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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聊勞退新制之於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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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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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6)

B
慕亞
Vi
809666
二媳婦
涼涼

依據經濟部對於中小企業所作的分析,目前台灣的中小企業平均壽命為十三年。故,實際上須要負擔退休金的實數少數。至於遣散費,看到街頭在舉白布條的人數就可想而知,更惶論有多少中小企業有開戶於中央信託局。

政府為了保障勞工的權利,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新制)因此而生,取代了勞動基準法(簡稱舊制)。

之前提及新舊制度最大的變更事項:
1、退休金由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調整為每月工資百分之六(6%*12個月=72%,也就是說未滿一個月)。
2、資遣費由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之平均工資調整為減半給予。

新制於今年(九十四)七月一日施行後,尚須注意

一、選擇舊制的員工,於五年內仍得選擇(變更)為新制。
二、舊制於五年內可變更為新制,但新制無法再轉回舊制。
三、保留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與資遣費,雇主須依勞基法之規定,於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算該保留之年資與資遣費,並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發給。
四、事業單位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取代新制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五、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滿十五年者,經審核後,給予月退休金者,按寄發給。
六、選擇舊制或保留年資,資方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
七、雇主若未依新制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退今,至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八、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新制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身為資方的您是否覺得受委任呢。我們換個角度來想,政府為了落實勞退與資遣制度,在其規劃上,應該說勞資雙方都是互利的吧!

a、退休金由二個月/年(超過十五年為一個月/年,四十五個月為限),降低為72%/月(未滿一個月)。
b、遣散費減半了。
c、計算之基礎為取得薪資時之數字為主,而非舊制之離職時之平均薪資。

身為勞方的您應該也覺得保障增加了!

a、不須擔憂雇主無緣無故結束營業。
b、不須擔憂雇主於中央信託局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其提繳不足。

至於誰是最大的贏家?應該是我們的四大基金吧?您認為呢?

話說回來,這既然已經是既定的條文須要去施行。身為勞方也好,身為資方也好,我們所要留意的事情應該是:

1、如何讓企業家不把產業外移。
2、如何讓勞工以廠為家。
3、如何再造台灣的經濟奇蹟吧。

涼涼誠心希望能『勞資雙贏』

以上淺見,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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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51&aid=119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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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 瓦解勞工團結利器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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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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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 瓦解勞工團結利器


范國棟/醫師(高雄市)

七月一日勞退新制實施。目前已有許多論述教導勞工如何選擇新舊制,也有許多企管顧問公司在協助雇主減少財務衝擊,甚至藉機重整公司的營運體質。但,這個制度對國內勞動者的工作關係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

勞工的工作關係包括了他們與雇主管理階層間的從屬關係,也包括了勞動者彼此間的合作與競爭關係。在台灣,勞工的從屬關係是最常被討論的工作關係,至於勞動者間的合競關係,大概只有工會運動者或是學院派的勞工研究單位會注意了。

勞退新制實施前,勞工從屬關係的優劣會影響到他們的勞動條件、薪資福利,以及退休金等勞動果實的取得與否,其中退休金更是資深員工們念茲在茲的焦點。當勞工面對勞動果實的取得危機時,通常會透過工會團體向雇主施壓。因此,工會經常是勞動者間合競關係、人性互動的最大公約數,勞工必須撇開私心,才可能讓工會有效運作,確保自己的勞動果實。

然而,勞退新制卻是由國家直接要求雇主提撥退休金,並由國家統籌管理,其客觀效果是,個別勞工不用再透過工會團結權來爭取退休金。這對已有工會的企業雇主是佳音,但對工會經營者而言,則是加高日後凝聚勞動意識的門檻。在國內長期不利工會組織發展的環境下,勞退新制對工會的催生其實是雪上加霜,透過工會運動爭取勞動果實,將會成為台灣未來最不可能的任務。

其實,勞退新制除了暫時性地對雇主產生資金調度壓力外,長期而言,是一項有利國內企業瓦解勞工團結權的利器,從而強化從屬關係對勞工的更深度控制。但另一個問題卻又從中產生,當勞動者不再求助工會時,勞工彼此之間的合競關係,就變得不再重要,勞工變得更為疏離。這個結果將加重企業的管理成本,因為不激起勞動者的合競關係,企業的存續便會出現危機。

勞退新制對勞動者未來工作關係所可能造成的裂解,以及企業管理成本的加高,可能短時間看不到。但我們是否已意識到這個危機?

【2005/07/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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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薪資動手腳 雇主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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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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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動手腳 雇主要賠償

記者高泉錫/報導


勞退新制即將上路,部分企業為節省成本,在薪資名目上動手腳情事層出不窮,影響勞
工勞保給付及勞退金權益,勞保局總經理史哲昨天強調,只要是雇主發給勞工的工作報
酬,無論是用什麼名目發給,也不分是底薪、津貼或獎金,都屬工資範疇,全部應列入
月薪資總額計算。

「有企業改變薪資名目,每月發給教育補助六千元,並規定未到班者一天扣兩百元」,
勞保局經理羅五湖形容,部份雇主巧立薪資名目,已到了「匪夷所思」程度,連貨運業
者甚至明訂「超時津貼」、「超車津貼」,並排除在薪資之內發給,藉以減少勞保費及
未來勞退金支出。

勞保局強調,投保單位不得以調整薪資結構或巧立薪資名目的方式,任意將員工之勞保
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未來勞退新制實施後,勞退與勞保資料全部匯流至勞保局統一管
理,勞保局將直接勾稽勞退金的月提繳工資與勞保投保薪資,一旦查出投保單位低報投
保薪資,勞保局將逕行調高,並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處以罰鍰,勞工因
此所受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
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申報。所謂月薪資總額,是以勞基法第2條第款
規定的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
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保局呼籲各投保單位覈實申報所屬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以免因違反規定受到罰鍰處分
及負賠償責任,並請所有被保險人為確保自身應有權益,共同監督投保單位覈實申報投
保薪資。

【2005/05/17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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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151&aid=1259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