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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5] 駁高涌誠律師2010-5-5〈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一文的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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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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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8888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tina2008
雇貓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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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篇回應文章
‧標題:駁高涌誠律師此文的開頭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5 21:20:18


『法國文豪雨果曾經說過:「死刑,是野蠻行為特有而永恆的標誌。」』

雨果說的那句話為什麼有那麼大的價值?你毫無論證。那是他的主觀思感,他並不是在陳說什麼客觀真實。雖然漂亮有力,但是同樣漂亮同樣有力的主觀思感我也會說,很多人會說。耶穌的左臉右臉如何如何那句話太有名了,他的徒眾奉為至高準則,不過反對的人也多極了。臺灣的死刑存廢爭議自今年三月十日以來早已進到火熱階段,你應該知道太多人不同意雨果的那句話屬於真理等級,所以你不應該開篇就無證無論地拿這句話來自壯聲勢來壓人。你現在這樣做了,這顯示你雙重能力不足,也顯示你以為你在參加一場高中生辯論比賽。

『由人類社會的演進來看,現代文明與早期野蠻的分別,就是對人與對生命的尊重。而殺人則是極度殘酷的行為,不論在什麼情狀下、經過什麼程序、由誰來執行,都無法掩蓋殺人的野蠻本質。』

以中國為例,周公制禮作樂是不是仍然屬於“早期野蠻社會”?孔子老子的道德思維和治國思維是不是仍然屬於“早期野蠻社會”?李杜詩篇是不是仍然屬於“早期野蠻社會”?二十一世紀的新中華民國是不是仍然屬於“早期野蠻社會”?是不是衹有廢除了死刑的社會才能算是“現代文明社會”?二戰之後,紐約取代了巴黎,成為藝術文化發展的世界首都,美國取代了歐洲,成為引領世界向前走的火車頭,美國至今衹有三分之一的州廢了死刑,二十一世紀的美國是不是仍然屬於“早期野蠻社會”?

你先把死刑的所有的社會意義和道德意義都剝掉,然後“死刑”就衹剩下“殺人”這個簡單的單純的事實,然後你就從【殺人是野蠻行為】來攻打死刑,這就是你的“論理手段”。 -- 不過 -- 高律師~~~你不覺得你這種論理手段衹在高中生作文比賽的程度嗎?我不知道你的歐洲廢死前輩在歐洲是不是也這樣愚弄過別人,不過高律師啊~~~你總該懂得什麼叫“必要之惡”罷?!你總該知道你所傾力維護的民主制度其實不過是一種“最不壞”的制度罷?!民主制度合理合情,可是被選上臺的經常是無能之輩,不過民主制度好過別的制度,因為別的制度經常導致大量砍人頭或者壓制人民自由,而且一樣不能保證有權的就是有能的。我們選擇民主制度是利害權衡之下的決定,其實人間事經常如此,百分之百的美麗很少存在,利取其重,害取其輕,天平會出現結果。我們每個人都這樣過日子,高律師絕對不例外,卻不知為什麼高律師一碰到死刑存廢這件事腦子的運轉方式就突然變了,腦子裡的天平就突然消失了,而且連素日非常熟習的民主常識和生活常識都突然忘了,開始拿出高中生參加作文比賽的本領跟人“論理”,卻以為自己應該得勝?

高律師啊~~~你應該直指國家罪惡的核心,攻擊依法依職權盡責地依判決執行死刑的政府是最可怕的謀殺犯 -- 這句漂亮有力的話應該可以替你加分的~~~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律師此文的開頭我駁之如上。別的我不駁了,我沒有那麼多時間。

高涌誠律師這篇程度很低的論理文字的標題是〈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在多年持續的八成民意面前,這個標題像是一個發高燒燒壞了的腦子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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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MAIN_ID=97&f_SUB_ID=3553&f_ART_ID=245768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ART_ID=245768
死刑之議,人權之辨
‧人籟論辨月刊 2010/05/05

 今年3月,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因公開聲明拒絕簽署執行目前44件死刑定讞的案子而下台,同時掀起有關死刑存廢的討論。然而廢除死刑是否為普世人權,仍舊存在極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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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
【撰文/高涌誠】

法國文豪雨果曾經說過:「死刑,是野蠻行為特有而永恆的標誌。」

由人類社會的演進來看,現代文明與早期野蠻的分別,就是對人與對生命的尊重。而殺人則是極度殘酷的行為,不論在什麼情狀下、經過什麼程序、由誰來執行,都無法掩蓋殺人的野蠻本質。

因此,人類社會越文明,越會對死刑制度作省思。當代國際人權法的潮流也確實是往廢除死刑的方向推進,全世界197個國家有139個國家廢除死刑(已10年以上未執行過死刑),而58個未廢除死刑的國家中,在2009年也只有不到一半的國家執行過死刑。這證明了多數國家在經過理性思辨後,發覺到死刑制度與文明社會的價值是相衝突的。

例如,很多人認為死刑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具有平忿滿足、實現正義的功用。可是從真正的被害人保護觀點來看,對於加害人處以死刑,或許能滿足一時的報復心理,卻無助於平復被害人家屬的失親生活及後續照護,國家照料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責任更不應該只是將加害人處死就結束了。換言之,被害人保護與死刑制度在邏輯上完全是二件事,死刑也絕對不是被害人保護的前提要件,因為世界各國多有被害人家屬反對死刑的組織,即便在我國,也不乏有犯罪被害人家屬願意原諒殺親兇手的案例。

所以,看似替被害人主持正義而強烈支持死刑的民意背後,其實有複雜的社會心理因素,而這也就是涂爾幹的刑罰論所認為的,對於社會一般大眾而言,死刑這個刑罰所傳遞的訊息,不是因為他們關心被害人及其家屬,也不是要對加害人施以「懲戒」,而是要讓社會心理上覺得被破壞的正常秩序,透過「除魔儀式」而回復。這個明澈的觀點所指出的,其實是人類的自私與冷漠,原來多數贊成死刑制度的社會大眾,只關心自己的正常生活秩序,而非真正關心受害人,更不在乎加害人犯罪背後的成因為何、應該如何給予真正的處遇、如何避免再發生類似的不幸等等,也就是說,這樣的正義觀,其實充滿了不正義。

其實,現代民主社會所強調的價值是人民應該積極參與社會改造,而不是只作為冷漠的旁觀者,尤其國家權力本應來自於國民全體,如果國民不戒慎恐懼地收回國家可以剝奪個人生命的權力,那當有一天國家權力脫逸於人民的控制而成為獨裁者的禁臠時,白色恐怖的歷史,絕對會重現。

國際特赦組織一直認為,死刑本身常常充滿了歧視,被誤判與濫用的情況更是不勝枚舉,死刑更因為社會大眾的錯覺而合理化了國家無法彌補的暴力行為,而且終究必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因此,民主社會根本不應容許死刑這種殘酷而不人道的國家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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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
【撰文/黃瑞明】

廢除死刑的爭議在台灣會延燒不止,一部分的原因要歸功於國際特赦組織。

1977年,這個組織作出了推動廢除死刑的決定,從此浩浩蕩蕩地在國際上展開反對死刑的運動。死刑無法嚇阻犯罪、死刑可能誤判、死刑是野蠻的報復行為,這些都是它的理由。信者有之,不信者也所在都有,因為事涉主觀的價值爭議。不過,它採取了一個很絕的行銷方法,讓許多人相信廢除死刑是客觀上不可逆轉的國際潮流,不跟隨就落伍。

國際特赦組織每年都會公布上年度的死刑報告,詳細列出廢除死刑與執行死刑的國家。就如同它剛剛發表的報告一樣,全球的主流媒體都會高度關注。明文廢除死刑的國家已經累積到95個,實際上不再執行死刑的則也有35個。全球三分之二的國家都唾棄死刑,剩下來實施死刑的國家則是以極權的中國為首。如此客觀的數字所傳達的是主觀的訊息:趕快廢除死刑吧,否則就遜斃了!

它深諳人類害怕屈居少數的心理,成功地創造了一項「典範轉移」。影響所及,難怪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最近的論述重心都是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甚至王清峰在下台前夕也說:「希望有朝一日,可以驕傲地說這個美麗的島沒有死刑。」

這些年來,許多立法廢除死刑的國家都位在東、南歐,看似大勢所趨,其中卻大有文章。以波蘭為例:它在1997年廢除了死刑,理由是為了加入歐盟!歐洲人權公約明文禁止死刑,歐盟於是把這項價值強加於所有的新會員。入盟的好處多多,波蘭國會自然憑著經濟理性立法廢除死刑。加入之後,許多民眾卻發現未蒙其利,然而社會上的殘酷殺人案件依舊不止。面對著反對廢死的聲浪,波蘭總統在2006年公開說他支持死刑,也要推動恢復死刑。歐盟方面立刻出面斥責,指控他違反潮流。波蘭人這輩子顯然只能認命了。

山姆叔叔就不管什麼國際潮流。絶大多數州都還有死刑制度,美國人也沒有因此就惶惶不安。托克維爾(A. de Tocqueville)在那本經典的《美國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一書中創造了「美國例外主義」(American exceptionalism)一詞,指出美國人在許多方面就是不同於歐洲人。在死刑的存廢問題上,的確如此。廢除論者喜歡說歐洲的46國(除了白俄羅斯之外)全部都廢除了死刑,可是,隱藏在這數字之後的是許多迷你小國。相較於統計上只是一國的美國,我們能說46一定遠大於1嗎?

死刑的存廢是一個主觀的爭議,所謂的國際潮流只是神話而已!

【完整內容請見《人籟論辨月刊》2010年5月號;訂閱人籟論辨月刊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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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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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34
‧發表者: 123  2010/05/19 00:18:49
‧標題: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一輩子反省」 冷血輾斃女友 嫌哭求死刑 法官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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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很明顯就是有高人要殺人犯演戲,然後法官配合演出,反正台灣的司法向來就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只要不判死刑,日後大有辦法可以讓這位殺人犯離開監獄,反正父母有錢好辦事,至於被輾斃的女友就只能怪自己家裡沒人家那麼有錢有勢。

我想這個案子廢死聯盟也出了不少力吧,畢竟有錢人家的少爺一定要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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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33
‧發表者: 123  2010/05/19 00:11:10
‧標題:錢收不少吧

那些廢死聯盟的人每年不知道收黑道犯罪組織多少錢,才會這麼拼命的要廢除死刑,因為在牠們的眼中只有死刑犯才是人,被害人跟社會大眾都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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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32
‧發表者: flash123   2010/05/07 14:25:47
‧標題:死刑是因罪惡而存在的

死刑確實是野蠻的,但有因就有果,如果沒有犯罪了,自然死刑也不會存在呀。

執行死刑無助於平復被害人家屬的失親生活及後續照護,這只是那些讚成廢除死刑的人的片面想法,在口中講維護人權的當下,如何卻又以自己的想法來評估被害人的想法呢?你自己的想法可以代表千萬個被害人的想法嗎?這跟共產主義似乎沒什麼兩樣吧,只是名稱好聽一點罷了。

有的人選擇原諒,有的人不原諒,這應該是被害人的想法,不應該是片面支持者的想法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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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31
‧發表者: 科南  2010/05/07 11:21:49
‧標題:共業

如果被害者要寬恕原諒殺他的人 像李家同一樣 而其他人堅持要殺他的人償命 最後殺人犯被判死刑 這樣的確在堅持判死刑者和殺人犯之間是會有共業 殺人犯認為被害者都原諒我了 你們這些假道學者還要我的命 殺人犯會忿恨不平 這個忿恨的種子留在他的八識中 雙方的共業就產生了 實際情況是共業也產生在殺人犯和受害者家屬之間, 殺人犯和受害者的律師之間, 殺人犯和檢察官之間, 殺人犯和法官之間

同樣地 如果受害者不寬恕原諒殺他的殺人犯 希望判殺人犯死刑 但是一些廢死刑的人希望不要判殺人犯死刑 最後這個殺人犯沒有被判死刑 被害者會忿恨不平 這個忿恨的種子留在他的八識中 雙方的共業就產生了 實際情況是共業也產生在被害者和殺人犯的家屬之間, 被害者和殺人犯的律師之間, 被害者和檢察官之間, 被害者和法官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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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30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6 22:40:28
‧標題:高涌誠聖人最好誠心泉涌,高聲回答一下yes or no~~~

http://blog.udn.com/SCFtw2/3890902
2010-3-27
『日軍尉官野田與向井在中國比賽百人斬。如何處置這種禽獸不如的人形動物,臺灣現在的這些廢死道德聖人有什麼高見嗎?如果聖人全家被斬,唯獨聖人逃得性命,聖人願意代替這兩隻人形動物挨一槍嗎?』

高涌誠聖人最好誠心泉涌,高聲回答一下yes or no~~~

如果大家都聽到你說"我願意",那麼你就買到廢死俱樂部的會員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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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9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6 22:02:38
‧標題:今天(2010-5-6)的一件殺人判無期的新聞

這個判決不錯,在情在理,輕重合宜。 -- 不過不能由納稅人出錢養他! -- 無期大概得在牢裡從事生產勞動罷~~~

這個人爹娘有錢,已經賠了九百多萬給死者家屬,如果他爹娘窮呢?

死者父母的痛苦可能終生難以磨滅,這是沒有辦法的事,命啊~~~

無辜的青春生命呢?

每一條性命都衹活一次。

我不知道那些廢死聖人的思感為什麼那麼淺薄。

他們為什麼那麼冷血? -- 卻一副很熱血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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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5247,11050302x132010050601400,00.html
「一輩子反省」 冷血輾斃女友 嫌哭求死刑 法官不從
2010-05-06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一起發生在2008年間,男大生冷血輾殺女友的慘案,台南高分院昨(五)日做出判決,維持一審法官原判,讓多次哭求死刑的嫌犯「用一輩子來反省贖罪」,判處無期徒刑。

這起三角情殺案,當時震驚社會,大三男學生洪琦,不滿前女友劉芳瑜移情別戀同學顏嘉德,竟然在上學途中開車蓄意追撞他們的機車,還二度輾過劉女身軀致死。洪嫌逞凶後,還一度企圖抱劉女上車,但隨即被目擊者聯手圍堵制伏。事後,警方更在他的休旅車上,發現五瓶以礦泉水瓶裝的汽油及兩包木炭,證實他是蓄意犯案。

一審時審理此案的合議庭指出,被告洪琦案發後,曾打算自焚了斷,開庭時也表示願意接受死刑來悔罪,但他內心真正的意圖,卻是畏懼即將面對的譴責及非難;然而,「真正的懺悔,應當是在活著當下真實的反省」。

法官也認為,洪琦雖無前科,但性格偏激,對感情依賴過深,一旦感情發展不遂己意,彷彿世界業已毀滅,自己與別人存在的意義都已消失,才會用這種驚世駭俗的手法,殘害他人的生命,造成社會嚴重不安。台南地方法院後以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議庭法官要他「活著反省」。

一審法官的觀點深獲高院認同,台南高分院認為,雖然被告家屬已經賠償九百多萬給受害者家屬,但是難以消減死者家屬的痛苦,因此維持一審原判,要洪男「活在當下,真實反省」,仍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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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8
‧發表者: 轉載  2010/05/06 10:04:03
‧標題:廢除死刑, 犯罪率絕對會提高, 而這些犯罪者需要更多律師的服務

stevechang728 發言於2010-05-06 08:27:14

廢死聯盟的真正目的是什麼? 真的是為了人權嗎? 如果, 以商業的角度來思考, 應該就很容易得到答案, 一旦廢除死刑, 犯罪率絕對會提高, 而這些犯罪者需要更多律師的服務, 這就是為何主張廢死的成員中有那麼多律師的原因, 但是我們知道, 律師是最會顛倒黑白的, 為了掩飾他們的商業目的, 所以用人權這個旗幟來掩護, 如果社會越亂, 律師的案子就越多, 收入更高, 我希望大家不要被廢死聯盟騙了, 否則, 你就是找他們打官司的下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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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7
‧發表者: huh?   2010/05/06 02:44:13
‧標題:Re: Are you victim's family?

linglee: 國際特赦組織一直認為,死刑本身常常充滿了歧視,被誤判與濫用的情況更是不勝枚舉,死刑更因為社會大眾的錯覺而合理化了國家無法彌補的暴力行為,而且終究必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因此,民主社會根本不應容許死刑這種殘酷而不人道的國家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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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last comment was responding to the comment of the author 高涌誠, not the viewer, linglee. 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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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6
‧發表者: huh?   2010/05/06 02:37:35
‧標題:Are you victim's family?

linglee: 國際特赦組織一直認為,死刑本身常常充滿了歧視,被誤判與濫用的情況更是不勝枚舉,死刑更因為社會大眾的錯覺而合理化了國家無法彌補的暴力行為,而且終究必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因此,民主社會根本不應容許死刑這種殘酷而不人道的國家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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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are the victim's family and you agree to stop the death sentence, I respect your choice.

But if you are not, what makes you keep arguing for criminal right, and ignoring victim's family's right to execute death sentence to bring the tragedy to a closure? Are criminals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victim's families? Amnesty International is not the victim's family. They are just bystanders. What they say or claim can't comfort the victim's fa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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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5
‧發表者: huh?   2010/05/06 02:29:50
‧標題:Where is vitctim's right?

高涌誠::::這個明澈的觀點所指出的,其實是人類的自私與冷漠,原來多數贊成死刑制度的社會大眾,只關心自己的正常生活秩序,而非真正關心受害人,更不在乎加害人犯罪背後的成因為何、應該如何給予真正的處遇、如何避免再發生類似的不幸等等,也就是說,這樣的正義觀,其實充滿了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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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are advocating criminal's right, not the victim family's right or the society's right. Where is your sympathy for the victim's families who demand death sentence to comfort them? What do you say to them? How do you know that the society don't care about the victims? On the contrary, most people in the society care and believe that the victims should be compensated by executing the death sentence to bring the incident to a closure. Also, none of what you said can change the fact that only victim's families should have the most say about the death penalty. If they want justice by executing the death sentence as compensation and the majority of them do, they should get it. Not Hugo, you, me or any "trend" can or should forfeit their right/wish. Hugo, you and me are just bystanders and not the victim's families. If Hugo were the victim's family and decided to forgive the criminal, that is his own choice. But I don't know even know if he would or could! Not to mention most of the victim's families would not! Furthermore, if victim's families can’t get what they want for death sentences because of your view, it is like adding insult to injury to the victim’s families. That, to me, is even more injustice. So until you can convince and take care of victim's families, stop this non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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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4
‧發表者: linglee  2010/05/06 02:14:16
‧標題:沒錯

國際特赦組織一直認為,死刑本身常常充滿了歧視,被誤判與濫用的情況更是不勝枚舉,死刑更因為社會大眾的錯覺而合理化了國家無法彌補的暴力行為,而且終究必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因此,民主社會根本不應容許死刑這種殘酷而不人道的國家暴力。

...............................................
沒錯,死刑本身常充滿歧視,被誤判與濫用的情況更是不勝枚舉,但是,死刑本身並非國家暴力,而是國家為保障多數人民合法權益而存在。

廢死團體如要保障人權,要研議討論的是,如何減少誤判與濫用的情況,而非推動死刑廢除這種違憲違反人民權益的獨裁做為。

所謂獨裁,就是只有極少數人可以隨意侵害他人權益,而不會得到應得之處置,因此,對於支持那些殘害他人生命的人,就是獨裁的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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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3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6 02:04:45
‧標題:西歐國家中世紀以來的"新十字軍運動"

"這些年來,許多立法廢除死刑的國家都位在東、南歐,看似大勢所趨,其中卻大有文章。以波蘭為例:它在1997年廢除了死刑,理由是為了加入歐盟!歐洲人權公約明文禁止死刑,歐盟於是把這項價值強加於所有的新會員。入盟的好處多多,波蘭國會自然憑著經濟理性立法廢除死刑。加入之後,許多民眾卻發現未蒙其利,然而社會上的殘酷殺人案件依舊不止。面對著反對廢死的聲浪,波蘭總統在2006年公開說他支持死刑,也要推動恢復死刑。歐盟方面立刻出面斥責,指控他違反潮流。波蘭人這輩子顯然只能認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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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比美國強~~~要比美國進步~~~要比美國強~~~要比美國進步~~~要比美國強~~~要比美國進步~~~要比美國強~~~要比美國進步~~~要比美國強~~~要比美國進步~~~要比美國強~~~要比美國進步~~~~~~zzzzzzzzz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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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2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6 01:53:24
‧標題:[2010-5-5] 庸懦偽善的歐洲議會人權小組

http://blog.udn.com/SCFtw2/4006170
2010/05/05 18:36:32

『歐洲議會人權小組發表聲明表示遺憾,並指台灣恢復執行死刑,無助改善台歐關係,也無助台灣爭取國際認同。』 -- 這個關係也者認同也者原因在你歐洲國家欺世盜名欺軟怕硬欺善怕惡屈從拳頭大的中國共產黨惡棍 -- 是不是呀?厚臉皮的傢伙~~~是不是呀? ^@@^

『聲明稿說,歐洲議會不止一次重申,不論任何情況、任何案例都堅決反對死刑的立場,』 -- 伊拉克的那個海珊被絞死,你們歐洲議會想必曾經努力地為他請命,並且公開譴責甚至制裁美國或伊拉克~~~是罷? ^@@^

歐洲再出一個希特勒~~~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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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WORLD/BREAKINGNEWS5/5578830.shtml
歐洲議會人權小組 遺憾台灣恢復執行死刑
【2010/05/05 中央社】【中央社╱布魯塞爾5日專電】 2010.05.05 11:32 am

台灣4月30日處決4名死刑犯,歐洲議會人權小組發表聲明表示遺憾,並指台灣恢復執行死刑,無助改善台歐關係,也無助台灣爭取國際認同。

歐洲議會人權小組主席、芬蘭籍郝塔拉(Heidi Hautala),副主席、立陶宛籍安芮琪娜(Laima Liucija Andrikiene),就台灣恢復執行死刑發表聯合聲明。

他們在聲明稿中說,台灣4名死刑犯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上月30日被台灣當局處死,身為歐洲議會人權小組主席與副主席,深感遺憾與震驚。

聲明稿說,恢復執行死刑違背台灣參與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渴望。去年3月台灣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這份公約清楚說明,每個人都有活著的天賦權力,應受法律保障,沒人能專斷地剝奪他人的生命。

聲明稿表示,人權是歐盟的核心價值,且歐盟對外政策也強調捍衛人權,包括活著的權力,恢復執行死刑既無助改善台灣與歐盟間的關係,也無助台灣努力爭取更大的國際認同。

聲明稿說,歐洲議會不止一次重申,不論任何情況、任何案例都堅決反對死刑的立場,並深信廢除死刑有助於提升人性尊嚴、有助於人權發展,歐洲議會曾在2007年1月29日通過一項決議,認為死刑是殘忍且不人道的刑罰,又違反生命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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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1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6 01:47:12
‧標題:為什麼? ^_____^

http://blog.udn.com/SCFtw2/4006699
2010-5-5, 23:06
從今年三月十日到現在,將近兩個月了,我在中時聯合兩報的報頭和網站看到的主張廢死的文字差不多都像漿糊,也差不多都缺乏常識,從名學者名教授到隱名的網上賢達都一樣,為什麼?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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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SCFtw2  2010/05/06 01:41:57
‧標題:請高律師卓裁!如果裁不了或者做不到,那麼~~~哈哈哈~~~

http://blog.udn.com/SCFtw2/3890902
2010-3-27
『日軍尉官野田與向井在中國比賽百人斬。如何處置這種禽獸不如的人形動物,臺灣現在的這些廢死道德聖人有什麼高見嗎?如果聖人全家被斬,唯獨聖人逃得性命,聖人願意代替這兩隻人形動物挨一槍嗎?』

http://blog.udn.com/SCFtw2/3944252
2010-4-15
『對窮凶極惡的人形動物的人道與同情有限度,恫嚇與人道之間的平衡點停留在儘量減少死刑犯受刑時的痛苦。這是權衡與判斷問題,而且理性與情感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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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9
‧發表者: linglee  2010/05/06 01:33:28
‧標題:說的好

高涌誠::::這個明澈的觀點所指出的,其實是人類的自私與冷漠,原來多數贊成死刑制度的社會大眾,只關心自己的正常生活秩序,而非真正關心受害人,更不在乎加害人犯罪背後的成因為何、應該如何給予真正的處遇、如何避免再發生類似的不幸等等,也就是說,這樣的正義觀,其實充滿了不正義。

...............................................
誰說不正義? 任何合法保障自己權益的事,都是正義的,不論是不是自私。

任何侵害他人權益的事,才叫不正義,高先生完全不知正義所在,關心自己合法權益是否會受損才叫正義,而非關心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才叫正義。

所以多數贊成死刑制度的社會大眾,絕對是正義的化身,那些要廢死刑的人,全都是不正義的,其心是惡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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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8
‧發表者: dk3  2010/05/06 01:06:57
‧標題:他不僅第一個投降, 還不准國軍反擊

他不僅第一個投降 還不准國軍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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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7
‧發表者: dk3  2010/05/06 01:03:54
‧標題:如果中國打台灣, 他一定第一個投降

由人類社會的演進來看,現代文明與早期野蠻的分別,就是對人與對生命的尊重。而殺人則是極度殘酷的行為,不論在什麼情狀下、經過什麼程序、由誰來執行,都無法掩蓋殺人的野蠻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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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國打台灣 他一定第一個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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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6
‧發表者: bruce   2010/05/06 00:11:23
‧標題:死刑 is necessary

I agree with SCFtw2
we can not 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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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5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5 23:51:01
‧標題:歐盟為什麼這麼不要臉呢? ^_____^

這些年來,許多立法廢除死刑的國家都位在東、南歐,看似大勢所趨,其中卻大有文章。以波蘭為例:它在1997年廢除了死刑,理由是為了加入歐盟!歐洲人權公約明文禁止死刑,歐盟於是把這項價值強加於所有的新會員。入盟的好處多多,波蘭國會自然憑著經濟理性立法廢除死刑。加入之後,許多民眾卻發現未蒙其利,然而社會上的殘酷殺人案件依舊不止。面對著反對廢死的聲浪,波蘭總統在2006年公開說他支持死刑,也要推動恢復死刑。歐盟方面立刻出面斥責,指控他違反潮流。波蘭人這輩子顯然只能認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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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4
‧發表者: bs   2010/05/05 23:39:09
‧標題:主張廢死者說憲法在保障殺人犯的生命和財產是荒謬的言論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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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說可以法律限制人民的內容為善良百姓 若非如此 殺人犯不義之財都不可以剝奪

主張廢死者說憲法在保障殺人犯的生命和財產是荒謬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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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3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5 23:29:32
‧標題:下面那位"思考"~~~

你說的"人權"是什麼"人權"?如果是"人的生存權/人的生命權",那麼就請你"思考"一下我以下這篇文字~~~

http://blog.udn.com/SCFtw2/3868682
[2010-3-19] 評作家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兼評【人的生存權/生命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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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2
‧發表者: bs   2010/05/05 22:55:54
‧標題:憲法是在保障善良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

歐洲國家信的宗教使然 你要信耶教 還要別人跟隨你的宗教起舞 卻假借是人權之爭 憲法是在保障善良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 你枉讀書了

附上以前新聞

〔記者黃博郎╱台北報導〕法務部長陳定南宣示將推動廢除死刑,立法院朝野黨派及法界出身的立委昨天聞言多表反對。
法界出身的建國黨立委李慶雄表示,法律制定要符合國民感情,民意反對廢死刑,不應貿然廢除
他說,歐洲廢死刑是基於宗教歷史背景,基督教認為上帝創造人,只有上帝能定人生死,但台灣沒有基督教的背景,台灣民眾的觀念是「殺人償命」,和歐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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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1
‧發表者: fffk   2010/05/05 22:48:35
‧標題:是別人的小孩死不光吧!

判殺人犯死刑是否殘酷 最有資格說的人是被害者 等你或你的小孩被殺的時候 你才有資格說這樣的話 是別人的小孩死不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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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欄轉貼】2010-5-5《人籟論辨月刊》高涌誠〈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 黃瑞明〈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讀者回應.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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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ART_ID=245768
死刑之議,人權之辨
2010/05/05《人籟論辨月刊》2010年5月號

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
【撰文/高涌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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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
【撰文/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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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MAIN_ID=97&f_SUB_ID=3553&f_ART_ID=24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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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0
‧發表者: ana   2010/05/05 22:43:36
‧標題:他應該對那些擁有高度科技殺人武器的國家提出嚴正的抗議

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
【撰文/高涌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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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真的這樣想 我覺得他應該對那些擁有高度科技殺人武器的國家提出嚴正的抗議 否則就是表裡不一的人

竟然認為國家不可殺殺人犯 但可殺其他國家的善良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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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9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5 21:26:34
‧標題:希望有人去知會高律師

高涌誠律師是名人,應該會有人告訴他他今天在這裡挨了痛打罷!

高律師如果駁不回來打不回來,他的招牌就應該算是被砸定了。不過這些廢死聖人一貫臉皮厚,他大概也無所謂的。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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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8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5 21:20:18
‧標題:駁高涌誠律師此文的開頭

『法國文豪雨果曾經說過:「死刑,是野蠻行為特有而永恆的標誌。」』

雨果說的那句話為什麼有那麼大的價值?你毫無論證。那是他的主觀思感,他並不是在陳說什麼客觀真實。雖然漂亮有力,但是同樣漂亮同樣有力的主觀思感我也會說,很多人會說。耶穌的左臉右臉如何如何那句話太有名了,他的徒眾奉為至高準則,不過反對的人也多極了。臺灣的死刑存廢爭議自今年三月十日以來早已進到火熱階段,你應該知道太多人不同意雨果的那句話屬於真理等級,所以你不應該開篇就無證無論地拿這句話來自壯聲勢來壓人。你現在這樣做了,這顯示你雙重能力不足,也顯示你以為你在參加一場高中生辯論比賽。

『由人類社會的演進來看,現代文明與早期野蠻的分別,就是對人與對生命的尊重。而殺人則是極度殘酷的行為,不論在什麼情狀下、經過什麼程序、由誰來執行,都無法掩蓋殺人的野蠻本質。』

以中國為例,周公制禮作樂是不是仍然屬於“早期野蠻社會”?孔子老子的道德思維和治國思維是不是仍然屬於“早期野蠻社會”?李杜詩篇是不是仍然屬於“早期野蠻社會”?二十一世紀的新中華民國是不是仍然屬於“早期野蠻社會”?是不是衹有廢除了死刑的社會才能算是“現代文明社會”?二戰之後,紐約取代了巴黎,成為藝術文化發展的世界首都,美國取代了歐洲,成為引領世界向前走的火車頭,美國至今衹有三分之一的州廢了死刑,二十一世紀的美國是不是仍然屬於“早期野蠻社會”?

你先把死刑的所有的社會意義和道德意義都剝掉,然後“死刑”就衹剩下“殺人”這個簡單的單純的事實,然後你就從【殺人是野蠻行為】來攻打死刑,這就是你的“論理手段”。 -- 不過 -- 高律師~~~你不覺得你這種論理手段衹在高中生作文比賽的程度嗎?我不知道你的歐洲廢死前輩在歐洲是不是也這樣愚弄過別人,不過高律師啊~~~你總該懂得什麼叫“必要之惡”罷?!你總該知道你所傾力維護的民主制度其實不過是一種“最不壞”的制度罷?!民主制度合理合情,可是被選上臺的經常是無能之輩,不過民主制度好過別的制度,因為別的制度經常導致大量砍人頭或者壓制人民自由,而且一樣不能保證有權的就是有能的。我們選擇民主制度是利害權衡之下的決定,其實人間事經常如此,百分之百的美麗很少存在,利取其重,害取其輕,天平會出現結果。我們每個人都這樣過日子,高律師絕對不例外,卻不知為什麼高律師一碰到死刑存廢這件事腦子的運轉方式就突然變了,腦子裡的天平就突然消失了,而且連素日非常熟習的民主常識和生活常識都突然忘了,開始拿出高中生參加作文比賽的本領跟人“論理”,卻以為自己應該得勝?

高律師啊~~~你應該直指國家罪惡的核心,攻擊依法依職權盡責地依判決執行死刑的政府是最可怕的謀殺犯 -- 這句漂亮有力的話應該可以替你加分的~~~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律師此文的開頭我駁之如上。別的我不駁了,我沒有那麼多時間。

高涌誠律師這篇程度很低的論理文字的標題是〈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在多年持續的八成民意面前,這個標題像是一個發高燒燒壞了的腦子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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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7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5 19:32:17
‧標題:高涌誠同學,你的腦殼是不是進了水所以腦子不管用了?

高涌誠同學,你在八成民意面前說『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你的腦殼是不是進了水所以腦子不管用了?

高涌誠同學,你在八成民意面前說『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你的腦殼是不是進了水所以腦子不管用了?

高涌誠同學,你在八成民意面前說『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你的腦殼是不是進了水所以腦子不管用了?

高涌誠同學,你在八成民意面前說『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你的腦殼是不是進了水所以腦子不管用了?

高涌誠同學,你在八成民意面前說『民主社會不應容許國家暴力!』,你的腦殼是不是進了水所以腦子不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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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6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5 17:06:52
‧標題:臺灣廢死陣營之論辯低能和道德虛矯

我證明得夠多了

http://blog.udn.com/SCFtw2/article?f_ART_CATE=419250
文章創作 / 社會(死刑存廢)
文章數23 |回應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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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5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5 17:01:56
‧標題:評論黃丞儀關於廢除死刑之文,兼談死刑的道德性(一)

第三節〈刑罰之為報復以及對等報復的正當性〉

“報復”通常指“回報仇怨” -- 也就是“報仇”。個別團體(家庭、學校、公司、政府機構、軍隊)的權責主事者對下位成員的懲戒作為不涉及對犯錯者的報復,但可能涉及損害賠償。國家對犯罪者的刑罰涉及報復,古代的各種肉刑經常就是對等報復,近代現代的槍斃和坐牢都有很明顯的報復成份。報復是一種想頭,一種慾望,一種行動,最後達到以牙還牙洩憤解恨的目的。“報復”是個動詞,它的主詞一定是(客觀的或主觀的)受害者。報復是一種內在的呼喚,活水的源頭是客觀的損失或傷害以及主觀的痛苦和憤怒。報復之念出於恨意,恨意都是主觀的,不過有合理不合理之分,衹有在合理的恨意驅使下的報復才有可能是正當的。

競爭失敗經常導致報復。競爭者人事之常,但競爭首先要求公平,而且君子之爭以禮,不能用不道德甚至非法的手段。如果在公平的競爭中輸了,就生出恨意,動念報復(而不是想法子或者盡力正正當當地贏回來),那是不合理的恨意,因此所驅使的報復之念不正當,最後做出來的報復行為當然 -- 不管手段如何 -- 不正當。如果有人用卑劣的手段贏得競爭,那麼對方因競爭失敗蒙受損傷而產生的恨意就合理合情因而是正當的,而如果這個恨意最後導生出一個報復行為,那麼在手段不超過『以彼之道,還施彼身』的情況下這個報復行為基本是正當的。

受害者在事件中可能本來有錯或有辜,也可能完全無錯無辜。在完全無錯無辜的情況,對足稱嚴重的客觀損失或傷害,報復當然是合理合情因而是正當的,天經地義。在拿撒勒人耶穌開始講左臉右臉如何如何之前,大概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無辜受害者本人是希望報復的,這種心理或者說是慾望既合理又合情,“為老闆做事要拿薪水”是一樣的道理。人間平等,凡事對等,合理交換,不能搶奪。買東西要付錢。沒有白做的工,沒有白吃的午飯,也沒有白挨的打。

即便是理由正當的報復,報復還有是否過當的問題。處心積慮困心衡慮的報復的緣由通常是重大的侵奪或傷害(包括死亡),如果長年才得報,那麼就依理依情產生利息問題。最保守最克己的報復衹要求對等,利息就不計算了。從結局來看,在報復成功的時候附帶收取合適的利息不算過份不算殘狠,不過如果利息收得過高就會使這個報復的正當性降低。日寇侵殺,我反殺之,這完全正當。朋友詐欺奪產,使我由富轉窮,我想辦法讓他傾家蕩產,這算是正當。朋友詐欺奪產而我想辦法讓他失去人生中的一切,這就可能不很正當。報情場之仇奪愛之恨而至於殺人,這完全不正當。基度山伯爵的報復一點都不算過份。

“公平”是【公眾之間在道義上的平等】。“法”(包括立法和執法)在公平的原則下彰顯正義。law指的是法條以及法條與法條之間的組織結構,justice指的是創立並執行這些東西的動機和目的。如果法條不平不正,是歪的斜的,法條當修或當廢。如果判決不平不正,是歪的斜的,判決者當受嚴懲。這裡講究的都是“正當” -- 也就是“義”。沒有平就不可能有義。“法”必須“行義”,必須維持社會上的義 -- 也就是“公義”。無辜受害者的損失和痛苦和恨意都根源於受到他人不義的對待,人際天平傾覆了。無辜受害者要求公平,群眾至少應該支持,因為這樣的支持是正義之舉。俠客替天行道就是行義。如果無辜受害者自己沒有能力報復,公權力就有義務為他報復。如果人民依法不能搞私刑,那麼公權力就應該主動出面出手為無辜受害者執行公刑。刑罰是【國家用剝奪或傷害或減損的方式使犯法者受苦】,【公權力主動用刑罰為無辜受害者執行報復】是完全正當的。根據我主要從報頭文字得到的對自然法的粗淺瞭解,這樣的“替天行道”應該屬於某種自然法。【國家報復】這個說法在道理上是非常勉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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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4
‧發表者: SCFtw2  2010/05/05 17:00:15
‧標題:評論黃丞儀關於廢除死刑之文,兼談死刑的道德性(一)

發表時間:2010/04/20 23:38

第二節〈刑罰之為制裁以及刑罰的社會效果〉

『某某人終於受到法律制裁了,人心大快。』這樣的句子很常見。“制裁”這個漢語複詞的詞面構成是制加裁,制的意思是“以力約束”,裁的意思是“剪/切”,所以“制裁”的意思就是“管束並剪切”,而日常簡單的意思就是“懲罰”。懲罰是【用剝奪或傷害或減損的方式使犯錯者受苦】。懲罰並不是一個法律專用詞,有道德懲罰,也有社會習俗懲罰,可以是有管治權力者對受管者的【合於規定的剝奪或傷害或減損】(比如上班遲到的員工被公司扣薪水),甚至可以衹是上位者對下位者或者有權力者對無權力者的【合於道理的剝奪或傷害或減損】(比如說謊的小孩被父母罰站)。懲罰使人受苦,所以沒有犯錯就不能施以懲罰,然而沒有“力”就談不上懲罰。懲罰衹針對犯錯者,所以隱含“負責”的觀念,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2010-3-22,我在一篇談論【殺人償命】的評論文章裡說:『“罪”就是應當受到處罰的不良行為,這個處罰就是“刑”。……,不良行為而不被認為必須受罰,那麼這樣的不良行為就不是罪行,做了這樣的不良行為就不是犯罪。……。【有罪則當罰】是法律的根源精神,否則人類社會不會產生法律。法律維持社會,沒有法律的社會是走不下去的。』所謂的“法律制裁”是國家以天命承受者或人民代理人的身份和力量依據法條對犯法者施以約束和懲罰,如果惡人長期逍遙法外,沒有為自己的惡行負責,天理未彰,安善良民的心裡會產生道德壓抑,所以『某某人終於受到法律制裁了』會如雨後雲霓一般,使眾人久受壓抑的心得到舒解的暢快,這就是『人心大快』。

普遍地及於全國人民的刑罰之權是國家的公權力,“刑”是國家之權,衹要是稍微進步些的國家就不允許私刑,不過在某些特殊而且特定的情況下有些個人或組織對所屬的下位者擁有力量相對輕微的懲戒權。“懲戒”的意思是“懲而戒之”,懲戒一個人的目的是希望這個因犯錯而受懲罰的人以這次的受苦為炯戒,同樣的錯以後不要再犯。這個“戒”在受懲者本人是“警戒”,在環境中的別人則是“鑒戒”。唐太宗說:『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三國志》裡有兩句話:『此當世之明鑒,目前之炯戒也。』他人犯錯受懲,就是自己的鏡子。他人覆車在前,自己以後還能不由正道嗎?!這是冷靜的利害算計權衡。懲戒的第三個目的或者作用是【為日後的團體維持紀律與秩序】--『看到沒有?!這就是榜樣!』,這就是明明白白的懲一儆百,而所憑藉的是未犯錯受懲者對犯錯受懲者所受之苦的感同身受或者見而生懼。懲戒的第四個目的或者作用是【在當下的團體中維持紀律與秩序】,此理至明,無庸論說。懲戒的第五個目的或者作用是【在當下的團體中維持公平與正義】,此理至明,無庸論說。懲戒的第六個目的或者作用是【維持受懲戒者個人以及他所在的集體的道德觀】,此理亦至明,無庸論說。懲戒的這六個目的或者作用在考試作弊的學生被校方記過這種懲戒事況裡都很明顯。懲戒還有別的功能或效用,比方維持規條本身在團體中的權威性(這是施用律條時的“反身”功能),比方維護本團體在外界的名譽,比方維持經濟生產團體的工作效率,這些不多說。

懲戒對潛在的超限行為的嚇阻力表現在前面所說的懲戒的第二個以及第三個目的或者作用。實際的嚇阻力作用過程包括純粹理性的損益比較過程和純粹感性的對他人之苦的感同身受過程或者見而生懼過程,然後就產生了嚇阻的結果或者團體效益。前面所說的個別團體(家庭、學校、公司、政府機構、軍隊)中的懲戒作為的這六個目的或者作用其實與國家的法律懲罰作為的情況是完全一樣的。刑罰對潛在的犯罪行為的嚇阻力一樣是建立在客觀的損益比較過程和個人主觀的對他人之苦的感同身受過程或者見而生懼過程上。懲戒/刑罰的諸般目的或者作用有兩個重點,一個是“維持”,一個是“團體”。所謂【刑罰的教化功能】是教化他人的成份高於教化犯罪者本人,所以叫做“社會教化”。犯罪者受到法律懲罰的時候環境中其他的人會“自動”得到教化,不勞政府人員跑到人群裡去宣揚勸導不要犯這個罪不要犯那個罪。孔子所說的『民免而無恥』和『有恥且格』指的是人民集體(即社會集體),而不是一個一個老百姓,更不是指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本人。“法/刑罰”(包括立法和執法)針對道德所絕不允許而且縱容則可能導致社會失序甚至崩解的超限行為,因事而及人,在人群裡維持了公平與正義,“法”之“罰”的主要效果卻在社會,“法”之“力”從受刑者及於社會集體,一方面維持了社會的紀律與秩序,使社會能繼續走下去,在另一方面經由對社會集體的嚇阻力反回來維護了未來社會的安全以及未來社會上最低程度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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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3
‧發表者: JK  2010/05/05 15:41:35
‧標題:廢死的人真是廢死

我想問一下,為什麼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就只有那四十幾個人被判死刑? 他們衰? 今天中華民國政府無聊 就抓這幾個倒楣鬼拿去行刑?

你們這些人說支持死刑代表對社會冷漠,那請問這些廢死的人,你們除了喊廢除死刑是符合世界潮流、代表人權之外,有沒有對社會治安付出足夠的貢獻? 比如說花大筆的錢 呼籲一些社會底層的人 不該參與犯罪 不該殘害殺命 遠離暴力之類的公共呼籲???

死刑擺在那邊不是那麼容易執行的,今天你做壞事為什麼會擔心死刑? 那為什麼我可以好端端坐在這邊打字對這些廢死的人說話而不用擔心要被槍決? 甚至我只會擔心 我會被一個暴戾之狂拿槍打?

與其要廢除死刑,請你們先努力將台灣的犯罪率下降! 把你們的薪水拿出來捐給那些可能會殺人搶劫的人,他們不犯罪,就不會需要死刑! 請不要本末倒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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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
‧發表者: 思考  2010/05/05 15:00:29
‧標題:是這樣嗎?

我倒不這麼看耶,不管死刑犯或是受刑人或是被害者,每個人的人權都應該獲得保障,這才是一個健全的社會和國家。我想這跟西方東方沒有太大的關係吧。

我覺得雨果在當時說的話在這個年代還是很實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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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
‧發表者: tzunghsu   2010/05/05 13:02:52
‧標題:西方人是你xx

又一個抱著西方人觀點的文章, 作者知道雨果是生長在那個年代的人嗎? 那是個動盪的年代, 人命不值錢, 有各種理由可以陷人入獄, 所以雨果才有此言.

只注重死刑犯的人權, 要如何保障好人的人權, 恐怕不是你們這些沽名釣譽的人會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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