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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13年11月30日座談】《開羅宣言》近代中國復興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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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4442/112013120100277.html
《開羅宣言》近代中國復興起點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整理:記者曾雩、顧佳欣、舒子榕)】

     70年前的今天,中國、美國、英國分別在各自國內發表《開羅宣言》,決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發動侵略戰爭之日本的處置。當時是歷經欺凌百年後中國人第一次平等站上國際舞台,台灣與澎湖群島回歸中華民國,可說是近代中國復興的起點。本報特舉辦座談,邀請學者探討當年開羅會議與《開羅宣言》的由來與意義。

     時間:2013年11月30日

     地點:本報第二會議室

     主持人:蔡瑋(文化大學中山與大陸所教授)

     與談人:林泉忠(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維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蔡季廷(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石佳音(中國文化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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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4442/112013120100280.html
琉球地位未定 林泉忠:我保有異議空間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開羅會議使中國得以躋身世界強權,並處置相關領土,尤其是當今爭議的釣魚台與琉球。琉球地位仍然未定,是我國論據釣魚台的關鍵之一。

     開羅會議奠定二戰後世界秩序,對今世有三大意義。

     首先,鼓舞中國對日抗戰士氣,奠定中國為戰勝國的中日關係。美英拉攏中國,商討對日作戰方針,期許日後中國在亞洲扮演領導地位;此外,更去除日本戰爭權,安倍政府雖想修憲,但其任內不可能做到。

     其次,確認中國躋身世界四強,並與戰勝國成立聯合國、進入安理會。中國大陸如今的世界地位,就是1971年承接中華民國在開羅會議的基礎;再者,開羅會議使中國收復東北、遼東、台澎等地,會議宣言成為主張釣魚台論據。尚有琉球地位異議權,「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應由主要同盟國予以決定」。

     清朝時期,中日原研擬「分島案」,將靠近台灣的宮谷與包括釣魚台的八重山群島劃給中國,李鴻章礙於朝廷反對與中法戰爭等外患無法簽署,琉球雖也曾向中國求援,但也無法阻止日本實質掌控的事實,直到開羅會議才有轉機。

     但開羅會議對琉球的討論與處置,對蔣介石的作法,各界評價不一。所謂蔣中正「二拒琉球」乃事出有因。會議紀錄顯示,羅斯福多次詢問中國「要不要琉球」,但蔣介石提議「中美共管」招致後世批評,這是幾項因素使然。

     其一,共管為國府共識,非蔣個人意見。因當時國府國防最高委員會參事室之草案,將琉球與其他日本應歸還領土條文分開,認為應由國際管理或劃為非武裝區。

     此外,開羅會議使中國「收復失地」,但有所謂的「甲午時限」,即早於甲午戰前失去的土地不在收復之列,因此不包括琉球。並且,國府沒有海軍,國府考量治理琉球有困難,成本過大,徒增負擔,因此放棄。

     最重要的,蔣介石窺探美國之意向,認為羅斯福並非真心垂詢,而是試探中國對領土的野心。蔣介石在日記中提到「一則以安美國之心」呼應此假設。因為「不擴大領土」為同盟國戰後共識,又蔣認為美國欲主導戰後東亞安全,因此提出共管的安全建議。

     開羅宣言發佈後,琉球地位並沒有明文處理,導致日後爭議。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則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以內」,顯示同盟國在琉球問題上還沒達到共識,但也提供「琉球未定論」的解釋空間。

     1952年對日媾和會議,因為中國內戰爭奪代表權的問題,沒有出席,我國錯失反對日本對琉球「潛在主權」的機會,但是,也因為沒有與會,使我國仍永久保有對琉球主權的異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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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4442/112013120100281.html
台灣地位未定? 石佳音:開羅宣言是條約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開羅會議雖然奠定中國世界四強地位,是國府外交的顛峰,但之後卻開始走下坡,在國際上飽受排擠。《開羅宣言》的法理性質並無異議,包括美國杜魯門總統拋出「台灣地位未定」都是政治的選擇,並不是法理的爭議。

     首先從國際政治的演變,談論開羅會議的意義。開羅會議雖象徵中國與西方強權平起平坐,但到達顛峰以後,卻變成轉捩點,之後受到同盟國的冷待與背叛。從「國際地位與內政互為因果」的觀點來看,如果國家內戰,就容易受到外部侵略。

     美英邀請中國參加開羅會議,動機就是希望中美合作主導東亞秩序,往西、北能牽制蘇聯、往東能牽制日本,因此提議中國可收回香港、琉球,並一度認為中國可佔領日本。不過,中國要發揮此功能,起碼要統一,才能發揮美國認為的長期戰略功效。

     二次大戰期間,美國一直沒有放棄「和平統一」中國的希望,包括曾在對日抗戰時建議蔣介石組民主政府,到日本投降後,仍派馬歇爾來華調停,望能藉此照拂美在亞洲利益。

     國共最後仍然沒有和解,分裂持續,這使得美國逐漸改變開羅會議的承諾。尤其到了1944年,因國共分裂使對日抗戰出現膠著,此時美國愈來愈殷切蘇聯參加對日抗戰,最後不惜犧牲中國利誘蘇聯。

     日本投降後,又因馬歇爾調停失敗,美國又轉向扶植日本防堵蘇聯,日本雖然是戰敗國,但卻備受禮遇;而中國為戰勝國,卻飽受排擠。並且,在朝鮮戰爭爆發以後,美國又把台澎改為地位未定,為其冷戰策略服務,這完全是漠視開羅會議的舉動,但也與中國分裂脫不了關係。

     美國主導的舊金山對日合約不邀中國參與,還逕自把琉球連同屬於中國的釣魚台列嶼一起「還」給日本,如今在釣島爭議中繼續站在日本一方。

     台灣由於超過一世紀與大陸分離對立,在國民黨的失志和台獨炒作下,認同早已錯亂。一直到今天,在台灣竟還有《開羅宣言》性質何屬的爭議。

     提倡台灣未定論者,攻擊《開羅宣言》的法理性質,其實也不需要咬文嚼字,根據自然法學派,條約基礎在於「條約必須遵守」,條約的形式、名稱等都是技術、舉證的問題。

     《開羅宣言》至今有許多歷史資料與紀錄,也有日本遵守《波茨坦宣言》的實踐,因而《開羅宣言》的效力無庸置疑。

     不過,「法律是方法,政治是目的」,法律最終服從政治,如何解讀法律,都是一種政治選擇。包括目前我國固有疆域、統獨等問題,都不是法律爭議,「而是政治、價值的選擇」。今日台灣許多法律爭議,不論《開羅宣言》的性質、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還是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和憲法體制,全都受到一個更根本的政治議題主導:統獨。而這個根本的政治爭議是一個道德的選擇,是很難單靠著爭論法律或法理而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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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4442/112013120100279.html
三國平起平坐 劉維開:奠定中國大國地位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第二次大戰後期,同盟國為處理對德國、義大利與日本的戰略,以及戰後世局之佈署,由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邱吉爾發起,總共召開14次高峰會議,造成高峰會議的重要性遠高於一般國際外交會議。

     而開羅會議是同盟國領袖就東亞情勢所舉行的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高峰會議。開羅會議對於中華民國,有三項重要的意義。

     首先,開羅會議是中國自鴉片戰爭以來,第一次以平等地位參與國際事務的會議,同時也是中國國家領導人第一次參與的國際高峰會議。雖然1943年當時蔣介石以「委員長」作為稱呼,但是當年10月蔣介石就任國民政府主席,相當於中華民國的國家領導人。隨後的波茨坦宣言就是以「總統」稱呼蔣介石。

     其次,開羅會議正式決定了中國的「大國地位」。早先在1943年10月,中國、美國、英國與蘇聯,四國的外交部長在莫斯科簽定《普遍安全宣言》,不過中國政府處於被動告知的情況。《開羅宣言》就不一樣了,是中、美、英三國的領導人親自會面,平起平坐,簽訂宣言。隨後由美、英、蘇三國領袖參與的德黑蘭會議,共同確立了中、美、英、蘇為當時世界四大強國。

     開羅會議最重要的成就,是三國領袖於會後所簽訂的《開羅宣言》,結束1931年九一八事變以來,日本在中國東北成立的滿州國,而且歸還中國自1895年《馬關條約》割讓的台灣、澎湖。至於會議中美方關於軍事或經濟援助的承諾,在會議結束後,因情勢轉變,大多未能實現,主要的成就還是在政治層面。

     《開羅宣言》是中、美兩國領袖在第一次高峰會議後,羅斯福指示其幕僚,根據與蔣介石的談話內容草擬而成,再徵求蔣介石意見修改後定稿。其中非常關鍵的內容為,日本天皇制度的存廢,應該在戰後交由日本決定,不應該在開羅會議解決,所以把這個部分刪除了,除此之外都是按照蔣介石的意見草擬而成。

     接下來中、美、英三國幕僚就宣言內容進行討論,英國提出修改方案,要求日本放棄朝鮮半島、台灣與澎湖等自他國取得之土地,但並未聲稱歸還於何人。中方代表王寵惠立即表示反對,在中方的強力堅持以及美方支持下,維持原提案,除了讓台灣與澎湖回歸中華民國以外,也導致日後韓國得以合法獨立。

     就此而言,《開羅宣言》是國際間第一個尊重中國主觀期望,充分反映中方利益的文件。

     其中要求日本將「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這一段文字對台灣尤其意義重大,更直接關係戰後東亞政治新秩序的形成,因此台灣對於開羅會議及《開羅宣言》一向予以高度評價。

     至於大陸方面,由於受到意識型態影響,有相當長的時間官方不大處理這個問題。今年是開羅會議70周年,正值中國大陸與日本關係緊張之際,加上官方對於抗戰歷史的論述已有調整,使「開羅會議」或《開羅宣言》日漸熱門,擺脫不了現實政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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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4442/112013120100282.html
條約法理確認 蔡季廷:台灣確屬中國領土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開羅宣言》能否決定台灣的主權與命運?這是社會長年以來討論不休的問題,這個問題可從三方面來討論。第一,《開羅宣言》本身是否具有國際法效力。第二,開羅會議對後來的《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乃至於《中日和平條約》,造成甚麼影響?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規定,「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而該公約第11條也規定,包括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都能算是條約。綜合前兩條來看,締約國之間,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同意接受條約。《開羅宣言》由三國、三地同時發表的情況而言,已經算是具有約束力的「條約」。

     在國際法中,判斷書面協定是否具有拘束力的標準之一,便是視其有無強制性條款。從《開羅宣言》的英文原文來看,也已經非常清楚地表達其為具有拘束力的條款。因為前引宣言內容提到「應該(shall)」,明確表達日本「應」歸還相關領土,表示該宣言具有明確的法律上義務性質。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乃至與最後的《中日和平條約》,都是在解釋二次戰後,有關東亞國際秩序的一系列國際協定。根據條約法公約第31條的規定,在解釋條約時應參照其「上下文」,而第32條的規定,締結條約時的會議補充資料,亦可作為條約解釋時的依據。

     以條約法角度來說,這一系列的國際協定似可認為屬於彼此的「上下文」。《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其他小島之內,其後的《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

     若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作為《舊金山和約》的上下文看來,代表國際社會以國際條約,確認日本戰後的主權限縮範圍。

     1952年我國與日本所簽訂的《中日和平條約》。是國際社會上,不同國家之間對於「第三國」權益的落實與實現,其中第2條約定,日本承認《舊金山和約》第2條,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

     雖然部分論者以為,《中日和平條約》僅約定日本應放棄台灣,不等於歸還台灣。依據條約的上下文解釋法則,《中日和平條約》必須同時參考《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使得完整。因此,日本放棄台灣及相關島嶼的法律效果,應該相當於將領土主權返還予我國。

     1952年簽訂《中日和平條約》時,可明確發現中日政府曾經有外交照會,日本提出「本約各條款,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既然適用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地區,從相關的條約法理來看,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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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4442/112013120100278.html
蔡瑋:正視並正確解讀史實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開羅會議對中華民國來說,有非常強烈的政治與歷史意義,與兩岸關係也非常的密切,甚至對當前的東海局勢,都有一定程度的牽連。

     與會者從法律、歷史、事實、政治層面,以及後續影響,研討開羅會議,有助於澄清並讓國人了解事實意義。多數與會者都同意,《開羅宣言》是處理戰後亞洲秩序的一分重要文件,具有實質法律約束力和政治影響力。

     《開羅宣言》對中國現代史、兩岸關係的未來、台灣歸屬,甚至於當前東海爭議,都有影響;非常同意中華民國以平等身分參與國際對戰後秩序的安排,以大國的地位參與這些活動,並合法收回台灣;我方似乎自《開羅宣言》得到超乎預期的結果,《開羅宣言》對韓國的獨立也盡了很大心力。

     對於《開羅宣言》,希望各界正視並正確解讀歷史事實,將其與兩岸議題、台灣未來、中華民國合法治理台澎金馬充分結合;對於中國大陸是否選擇性解讀《開羅宣言》,或選擇性的面對中華民國當年的成就,是否有改善之處,以及兩岸能否建構共同的歷史觀,並能肯定中華民國當年的成就,是大家要共同努力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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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駁礁溪佛光大學名譽教授謝劍2013-12-5〈司徒文的三大荒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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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Sun Zhao • 27分鐘前

謝劍此駁甚劣。玆依其原序批之:

第一、蘇聯此國消失並解體,但蘇聯係承續俄羅斯帝國,而且國際向來清楚蘇聯之創立者、主體、及操作者為俄羅斯,故國際共認蘇聯之承續國為俄羅斯聯邦,並無【俄國/蘇聯改了國號】之事。中華民國並未消失,仍存在於中國之某部份固有領土之上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境內之新起競爭政權,並無【中國改了國號】之事。『否則何不將聯合國五常任理事國席位中的俄、中兩國拉下來,因為它們都改了國號。』此言大謬。

第二、司徒文之言僅係表達美國當年對共產黨的戒懼之心,此為當年實情,故不可延伸為『司徒文的假設洩露了美國的天機,美國不容兩岸和平統一』。

第三、謝劍此駁為無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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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05000913-260109
時論 ─ 司徒文的三大荒謬邏輯
中國時報 謝劍 2013年12月05日 04:10
(作者為礁溪佛光大學名譽教授)

今年是「開羅會議」70周年,1日台北舉行「《開羅宣言》七十周年紀念特展暨國際研討會」,美國在台辦事處前處長司徒文在大會發言,大意是說中國以《開羅宣言》主張對台灣主權的正當性「不具說服力」,「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3年存在,美國也不會希望台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他又認為宣言的措辭不夠明顯,例如提到「福爾摩沙等領土應歸還中華民國,但日本在1895年從戰敗的中國手上取得福爾摩沙時,中華民國還不存在」等等。

司徒文發言邏輯錯亂,至少以下幾點重大錯誤:

第一、一個國家的國號,基於國際法上的主權繼承論,可以因革命、政體變更等而改變。但不得推翻她應有的權利與義務。日本係從1895年的《馬關條約》自大清帝國奪得台灣,難道宣言應使用歸還「 大清帝國 」不成?按大清帝國、中華民國,乃至1949年不幸發生內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指中國。只是因後者使中國分裂,造成目前兩岸對峙的難局,但雙方均不否認一個中國的存在。換言之,國號的改變並不能否定某個國家之存在。否則何不將聯合國五常任理事國席位中的俄、中兩國拉下來,因為它們都改了國號。

第二、司徒文最大的謬誤是,「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3年存在,美國也不會希望台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筆者可否假定,如果當時存在且對抗日戰爭表現得好,不僅可以收回台灣,並且很可能會阻止美國總統羅斯福慷他人之慨,以中國的領土外蒙古孝敬蘇聯!這才是一種更合理的假設。須知歷史無法假設,司徒文的假設洩露了美國的天機,美國不容兩岸和平統一。

第三、兩岸為同一民族、同一文化,具有共同的歷史經驗。和解不僅有利兩岸人民,從長遠看,和平統一的中國,將成為安定整個東亞之磐石。以其廣大的市場,眾多人口的需求,來往無阻的通道,等於是為美國拔除了一粒火種,令中美兩國的交往更為廣闊,更有發展空間,又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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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971&aid=5034726
2013-12-1 中央社〈司徒文:陸開羅宣言主張不成立〉中國時報社論〈正確解讀史實 共建統一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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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realtime/110110/112013120100364.html
司徒文:陸開羅宣言主張不成立
2013-12-01 【中央社】

     AIT前處長司徒文今天說,開羅宣言認為台灣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的意圖非常明確,中國大陸以開羅宣言來主張對台灣主權的正當性「不成立」。

     「開羅宣言」(The Cairo Declaration)今天屆滿發布70週年,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前處長司徒文(William A.Stanton)應邀發表專題演講時,作上述表示。

     司徒文表示,回顧1943年11月下旬舉行的開羅會議,他認為,開羅宣言認為台灣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的意圖非常明確,然而相關「措辭上的選擇」(The choice of phrasing)可以更佳。

     司徒文指出,內容提到「如福爾摩沙(台灣)等領土應歸還『中華民國』」,不過,日本在1895年從戰敗的中國手上取得福爾摩沙時,「中華民國」還未存在。

     但司徒文接著表示,中國大陸引用開羅宣言作為主張對台灣主權的正當性「不成立」(unpersuasive),「假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3年存在,美國也不會希望台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他說,開羅會議是時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的故總統蔣中正在外交生涯的最高點,也讓世人了解中國在對日戰爭和二戰後扮演的角色。

     司徒文說,美國在開羅會議保證中國在聯合國安理會擔任常任理事國,後來也實現了;開羅宣言對東亞和太平洋制定準則,日本、韓國和中國至今存在領土爭端,相關內容仍引起很多討論。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席格爾亞洲研究中心主任麥考德(Edward A.McCord)表示,開羅會議並沒有做出驚天動地決定,但重要的是對中美關係有決定性的影響。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認為,亞洲的繁榮安定要取決於中國是否強大,因此決定讓中國成為戰後四強之一,這是開羅會議的重要成就。

     麥考德也提到,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的一些聲明有很大的詮釋空間,例如託管以及主權的限制等等,到今天還有討論及爭議。

     1943年11月23日到27日,中、美、英3國在開羅舉行戰時領袖高峰會,並於12月1日共同發布開羅宣言,具體要求戰後日本「須將竊自中國的東北四省、台灣與澎湖歸還中華民國」。1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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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01000362-260109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3120100260.html
社論 - 正確解讀史實 共建統一史觀
2013-12-01 01:5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12月1日是《開羅宣言》70周年,近月以來國史館為此舉辦特展,外交部也與國立政治大學聯合舉辦國際學術會議,本報特別為此舉辦座談,發表社論,一切都是因為此事不但對中國現代史,對兩岸關係的未來,對台灣的歸屬,甚至對當前的東海變局,都曾經或將會產生重大影響,值得深入探討。

     1943年二次世界大戰方殷,中、美、英3國領袖於11月23至27日齊聚開羅,並在12月1日發表了著名的《開羅宣言》,主要內容在「日本所竊據的中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應該歸還中華民國,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的土地亦務必將其驅逐。」

     該宣言後經中、美、英3盟國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發表《波茨坦公告》,經1945年9月2日盟國與日本在密蘇里號戰艦簽署《日本降書》確認,是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也是後來處理戰後亞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有其政治及法律的拘束力。

     1950年中,韓戰爆發,美方一度有所謂台灣地位未定的說法只是權宜之計,是要為其介入台海爭端,中立台灣海峽尋找藉口,但在其與中共簽署《上海公報》,採取一中政策後,此說已成過眼雲煙。

     台灣內部主張獨立的人士普遍質疑《開羅宣言》,有的質疑宣言的存在、有效,有的說該宣言無人簽名,只是新聞公報沒有約束力,缺乏法律效果,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舊金山和約》為準,而中華民國沒有參與舊金山和會,反正台灣地位未定就是了,但現在也有人強調台灣早已獨立自主,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等等,不一而足。

     《開羅宣言》的存在是客觀事實,在國際法中,只要官方確認就有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則表明要實行《開羅宣言》。實踐證明了《開羅宣言》的效力。

     同樣的,根據維基百科,在國際法中,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視同為條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中華民國雖然沒有參加舊金山和會,但後來與日本簽定的《中日和約》乃是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之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據此,台灣確屬中華民國,中華民國雖然在治權上目前僅及於台澎金馬,但根據《憲法》,中華民國的領土仍然依其固有疆域,自然應該主張國家統一,只是在大陸地區卻另外有個有效行使統治權的政權存在,所以兩岸現況只能是主權重疊、治權分立。這也就是馬英九總統所主張的主權互不(不能)承認、治權互不(不應)否認的道理。

     從我們的立場來說,國家與主權是一回事、政權與治權又是另一回事,國族整體利益應該大於政權各別利益和分歧。一般民眾對於兩岸應該不獨、不武的立場全然可以理解,但對統與不統的主張仍有異見,對於北京選擇性面對中華民國當年的事蹟也有看法,由於中共不能正視當年國民政府在開羅會議中的重大成就,使其如今在處理台灣議題、釣魚台爭端、甚至琉球歸屬問題上都顯得左支右絀,無法理直氣壯的據理力爭,殊屬遺憾。

     於今之計,兩岸應正視與正確解讀歷史事實,共同構建統一的史觀,肯定中華民國當年的非凡成就,莫再蹉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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