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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站mp3音樂的若干著作權法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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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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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thia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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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三章遂止紛,劉家漢業百年聞。

絲流網頁雖擬幻,作獲仍然賴力耕。

mp3是「Motion Picture Experts Group 1,audio layer 3」的簡稱。它基本
上是一種音樂檔案壓縮格式。如果某甲為二百首音樂的著作權人。乙未經甲
的授權將甲該兩百首歌作成mp3音樂在網站上供人下載,此時乙明顯的違反著
作權法。由於mp3音樂的上載行為是一種重製行為,乙的網站供人下載音樂如
果不是有償的,乙僅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新台
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這不論乙是否是公司或個人,甲還可以依著作權法
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乙的網站上的mp3音樂的下載是有償販賣的,使用者下載必需付費,因為乙
的上載行為沒有得到甲的授權,此時乙將音樂上載供人下載的行為,屬於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的「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

如果乙是以網站供人下載mp3音樂做生活的主要收入來源,則乙還構成侵害著作
權的常業犯,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上述「合理範圍」
,須受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的規範。因此如果音樂的使用者丙僅就網站上的mp3
音樂單純下載,其下載的行為符合下列所有的要件:一、專供自已或家庭欣賞用
,而無對外散布或販賣;二、非營利目的;三、下載的數量未顯然逾越一般使用
人使用的合理範圍的程度;四、以圖書館或其他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下載(例如
以自已的電腦下載),則其下載行為,並未違法。只是在道德上對於著作權人的
著作權利未加以尊重而已。但是,如果下載是為了作成光碟販賣,或下載後作成
光碟大量散布、交換或將音樂大量email 給朋友,這可能就會有違法的爭議。

有檢察官在報上說,使用者下載的網站如果其mp3音樂是非法的音樂,使用者的
下載行為即屬不法。其實單純下載mp3音樂是否違法,主要是看下載行為是否
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要件,與所下載的網站中的音樂是合法的或非法
的無關,關於這一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在一次立法院的公聽會已經確認無
誤單純下載mp3音樂,只要符合上述的要件,就不會違法,不過還是會有道德的
瑕疵,就如同單純購買大補帖雖然不犯法,卻是不道德一樣。希望國人下載mp3
音樂多找正版的網站,盡量採有償付費原則,以維護國內得來不易的創作環境。

(本文原載於90.4.30大成影劇報第10版,95、7、14修正)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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