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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近代中國復興起點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整理:記者曾雩、顧佳欣、舒子榕)】
70年前的今天,中國、美國、英國分別在各自國內發表《開羅宣言》,決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發動侵略戰爭之日本的處置。當時是歷經欺凌百年後中國人第一次平等站上國際舞台,台灣與澎湖群島回歸中華民國,可說是近代中國復興的起點。本報特舉辦座談,邀請學者探討當年開羅會議與《開羅宣言》的由來與意義。
時間:2013年11月30日
地點:本報第二會議室
主持人:蔡瑋(文化大學中山與大陸所教授)
與談人:林泉忠(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維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蔡季廷(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石佳音(中國文化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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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地位未定 林泉忠:我保有異議空間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開羅會議使中國得以躋身世界強權,並處置相關領土,尤其是當今爭議的釣魚台與琉球。琉球地位仍然未定,是我國論據釣魚台的關鍵之一。
開羅會議奠定二戰後世界秩序,對今世有三大意義。
首先,鼓舞中國對日抗戰士氣,奠定中國為戰勝國的中日關係。美英拉攏中國,商討對日作戰方針,期許日後中國在亞洲扮演領導地位;此外,更去除日本戰爭權,安倍政府雖想修憲,但其任內不可能做到。
其次,確認中國躋身世界四強,並與戰勝國成立聯合國、進入安理會。中國大陸如今的世界地位,就是1971年承接中華民國在開羅會議的基礎;再者,開羅會議使中國收復東北、遼東、台澎等地,會議宣言成為主張釣魚台論據。尚有琉球地位異議權,「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應由主要同盟國予以決定」。
清朝時期,中日原研擬「分島案」,將靠近台灣的宮谷與包括釣魚台的八重山群島劃給中國,李鴻章礙於朝廷反對與中法戰爭等外患無法簽署,琉球雖也曾向中國求援,但也無法阻止日本實質掌控的事實,直到開羅會議才有轉機。
但開羅會議對琉球的討論與處置,對蔣介石的作法,各界評價不一。所謂蔣中正「二拒琉球」乃事出有因。會議紀錄顯示,羅斯福多次詢問中國「要不要琉球」,但蔣介石提議「中美共管」招致後世批評,這是幾項因素使然。
其一,共管為國府共識,非蔣個人意見。因當時國府國防最高委員會參事室之草案,將琉球與其他日本應歸還領土條文分開,認為應由國際管理或劃為非武裝區。
此外,開羅會議使中國「收復失地」,但有所謂的「甲午時限」,即早於甲午戰前失去的土地不在收復之列,因此不包括琉球。並且,國府沒有海軍,國府考量治理琉球有困難,成本過大,徒增負擔,因此放棄。
最重要的,蔣介石窺探美國之意向,認為羅斯福並非真心垂詢,而是試探中國對領土的野心。蔣介石在日記中提到「一則以安美國之心」呼應此假設。因為「不擴大領土」為同盟國戰後共識,又蔣認為美國欲主導戰後東亞安全,因此提出共管的安全建議。
開羅宣言發佈後,琉球地位並沒有明文處理,導致日後爭議。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則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以內」,顯示同盟國在琉球問題上還沒達到共識,但也提供「琉球未定論」的解釋空間。
1952年對日媾和會議,因為中國內戰爭奪代表權的問題,沒有出席,我國錯失反對日本對琉球「潛在主權」的機會,但是,也因為沒有與會,使我國仍永久保有對琉球主權的異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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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未定? 石佳音:開羅宣言是條約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開羅會議雖然奠定中國世界四強地位,是國府外交的顛峰,但之後卻開始走下坡,在國際上飽受排擠。《開羅宣言》的法理性質並無異議,包括美國杜魯門總統拋出「台灣地位未定」都是政治的選擇,並不是法理的爭議。
首先從國際政治的演變,談論開羅會議的意義。開羅會議雖象徵中國與西方強權平起平坐,但到達顛峰以後,卻變成轉捩點,之後受到同盟國的冷待與背叛。從「國際地位與內政互為因果」的觀點來看,如果國家內戰,就容易受到外部侵略。
美英邀請中國參加開羅會議,動機就是希望中美合作主導東亞秩序,往西、北能牽制蘇聯、往東能牽制日本,因此提議中國可收回香港、琉球,並一度認為中國可佔領日本。不過,中國要發揮此功能,起碼要統一,才能發揮美國認為的長期戰略功效。
二次大戰期間,美國一直沒有放棄「和平統一」中國的希望,包括曾在對日抗戰時建議蔣介石組民主政府,到日本投降後,仍派馬歇爾來華調停,望能藉此照拂美在亞洲利益。
國共最後仍然沒有和解,分裂持續,這使得美國逐漸改變開羅會議的承諾。尤其到了1944年,因國共分裂使對日抗戰出現膠著,此時美國愈來愈殷切蘇聯參加對日抗戰,最後不惜犧牲中國利誘蘇聯。
日本投降後,又因馬歇爾調停失敗,美國又轉向扶植日本防堵蘇聯,日本雖然是戰敗國,但卻備受禮遇;而中國為戰勝國,卻飽受排擠。並且,在朝鮮戰爭爆發以後,美國又把台澎改為地位未定,為其冷戰策略服務,這完全是漠視開羅會議的舉動,但也與中國分裂脫不了關係。
美國主導的舊金山對日合約不邀中國參與,還逕自把琉球連同屬於中國的釣魚台列嶼一起「還」給日本,如今在釣島爭議中繼續站在日本一方。
台灣由於超過一世紀與大陸分離對立,在國民黨的失志和台獨炒作下,認同早已錯亂。一直到今天,在台灣竟還有《開羅宣言》性質何屬的爭議。
提倡台灣未定論者,攻擊《開羅宣言》的法理性質,其實也不需要咬文嚼字,根據自然法學派,條約基礎在於「條約必須遵守」,條約的形式、名稱等都是技術、舉證的問題。
《開羅宣言》至今有許多歷史資料與紀錄,也有日本遵守《波茨坦宣言》的實踐,因而《開羅宣言》的效力無庸置疑。
不過,「法律是方法,政治是目的」,法律最終服從政治,如何解讀法律,都是一種政治選擇。包括目前我國固有疆域、統獨等問題,都不是法律爭議,「而是政治、價值的選擇」。今日台灣許多法律爭議,不論《開羅宣言》的性質、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還是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和憲法體制,全都受到一個更根本的政治議題主導:統獨。而這個根本的政治爭議是一個道德的選擇,是很難單靠著爭論法律或法理而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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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平起平坐 劉維開:奠定中國大國地位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第二次大戰後期,同盟國為處理對德國、義大利與日本的戰略,以及戰後世局之佈署,由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邱吉爾發起,總共召開14次高峰會議,造成高峰會議的重要性遠高於一般國際外交會議。
而開羅會議是同盟國領袖就東亞情勢所舉行的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高峰會議。開羅會議對於中華民國,有三項重要的意義。
首先,開羅會議是中國自鴉片戰爭以來,第一次以平等地位參與國際事務的會議,同時也是中國國家領導人第一次參與的國際高峰會議。雖然1943年當時蔣介石以「委員長」作為稱呼,但是當年10月蔣介石就任國民政府主席,相當於中華民國的國家領導人。隨後的波茨坦宣言就是以「總統」稱呼蔣介石。
其次,開羅會議正式決定了中國的「大國地位」。早先在1943年10月,中國、美國、英國與蘇聯,四國的外交部長在莫斯科簽定《普遍安全宣言》,不過中國政府處於被動告知的情況。《開羅宣言》就不一樣了,是中、美、英三國的領導人親自會面,平起平坐,簽訂宣言。隨後由美、英、蘇三國領袖參與的德黑蘭會議,共同確立了中、美、英、蘇為當時世界四大強國。
開羅會議最重要的成就,是三國領袖於會後所簽訂的《開羅宣言》,結束1931年九一八事變以來,日本在中國東北成立的滿州國,而且歸還中國自1895年《馬關條約》割讓的台灣、澎湖。至於會議中美方關於軍事或經濟援助的承諾,在會議結束後,因情勢轉變,大多未能實現,主要的成就還是在政治層面。
《開羅宣言》是中、美兩國領袖在第一次高峰會議後,羅斯福指示其幕僚,根據與蔣介石的談話內容草擬而成,再徵求蔣介石意見修改後定稿。其中非常關鍵的內容為,日本天皇制度的存廢,應該在戰後交由日本決定,不應該在開羅會議解決,所以把這個部分刪除了,除此之外都是按照蔣介石的意見草擬而成。
接下來中、美、英三國幕僚就宣言內容進行討論,英國提出修改方案,要求日本放棄朝鮮半島、台灣與澎湖等自他國取得之土地,但並未聲稱歸還於何人。中方代表王寵惠立即表示反對,在中方的強力堅持以及美方支持下,維持原提案,除了讓台灣與澎湖回歸中華民國以外,也導致日後韓國得以合法獨立。
就此而言,《開羅宣言》是國際間第一個尊重中國主觀期望,充分反映中方利益的文件。
其中要求日本將「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這一段文字對台灣尤其意義重大,更直接關係戰後東亞政治新秩序的形成,因此台灣對於開羅會議及《開羅宣言》一向予以高度評價。
至於大陸方面,由於受到意識型態影響,有相當長的時間官方不大處理這個問題。今年是開羅會議70周年,正值中國大陸與日本關係緊張之際,加上官方對於抗戰歷史的論述已有調整,使「開羅會議」或《開羅宣言》日漸熱門,擺脫不了現實政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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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法理確認 蔡季廷:台灣確屬中國領土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開羅宣言》能否決定台灣的主權與命運?這是社會長年以來討論不休的問題,這個問題可從三方面來討論。第一,《開羅宣言》本身是否具有國際法效力。第二,開羅會議對後來的《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乃至於《中日和平條約》,造成甚麼影響?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規定,「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而該公約第11條也規定,包括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都能算是條約。綜合前兩條來看,締約國之間,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同意接受條約。《開羅宣言》由三國、三地同時發表的情況而言,已經算是具有約束力的「條約」。
在國際法中,判斷書面協定是否具有拘束力的標準之一,便是視其有無強制性條款。從《開羅宣言》的英文原文來看,也已經非常清楚地表達其為具有拘束力的條款。因為前引宣言內容提到「應該(shall)」,明確表達日本「應」歸還相關領土,表示該宣言具有明確的法律上義務性質。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乃至與最後的《中日和平條約》,都是在解釋二次戰後,有關東亞國際秩序的一系列國際協定。根據條約法公約第31條的規定,在解釋條約時應參照其「上下文」,而第32條的規定,締結條約時的會議補充資料,亦可作為條約解釋時的依據。
以條約法角度來說,這一系列的國際協定似可認為屬於彼此的「上下文」。《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其他小島之內,其後的《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
若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作為《舊金山和約》的上下文看來,代表國際社會以國際條約,確認日本戰後的主權限縮範圍。
1952年我國與日本所簽訂的《中日和平條約》。是國際社會上,不同國家之間對於「第三國」權益的落實與實現,其中第2條約定,日本承認《舊金山和約》第2條,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
雖然部分論者以為,《中日和平條約》僅約定日本應放棄台灣,不等於歸還台灣。依據條約的上下文解釋法則,《中日和平條約》必須同時參考《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使得完整。因此,日本放棄台灣及相關島嶼的法律效果,應該相當於將領土主權返還予我國。
1952年簽訂《中日和平條約》時,可明確發現中日政府曾經有外交照會,日本提出「本約各條款,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既然適用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地區,從相關的條約法理來看,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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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瑋:正視並正確解讀史實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開羅會議對中華民國來說,有非常強烈的政治與歷史意義,與兩岸關係也非常的密切,甚至對當前的東海局勢,都有一定程度的牽連。
與會者從法律、歷史、事實、政治層面,以及後續影響,研討開羅會議,有助於澄清並讓國人了解事實意義。多數與會者都同意,《開羅宣言》是處理戰後亞洲秩序的一分重要文件,具有實質法律約束力和政治影響力。
《開羅宣言》對中國現代史、兩岸關係的未來、台灣歸屬,甚至於當前東海爭議,都有影響;非常同意中華民國以平等身分參與國際對戰後秩序的安排,以大國的地位參與這些活動,並合法收回台灣;我方似乎自《開羅宣言》得到超乎預期的結果,《開羅宣言》對韓國的獨立也盡了很大心力。
對於《開羅宣言》,希望各界正視並正確解讀歷史事實,將其與兩岸議題、台灣未來、中華民國合法治理台澎金馬充分結合;對於中國大陸是否選擇性解讀《開羅宣言》,或選擇性的面對中華民國當年的成就,是否有改善之處,以及兩岸能否建構共同的歷史觀,並能肯定中華民國當年的成就,是大家要共同努力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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