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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刊爆:韓國瑜、陳其邁選前密電 承諾互不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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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刊爆:韓國瑜、陳其邁選前密電 承諾互不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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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09:43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陳其邁(左)、韓國瑜(右)。 圖/三立提供

今年九合一選舉,高雄選情格外令外界關注,兩人在檯面上雖然數度「直球對決」,但卻避攻雙方家人,根據《周刊王》報導,這一切其實是因為兩人在選前曾三度密電,並互相承諾選戰過程中只談政策,不抹黑也不造謠,才因此打了一場「乾淨的選戰」。

報導指出,韓國瑜當初決定投入高雄選戰時,3月初曾找5名友人一起用餐,表達參選意願,席間他告訴友人,希望與陳其邁的選舉是一場「君子之爭」,選舉中只談政策,不要互相攻擊雙方家人。

一名友人事後致電陳其邁,轉達韓國瑜的說法,陳其邁同意韓國瑜,並向對方確認,希望選舉期間韓陣營不會提到他的父親(陳哲男)。韓國瑜聽到後也表示同意,之後陳其邁則承諾,選舉期間不會攻擊韓的妻子李佳芬。

本月6日,韓國瑜妻子李佳芬被爆賤租台糖土地辦學,報導指出7日晚間陳其邁曾致電該位中間人自清,再度向對方確認雙方承諾是否仍有效。

19日兩人辯論會前夕,韓國瑜陣營聽到耳語,傳出陳其邁將會在辯論會上攻擊李佳芬的租地爭議,因此再度聯絡陳其邁,詢問「承諾是否仍然有效」,陳其邁陣營則回覆表示:「選舉圓滿就好,大家以後都還要做人。」

先前報導指出,其實韓國瑜與陳其邁早在當立委時,兩人就有好交情,先前高雄辯論會結束後,韓國瑜與陳其邁也在場上相互擁抱,展現良好互動。

暗劃禁區 愛妻換老爸 揭 瑜邁選前密電3回合

周刊王提供

周刊王提供

韓、邁首場交鋒!政見發表如辯論激火花

九合一大選的最大亮點,絕對是國民黨韓國瑜與民進黨陳其邁的高雄市長之爭!競選期間,兩人雖然多次「直球對決」,但從不消費對方家人的種種爭議,讓雙方幕僚十分納悶。

《周刊王》調查,韓國瑜決定投入選戰時,一名中間人傳話給陳其邁,促成雙方口頭承諾「選戰絕不殃及家人」的「君子協議」,兩人選戰期間一共三度「隔空」確認「君子協議」,最後一次是在11月19日的辯論會前數小時。在「君子協議」的約束下,韓國瑜不曾砲轟陳父陳哲男的暗黑史,陳其邁也絕口不提韓妻李佳芬的租地辦學爭議,可說替奧步充斥的台灣選舉亂象,注入一股撥亂反正的清流!

陳其邁直播為韓國瑜加油 不否認和韓約定不相互攻擊

2018-11-28 22:49聯合報 記者楊濡嘉╱即時報導

前立委陳其邁今天晚上臉書直播參選以來的心情,強調參選700多天以來最想念的一天是「有你在的每一天」,他並向高雄市長當選人韓國瑜喊話,請韓要多照顧老農,要重視長照,更要讓高雄更好。他則會繼續為高雄努力,要跟高雄城市談戀愛,這是新的起點。

對於外界所說他和高雄市長當選人韓國瑜有密約,選舉期間不相互攻擊。陳其邁說,過去在立院,他是民進黨團幹事長,韓是國民黨團書記長,民進黨是在野黨,有一次程序委員會,他當主席,兩人在政治上立場不一樣,但還是有信任的基礎,大家都有好朋友,他在選舉上本來就不太攻擊他人,大家有互相的了解,或有朋友之間的穿梭,選舉本來就是君子之爭,不是你死我活,他的作風不會那樣。

他說,這次選輸了,如果選舉時能聚焦政見攻防,對台灣民主是好的,期盼韓國瑜一定要更努力,要加油,畢竟國內外政治局勢還很多。

陳其邁在自家的書房,穿輕鬆的家居服,家裡的貓陳小米也出來相陪,他謝謝關心他的人,並說從星期六到目前,選後第五天,大部分時間在想想選舉過程,心情沈澱,也把臉書等留言看一遍,決定用直播方式謝謝大家,也安慰關心他的人。

「難過一天就好,」他說,明天太陽還是從東邊出來,日子還是要過,高雄是故鄉,還是要好好為此城市努力;他說,如果有人問他700多天以來最想念那一天?他以標語「有你在的每一天」回答。

他拿出從2017年3月以來有深刻回憶的照片,回想從民進黨初選到大選期間很好的記憶。其中有一張到傳統市場看到一位老人家賣幾把菜,想到那幾把可能就是一天的收入,老農沒有退休金,因此他請韓國瑜要關心農民,要好好照顧老農,要關心長照。

他再次祝福韓國瑜,也說韓在參選的過程中也一定很辛苦,將來市政推動很會辛苦,因為高雄幅員大,他和大家都要為韓國瑜加油。

陳其邁也請支持者不要哭,這700多天以來他沒有一天休息,沒有一天休息,雖然選舉結果不如人願,但他不覺得不甘心,因為很多人給他很多很多的溫暖,這也是他不覺得累的原因。

他說,落選之後上台之前,他知道要講什麼、做什麼,他的出發點只有一個,即韓國瑜當選之後如何讓故鄉高雄更好;所以,落選那天特別的要讓大家知道要接受這個結果,他沒有哭,但不代表不難過;愈困難時要愈堅強,愛與擁抱是進步的開始。

陳其邁今天在臉書PO到旗山謝票之事,再次強調最重要的是謙卑反省;選舉結果不如預期,是他個人努力不夠,除了要肩負起所有責任,更要反省檢討。

他表示,今天帶著謙卑的心到旗山天后宮,傾聽鄉親對他的指教;因為敗選,大家臉上愁眉滿面,但還是像家人般熱情招待他吃番茄。

他感謝大家在這段時間以來給了他很多寶貴的意見,他也告訴大家,選舉是一時的,要努力讓高雄更好,千萬別氣餒失志。

前立委陳其邁今天晚上臉書直播參選以來的心情。 圖/取自陳其邁臉書

前立委陳其邁(左四)今天到旗山謝票,支持者熱情和他拍照。圖/翻攝陳其邁臉書

前立委陳其邁(中)今天到旗山謝票,到廟裡上香祈福。圖/翻攝陳其邁臉書

【中央社高雄28日電】

民進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陳其邁敗選後,今天在臉書直播和網友互動,他細數走訪基層令他難忘的點點滴滴,安慰支持者難過一天就好,並表示,自己不會停止人生或政治路上的奔跑。

沉潛了多天,陳其邁今天下午到旗山區天后宮參拜並訪視支持者,晚上透過臉書和網友談心。陳其邁臉上掛著笑容,他告訴大家這幾天除沉澱自己的心情,也忙著安慰支持者。

對於今天媒體報導指說陳其邁和韓國瑜選前密約一事,陳其邁未回應是否有「密約」,而是提到兩人曾是立法院藍綠黨團的幹部,過去私下有一些互信基礎,當然有共同的朋友,選舉過程中,有朋友穿梭其間。

陳其邁說,落選不是不難過,感謝過程給他快樂及滿滿勇氣的人,「在人生或政治路上永遠是奔跑的馬拉松選手,不會停止腳步,會勇往直前」。

他表示,從蔡總統當選後,他就向蔡總統表達自己要參選高雄市長,結果雖然不如人意,但在過程他感受到人民的熱情、溫暖;在投開票日當天,他站上舞台告訴支持者自己敗選,恭喜對手韓國瑜,他內心很清楚「越困難就越要堅強」的道理。

對於敗選,他說,自己不善於安慰別人,大家難過一天就好,日子還是要過下去,希望大家努力讓高雄更好。他以一張張認為很有紀念性的照片,述說700多個走訪,看到基層努力做很多事情,還有養殖業、木瓜果農、部落民眾的熱情,都令他感動。

他說,當天從台上往下看到不少支持者落淚,要尋找圖片中5張黯然落淚的面容,對支持者說抱歉,不能請他們吃雞排,不過願意請喝咖啡。

陳其邁在直播最後說,現在是「我們重新開始的起點」,和大家相約有空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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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度交易字第161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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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交易,161
【裁判日期】  951011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續字
第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
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丁○○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而於本
    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
    明。
貳、實體事項:
  一、構成犯罪事實:
      丁○○於民國93年1 月3 日晚上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DO-3773 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西螺鎮○○路,由北
      往南方向行駛,途經雲林縣西螺鎮○○路與興農西路路口
      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
      注意車輛行經閃光紅燈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設備,道路無缺陷,路面
      為乾燥柏油路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於通過該路口時,未將車輛暫停,即貿然前行,適有丙
      ○○(業經本院另案判處罪刑確定)騎乘車牌號碼機臨-0
      068 號重型機車後載白啟鴻,沿西螺鎮○○○路,由東往
      西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車輛行經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時,
      應先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且應注意該路段行
      車速限為時速50公里,而竟以時速90公里疾駛前進,致丁
      ○○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左側車頭與丙○○所騎承之機車
      右後側車身發生碰撞,丙○○機車倒地後,其與白啟鴻均
      摔倒在地,白啟鴻因而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急救
      無效,延至93年1 月11日凌晨1 時許死亡。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人丙○○於93年1 月5 日、93年1 月11日警詢及93年
        5 月20日、94年2 月3 日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馬小屏、
        李佳芬於94年2 月3 日偵查中之證述:可證明車禍發生
        經過,被告丁○○確係行進中與證人丙○○之機車發生
        碰撞之事實。
      (二)告訴人乙○○、甲○○○之指訴:可證明被害人白啟鴻
        係因本件車禍死亡,及對被告提出告訴之事實。
      (三)彰化秀傳紀念醫院93年1 月11日出具之被害人白啟鴻診
        斷證明書、被害人白啟鴻之病歷摘要、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
        可證明被害人白啟鴻係因本件車禍死亡之事實。
      (四)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員警所拍攝之現場照片12張(西
        螺分局第00000000號警卷)、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可
        證明本件車禍現場狀況及車損情形。
      (五)目擊證人林錦利於93年1 月4 日警詢及93年5 月20日偵
        查中之證述,目擊證人程進益於93年1 月10日警詢中之
        證述:可證明車禍發生現場碰撞及傷患情形。
      (六)臺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4年10月31日嘉
        雲鑑字第094580534C號函、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
        定委員會95年3 月7 日府覆議字第0950100070號函、國
        立交通大學95年6 月28日交大管運字第0950007116號函
        及所附之國立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可證明被
        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過失。
      (七)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且與上開積極證據相符,可
        堪採信。
      (八)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
        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注意前方路況,應先暫停或
        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
        段前;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4 條第3 項第4 款、第21
        1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訂有明文。被告於前揭時、地駕
        駛車輛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上開規定,以致肇事,被
        告之行為自有過失,參以被害人白啟鴻確係因本件車禍
        受傷死亡,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應具有相
        當因果關係。
      (九)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業於94年1 月7 日
        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是被告
        行為後,法律顯已有變更。其中關於易科罰金及緩刑之
        規定均有所變更,經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綜合比
        較新舊法結果,並依法律應一體適用,不得割裂適用原
        則,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修正
        前之刑法規定對被告為論罪科刑(詳細比較內容如附表
        所示)。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6 條第1 項前
        段之過失致死罪。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為研究所畢業,
        教育程度高,及其就車禍發生之過失程度,犯後雖曾矢
        口否認犯行,然最終尚能坦承犯行,面對司法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犯罪後已與告訴人
        乙○○、甲○○○達成和解,並已知所悔悟,本院認其
        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
        自新。
  四、其餘公訴事實之判斷: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於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
        DO-3773 號自用小客車與告訴人丙○○所騎乘之重型機
        車發生碰撞後,使告訴人丙○○之人車倒地,並因而受
        有頭部、腰部及四肢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
        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丁○○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丙○○已與
        被告達成和解,並於95年9 月19日當庭撤回告訴,有調
        解書及刑事撤回狀各1 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
        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起訴意旨
        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76 條第1 項前
        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
      (三)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第2 條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廖弼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法條:修正前刑法第276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
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法        條    │修正前規定      │修正後規定      │新舊法之適用    │
├────────┼────────┼────────┼────────┤
│刑法第276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刑法施行法第1 條│(一)適用舊法。    │
│前段法定刑關於罰│條例第1 條前段規│之1 規定:「中華│(二)本件被告所犯刑│
│金部分:罰金罰鍰│定:「依法律應處│民國94年1 月7 日│法第276 條第1 項│
│提高標準條例第1 │罰金、罰鍰者,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前段之罪法定刑有│
│條前段、現行法規│其原定數額得提高│刑法分則編未修正│罰金刑(銀元2,00│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2 倍至10倍。」│之條文定有罰金者│0 元以下),且為│
│新臺幣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自94年1 月7 日│刑法分則編未修正│
│、刑法第33條第5 │單位折算新臺幣條│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條文而定有罰金│
│款              │例第2 條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刑者,於刑法施行│
│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為30倍,但72年6 │法第1 條之1 修正│
│                │之貨幣單位為圓、│月26日到94年1 月│增訂前,其貨幣單│
│                │銀元或元者,以新│7 日新增或修正之│位為銀元,是被告│
│                │臺幣元之3 倍折算│條文,就其所定數│所犯刑法第276 條│
│                │之。」          │額提高為3 倍。」│第1 項前段之罪罰│
│                │刑法第33條第5 款│刑法第33條第5 款│金刑之提高標準,│
│                │規定:「罰金:1 │規定:「罰金:新│於適用修正前罰金│
│                │元以上。」      │臺幣1,000 元以上│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                │                │,以百元計算之。│第1 條前段及現行│
│                │                │」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                │                │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                │                │                │2 條規定換算為新│
│                │                │                │臺幣時,法定刑罰│
│                │                │                │金部分,應為罰金│
│                │                │                │新臺幣12,000元以│
│                │                │                │下至60,000元以下│
│                │                │                │(乘以2 至10,再│
│                │                │                │乘以3) 。如適用│
│                │                │                │刑法施行法第1 條│
│                │                │                │之1 規定提高30倍│
│                │                │                │,則為罰金新臺幣│
│                │                │                │60,000元以下(乘│
│                │                │                │以30),故關於法│
│                │                │                │定刑為罰金部分之│
│                │                │                │提高標準,新法非│
│                │                │                │較有利於被告,本│
│                │                │                │案關於刑法第276 │
│                │                │                │條之罪法定刑罰金│
│                │                │                │提高標準部分,應│
│                │                │                │依刑法第2 條第1 │
│                │                │                │項前段規定,適用│
│                │                │                │行為時之法律即修│
│                │                │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                │                │                │標準條例第1 條前│
│                │                │                │段及現行法規所定│
│                │                │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
│                │                │                │幣條例第2 條之規│
│                │                │                │定。            │
│                │                │                │(三)法定刑罰金部分│
│                │                │                │,依修正前刑法第│
│                │                │                │33條第5 款規定,│
│                │                │                │及罰金罰鍰提高標│
│                │                │                │準條例第1 條前段│
│                │                │                │提高後,再依現行│
│                │                │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                │                │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                │                │                │2 條換算為新臺幣│
│                │                │                │時,為新臺幣6 元│
│                │                │                │以上至30元以上,│
│                │                │                │依修正後刑法第33│
│                │                │                │條第5 款規定,為│
│                │                │                │新臺幣1,000 元以│
│                │                │                │上,修正後刑法第│
│                │                │                │33條第5 款規定非│
│                │                │                │較有利於被告,依│
│                │                │                │刑法第2 條第1 項│
│                │                │                │前段規定,應適用│
│                │                │                │修正前刑法第33條│
│                │                │                │第5 款規定。    │
├────────┼────────┼────────┼────────┤
│刑法第41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一)適用舊法。    │
│前段易科罰金部分│前段規定:「犯最│前段規定:「犯最│(二)本件被告行為時│
│                │重本刑為5 年以下│重本刑為5 年以下│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有期徒刑以下之刑│準,應以銀元100 │
│                │之罪,而受6 個月│之罪,而受6 個月│元至300 元折算為│
│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以下有期徒刑或拘│1 日,經依現行法│
│                │役之宣告,因身體│役之宣告,因身體│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                │、教育、職業、家│、教育、職業、家│算新臺幣條例第2 │
│                │庭之關係或其他正│庭之關係或其他正│條規定換算為新臺│
│                │當事由,執行顯有│當事由,執行顯有│幣後,應以新臺幣│
│                │困難者,得以1 元│困難者,得以1 元│300 元至900 元折│
│                │以上3 元以下折算│以上3 元以下折算│算為1 日,修正後│
│                │1日 ,易科罰金。│1日 ,易科罰金。│則以新臺幣1,000 │
│                │」罰金罰鍰提高標│」              │元、2,000 元3,0 │
│                │準條例第2 條(已│                │00元折算1 日,修│
│                │刪除)規定:「依│                │正後刑法第41條第│
│                │刑法第41條易科罰│                │1 項前段規定,並│
│                │金或第42條第2 項│                │非較有利於被告,│
│                │易服勞役者,均就│                │依刑法第2 條第1 │
│                │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項前段規定,適用│
│                │100 倍折算1日 ;│                │行為時法律即修正│
│                │法律所定罰金數額│                │前刑法第41條第1 │
│                │未依本條例提高倍│                │項前段及罰金罰鍰│
│                │數,或其處罰法條│                │提高標準條例第2 │
│                │無罰金刑之規定者│                │條規定,定其易科│
│                │,亦同。」      │                │罰金之折算標準。│
├────────┼────────┼────────┼────────┤
│刑法第74條緩刑  │受2 年以下有期徒│受2 年以下有期徒│有關緩刑之規定,│
│                │刑、拘役或罰金之│刑、拘役或罰金之│犯罪在新法施行前│
│                │宣告,而有左列情│宣告,而有下列情│,新法施行後裁判│
│                │形之一,認以暫不│刑之一,認以暫不│,緩刑之宣告,應│
│                │執行為適當者,得│執行為適當者,得│適用新法第74條之│
│                │宣告2 年以上5 年│宣告2 年以上5 年│規定(最高法院95│
│                │以下之緩刑,其期│以下之緩刑,其期│年度第8 次刑事庭│
│                │間自裁判確定之日│間自裁判確定之日│會議決議參照)。│
│                │起算:一、未曾受│起算:一、未曾因│                │
│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
│                │宣告者。二、前受│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二、前因故意犯│                │
│                │宣告,執行完畢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
│                │赦免後,5 年以內│刑之宣告,執行完│                │
│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畢或赦免後,5 年│                │
│                │上刑之宣告者。  │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
│                │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
│                │                │刑之宣告。緩刑宣│                │
│                │                │告,得斟酌情形,│                │
│                │                │命犯罪行為人為下│                │
│                │                │列各款事項:一、│                │
│                │                │向被害人道歉。二│                │
│                │                │、立悔過書。三、│                │
│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
│                │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                │
│                │                │產上之損害賠償。│                │
│                │                │四、向公庫支付一│                │
│                │                │定之金額。五、向│                │
│                │                │指定之公益團體、│                │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                │
│                │                │區提供40小時以上│                │
│                │                │240 小時以下之義│                │
│                │                │務勞務。六、完成│                │
│                │                │戒癮治療、精神治│                │
│                │                │療、心理輔導或其│                │
│                │                │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                │                │。七、保護被害人│                │
│                │                │安全之必要命令。│                │
│                │                │八、預防再犯所為│                │
│                │                │之必要命令。前項│                │
│                │                │情形,應附記於判│                │
│                │                │決書內。第2 項第│                │
│                │                │3 款、第4 款得為│                │
│                │                │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                │                │。緩刑效力不及於│                │
│                │                │從刑與保安處分之│                │
│                │                │宣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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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並不是無照駕駛,也沒有逃避責任,對方是無照又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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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15年前曾撞死人 許淑華:肯定陳其邁沒當選舉操作

34191
出版時間:2018/11/29 10:24
 

2018年選舉結果出爐,本次國民黨人氣天王韓國瑜也順利當選高雄市長,但在選前之夜藍軍群組瘋傳,對手陳其邁陣營將使出奧步,攻擊韓國瑜15年前車禍事故,當時陳陣營發出聲明澄清,今天韓國瑜選戰發言人立委許淑華也出面受訪說,車禍的不幸意外事件發生在15年前,韓國瑜也知道投身選戰之後,過去任何事情都會受到檢視,但韓國瑜對車禍意外心中坦然,韓國瑜並不是無照駕駛,也沒有逃避責任,對方是無照又酒駕,最後總是發生了悲劇,所以現在也不願多說是誰是誰非,法院也判定緩刑兩年,同時以450萬元與家屬和解。
 
至於媒體報導,韓國瑜缺席往生者告別式,許淑華說,韓過去曾兩度希望探望家屬,她身為民意代表很能夠理解家屬心情,畢竟在事件發生當下,情緒總是會比較激動,她特別有跟韓國瑜確認過,事件確實是由韓國瑜的妻舅協助處理,雖然最後告別式沒有去上香,但是在弔喪期間有去上香。

選戰過程中韓團隊知道陳其邁陣營,已經拿到民進黨提供的資料,因為只有民進黨可以透過情治及各種單位找出這些資料,不過韓陣營心中坦然並沒有做沙盤推演。許淑華強調,陳其邁在選前之夜當下有發出聲明稿澄清傳聞,陳陣營最後也沒有把這份資料拿出來,沒有選擇在死者家屬傷口上灑鹽,她也非常肯定陳陣營的做法。(戴祺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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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車禍「過失致死」判決書曝光 他坦承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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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車禍「過失致死」判決書曝光 他坦承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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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10:25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九合一大選落幕,國民黨候選人韓國瑜翻轉高雄,高票當選高雄市長。然而選前一天,網路曾瘋傳韓國瑜14年前開車撞死人的消息,韓國瑜也在勝選之夜接受媒體訪問,坦承確有此事,但對細節不願多談,表示「已受到法律該有懲罰」。最近判決書也曝光,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韓國瑜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高雄市長當選人韓國瑜坦承14年前車禍撞死人,判決書也於近日曝光,法院依過失致死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 圖/本報系資料照

近日曝光的判決書指出,車禍發生在2004年1月3日晚間10時50分,韓國瑜駕車載妻子李佳芬,行經雲林縣西螺新社路和興農西路口時,擦撞一輛無照駕駛的重型機車,該機車騎士當時時速90公里,已超過速限50公里,後座乘客白姓男子因此顱內出血,送醫急救8天後不治身亡。

院認為,車輛行經閃光紅燈交岔路口時應減速,並禮讓幹道車優先通行,韓國瑜應未禮讓幹線道先行,確實造成白男因車禍死亡,後續雲林地方法院按雙方肇事責任歸屬,依法判刑。


根據《壹週刊》報導,白男母親表示,白男送醫治療期間,韓國瑜從未現身慰問,但曾託妻舅致電表達探視意願,遭到她拒絕。之後的兩次調解會,韓國瑜也僅派代表出席,起初韓國瑜的保險公司只同意支付保險理賠金額,調解未成才訴諸法律。直到後來韓國瑜的岳父母出面,得知白男身後還留有一名3歲女兒,韓國瑜才同意多出錢和解。


據傳就連白男出殯時,韓國瑜也未包奠儀,岳父知曉後才補上。事隔多年,白母不願再揭傷疤,認為「過去就過去了,希望他(韓國瑜)為國家、為百姓,市長好好做就好了。」


回應死者家屬說法,韓國瑜的媒體顧問潘恆旭強調,在第一時間就將傷者送醫,非常遺憾未能救回白男,造成家屬一輩子難以抹滅的傷痛。潘恆旭也表示雙方開庭時,韓國瑜全照事實陳述,在自己經濟能力許可範圍內,給予對方最大的慰問金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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