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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一文之第四段~~~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484585.shtml
雖然堪稱最民主的華人社會,台灣對人權的概念仍止於言論自由與政治權,尚未包括對生命權的全面保障。所謂人權國家不只讓人民選總統而已{評論一},而是做到中國古籍所勾勒的大同世界,「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評論二},翻譯成聯合國人權憲章,即人生而有生存權{評論三},每部現代憲法均明文規定,國家功能在於保護並協助人民執行這項自然權利,而沒有權力剝奪。{評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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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一}
【讓人民選總統】是民權,即公民權(civil right),而不是人權(human right)。這個基本觀念你弄錯了。見P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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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二}
照我的觀點,這些屬於社會內政方面關於【社會大眾的良好的個體生存狀態】的終極政治理想,泛愛其心,社會福利其制,總之以人民的福利和幸福為依歸。人民在社會契約下把管治社會的權力交給政府,而政府最要緊的內政目的除了人民的普遍增富之外就是營造社會的和諧狀態、共樂狀態、公義狀態、和永續可能,所以在理論上不應該把【政府在內政上所應該做到的這些能使社會大眾維持良好的個體生存狀態的施政目標】籠而統之一骨腦兒塞進人權這個包包裡。
糟糕的社會這兩方面的目標大致都做不好(少數富而且社會福利很差,或均窮之下社會福利也不怎麼樣),良好的社會這兩方面的目標大致都做得好,這基本上是政府的能力問題和道德問題(長期存在的良好的開明專制在民主意識不發達的時代也可以做到),而不是什麼人權問題,其理至明。
再者,政府有錢才能做好社會福利,而有錢的人民多了政府才會有錢,能使人民普遍增富的施政是政府的當然內政職責,所以,如果沒有把【能使人民普遍增富的財經施政】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而衹是把【能使社會和諧、共樂、公義、和永續的社會福利施政】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在事理邏輯上是很糟糕的。 -- 不過,如果把政府在這兩方面的良好施政都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那麼衹要在政治理論上建立壹個新觀念就好了 -- 那就是:政府的良好施政是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不過這個“新觀念”所包含的內容其實陳舊得可以 -- 政府不就是要為人民謀幸福嗎?政府施政良好難道不是理所應然嗎?在社會契約下人民有權力(power)要求政府施政良好,那麼人民為什麼還有必要在乎【政府的良好施政是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呢?
最後,這些事跟人權有什麼關係呢?如果一定要說跟什麼什麼權益有關,那也是民權,而不是人權,是一個社會公民的公民權益,而不是一個人生來就有的人權。這個道理也是很簡單很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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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三}
我剛剛講的那些【政府目標/國家的內政目標/社會的政治目標】主要是社會愛心、社會福利、社會照顧、社會救助、社會和諧、社會共樂、社會公義,這裡面衹有人際互助而沒有人際競爭,目的是造成成員共存共榮的社會,屬於發自個人的道德心而由制度規範或引導的個人的社會行為,這些目標和行為跟【人的生存權】之間有什麼直接的關係我一點也看不出來。
人的生命既已存在,他人不得蓄意滅除之,這是當然,這是由最根本也最重要的社會共識所支撐起來的最根本也最重要的在【人際對待】方面的社會規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一個人自由行動的權益範圍不能壓縮或超過別人同樣自由行動的權益範圍。關於生命,個人權益就在這裡,也衹在這裡,【人的生存權/生命權】由這兩條由社會所規範的關於【人際對待】的律令(指前一條)和原則(指後一條)界定。【人的生存權/生命權】並不是一種第一義的、積極的、擴充性的、強大的、不可抗拒的權益。作為一種人權,它的重要程度並不超過人生而即有的【被平等對待權】。我自己形成的觀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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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四}
一、國家的功能當然不止於保護並協助人民執行【人的生存權/生命權】。
二、【人的生存權/生命權】的內涵顯然有爭議。
三、保護人權最強的美國憲法是不是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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