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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9] 評作家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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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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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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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ity.udn.com/3028/3909639
評作家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
發表地點:政治社會》政治時事》政治肥皂箱
發表時間:2010/03/19 20:20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484585.shtml
胡晴舫:廢死刑先談人權
【2010/03/19 聯合報】【聯合報╱胡晴舫】 2010.03.19 02:12 am
(作者為作家)

總的來說,王清峰女士為台灣做了件好事。{整體而言還是分開來說都是大壞事。這兩年來她幾乎未曾利用她自己法務部長的職權為她的廢死主張推進任何事(據說廢死是緊要公務而她差不多無所作為)。然後她這個法務部長【公開明言以職權堅決抗法】,違反了最根本的社會共識(法務部長豈可以個人信念而知法帶頭犯法?)。這兩點早就人盡皆知了,很難知道你為什麼好像至今不知道的樣子。}

扁家弊案猶如死馬打了幾年,吳內閣只懂民粹舞動,選舉短視文化漫淹全島,社會逐漸喪失理想,無事不扯政治陰謀,公共平台不見台灣認真思索價值。

雖然廢死討論不過幾天版面,立刻以王女士下台作為句點,媒體很快、回去慣常的女星家暴與五都選舉等「棉花糖」議題 - 看似龐大、咬下去什麼都沒有 - 然而因為王女士,廢死這類飽含現代精神的嚴肅議題已經出現於社會討論的地平線,即使目前台灣主流仍不能接受,至少刺激了眾人思考,理解死刑其實不是簡單的「以眼還眼」{傷人失腿的法定懲罰不是砍腿,死刑本來就不是簡單的以眼還眼。眾人沒有你認為的這麼笨。},而是一項沈重的社會選項{八成民意維持多年至今,這八成民意現在很不高興絕大多數主張廢死人士的道德大頭病,道德大頭病迎頭痛打都治不好,死刑制度何沉重之有?}。

雖然堪稱最民主的華人社會,台灣對人權的概念仍止於言論自由與政治權,尚未包括對生命權的全面保障。所謂人權國家不只讓人民選總統而已{讓人民選總統】是民權,即公民權(civil right),而不是人權(human right)。這個基本觀念你弄錯了。見PS 1},而是做到中國古籍所勾勒的大同世界,「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照我的觀點,這些屬於社會內政方面關於【社會大眾的良好的個體生存狀態】的終極政治理想,泛愛其心,社會福利其制,總之以人民的福利和幸福為依歸。人民在社會契約下把管治社會的權力交給政府,而政府最要緊的內政目的除了人民的普遍增富之外就是營造社會的和諧狀態、共樂狀態、公義狀態、和永續可能,所以在理論上不應該把【政府在內政上所應該做到的這些能使社會大眾維持良好的個體生存狀態的施政目標】籠而統之一骨腦兒塞進人權這個包包裡。糟糕的社會這兩方面的目標大致都做不好(少數富而且社會福利很差,或均窮之下社會福利也不怎麼樣),良好的社會這兩方面的目標大致都做得好,這基本上是政府的能力問題和道德問題(長期存在的良好的開明專制在民主意識不發達的時代也可以做到),而不是什麼人權問題,其理至明。再者,政府有錢才能做好社會福利,而有錢的人民多了政府才會有錢,能使人民普遍增富的施政是政府的當然內政職責,所以,如果沒有把【能使人民普遍增富的財經施政】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而衹是把【能使社會和諧、共樂、公義、和永續的社會福利施政】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在事理邏輯上是很糟糕的。 -- 不過,如果把政府在這兩方面的良好施政都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那麼衹要在政治理論上建立壹個新觀念就好了 -- 那就是:政府的良好施政是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不過這個“新觀念”所包含的內容其實陳舊得可以 -- 政府不就是要為人民謀幸福嗎?政府施政良好難道不是理所應然嗎?在社會契約下人民有權力(power)要求政府施政良好,那麼人民為什麼還有必要在乎【政府的良好施政是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呢?最後,這些事跟人權有什麼關係呢?如果一定要說跟什麼什麼權益有關,那也是民權,而不是人權,是一個社會公民的公民權益,而不是一個人生來就有的人權。這個道理也是很簡單很基本的。},翻譯成聯合國人權憲章,即人生而有生存權{我剛剛講的那些【政府目標/國家的內政目標/社會的政治目標】主要是社會愛心、社會福利、社會照顧、社會救助、社會和諧、社會共樂、社會公義,這裡面衹有人際互助而沒有人際競爭,目的是造成成員共存共榮的社會,屬於發自個人的道德心而由制度規範或引導的個人的社會行為,這些目標和行為跟【人的生存權】之間有什麼直接的關係我一點也看不出來。人的生命既已存在,他人不得蓄意滅除之,這是當然,這是由最根本也最重要的社會共識所支撐起來的最根本也最重要的在【人際對待】方面的社會規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一個人自由行動的權益範圍不能壓縮或超過別人同樣自由行動的權益範圍。關於生命,個人權益就在這裡,也衹在這裡,人的生存權/生命權】由這兩條由社會所規範的關於【人際對待】的律令(指前一條)和原則(指後一條)界定。【人的生存權/生命權】並不是一種第一義的、積極的、擴充性的、強大的、不可抗拒的權益。作為一種人權,它的重要程度並不超過人生而即有的【被平等對待權】。我自己形成的觀點如此。},每部現代憲法均明文規定,國家功能在於保護並協助人民執行這項自然權利,而沒有權力剝奪。{一、國家的功能當然不止於保護並協助人民執行【人的生存權/生命權】。二、【人的生存權/生命權】的內涵顯然有爭議。三、保護人權最強的美國憲法是不是落伍了?}

因此,進入人權討論框架時,廢死辯證其實應該倒反,不是該不該廢除,而是為何需要死刑,社會正義究竟為何,死刑如何成為執行社會正義的必要選擇之一,更須深入推敲細節,誰有權決定、誰的罪行值得一死。討論死刑存廢時,先釐清此點邏輯非常重要{遺憾的是這些常識在臺灣當前的主張廢死人士並不是常識。},因為這牽涉到個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以及我們如何想像自己社會的氣質樣貌,畢竟法律的目的即用來維護社會的終極價值。{法律的目的在維持社會,靠的是維護社會的基本價值,而不是終極價值。}

人權社會與極權社會的最大差異,就在個體是否優先於國家{極權體制指極端的政治集權,相對於民主體制,因此不宜將人權社會與極權社會並置比較。},法律主要用來保障個體生命,而不是為了維護國家統治{法律懲治犯罪並賠償損害。法律的目的在維持社會。見PS 2}。一旦思考把個體先置於前,所有社會配置都將改變{說辭顯然過於誇張。},政府的角色、權力與任務也跟著調整,國家執行法律的權力來自人民,而不是政府或執政黨{在真正實行三權分立制衡而且言論自由的國家,本國人民之理和情決定本國之法,這是天經地義。這話我前天和昨天都說過。從法務部長馬英九到法務部長王清峰,中華民國社會反對廢死的民意一直維持在七成八成,這個簡單的事實這一個禮拜以來聯合報和中國時報上經常有人提到,不知道你有沒有讀到。}。

確認人人皆有生命權的前提,才會理解為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來自人生而即有的【被平等對待權】。平等觀是絕對道德的根源之一。道德是理性與情感辯證的產物。},為何即使是萬惡犯盡的罪人在正式定讞之前,皆有權為自我生命辯護,而社會機制不能輕易啟動去剝奪性命。當陳前總統未經審判即遭羈押,人權團體替他奔走,不是因為黨派信仰,而是為了所有現代公民的法律權益。即便所謂民怨高漲,都不賦與國家任何權力去剝奪一個人的公平受審權。

關於死刑爭議的核心,最需要尊重的是受害者的傷痛。而人權社會的最大挑戰已不光爭取自身權利,更是如何忍痛給予你所痛恨的人類一份與你相同的權利,包括生命的機會{無辜慘死者的家人對這種平等的權益是否吝而不予這一點在現行制度下的本社會一直不是問題,也未曾成為論點爭點,不知道你為什麼要說。事實上七到八成中華民國人民並不認為你所謂的【人的生存權/生命權】是說得過去的。}。

在取走每份生命的機會之前,我們作為一個社會集體需要理解自己決定的份量和意義{既然以集體立言,何須強調“自己”?}。因為,這牽涉我們對自己的認知與期許,而非一兩個殺人犯所能簡單挾持{誰被挾持了?你像是在為人師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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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1:關於民權與人權的異同,聯網有人於2005-11-6出文,完全搞不清楚,然後大罵,我在11-8讀到,就隨手寫了幾段文字貼出來,鏈結如下:
https://city.udn.com/50971/1388864?raid=1445017#rep1445017
[2005-11-8] SCFtw2〈人權、民權、平等、良知〉

PS 2:關於法律,我昨天剛剛說過幾句,鏈結如下:
http://blog.udn.com/SCFtw2/3856985
見欄下之2010-03-18 19:55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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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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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一文之第四段~~~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484585.shtml

雖然堪稱最民主的華人社會,台灣對人權的概念仍止於言論自由與政治權,尚未包括對生命權的全面保障。所謂人權國家不只讓人民選總統而已{評論一},而是做到中國古籍所勾勒的大同世界,「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評論二},翻譯成聯合國人權憲章,即人生而有生存權{評論三},每部現代憲法均明文規定,國家功能在於保護並協助人民執行這項自然權利,而沒有權力剝奪。{評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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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一}

【讓人民選總統】是民權,即公民權(civil right),而不是人權(human right)。這個基本觀念你弄錯了。見P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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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二}

照我的觀點,這些屬於社會內政方面關於【社會大眾的良好的個體生存狀態】的終極政治理想,泛愛其心,社會福利其制,總之以人民的福利和幸福為依歸。人民在社會契約下把管治社會的權力交給政府,而政府最要緊的內政目的除了人民的普遍增富之外就是營造社會的和諧狀態、共樂狀態、公義狀態、和永續可能,所以在理論上不應該把【政府在內政上所應該做到的這些能使社會大眾維持良好的個體生存狀態的施政目標】籠而統之一骨腦兒塞進人權這個包包裡

糟糕的社會這兩方面的目標大致都做不好(少數富而且社會福利很差,或均窮之下社會福利也不怎麼樣),良好的社會這兩方面的目標大致都做得好,這基本上是政府的能力問題和道德問題(長期存在的良好的開明專制在民主意識不發達的時代也可以做到),而不是什麼人權問題,其理至明。

再者,政府有錢才能做好社會福利,而有錢的人民多了政府才會有錢,能使人民普遍增富的施政是政府的當然內政職責,所以,如果沒有把【能使人民普遍增富的財經施政】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而衹是把【能使社會和諧、共樂、公義、和永續的社會福利施政】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在事理邏輯上是很糟糕的。 -- 不過,如果把政府在這兩方面的良好施政都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那麼衹要在政治理論上建立壹個新觀念就好了 -- 那就是:政府的良好施政是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不過這個“新觀念”所包含的內容其實陳舊得可以 -- 政府不就是要為人民謀幸福嗎?政府施政良好難道不是理所應然嗎?在社會契約下人民有權力(power)要求政府施政良好,那麼人民為什麼還有必要在乎【政府的良好施政是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呢?

最後,這些事跟人權有什麼關係呢?如果一定要說跟什麼什麼權益有關,那也是民權,而不是人權,是一個社會公民的公民權益,而不是一個人生來就有的人權。這個道理也是很簡單很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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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三}

我剛剛講的那些【政府目標/國家的內政目標/社會的政治目標】主要是社會愛心、社會福利、社會照顧、社會救助、社會和諧、社會共樂、社會公義,這裡面衹有人際互助而沒有人際競爭,目的是造成成員共存共榮的社會,屬於發自個人的道德心而由制度規範或引導的個人的社會行為,這些目標和行為跟【人的生存權】之間有什麼直接的關係我一點也看不出來。

人的生命既已存在,他人不得蓄意滅除之,這是當然,這是由最根本也最重要的社會共識所支撐起來的最根本也最重要的在【人際對待】方面的社會規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一個人自由行動的權益範圍不能壓縮或超過別人同樣自由行動的權益範圍。關於生命,個人權益就在這裡,也衹在這裡,人的生存權/生命權】由這兩條由社會所規範的關於【人際對待】的律令(指前一條)和原則(指後一條)界定。【人的生存權/生命權】並不是一種第一義的、積極的、擴充性的、強大的、不可抗拒的權益。作為一種人權,它的重要程度並不超過人生而即有的【被平等對待權】。我自己形成的觀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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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四}

一、國家的功能當然不止於保護並協助人民執行【人的生存權/生命權】。

二、【人的生存權/生命權】的內涵顯然有爭議。

三、保護人權最強的美國憲法是不是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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