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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即便西藏自元朝以來已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如果在一個和平的國際環境裡,漢、藏民族通過充分的討論,並一致達到分離對雙方均較有利的結論,漢族是無有任何理由堅持統一的。而如果上述條件並不存在或並不成熟時,冒然地聽信外國的煽動,則任何獨立活動不但於事無補,反會無謂地增加雙方的苦難。達賴喇嘛最近出版的一本以《流亡中的自由》(Freedom on Exile)為題的自傳便是一個具體的例子。書中,他以「簡樸的和尚」自稱,細數他的經歷和主張。令人注意的是,他在印藏問題上避而不談,而在中國領土主權問題上卻又節外生枝。眾所周知,印度自獨立以來所繼承的除其固有的領土主權之外,還包括英國殖民時代的擴張野心。也就因為如此,它不僅動輒干涉鄰國內政,甚至還以實際行動併吞了包括部分西藏地區的他國領土。而畢生為領土主權「抗爭」的達賴,竟然對印度的不法行徑視若無睹,這種「逆來順受」的態度實難讓其兄弟民族對「獨立後的國際環境」感到放心。除此之外,「自傳」中有地圖一張,其中除了把西藏劃出中國版圖之外,甚至把新疆、內蒙古以至於東北都一併割離出去。
據國際法規定,交戰團體系指實際有效佔領和統治國家某一地區的組織,其政府並非如許多人所誤解的「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而是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的「地方的事實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地方的事實政府」對各自統治地區的行為負責,在法律上屬臨時性政府,但可提出全權代表國家的主張,可提出自己的旗幟和國號(國際承認問題下文將交待),可決定用和平或非和平手段解決爭紛,可受戰爭法的保護,可對外進行貿易和其他交流,可爭取國際承認為「交戰團體」並派遣非正式代表團、聯絡處(如巴解組織)和領事機構處理商務和僑民事宜,可向承認國要求採取軍事中立的立常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薩爾區人民的兩次投票,均是一個被分裂、被異族統治的民族對是否願接受分裂現狀所進行的表態。因此,它純粹是一個屬民族自決範疇的問題。絕非偶然地,德國人稱呼這兩次投票為「人民投票」(Volks abstimmung,也可譯為「全民投票」或「民族投票」)。如把它稱為「住民自決」(Self_determination of Inhabitants)則不是錯譯便是誤解。果真「住民」也可成為國際法上自決問題的一個範疇,那麼,光是在各區、各巷居民的要求下,便可在台灣一地建立起成千上萬個國家。這種荒謬的結果顯然不是台獨分子所願面對的,而為了避免該結果便首先得排斥「住民自決」這一荒謬的理論。事實上,薩爾區人民的票決恰好證實他們所反對的是民族分裂(即台獨所主張的「住民自決」),贊同的是民族合併和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