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1 中國時報
公投入憲與法理台獨之辨
中時社論
即將於本周末舉行的任務型國大代表選舉,將首度採用選黨不選人的形式,使選情顯得空前低迷冷清。但是由於選舉的結果,不只關係到修憲案能否通過,在現實意義上更是對朝野政黨聲望以及信任度的一次檢驗,因此隨著投票期日的逼近,各政黨乃紛紛展開最後衝刺,連日來各種黨同伐異的選舉語言紛紛出籠,益之以連戰和宋楚瑜先後率領國民黨和親民黨前往大陸訪問,交織出來的選舉議題乃更為紛雜淆亂,也讓國代的選情更為詭譎難測。
綜觀這一波由大陸熱和修憲案交織而出的議題,其中最值得進一步探討、釐清的,當數公投入憲是否會造成法理台獨以及國親的大陸熱是否意味著聯共制台,從而危及台灣主體性的確保之爭議。
把公投入憲和法理台獨掛鉤,這是此次參加任務型國代選舉的民主行動聯盟反對修憲案的主要訴求之一。其論據是認為修憲案一旦複決通過,國民大會不復存在,往後有關國土變更以及修憲案,都將交由全民公投來複決,此即構成憲法學者所謂「法理台獨」的問題,從而可能引起中共的激烈反對,會把台灣帶入戰爭險境。
民盟此一反對修憲案的論述,也獲得在去年立法院通過修憲提案時曾經公開背書支持的親民黨之呼應,並以之合理化該黨對修憲案前後立場矛盾的現象。然而親民黨此一反公投入憲的立場,日前又被陳水扁總統在電視訪談中指名批判是宋楚瑜借此換取中共同意邀請訪問,於是進而指責中共干涉台灣憲改,以及明言修憲案廢除國大、公投入憲,就是實質制憲。至此,修憲案的公投入憲條款,不只成為政黨間的選舉對抗語言,更上綱到中共是否干涉憲改和修憲案是否就是實質制憲的爭議。
要釐清這個爭議的本質,我們覺得首先要還原修憲案何以有此條款的原旨。質言之,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改程序,本來是由國民大會擔任把關複決之責。但是由於在李登輝主政期間推動的憲改工程,當時國大代表藉機擴權要脅的惡形惡狀,使機關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受到質疑,因此只好循合憲程序,採兩階段方式,先將常設的國大改為臨時的任務型國大,再配合公民投票已經立法的進程,才在此次的修憲案中出現廢除國大改為公投入憲的條款。因而,就性質而言,公投入憲只是針對原由國大複決改為由公投複決的改良式修憲複決程序,和法理台獨並沒有必然關聯,解讀為實質制憲也屬牽強。
另就實務操作來看,即使公投入憲將來改由公投複決修憲案和國土變更案,但由於其門檻甚高,不只成案要經過四分之三立委同意,複決時更需全體公民過半數的投票支持才能生效,因此任何涉及正名、改國號等所謂台獨制憲條款即使提得出來,最後通過的機率可以說是微乎其微。準此,所謂公投入憲就是實質制憲,根本是自欺欺人之談。而公投既是國民總意志的表現,也是實現主權在民的具體表徵,現在又有成文法之依據,強把公投入憲和法理台獨畫等號,其實也未免對台灣的民主實踐缺乏自信了。
另一有待釐清的議題則是有關連宋訪中是否意味著聯共制台,以及是否就是危及台灣主體性的建構發展。首先必須釐清的是,連宋在大陸公開倡言的是反對台獨,這也是國親兩黨一貫的立場。但是反台獨顯然不應與反台灣畫上等號,也就是說愛台灣,為台灣找出路,各政黨其實可以有不同的立場主張,從台獨,到維持現狀,到主張統一,都是可能的選項,至少應該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如果把反台獨簡化為反台,固然是一種選舉語言的操弄,就實質而論確是一種刻意的混淆。
進一步而言,反台獨不只不應該被簡化為反台,或不愛台灣,同樣的也與是否就會因此危及台灣的主體性不能畫上等號。事實上,就如同愛台灣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選項,強調、保有台灣的主體性,也可以有許多不同的法門,並不能簡化為只有主張台獨才是在保障台灣的主體性。在早年的政治情境下,誠然有意的漠視、壓抑台灣的主體性,但在這個議題經由充分討論獲得社會廣泛共識後,重視、強調台灣主體性的同時,也可以建構出不同的概念組合,諸如本土化與國際化的兼籌並顧。如果把台灣主體性與台獨主張完全畫等號,並予上綱為不容碰觸的聖牛,那不只是一種語言暴力,也與民主社會多元包容的本旨有違。
釐清這些語言迷障,還修憲案以改革國會和落實主權在民的原貌,其實才是我們深化民主法治內涵可為應為之路,那些混淆是非的選舉語言暴力是應該被唾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