犯的追訴權時效(如果沒有廢除,就是超過規定的時效,還沒有抓到他時,法律上就不能抓他判刑了,我國還有時效) 在立憲民主國民主權下,主權擁有者的人民多數的聲音(即便是大法官也有所謂抗多數決的難題,簡單講,就是不能自以為是少數菁英,而無視多數民意的走向),如果可以視而不見,如果自以為是菁英,視他人為草芥,小心自已成為另類的法西斯…… 還有,我國是民主法治國,不是宗教國;不要強加信仰於他人! . | |
| | | | | 何妨來駁一下這篇從現行法律的角度來徹底駁斥廢死陣營戰將的無知言論(何榮幸三篇、顏厥安、顧爾德、梁文傑)的文章?! | | 2010/05/09 21:24 | . 我在網路上查了梁文傑的資料,原來是臺大政治系的學士和碩士,而且是民進黨內有名的文膽。今天見識到他如此本領,實在令人不能不大歎民進黨的知識人才、思維人才、和論辯人才的水準~~~實在是太低了~~~ ^@@^ 梁文傑現在在某大學講授憲法,法律功力大概還可以罷~~~那麼何妨來駁一下這篇從現行法律的角度來徹底駁斥廢死陣營戰將的無知言論(何榮幸三篇、顏厥安、顧爾德、梁文傑)的文章?! *****************************************************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405100 執行死刑暫緩是依法行政嗎?依的又是什麼法? h123ya 發表時間:2010/05/08 06:50 本文已由作者重新編輯:2010/05/08 07:10 在現行法規下,技術性干擾,只有所謂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這就是廢死提釋憲,讓它暫緩執行的依據。但,這是『要點』不是『法律』,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所以嚴格講,只有行政命令而沒有『法律』依據的。 因為,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死刑是由法院判的,法務部不過是司法行政機關,這行政機關要能暫緩執行,理論上是要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前者,例如,刑事訴訟法,只有在具備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否則,司法行政機關應依法律執行死刑。 之所以要有法律依據,因為,民主國家中,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所以透過人民選出之代表來定出法律,在民主國家中行政機關如何可恣意而行,王清峰就是如此,她沒有可以憑一已之價值觀不依法而行的權力。 無論是既存的大法官解釋或是現行法律,均承認死刑的存在,因此,司法機關依法審判,行政機關依法執行,在大法官原即解釋合憲及沒有修法之前,任何人本來就不能依自已的價值觀任意妄行。這就是法制與法治! 基於權力分立民意政治與機關功能分配之本質中,行政機關如何可以自行訂定「要點」,對於三審定讞的判決,來增加刑事訴訟「法律」所沒有的暫不執行的要件(即提出釋憲聲請暫緩執行)?在民意政治所行使的國民主權,對於三審定讞的判決,只規範了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情況,始可暫不執行,餘均應儘「速」執行,在法律尚未修改前,法務部應回歸「法律」原所制定再審或非常上訴二要件,始可暫緩執行。 至於所謂兩公約,有說簽約國不能有死刑或執行死刑嗎?!→沒有。 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依這一項,我國有死刑法律、所犯是情節重大之罪、並依管轄法院三審終局判決,依兩公約→這樣就可執死刑了;我國還多了再審與非常上訴再救濟。 至於所謂兩公約,有說簽約國一定就要修法廢死嗎?!→沒有。 僅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原文:6. Nothing in this article shall be invoked to delay or to prevent the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by any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充其量只是期待,而不是強制簽約國負有修法廢死之義務。這是該公約的希望,但,每個國家有自已的主權,也有自已的法治,在沒有法律依據下是要『橫柴舉入灶』嗎?! 否則,假使簽了就「非廢死不可」,如果民意不同意,難道是要霸王硬上弓嗎?這樣不就違反了我國立憲民主的基本要求嗎?! . | |
| | | | | 頭腦簡單,心靈扭曲,喜歡攪糞坑,挾洋自重,枉法自得。 | | 2010/05/09 18:38 | . 頭腦簡單,心靈扭曲,喜歡攪糞坑,挾洋自重,枉法自得。 我對當前臺灣的廢死陣營諸將的綜合評語如上。此外,有些人特別像聖人(如王清峰、李家同),有些人特別蠻橫霸道(如林欣怡、顏厥安)。 對特定公共事務的是非認定成為一種信仰,卻極端缺乏強固的思感說理,這不是道德,衹是悲哀。 . SCF的倉庫:【反共反獨】、【獨腳強盜聯網史料庫】、【*每事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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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梁文傑2010-5-6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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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 | | | | 真相揭露:生命無價!?未必喔!-2 | | 2010/05/09 12:11 | 人權大小puppies的邏輯太簡單了,牠們之所以要廢除死刑是因為: 1.任何殺人犯都可能是被冤枉的,即使證據確鏧也是。 2.任何殺人犯都可能有悔改之心,即使像Dnepropetrovsk maniacs也是。 所以說,在牠們的眼裡沒有任何人是魔鬼,只有天使與善良的心... 我在說什麼ㄚ?真的假的!世上還有這種人...佩服地五體投地呢! 但我還是認為唯有在牠們親身嘗試此種痛苦時(看著自己摯愛的人事物被兇手分解時),聽到當時牠們親口說出的話「我原諒你」,我才會相信呢!
所以可能要請各位多生幾個孩子、多認幾個父母與兄弟姊妹,這樣子當其中幾個被殺害時,比較不會太傷心或身邊少了幾個人的感覺呢!因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邱伊翎在其廢死文中論到「我們一樣是社會大眾的一份子,也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或其家屬」。所以誰都不能避免自己及其身邊的人不會是下一個受害者,因此如果覺得太傷心或身邊少了幾個人的感覺很不舒服的話,就請認兇手(殺人犯)替代為已死去的親人吧!因為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接受媒體採訪論及廢死議題時講到「若自己是被害人家屬,會原諒加害人」。因此大家就效法我們這偉大的前聖人部長的精神吧!
如果有人覺得我在硬凹,在胡說八道的話,那以下文章事件中有人比我更會扯蛋呢!! 【日本山口縣光市母子凶殺案之世紀辯護團】-幫變態公狗福田孝行辯護的二十一人律師團所提出的辯護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律師團是這樣辯解的,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 ◆而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以上資訊請參考「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一書》
再加上近日的新聞: .「殺人轉運」 人魔隨機取命 判死刑|20100409|壹蘋果網絡 我相信這些人權大小puppies一定感動到痛哭流涕呢!因為牠們會說: 兄弟,我們來救你啦!!
.死刑存廢我見(2007重貼文)-豈有文章udn部落格 讀上文的相關資訊: .李奧波德與勒伯案-維基百科 .博客來書籍館>丹諾的正義法庭 .如果我是台灣的丹諾 陳水扁的誓言-『司法受害者協會』udn部落格
我認為什麼國家才有資格廢除死刑呢? 1.人民八、九成左右守法(或某種力量約束)且尊重生命。 2.能夠對犯錯之人予以有效的教化或者隔離管制。 各位一定會問,第二項也許做得到,但第一項就太扯了吧!不可能!! 我認為某些宗教立國的國家其實是做得到的。
.英皇家律師嗆教宗 包庇性侵兒童無豁免權-社會百態!udn城市 .影片賞析~重力小丑-社會百態!udn城市
我們都知道,人權大小puppies並非所有人都是公正廉名之人,部分投機份子(包含理想崇高至狂熱狀態)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一切方法只要能夠達成牠們的訴求目的,不管合不合法(檯面上與檯面下)都會使用,這些例子在我之前文章中已論述過。
.人權大小puppies廢死立場的可悲之處:1.對犯罪的認識不清;2.對受害者的冷漠無情。 所以我要說:惡徒殺人違憲!人權保護傘殺人(袒護罪犯)也是犯罪! 『人間的裁決由死刑完了、靈魂的裁判由上帝決定』 『進監獄的人不可怕,放牠們出來逞獸慾的人才可怕』
.中華民國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再加上有期徒刑最多判決三十年的規定,因此實際上除了死刑外、台灣沒有真正可以永久隔離犯人的刑罰。取自:無期徒刑-維基百科 | |
| | | | | 真相揭露:生命無價!?未必喔! | | 2010/05/09 12:05 | 真相揭露: 生命無價!?未必喔! 生命活著的確無價,看看死刑犯的身價如何! 生命停止(死亡)卻是有價,看看受害者的價碼值多少!只是不知是論斤?還是如何方式來論價呢!
《國際人權憲章》-《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盟約》 第三部分-第六條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盟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行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世界是屬於邪惡的一方。我不是在替惡魔傳教,而是當今的人命實在太廉價了。我們只會要求政府(公權力)怎樣,卻沒有人會要求加害者怎樣。總之一句話:加害者沒有錯,錯都在政府、社會、家庭等問題上。 大家都想裝仁慈,當好人,可是當自己最心愛的事物被奪走時...本性終究恢復原貌了。有多少人能真正原諒對方呢?說總是比做來的容易呢! 我還是希望大家多多嚐試當受害者的滋味,這樣比較有說服力呢!
.NOWnews【國際新聞】神父中邪才性侵男童?驅魔師:性醜聞全因梵諦岡有惡魔 .自由電子報-惡父!性侵女兒10年 關300年不夠 .基隆女生命案 曹嫌道歉 但求一死-新聞大字報 .44 名死刑定讞名單@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以上這些案例的加害者可惡嗎?不!一點都不可惡,因為我們是有人性的一群人,是有愛心的人,牠們會犯罪都是因為國家、社會、家庭的疏忽所致,故我們要教化牠們,即使最後要犧牲我們也是值得的呢!這就是人性最光輝的一面呢! 大家記得時時刻刻都得抱持著這種善心,這樣數十年後,犯罪終將消失殆盡,國家將無邊際,世界終歸大同了。 噓!別吵我,我還沒醒呢!!
補文: .【MY COMIC】主張廢死者,記得也要聲援「賓拉登」-卡米客在博客udn部落格 .自由電子報-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 .快樂殺人-維基百科-Doolittle2 的部落格 | |
| | | | | 當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者的生活 | | 2010/05/09 11:06 | 遠優於自由人的生活時, 這不是一種鼓勵犯罪的行為嗎? 在一個沒有死刑制度的國度, 自由的意義在哪? 我看不出來! | |
| | | | | 若死刑犯重新自由再犯罪時,廢死聯盟成員願意一起承擔其罪刑嗎? | | 2010/05/09 09:56 | 首先44個死刑犯沒有錯叛或冤判.第二沒有接觸過真正死刑犯或罪大惡極的人請不要說不負責任的話,為了選票就會說昧良心的話, 面臨生死關頭的人啥話都會說,只求一條生路,若死刑犯重新自由再犯罪時,廢死聯盟成員願意一起承擔其罪刑嗎?若願意時再談, | |
| | | | | 我幾時問過你這個? | | 2010/05/09 01:09 | . 一、我幾時問過你這個?請舉"壹"個證好不好?"壹"個就夠了~~~ ^@@^ 二、你針對這個你自己虛擬的我對你的質疑的回答根本是狡辯,因為你說的那些話裡面的邏輯足以打倒整個"法律制度"和"刑罰制度"以及"司法調查實務"。"法律應廢",這是你應該達到的結論,而且由於你的邏輯太強了所以沒有別的邏輯干擾有能力阻止你這麼做。繼續裝英雄罷!你們主張廢死的人鬧的笑話真是太多了,不少你這一次~~~ ^@@^ ----------------------------------------------------------- 回答一些質疑 梁文傑 2010/05/09 00:09 大家提出了這麼多問題, 我並不是不想回答, 一來是沒有時間, 二來, 我覺得我的答案已經在文章中很清楚的交代了, 而你們卻還是問同樣的問題. 例如scftw不斷在問, 某人明明就這麼罪大惡極, 我還是反對將他處死嗎?? {下略} . SCF的倉庫:【反共反獨】、【獨腳強盜聯網史料庫】、【*每事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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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梁文傑2010-5-6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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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 | | | | "一個人是不是在裝呆裝瞎"這是有客觀標準的 | | 2010/05/09 00:45 | {本欄}. 完全失去常識的白癡邏輯 | | 2010/05/07 19:42 | .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 這是標題。 政府失職四年,四年以來在執行定讞死刑這個法定權責上失能,民進黨政府開其端,國民黨政府承其緒,現在由於王清峰聖人起乩而惹得對死刑的態度從無改變的全國八成人民公開表態,指責政府如此玩法失職失能,於是政府"不敢"繼續打混了,情況就這麼簡單,誰知道竟然還是有小政客為文標題曰"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 這是什麼?這是什麼大腦?這是什麼小腦?這是什麼延髓? 這是聖人還是白癡?這是愚蠢?還是狡詐?還是腦子一時發高燒燒壞了? 徹底泯除各種社會分野(包括藍綠紅的政治分野)而且能得到八成民意共識的公共事務爭議恐怕不多。有歐洲政客說臺灣既然民主了就不該執行死刑,這是完全失去常識的白癡邏輯。有臺灣政客說政府衹要依法行政就好了,不必急著致人於死,這也是完全失去常識的白癡邏輯。 白癡何其多!--- 不過客觀真實應該是由實利與虛名的誘惑所驅動的"狡詐"。 政客之令人噁心又見一例。整個地球沒有不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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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謝謝梁文傑聖人非常克己復禮的回答~~~ ^@@^ | | 2010/05/09 00:40 | . 以下原文複製貼上。 ***************************************************** 梁文傑聖人最好回答一下yes or no~~~ SCFtw2 2010/05/08 19:08 http://blog.udn.com/SCFtw2/3890902 2010-3-27 『日軍尉官野田與向井在中國比賽百人斬。如何處置這種禽獸不如的人形動物,臺灣現在的這些廢死道德聖人有什麼高見嗎?如果聖人全家被斬,唯獨聖人逃得性命,聖人願意代替這兩隻人形動物挨一槍嗎?』 梁文傑聖人最好回答一下yes or no~~~ 如果大家都聽到你說"我願意",那麼你就買到廢死俱樂部的會員證了~~~ ^@@^ ***************************************************** 回答一些質疑 梁文傑 2010/05/09 00:09 大家提出了這麼多問題, 我並不是不想回答, 一來是沒有時間, 二來, 我覺得我的答案已經在文章中很清楚的交代了, 而你們卻還是問同樣的問題. 例如scftw不斷在問, 某人明明就這麼罪大惡極, 我還是反對將他處死嗎?? 問題就出在這"明明"兩個字. 你怎麼知道他就是這麼罪大惡極呢? 你當然是看新聞或是看法院判決才知道的. 所以你就理所當然的認為犯人就是他. 但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對台灣的司法真的這麼有信心, 真的相信沒有冤獄了嗎? …… 當然還會有許多人要繼續和我討論下去, 我也很有興趣. 但我已回答過的問題, 就怒我不再回答了. 除非有人提出新的, 讓我覺得值得回應的論點, 我才會再回應. 謝謝大家 ***************************************************** . | |
| | | | | 回答一些質疑 | | 2010/05/09 00:09 | 大家提出了這麼多問題, 我並不是不想回答, 一來是沒有時間, 二來, 我覺得我的答案已經在文章中很清楚的交代了, 而你們卻還是問同樣的問題. 例如scftw不斷在問, 某人明明就這麼罪大惡極, 我還是反對將他處死嗎?? 問題就出在這"明明"兩個字. 你怎麼知道他就是這麼罪大惡極呢? 你當然是看新聞或是看法院判決才知道的. 所以你就理所當然的認為犯人就是他. 但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對台灣的司法真的這麼有信心, 真的相信沒有冤獄了嗎? 請問319槍擊案的陳義雄到底是不是真兇? 對這個問題, 藍营的人會說不是, 綠营的人會說是. 如果陳義雄今天還活著, 而法院又判決陳義雄是真兇所以要槍斃的話, 我們是要"依法行政", 先殺了他杜絕爭議, 還是先給他終身監禁, 保留一個翻案的機會? 蘇建和到底是不是殺人兇手? 大多數的人都會說不知道. 假如法院今天判決蘇建和不能再提非訴和再審, 就是要槍斃的話, 大家的心裏就會覺得好過嗎? 難道我們要像某些人主張的那樣, 先殺了他就不必再花納稅人的錢養他? 我不是說每個案子都有可能翻案, 但從國外的研究看來, 這一定有一個比例, 而一但執行了死刑, 就再也沒法彌補了. 有些人是抱著寧可錯殺一百, 不可放過一人的心態在看這個問題, 他們會說, 錯了就錯了, 為了殺那些真正的壞人, 殺錯一兩個好人也是難免的. 這種想法我完全不苟同, 也不想花時間去辯論. 殺錯一個人是絕對絕對的惡, 你就算其他一百人都殺對了, 還是無法彌補. 我主張要有一種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刑, 我並不認為這是在浪費納稅人的錢養這些人. 第一, 監獄本來就有強制勞動, 犯人其實是可以賺到基本生活費的, 他們的生產力恐怕更多於社會上一些遊手好閒的份子; 第二, 我們是在給這些人保留一些機會, 因為我們真的不知道, 即使是在法院三審定讞之後, 還有沒有翻案的可能性; 第三, 終身監禁的痛苦其實大於一槍斃命, 對於被害人家屬來說, 這種讓壞人受盡折磨而死的方式, 其補償意義絕不下於死刑. 有人說, 如果你是被害人家屬, 你還會主張廢除死刑嗎? 但反過來說, 如果你是被冤枉的人, 或是被冤枉的人的家屬, 你還會強烈主張死刑嗎? 我們討論社會問題, 不能假設自己一定會站在什麼位置, 總要把各種位置的可能性都考慮進去, 才能得到一個較為公允的答案. 這就是Rawls講的"無知之幕". 很多人會假設自己可能是被害人, 卻不會假設自己可能是被冤枉的人, 這其實是一種偏見. 因為大多數人都覺得自己是好人, 而只要是好人就不會被冤枉. 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否則的話, 刑事訴訟法就不會有那麼多保護嫌犯人權的制度了, 我們也就還生活在包青天的時代了. 正是因為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嫌疑犯, 我們才發展出那麼複雜的刑事訴訟制度. 而我主張用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也是基於大家都有可能被冤枉同一個邏輯. 當然還會有許多人要繼續和我討論下去, 我也很有興趣. 但我已回答過的問題, 就怒我不再回答了. 除非有人提出新的, 讓我覺得值得回應的論點, 我才會再回應. 謝謝大家 | |
| | | | | 十天之後又是一條好漢 | | 2010/05/08 19:29 | . 2010/05/06 05:38:28 瀏覽3461|回應56|推薦3 ---------------------------------------------------------------- 聯網編輯選了這篇文字,放到電子報的"意見評論"的"政治名人Blogs"裡,所以點閱數字這麼高。這是聯網編輯的善意還是惡意?這是政客梁文傑的危機還是轉機? ^+++++^ 梁文傑直到此刻對網友在這裡的帖子沒有任何回覆。這位名銜極多的小政客大概是決定要裝孫子裝到底了。 --- 十天之後又是一條好漢 --- 是罷! ^@@^ --------------------------------------------------------------- http://blog.udn.com/wenchiehl/detail 最近更新個人資訊:2010/04/03 16:13
| | 創作更新:2010/05/06 05:38
| | 現任民進黨兩岸政策小組委員, 新社會政策雙月刊總編輯, 真理大學憲法學講師, 曾任高雄市政府顧問兼台北辦公室主任, 陳菊競選高雄市長文宣部主任, 陸委會諮詢委員會委員, 民進黨政策會首席副執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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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梁文傑聖人最好回答一下yes or no~~~ | | 2010/05/08 19:08 | . http://blog.udn.com/SCFtw2/3890902 2010-3-27 『日軍尉官野田與向井在中國比賽百人斬。如何處置這種禽獸不如的人形動物,臺灣現在的這些廢死道德聖人有什麼高見嗎?如果聖人全家被斬,唯獨聖人逃得性命,聖人願意代替這兩隻人形動物挨一槍嗎?』 梁文傑聖人最好回答一下yes or no~~~ 如果大家都聽到你說"我願意",那麼你就買到廢死俱樂部的會員證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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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梁文傑2010-5-6 ~《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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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 | | | | 又來了一個假白癡 | | 2010/05/08 19:04 | . "為什麼藍軍的朋友特叩主張死刑呢? 難道和中國人的文化傳統有關嗎? " 八成民意,十年穩定,人人知道這個情況。裝白癡到這個程度可以算是登峰造極。 . | |
| | | | | 劉榮三:強姦1名檳榔西施後,活生生的用火燒其下體和臉部,再用鐵槌把其打到腦漿外溢再焚屍 | | 2010/05/08 16:34 | 1. 陳金火:劫財劫色,並以凌遲手法分屍後烹炸其肉片食用。 2. 廣德強:參與強姦女保險員後,夥同老闆以凌遲手法分屍。 3. 王國華:連續強盜、性侵害9位男女網友,並殺害其中1女。 4. 戴德穎:亂刀砍死女友父親並重傷母親,法官審理時仍揚言要繼續追殺女友。 6. 劉榮三:強姦1名檳榔西施後,活生生的用火燒其下體和臉部,再用鐵槌把其打到腦漿外溢再焚屍。 7. 呂文昇:缺錢至舊識老夫婦家中強盜,以凶殘手法砍殺二人各數十刀致死。 8. 王柏英:計畫搶銀行,與其兄王柏忠(無期徒刑)共同砍殺巡邏員警致1死1重傷。 9. 林金德:因女友另結新歡,至其家中潑汽油縱火,造成3人當場被大火燒死。 10. 王鴻偉:追女遭拒而由愛生恨,在其上學途中以車撞倒後,拿刀砍殺176刀致死,脖子幾遭砍斷。 11. 陳文魁:率小弟持槍衝入里長服務處,開槍掃射造成2死3重傷,逃亡時又綁架1名台南縣聞人勒贖。 14. 唐霖億:殺害小學同學母親,殺人後用手機再度勒贖對方家人,並恐嚇要殺對方全家。 15. 施智元:受僱之黑道職業殺手,將欲殺害對象槍殺後,還朝向其旁邊之友人繼續開槍造成2死1傷。 16. 管鍾演:身背7條人命,同夥2人均已伏法。 17. 王志煌:進行毒品交易後,槍殺與其交易之2人,並將毒品及販毒款300萬元皆奪走後逃逸。 18. 黃賢正:曾犯殺妻案,假釋出獄後,又連續殺害債主及女友;法官審理時,嫌犯還揚言要繼續殺人。 19. 王秀昉:因吵架以棍棒毆打鄰居女性,且不顧三歲稚女在旁央求,反而將母女二人都毆打致死。 20. 莊天祝:甫出獄即於高雄以老婦為目標,連續強盜劫財,遇反抗即持榔頭猛擊被害人,共殺害4人。 21. 曾思儒:金山高中教師,潛入女同事住處行竊失風,將其反綁虐殺30分鐘致死,女老師死狀極慘。 22. 鄭性澤:於豐原市十三姨KTV鬧事,持槍朝前往處理之警員頭、胸部,近距離射擊3槍致死。 23. 洪明聰:鶯歌縱火案,嫌犯因經常毆妻,遭妻舅毆打,竟持汽油至妻之娘家縱火,造成4死5傷。 24. 楊書帆:因分手先砍傷女友,又在傷害案偵查期間持刀至長庚醫院地下街,當眾割斷女友喉嚨致死。 25. 鄭文通:酒後持刀刺死自己的妻子和兒子,並一再抵抗警方及消防人員之搶救。 26. 吳慶陸:台中老夫婦命案主嫌,因缺錢至舊識老夫婦家中強盜,以凶殘手法砍殺二人各數十刀致死。 27. 鄭武松:闖入屏東某紡織工廠內,持利刃砍死自己的前妻,並波及現場工頭一併無辜賠上性命。 28. 王俊欽:假釋後缺錢花用,連續搶劫計程車,強盜性侵害女運將多人,並殺害棄屍1人。 29. 劉華崑:台南新化母子命案,闖入被害人住處劫財,勒頸掩鼻將母親窒息而死後,再吊死其6歲兒子。 30. 張胞輝:91年間殺害同居女友,92年2月又潛入台東某民宅,強盜劫財再殺死2人。 31. 連佐銘:預謀灌醉其國中同學後先殺害棄屍,再向被害人家中勒索一百萬美元。 32. 戴文慶:79年因殺人被判無期徒刑,91年返家探親時,又連續強姦二名女計程車司機,並殺害1人。 33. 蕭新財:攜槍尋仇途中遇大園分局路檢,持槍射殺盤檢警員造成1死1重傷。 34. 方金義:因連續強盜強姦多名舞女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再強盜強姦1名舞女,並殺害支解棄屍。 35. 黃春棋:擄人勒贖主嫌,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36. 陳憶隆: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37. 徐自強: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38. 鍾樹德:因債務糾紛而持汽油闖入桃園佳育補習班內縱火,造成師生3死18傷慘劇。 39. 張人堡:涉及士林箱屍命案(殺死同居女友)、嘉義殺害母親同居人案及新竹83歲老婦強盜姦殺案。 40. 張嘉瑤:高雄女講師命案,嫌犯因缺錢花用侵入女友前室友住處,強盜並強姦被害人後虐殺致死。 41. 廖敏貴:謀殺女友前公婆奪取家產 42. 劉炎國:強盜殺警案並同時殺死1婦人。 43. 沈鴻霖:20年前姦殺彰化芳苑2女工,其2同夥皆已伏法。 | |
| | | | | 哪些罪可以廢死? | | 2010/05/08 16:22 | 328條(普通強盜罪) -致人於死 332條(強盜結合罪) -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 347條(擄人勒贖罪) -本刑 -致重傷 348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強制性交、使人受重傷 | |
| | | | | 哪些罪可以廢死? | | 2010/05/08 16:10 | 226-1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故意殺害被害人 328條(普通強盜罪) -致人於死 332條(強盜結合罪) -故意殺人 -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 347條(擄人勒贖罪) -本刑 -致重傷 348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故意殺人 -強制性交、使人受重傷 271條(普通殺人罪) -本刑 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本刑 | |
| | | | | 傳統 | | 2010/05/08 03:32 | 為什麼藍軍的朋友特叩主張死刑呢? 難道和中國人的文化傳統有關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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