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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貓
tina2008
albert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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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台幣 無盡鄉愁」林毅夫
回應文章感恩哦 (唐山子民)
市民華碩2009/08/17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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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台幣 無盡鄉愁」林毅夫
2009/05/01 12:32 瀏覽908|回應23推薦1

華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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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華碩

「一張台幣 無盡鄉愁」林願難了

林毅夫本名林正義,民國六十一年以台大學生身分,在成功嶺集訓時,志願從軍報考陸軍官校,帶動不少大學生投身軍旅愛國風潮。但他叛逃到大陸,對當年堅持兩岸漢賊不兩立的國民黨政府,是極大的撼動,國防部當時還安排大學生轉入陸軍官校,偽裝是林毅夫在營區活動,讓媒體在遠方拍照,掩蓋叛逃的事實。

在北京眼中,林毅夫是未來諾貝爾經濟學獎最有希望得獎人。一九八六年,大陸提供經費給林毅夫赴美攻讀經濟學博士;八七年,他成為大陸改革開放後,第一位回中國的經濟學家,並成為中共領導人朱鎔基的智囊。

二○○二年五月,叛逃超過廿三年的林毅夫打算返台奔喪,政壇颳起「林毅夫熱」。高雄市長陳菊回憶,一九九八年她與林毅夫碰面,看到林的皮夾裡有一張台幣,她看了很驚訝,問他「你為什麼有台幣?」林毅夫說,當年母親過世前,把身邊的錢分給眾兄弟姐妹,多年來他一直把母親的錢留在身邊。

立委蔡同榮當年在立法院指出,林毅夫沒有叛逃的法律刑責問題,政府應當以人道考慮,協助林毅夫回台奔喪。

無黨籍立委陳文茜在立法院連署提案,建請陳水扁總統行使大赦,對特殊歷史時空產生的罪刑重新認定。

林毅夫帶動中國經濟起飛的能力,獲得國際肯定,雖然事業成就斐然,但返鄉祭拜父母的心願卻一直未了。兩岸氣氛從卅年前的敵對關係,蛻變成共創雙贏的夥伴關係,現又有法界人士從法律層面質疑國防部違法發布通緝令,應是國防部重新看待林毅夫叛逃事件的時候了。

【2009/05/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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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律歸法律
2009/05/04 23:06 推薦2


醉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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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貴的燉奶
華碩

國防部是否可以在23年後對林毅夫發布通緝令

在法上是可以討論的

但誠如陳長文先生文中所提的

這項命題應是

不股張三李四王五

有和林毅夫一樣情形的軍人或犯其他重罪的人

在法律上應該有什麼樣的評價

不應因他是林毅夫而給予"不法"的嚴苛待遇

也不應因他是林毅夫而給予"不法"的寬鬆待遇

最後無論國防部的通緝令是否合法

無論追訴時效是否已經超過

仍然無法改變當年林毅夫叛逃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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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不是林毅夫…╱陳長文
2009/05/04 10:32 推薦1


華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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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唐山子民

如果,他不是林毅夫…

三十年前,本名林正義的林毅夫,以現役軍人的身分,叛逃至大陸。三十年後的今天,林毅夫能不能回到台灣呢?

我們不妨先把林毅夫的世界銀行副總裁等會干擾我們對他所可能有的「身分想像」除去,把他當成一個中性的「張三」,然後再從法理從情理的角度去分剖,也許反而會比較清晰。

首先,這位張三,他是在「犯罪事實(投敵)」成立並被發現後的廿三年,也就是民國九十一年才被依《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的罪名,被國防部發布通緝令。觸犯該罪將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防部究竟有沒有法律上的基礎,發布這個「遲到廿三年」的通緝呢?

我國刑法第八十條有關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的規定是:「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這追訴時效是在民國九十四年延長的,而在民國九十一年國防部發布通緝令時,當時的時效規定是二十年。依不溯既往原則,該案的時效應是廿年。

國防部發出一個看起來超過追訴時效的通緝令,可能的法律基礎是,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但書「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但如何認定張三的「投敵」的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國防部引據民國四十五年的大法官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

先不問該民國四十五年國共戰雲正熾時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否合宜,民國八十年,隨著《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廢止,中共已不被定位為「叛亂組織」。援用該解釋,既無法律基礎,也不符現實。

依國防部通緝的法理,設若幾位在一九四九年國共戰爭中投降「匪軍」的年輕小兵,今天頂著花白的頭來台灣旅遊。這些人是否也該捉起來以投敵罪論處?因為這些八、九十歲老人投敵的「犯罪行為」仍在「繼續之狀態」!

如果,我們無法接受這些老人處在六十年的「繼續犯罪狀態」,為什麼,對張三,就能認為他的犯罪繼續了三十年,所以追訴時效不能消滅?難道,只因為他是林毅夫,是中國大陸當紅經濟學者,是世界銀行副總裁嗎?所以我們或者擔心放他回來,會是親共的表現?或者擔心放他回來,會是「不公平的特權」?

如果林毅夫不是林毅夫時,他可以回台灣的話;那麼林毅夫是林毅夫時,我們的法律就沒有理由為他創設一個「特別的時效待遇」,讓他不能回到台灣。這才是法治,不是嗎?

法律之所以會有追訴時效的規定,一部分是安定性的考量,另一部分,特別是牽涉到意識形態問題時(如國共對峙),就是法律對時代的謙卑反射。三十年前的滄桑人事,挺國挺共,孰是孰非?法律寧可留去給歷史評價而不是扮演上帝。

當然,也許會有人覺得錯亂,怎麼可以有人犯了罪,拖過廿、卅年,就可以沒事?那麼對在時效內被捉到的人,不是很不公平嗎?這種疑惑可以理解,也可以辯論。但那是對「時效制度」的懷疑。如果,現存法制是接受時效制度的概念,那麼我們就必須採取相同的時效標準看待林毅夫。

【2009/05/0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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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成就與昔日叛逃
2009/05/01 22:48 推薦4


醉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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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4)

NetSpider
華碩
frank3353
好貴的燉奶

不管今日的林毅夫成就有多高

當年在我與中共敵對的時候

身為軍人的林毅夫叛歸敵營

就是叛國的行為

如果一個軍人可以因為自己的認知

就認為叛逃無罪

那人民如何能夠期望國軍可以服從指揮、嚴守軍紀

不管基於什麼考量

今日要不要特赦林毅夫

筆者都沒意見

但要說他當年的叛逃不是叛國行為

我實在無法接受

我也無法想像那樣的立論基礎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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