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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eijingspring.com/bj2/2010/280/320201642414.htm
《北京之春》月刊 2016年3月號
談點「土改」事
羊圈頭
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4年頒發了《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即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一號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問題歸根到底都涉及農村土地,文中有一節的標題就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可以簡稱為「土改」。提到「土改」這個字眼,就想談談這個話題,但覺得題目有點大,好像不該由我一介草民來置喙;而且,這樣的題目,我也力有不逮。以至猶猶豫豫到現在,終於定下心來,就不揣淺陋吧,大膽地來說幾句。
吾國自古以農為本,農民是主體,絕大部分財富靠農民創造,因而小農經濟居主導地位,屬典型的農耕社會,所以,在古代就是以農為本,把「農」的地位看得很高,有所謂「士農工商」排序,僅把「農」排在讀書人既未來的社會管理者之後。民以食為天,吃飯是第一件大事。中國歷史上很多次改造換代都是因災荒造成饑饉而使無土地的、失去土地的農民變為流民,以至揭竿而起。治人者清楚,手中有糧,心裡不慌、百姓有飯吃,天下才安定,皇權也就穩固。所以,「皇帝每年都要親臨位於天安門西的社稷壇,祭祀社、稷神祇,乞求上蒼保佑,風調雨順、五穀豐登。社稷是太社和太稷的合稱,社是土地神,稷是五穀神。當時,不僅在京城有國家的祭壇,地方各級城市也都有祭祀社稷的場所。」(注1)由此,我們不難明白這樣一個道理:土地和糧食這兩者是農業社會最重要的根基,農業賦稅是最國家最主要的收入。小農經濟嘛,國家的賦稅主要依靠農業是必然的,而支撐農業的土地就自然地成了寶貴的資源。對於農民來說,既要交稅,又要吃飯,因此,土地成了他們的命根子,誰不希望擁有土地呢?「幾畝地,一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就是那個時代農民幸福的小康生活的真實寫照。但是,在私有制社會,土地為少數人所佔有,絕大多數農民不據有土地資產,他們只能依靠租賃土地為生。那些掌握很多、或較多土地財富的人,就是富人,這樣的人就被稱為地主。說到地主我是這樣認識的,人天生就有趨利性,就像我們今天見到那個項目賺錢就投資那個項目一樣,動機和行為是無可非議的。但在過去,經濟規模弱小,經濟結構簡單,投資渠道亦單一,不像現在這樣投資多元化,且當時土地買賣合法,購賣土地就成了人們最重要的投資項目。但是,能力有大與小,機遇有多和少,因此人群必然逐漸分化,於是,擁有較多土地者就成為地主,他們所佔有的土地當然成私有財產。由此可知,絕大多數地主的土地都是通過買賣擁有,因此,他們的土地作為私有財產是合法的。既是合法的,就應是合理的;既是私有財產,就應有租賃的自由;既是租賃,就應有收取租息的權利。但是,很不幸他們成了罪惡的剝削者。
我們知道土地向少數人手中集中既土地兼併,是土地私有制的必然後果,既使有罪惡也不在地主本身。同時,我們也認識到,土地的高度集中,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廣大的少地或失去了土地的農民,為了生存,或者,將不得不租種土地,因此,揹上沉重的租息;或者,流離失所,離鄉背井,乞討為生;如果再遇上天災,赤地千里,導致哀鴻遍野,餓殍遍地,階級矛盾就會激化,到那時,一顆火星,也會成為燎源之勢 —— 這就是一個很嚴峻的社會問題了。所以,「歷代調整治理土地兼併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併,確保自耕農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維繫封建統治,保證國家穩定的財政收入。較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變法,明朝張居正草擬的一條鞭法,清朝康熙年間的攤人丁入畝制度」,(注2)等等。其後,又有偉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提出的「平均地權」,主張「耕者有其田」。但直到上個世紀的五十年代初期的「土改運動」 ,這一美好的願景才得以實現。
但是,我對當時那個「土改」頗多微詞,太不人道了。我在前面說過「既使有罪惡也不在地主本身」,既然罪不在地主本身,難道我們對待他們的方式就不該文明一點嗎?在此,我想起了我的外祖父,他是個老地主。
改朝換代了,老地主心裡惶惶不安,在顫顫驚驚中度過了每一天。轉眼到了1952年,隨著「土改」工作組的進駐,組織農民,成立農會,並通過展開階級教育、啟發階級覺悟,並以此鼓勵他們的鬥爭精神。在工作組的鼓動下,在強制沒收地主的土地、無償分取財富政策的鼓舞下,農民的情緒高漲起來。於是,其人性中的惡性暴露無遺,行為變得非常不理性。在這樣的氛圍裡,老地主的驚恐更甚,一有風吹草動,便如驚弓之鳥。當他聽說某處已在行使暴力、某地主已被關押、吊打,感到就要清算自己了,眼前一片漆黑。再加上當時,已經有人聲稱其子被抓壯丁一事準備控訴他了,說是他和別人勾結合謀幹的壞事。老地主被嚇倒了,想想自己幹的事,剝削罪還要加上謀害罪,真是罪上加罪啊!不過,關於壯丁那件事情,他感到很冤。他記得很清楚,他沒有幹過什麼害人的勾當。之前,那個壯丁是僱請的一個勞力,確實是自己叫人通知他來擔一挑穀子到某處,但一去不歸,結果,被抓了壯丁,而且,是渺無音信,一去永不返了 —— 大概已死於戰場。如今,追起責來,他知道自己脫不了干係。厄運就要降臨,自己氣數已盡了。
他也讀過「子曰詩云」,內心還保持著一分自尊,所以,他不能承受不實的罪行,他也不能忍受人生的侮辱,於是,從容地吞食了鴉片。他沒告訴家人,只是趁大煙藥性還未發著,徒步幾十米,打算與親兒子般的侄子訣別。時令也是春天了,走出暗淡的祖居,卻見外面陽光明媚,和風吹拂,老樹發出嫩枝,枯草長出新綠,桃李開得正艷,水田裡撒下的稻種已綻出密密麻麻的如松針般的幼苗。面對著竟相發展、欣欣向榮的大好春光,卻親手終結自己的生命了,我不知道老地主心中作如何的感想。他只是平靜對侄子說自己不想活了,已經口服了鴉片。作了這訣然的一別後,就立即回家等待死亡。
老地主死了,還沒等到清算就死了。但人雖然死了,仍然逃不脫清算。他的遺體本已安放在棺槨裡,但是幾個農會骨幹幾個以及一些對攫奪財富紅了眼的積極分子依然意猶未盡,不依不饒。他們不但脅迫,而且,還親自動手,把老地主生前為自己縫製的絲綢老衣從遺體上剝下來了,還把老地主生前為自己打造的上好棺材抬走了;並且,口頭勒令,不准使用老地主生前為自己修建的深基(陰宅)。於是,家人只好重新收斂,用幾塊薄板釘成匣盒,隨便找個高地就把老地主草草掩埋了。
面對這樣的事例,我對當年血淋淋的「土改」再也無話可說了。
最近,看到《台灣三十年(1949——1979)》(注3)一書,其中的「第四節、進行土地改革」,引起了我的注意,特意閱讀了該節的全部內容。台灣的土地改革與大陸截然不同,逐步實行,分期到位。首先推行「三、五、七減租」,「為進一步實行土地改革創造條件」;然後,施行「公地放領」,「受領地的公民由於獲得了土地,生產積極性大為提高」;接著,實施「耕者有其田」。大量的佃農獲得了土地,成為自耕農,徵收土地的成本,由他們「於10年內分20期償還」;而地主被徵收的土地則獲得了補償,轉而投資工商業。這項法規的實施,「基本消滅了封建主義勢力」,「除了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外,還促進了工業經濟部門的投資,加速了工業的發展。」「為台灣今後的經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我把這樣的土改看成溫和的「土改」:理性、和平,摒除了暴力;人道、文明,體現了人性。
(注1)、(注2):「百度」搜索「土改」一詞得來的資料
(注3):茅家琦主編 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8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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