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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台南市副教授李佳玟2010-3-18〈死刑 真有那樣容易嗎?〉
發表地點:政治社會》政治時事》政治肥皂箱
發表時間:2010/03/18 21:52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31800431,00.html
死刑 真有那樣容易嗎?
2010-03-18 中國時報 【李佳玟/台南市(副教授)】
這一星期來關於死刑存廢的爭議,對於死刑的支持成為新的「政治正確」{第一、七到八成人民反對廢死是法務部長馬英九時期到法務部長王清峰時期不變的民意。經常調查,結果不變,而且這個長期穩定的民意這一個禮拜以來報上早已多次指明,所以你『這一星期來……對於死刑的支持成為新的「政治正確」』這話實在是讓人無從批評起。第二、惡性殺人的死刑犯“伏法”了,報上都會報導,這是我們臺灣的慣例。這幾年來報上不再出現這種新聞,記者沒有提醒人民,人民也沒有查問,這就是新的「政治正確」。所以我覺得你跟這些天來文字見報的許多別的主張廢死者一樣,是不甘潰敗,在倒打一耙。}。死刑講白了就是殺人,改個名字,用比較複雜的程序,涉及比較多的人,躲在抽象的國家後面,都不能改變這件事本質就是殺死一個人。{你這個述說所指責的對象換成“戰爭”也合適,而戰爭是一舉殺掉無以數計而且其數無法預知也沒有上限的人,所以你“必須”也是一個【無條件反戰】的人。凡戰爭都不正義,所以中華民國應該解散軍隊,而且外敵跑來殺你,你大概被殺了就認了就算了。話說到這裡,我想已經夠了。}
然而,殺人的責任卻因為法律規定而被模糊掉。法務部長可推說,他簽署死刑令是因為法官判處死刑;法官可推給立法委員、立法委員可推給社會大眾、大眾也不覺得自己需要負責,因為扣扳機的不是他。就連負責執行的劊子手也可以說,他只是代替國家代替大家殺人。於是乎,在重重的機制下,有一個人死了,卻沒有人覺得自己殺了他。{第一、戰爭之例仍然適用。士兵在戰場上殺人無責,這連法律都不必規定,總之無責。第二、法律是“維持社會存在”所必需的東西。法律中有死刑,這是宇宙間所有的高智生物社會都會發展出來的絕對強制性社會規範,由制度規定過程,過程走下去了,衹要沒有出現不正當,死刑宣判與執行的結局就是正當的。依職務權責參與這個過程的人不過是在“奉公”,描說這些人在推卸殺人的責任或者認為【殺人的責任因為法律規定而被模糊掉】實在是有些無聊。第三、法律、人權、公平、正義、公義這些可以歸納為一個“正當”。要推翻【這個制度和這個過程的正當性】必須依理依德依證得出【這個制度和這個過程的不正當性】。不由此道,則為幼稚。}
此外,殺人其實沒有想像地那麼簡單。台灣採用槍決,法警卻經常得面對一槍殺不死人的情況。而法警不僅在事前必須先到廟裡求神問卜以求心安,執行當日,也必須透過各種儀式,例如:攜帶艾草、撒米,禁止叫喚名字,以及事後全身徹底洗淨等,祛除因執行所帶來的風險。{在現代社會,這些是容易克服的技術問題。}
在日本,甚至有法警因為壓力過大而精神失常。即便我們可以正義凜然地痛斥某個罪犯說他該死,但死刑真的那樣容易嗎?{第一、日本是抗拒歐盟帝國的壓迫仍然執行死刑的大國之一。日本反對廢死的民意之巨大和南韓以及我們中華民國差不多,達到七成八成。第二、在真正實行三權分立制衡而且言論自由的國家,本國人民之理和情決定本國之法,這是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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