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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應台並沒有混淆電影和歷史(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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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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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貓
宇宙
tina2008
SCFtw2

http://blog.chinatimes.com/nuonuo/archive/2007/10/07/204001.html
龍應台並沒有混淆電影和歷史(析論)


龍應台並沒有混淆電影和歷史(析論)
SCFtw2, 2007-10-8.

以下是裴在美所徵引的龍應台“出問題”的文句(刪節處如之):

{始} 他以「人類學家」的求證精神和「歷史學家」的精準態度去「落實」張愛玲的小說,把四○年代的民國史──包括它的精神面貌和物質生活,像拍紀錄片一樣寫實地紀錄下來。……我突然發現了「色戒」是什麼。它是李安個人的「搶救歷史」行動。 {終}

以下是裴在美所徵引的龍應台“出問題”的文句在龍應台原文中的實況:

{始} 我看著李安。這是香港中環的四季酒店,接近晚上十一點,我突然發現了「色戒」是什麼。

它是李安個人的「搶救歷史」行動。也許是張愛玲小說裡人性的矛盾吸引了他,也許是張愛玲離經叛道的價值觀觸動了他,也許是小說的電影筆法啟發了他,但是,真正拍起來,卻是一個非常個人的理由,使得他以「人類學家」的求證精神和「歷史學家」的精準態度去「落實」張愛玲的小說,把四○年代的民國史──包括它的精神面貌和物質生活,像拍紀錄片一樣寫實地紀錄下來。他非常自覺,這段民國史,在香港只是看不見的邊緣,在大陸早已湮沒沉埋,在台灣,逐漸被去除、被遺忘,被拋棄,如果他不做,這一段就可能永遠地沉沒。他在搶救一段他自己是其中一部分的式微的歷史。 {終}

龍應台把“人類學家”、“歷史學家”、“落實”這三個複詞分別放在三組中式單引號裡,正如“搶救歷史”這四個字的情況。這四組引號的使用目的顯然既不是徵引原文原語,也不是強調所被標引的詞語,而顯然是要提醒讀者特別注意所被標引的詞語在這裡不能或不宜照一般定義來理解。在那個句子裡,那三組中式單引號的出現位置在視覺外貌和語義上都非常關鍵,這使得作者“提醒讀者不要誤讀”這個用意足夠顯豁。事實上這是一種衹存在於書面語的修辭,必須借重標點符號。在這裡,讀者如果在引號的提醒之下沒有誤讀龍應台這句話,那麼,緊跟在這句話之後的『把四○年代的民國史──包括它的精神面貌和物質生活,像拍紀錄片一樣寫實地紀錄下來。』就已經受到程度相當高的保護了。

雖則如此,還是談一下『把四○年代的民國史……』這句話。

龍應台在這裡用了“民國史”這個詞 -- 但這有什麼關係? -- 人人知道這是電影這是小說這是虛構的故事! -- 不是嗎?! ^_^

龍應台『像拍紀錄片一樣寫實地紀錄下來』這句述說有什麼問題嗎? -- 李安為這部片子在複製歷史景象時代氛圍這方面下的工夫是超常的,他在紀念他心底的一樣在他而言無價的東西。拍攝製作成本裡有可觀的一部份是李安自己掏出來的銀子,片子裡歷史景象時代氛圍的仿真程度當世中外電影圈中有誰能評斷?他不必那麼“三八”不必那麼費時費心費力在複製歷史景象時代氛圍這方面下工夫不必那麼花錢如流水照樣可以拿大獎 -- 信不信?! ^_^

裴在美當下這篇批評文字的標題是〈電影非史實〉 -- 是的!凱撒的故事和特洛伊木馬的故事(舉例)都被一拍再拍,號為“傳記片”“歷史片”,歷史家幾時爽快過滿意過?態度再嚴肅考據再精詳成本再浩大的歷史片傳記片也不過是攝製者盡最大努力“仿當世所認為之真”罷了。有這些常識在心頭,拿這種穩穩當當的標題出去批評別人的時候要有強固的證說才好。

裴在美舉了那段時期上海市況的事為例,然後說:『[李安]他們之所以還是要呈現上海一派國際風華的景象,就是因為知道這是電影而不是紀錄片,所以毋需忠於史實。』我覺得裴在美這樣做是一拳打到空氣裡,或者說景況像是裴在美自己紮了一個稻草人來打。不管是根據一般人對娛樂電影或所謂的文藝片的常識性認識,還是根據我在前一帖和本帖中的議論和分析,我都可以得到這個感覺性的結論。其實,裴在美在『比如:……』這一整段裡無非是就近找一個例子來證實【劇情片不是紀錄片,所以毋需忠於史實】這個人盡皆知的常識,另外同時強調【《色‧戒》電影所搬演者實屬虛構】這個文學藝術創造方面的常識的“即物應用實例”。

裴在美在她的下一段評論裡說:『或許李安確實有「設法忠實於一段灰飛煙滅的歷史」的想法,但那卻不會是他首要的考量。因為拍片的人都很清楚,他們拍的是自己的視野和想像,哪怕是原著小說與其原作者,也都經由他們的觀點來闡釋。根本「想像」就是創作者的特權。』 -- 這是當然。人人知道李安在從事藝術創造而不是在還原歷史真相。所有的文學和藝術欣賞者都知道【想像是創作者的特權】。

裴在美在同一個段落裡接著說:『之所以做那樣紮實的考據、還原。目的是求真。這早已是現在電影作業的基本要求。一個得過奧斯卡最佳導演獎的導演、成本一千五百萬美元的製作,本來就應該做到這樣的。』 -- 關於仿真度問題,我談過了。關於得獎和攝製成本的事,我也談過了。儘管有人(如我)不同意裴在美的這番議論,這番議論即便單獨出現也是“合法正當的(legitimate)”駁議。這是裴在美此文中僅有的“對方宜略回應但不回應亦無妨”的一拳。 -- 為什麼“不回應亦無妨”? -- 出現於龍應台文中的這幾句李安的話足以盡駁:『這段歷史,就是要被留下來。』『我們這一代還知道一點點,我們這一代不拍這電影,將來,就永遠不可能了。』

可以下結論了:一、我認為裴在美這兩段舉例、說明、和議論的內容完全不能支撐她先行的結論中所聲稱的『[龍應台]這樣大串鏗鏘有力的描寫和論述,卻偏離了事實,不但有失客觀準確,而且混淆了電影和歷史。』二、龍應台文中所徵用的李安的訪問談話的內容統而觀之足以支撐龍應台被裴在美批評到的那些言論。

裴在美〈電影非史實〉一文中針對性批評龍應台〈如此濃烈的「色」,如此肅殺的「戒」〉一文犯錯的部份到這裡根據雙方文本分析評論完畢。我的上一帖靠直覺前進,這一帖靠分析前進。

龍應台寫得太熱情了,有張揚之語,難免招誤解,這是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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