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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grotius6033&f_ART_ID=51851
愛子魂飛在異方,應憐天下苦兒郎。
不如積德人間義,他日輪迴健又康。
有關景文高中陳易靖同學 熱心抱著「玻璃娃娃」顏旭男同學到教室上課,未料摔倒致顏旭男不治,二審判決景文高中陳易靖同學必須連帶賠償顏的家屬三百餘萬元。這則消息傳開,引起網路的熱列討論。連我在溫哥華的女兒,也在中午吃飯的時候,與我討論了一個小時。女兒說,台灣的法律很奇怪,怎麼幫助別人的也要賠?這以後有誰敢幫助別人?以後恐怕連公車、學校都會把玻璃娃娃當作「瘟神」。玻璃娃娃的同學、朋友、同事,對玻璃娃娃都將敬而遠之。
已經很久沒有注意台灣的社會新聞了。由於女兒的提醒,我找來新聞看一下,我覺得有幾個法律觀念要澄清一下。
首先,一般民眾覺得奇怪的是,受害人家屬可以告景文高中,為什麼要告熱心幫助「玻璃娃娃」的 陳易靖同學?何況他家又不是很有錢。報載, 顏旭男的哥哥顏凡韋說,「悲劇發生後,家人曾請教律師該怎麼做,當時做出結論,認為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責任,法律不會認定學校有缺乏無障礙設施的疏失,因此家人才決定同時向法院起訴景文高中及陳姓學生並請求賠償。」其實這種理由是不成立的。
受害人家屬如果告景文高中民事賠償,是基於無障礙環境設施有欠缺,依民 法第一九一條規定:「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 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 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在此限。」 受害人家屬無須以陳易靖民事起訴為前提。
如果受害人家屬是基於有一個「行為人」,而景文高中應連帶負責,那麼也 一樣無須告陳易靖。因為 刑事上有「告訴不可分原則」,在民事上沒有這種 原則。在民事上即使是連帶責任,原告無須對所有的可能責任人一併起訴, 只要起訴其中一人或數人都可以。
這個案子所以受害人家屬告陳易靖民刑事,是基於「反正多告一個人無害」 的心理。卻沒有想到這樣一告,對未來的玻璃娃娃的處境將有無限的傷害。 以後玻璃娃娃沒有人敢伸手援助,同樣也將造成社會的冷漠。
其次,報載「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昨天改判學校及同學須共同賠償三百餘萬元 。」法院會判到三百多萬元,可能是依據民法第一九二條、第一九四條,把玻璃娃娃的死亡責任全部由景文高中和陳易靖負責。 然而據報載, 意外發生後 , 校方叫救護車並通知顏父 , 但他表示十分鐘後旋即 到達 , 叫校方遣回救護車 , 要自行送醫 , 但後來他卻是五十分鐘後達 , 延誤了 四 十分鐘送醫 第一時間。有關四十分鐘的延誤,這是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 年上易字第二五四八號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當然,何以顏父堅持要自己送的理由,雙方認知有爭議。
如果是十分鐘就醫不致於死,那麼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責任,玻璃娃娃的死與陳易靖的過失行為應「無相當因果關係」。玻璃娃娃的死,另有致死原因。陳易 靖 的行為最多只與玻璃娃娃的傷害或重傷有「相當因果關係」,頂多只就這個 部 分負責任。而這個部分再怎麼賠,都沒有達到新台幣三百多萬元。當然,如 果沒有延誤,是否即導致死亡,這是要進一步有醫療的鑑定,不過這是被告可以抗辯的主張。
老子說:「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法律官司也是一樣,訴訟是人民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卻可以不行使。
本案原告告了三、四個人,告景文高中也許還可說為了公道,告陳易靖如果說是為公道實在說不過去。被害人家屬如果為被害人討公道,其實可以召開一個記者招待會,以愛和寬恕原諒所有相關的人,勸天下所有人盡量地關心和幫助玻璃娃娃,但是一定以此為鑑,要十分小心。同時也呼籲政府要重視玻璃娃娃的受教育和設施問題,這才是對天下所有玻璃娃娃討回公道,也為自已的兒子討回公道。
相信在這種愛和寬恕的聲音下,被害人家屬所獲得的一定會比三百萬元更多,而且這也才是死去的被害人顏旭男真正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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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文謹就新聞報導之事實而討論若干法律問題,真正事實,仍應以呈現於 法院之攻防 為準。
目前我只看到被害人家屬告老師白透蓮的刑事判決,也找到第一審的民事再開辯論的裁定(台北地院九十一年重訴二三五九號),還沒有找到第一審的民事判決,也沒有找到第二審的民事判決。刑事判決還無法真正清楚民事的攻防主張。
談管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