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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作家張娟芬2010-3-17〈被害人保護與廢死刑 並不相斥〉
發表地點:政治社會》政治時事》政治肥皂箱
發表時間:2010/03/17 16:54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12010031700423,00.html
觀念平台 - 被害人保護與廢死刑 並不相斥
2010-03-17 中國時報 【張娟芬】(作者為作家)
死刑雖由來已久,但關於死刑的討論,從未如此激情、激昂、激動。先有立委激情質詢,後有媒體的激昂報導,加上被害人家屬的激動控訴,終於導致法務部長去職。{王清峰非下臺不可,【法務部長公開明言以職權堅決抗法】,這叫荒謬絕倫匪夷所思,她能不下臺嗎?!主張廢除死刑人士直到今天不提這一點,連中時社論主筆都不提,這是完全不能誠實面對基本真實。}如今遺缺高懸,可以代登「事求人」廣告一則:「中華民國行政院誠徵法務部長一名。任用資格:不願意簽署死刑令者免。」{這個尷尬局面是王清峰搞出來的,馬英九負部份責任。}
這一波爭論原先還有法律與公共意涵。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只在某些情況裡可以加以限制,但是死刑是「剝奪」生命權,是否牴觸國家根本大法?這是死刑的憲法爭議。{制定憲法當年並沒有這個爭議。如後出爭議,應依當時之無爭議情況所顯示之社會共識解釋憲法條文字句。後世之法律異議者如依此處之例謂死刑牴觸國家根本大法,則有類不顧法律精神或立法實況鑽法律漏洞之訟棍。如果有哪一邊的條文該有所實質處理,那麼是憲法該補一補,而不是死刑法律該廢,此理至明。}司法系統三審定讞的案子,程序上卻要求行政系統的法務部長必須閱卷、確定沒有疑義以後簽字執行,是否在制度設計上刻意以行政權制衡司法權,以求慎重?這是死刑的政治體制爭議。{死刑慎重,不立即發交檢察官執行,公文須先經法務部長之目,讓部長知道,法務部長簽字即可,無權力無權益無義務充當第四審,此理昭明。如法務部長花了時間,然後有疑義,則有權力提出懷疑,制度途徑具在。}一個有疑義的法律該不該執行?惡法亦法乎?這是死刑的哲學爭議。{不知道你在說什麼哲學爭議。}如果一個死刑犯可望改判無期徒刑,可不可以趁著還沒改判的時候,趕快執行死刑?這是死刑的倫理爭議。{你說的是一個如此如此的爛法務部長,這與死刑的倫理爭議有什麼相干?}
這些爭議或涉及法政專業,或涉及價值選擇,都是需要深入辯論的。{提出爭議必須有合理的基礎,以上你所提出的爭議都缺乏合理的基礎,屬於無理取鬧。}然而這一波死刑爭議很快就從這個高度上直線墜落,一夜之間,全部的事情都個人化了:被害人家屬是走不出「個人的」傷痛所以才跑出來反對廢除死刑;王清峰是基於「個人的」理念所以才主張廢除死刑。死刑犯呢,更不用說,是惡性重大的個人,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事件發展至今不過一個禮拜,一切變化和進展都在社會的高度。被害人家屬在八成社會大眾將心比心之後得到支持。法務部長公開明言以職權堅決抗法,王清峰違反了最根本的社會共識。死刑犯的判決書上大概總有此人"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的句子。你看不到這個高度。}
只有回到一個公共議題的高度,才能夠讓社會不同的價值觀進行對話,也讓死刑存廢的討論本身,成為一場全民的法治教育。個人化的論爭可以休矣;重要的是從社會結構與制度的層面來改變。目前為止,我們的社會對於被害人家屬唯一的支持,就是把死刑當做禮物送給他,然後當被害人家屬言論過激時,耐心地加以包容,不予批評。但這對於被害者及家屬的實質權益並無助益。{你在這裡用到"我們的社會"這個詞的時候,在"但"字之前所涉及的是八成公民的主觀能動性的實際表現,在"但"字之後所涉及的是政府的當然權責的無表現。這樣放在一起不大合適。}
被害人保護包括經濟扶助、精神創傷的撫慰與面對訴訟程序所需的扶助。就國內現行法律而言,只有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給付的賠償金,但有排除條款,而且是一次性給付而非年金制,對於失去工作能力的受害人幫助不大。精神創傷的撫慰僅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志工協助轉介,然專業性不足。訴訟上更缺乏必要的保護機制,導致被害人必須承受與加害人同時出庭的壓力,或者一次又一次在庭訊中反覆經歷創傷與恐懼。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些都是衹要有人一開口說,就會得到全體人民同意的事。這些作為合理合情,而且並不難做,但應該由政府主動做,可是政府至今做得很差,應該被打屁股。}
被害人保護是一個正義社會必須具備的制度,但在一個有死刑的社會裡,社會大眾很少想到要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這些事政府應該主動做,你為什麼要藉這個機會讓八成社會大眾覺得自己腦力不足或者為德不卒呢?}用死刑去照顧他們就好了。總是在死刑存廢的討論中,被害人家屬才被推到第一線當做支持死刑的理由,{八成人民將心比心,他們這樣做合事實合邏輯合常理合常情合常識,你為什麼好像略有微詞的樣子?}而他們所爭取的,仍然不是上述的實質扶助。{政府不是沒見識就是施政怠惰,早該做好的事至今動靜不大,你們廢死支持者為什麼好像不怎麼努力督促政府(比方幹了兩年法務部長的王清峰)去做這些事呢?}其實被害人保護與廢除死刑並不相斥;{本來就毫不相斥,誰不知道嗎?誰不會這樣想嗎?為什麼要特別說呢?有必要拿來當標題嗎?這是什麼"觀念平臺"?}廢除死刑反而常常是被害人保護制度能夠建立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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