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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文學創作詩詞【涼涼曼特寧】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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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該如何選擇新/舊制勞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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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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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Vi
恰恰

重要變更事項為:

1、退休金: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變更為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2、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之遣散。
也就是說,新制的資資遣費減半給予。而退休金也減少為6%(6%*12個月=72%,也就是說未滿一個月)。

身為勞方的您,應該考慮的是:

a、公司經營績效良好且能永續經營者,則選舊制。
b、您已屆滿退休年齡、或您的年資將到退休標準,則選舊制。
c、若您一直喜歡轉換跑道,無法在同一家公司長久生存者,請選新制。
d、若您是剛踏入新的工作,則請選新制。
e、若公司有在大陸設廠者,請選新制。
f、若公司並未於中央信託局有提列足額之退休準備金,請選新制。
g、若您很有把握不會被老闆裁員者,請選舊制。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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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減薪等手法 擴大近貧族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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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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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二媳婦
涼涼

變相減薪等手法 擴大近貧族


王順民/文化大學社福系教授(北縣新店)

勞保退休新制今天上路,可以預見在新舊制銜接過程中,還是無法迴避調適陣痛。如何未雨綢繆因應,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相較於舊制運作失靈現象,新制主要是藉由個人儲蓄帳戶來提供勞工退休生活的基本保障,即未來的勞退新制將是可以企盼、也是確切可得的退休給付。只不過,這兩種不同的退休制度,究竟可以為勞工的晚年生活提供何種程度的保障?

尤有進者,對照於其它職業類別較為優渥的退休制度,這些勞工年老退休時得以維持的替代效果有多大?擴大來看,一套多層次經濟安全體系的規畫,可能才是用以解決晚年生活裡諸如疾病、老化與安養等問題的治本之道。

勞退新制的推動,資方將易於精算人事成本、加重職災補償責任、管理權受到牽制,也將有更為縝密的營運控管;勞方也會因為人事成本負擔而勢必要不斷強化職場專業知能。

然而,對照這些日子以來包括變相減薪、調整薪資結構、減少正職雇用以及委轉外包派遣等負面效應,說明了必須要在舊新制的轉銜過程中,提出具體的配套措施。比如薪資結構比例改變的衝擊,包括勞工實質所得銳減的影響,以及因調整投保金額導致勞健保費收入減少的影響,政府要提早防範。

各種的權宜做法所造成變相減薪的實質效應,有可能會將目前的青貧與新貧族群,擴大成為低所得但卻又不合社會救助資格的近貧族群。因此,除了要將勞退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福利津貼配套考量,更根本的還是檢討所有職業類別之合理薪資結構,如果未能正視結構性的限制並加以解套的話,即使有了新制,勞工還是只能自求多福。

【2005/07/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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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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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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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涼涼

年資未超過十年  選新的就對了  臺灣的企業一般存活超過七年的可不多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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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新制?選舊制?看這裡!(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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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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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給付≠勞退新制 (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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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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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給付≠勞退新制
聯合理財網/綜合整理

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新制是二種不同退休保障,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均不會影響因勞工保險條例而取得的各種權益。

參加勞保勞工者,祇要勞保年資及年齡合於規定,即可於退職時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此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與您是選擇勞退新制或舊制無關。

此次新舊制的上路,是屬於資方給付「勞工退休金」的範疇。勞保老年給付與勞退新舊制的比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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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勞工退休金十大特色 (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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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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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勞工退休金十大特色
聯合理財網/整理

一、個人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可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二、擴大適用對象

1、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包括定期契約工、工讀生、清潔工等。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2、自願提繳對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三、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退新制施行後,選擇新制之勞工於工作期間,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並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四、仍得請領資遣費

勞工除每月有雇主按月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外,如於新制後,遭雇主依法定事宜資遣時,其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每滿1年給與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五、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並享有稅賦優惠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六、勞工退休金有最低保證收益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七、年滿60歲,即可請領退休金

新制實施後,不管是否仍在職,只要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工作年資滿15年請領退休金者,應請領月退休金;但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八、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九、投保延壽年金,保障長壽生活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未來存活超過平均餘命時之生活所需。

十、雇主經營成本明確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經營成本明確易估計,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而藉故資遣、解僱員工之勞資爭議,有利企業競爭力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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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退休金計算方式(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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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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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勞退休金給付比一比 / 徐國淦/整理;勞保局/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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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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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勞退休金給付比一比
徐國淦/整理;勞保局/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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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有勞退新制? 聯合理財網/整理 (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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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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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有勞退新制?

根據勞委會提出的說帖,舊制的改制原因,主要是為改變多數勞工退休金「看得到、領不到」之缺失,所持理由如下:

一、我國勞工更換工作頻繁,平均 8.3年換一次工作,舊制沿襲日本「終身僱用」觀念,與社會發展扞格,不切實際。

二、台灣中小企業占97%,其平均存活約13年,故勞工常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致無法累積工作年資。

三、勞基法罰則輕,僅有近二成之企業依法提撥,多數企業雇主並未提撥。

四、企業多數僅按最低比率2% 提撥,致退休準備金提撥比率偏低,基金成長緩慢。

五、企業無法確知退休員工人數及退休前半年薪資,致無法精算提撥比率,精確估算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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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金新制相關建議 / 淡江大學保險經營所教授 柯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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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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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對一些人而言,的確是一件負擔相當大的財務難題(the great financial riddle ),因為這些人已經再也沒有第二個機會能獲得正常的收入。因此,如何確保你巢裡的「窩蛋」不會弄破(Ensuring your nestegg Doesn’t crack ),使你的「退休老本」不會受損,對於退休金制度的規劃設計妥適與否,將關係到勞工權益與其退休生活甚鉅;同時,龐大的勞工退休準備基金的運用與管理對資本市場結構的衝擊,亦具有相當的影響。此一議題值得吾人審慎加以探討與評估的必要。

一、 首先,吾人需對勞退金制度本身的層次屬性、功能角色及其退休金種類等的意涵加以界說與概念上的釐清,以免誤解制度保障層次的意涵及其屬性功能的定位。

就學理上、實務處理上以及國外發展的經驗上觀察,一般而言,有關員工退休金制度的保障層次屬性,依照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 及國際勞工局(ILO)等機構的專家們對於建立老年經濟保障制度提出所謂三層保障的說法,通常係屬第二層保障範圍,為一種任意性的員工退休金制度,採強制儲蓄方式辦理;而第一層保障為強制性的社會安全制度,採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或社會津貼等方式辦理;第三層保障為個人保險儲蓄或其他財產形成制度,採任意方式辦理。同時透過此三層保障的運作來發揮其制度本身所具有「再分配」、「保險」或「儲蓄」的功能,以解決老人經濟危機的問題,而達到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的目的。一般而言,各國學者專家們大都同意將社會安全年金制度與退休金制度視為解決老年經濟安全問題中較具效果的雙層保障制度,同時也認為這雙層制度的屬性、角色及其責任間的互動與調整,將是未來各國政府應有的共同經營理念與目標。因此,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責任及其角色配置,勢必有所調整而重新檢視,以因應未來的情勢發展所需。至於各層保障間的制度選擇及其平衡點,亦因各國的制度情況及其結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事實上,我國現行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係屬第二層保障範圍,在立法上採強制方式辦理。依照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其提撥的費用應屬雇主的責任。基此前提下,吾人再行探討勞退金新制的規劃內容可能衍生的相關問題及其對資本市場結構的影響。

二、依行政院於91年3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中第四條的規定,勞工退休金制度種類分為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可攜帶式年金)三種。若從其三種制度的定義及屬性上加以分析,其制度本身的設計內容充滿著屬性功能角色的混淆,形成所謂三層保障的混合體型態,其中個人帳戶制類似於雇主責任的第二層保障,附加年金制意含著全體雇主的共同連帶責任存在,已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而其他年金制係採勞資會議協商方式辦理,較傾向於商業年金保險。顯然,此種規劃內容在制度層次屬性的功能定位上及其實際執行上,將因草案中第十六條的規定,凡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及初次就業者,在選擇適用本條例的勞工退休金制度者,於條例施行之日五年內,得變更選擇二次。如此,勢必造成參加各種制度間的勞工人數比例呈不確定狀態,而在精算處理上將影響附加年金成本的準確性,以及承辦機構實務處理上的複雜化,此等問題在規劃設計時仍須併入考量。

其次,所謂附加年金制的名稱在一般退休金制度上加以定名使用,在概念上是否妥當,亦值得思考。蓋因制度設計上並無基礎年金,何來附加年金?在不同層次保障制度下,此種定名在邏輯上頗有質疑。

三、此外,對於勞工退休準備基金的經營管理,依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承辦機構運用準備基金,得委託其他機構經營。惟委託經營是否委由一家或者數家機構承辦,並無明文規定,未來在實際執行上恐將產生爭議;同時龐大的基金如何有效運用與管理,仍值得深入探討,並對基金的運用方式是否自行操作,或者委外操作,在績效評估上宜作客觀的比較分析,以利選擇。至於有關三種制度的退休金給付,與現行制度標準間的比較,亦須做評估,較具說服力,俾利制度上的推動。(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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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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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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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媳婦
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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