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整理 一、個人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可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二、擴大適用對象 1、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包括定期契約工、工讀生、清潔工等。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2、自願提繳對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三、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退新制施行後,選擇新制之勞工於工作期間,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並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四、仍得請領資遣費 勞工除每月有雇主按月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外,如於新制後,遭雇主依法定事宜資遣時,其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每滿1年給與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五、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並享有稅賦優惠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六、勞工退休金有最低保證收益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七、年滿60歲,即可請領退休金 新制實施後,不管是否仍在職,只要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工作年資滿15年請領退休金者,應請領月退休金;但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八、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九、投保延壽年金,保障長壽生活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未來存活超過平均餘命時之生活所需。 十、雇主經營成本明確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經營成本明確易估計,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而藉故資遣、解僱員工之勞資爭議,有利企業競爭力之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